完善我国居家养老服务的对策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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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陈淑君,刘芳
摘 要:随着我国人口老龄化步伐的加快,大力发展居家养老服务,是促进养老事业发展的重要途径之一。目前我国的居家养老服务仍处于初级发展阶段,在管理体制、财政分配、服务方式、法制建设等方面还存在许多问题,不能充分满足老年人对养老服务的需求。推进居家养老服务快速发展应当完善政府管理体系、扩展养老资金渠道、丰富养老服务方式、建立健全立法保障。
关键词:居家养老;管理体制;财政投入;服务机构
中图分类号:F287.7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1)35-0095-02
一、我国居家养老服务的现状
我国的居家养老服务发展处于探索阶段,自20世纪80年代以后才受到社会各界的普遍认可和重视。应时代发展需要,我国政府结合养老服务行业实际情况在理论结合实践的不断探索中,相继出台了《关于加快发展社区服务业的意见》、《社会福利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关于加快实现福利社会化的意见》和《关于支持社会力量兴办社会福利机构的意见》等政策。并在《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十二五”规划(征求意见稿)》中提出了“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支撑”的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方向。
与此同时,国家税务总局与财政部门联手对养老服务事业实施税收政策优惠,向各地方政府下发了《关于对老年服务机构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促进养老服务事业的繁荣发展。民政部门致力于为养老服务事业的顺利发展建立一个良好的政策环境,搭建一个在政府的科学引导下,以社区为平台,以社会力量为发展力量的全面的养老服务福利体系。自 2000年起 ,杭州、南京、上海、北京、青岛等社区相对完善的城市,率先在全国以不同的居家养老服务模式进行试点探索,并在具体实践中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目前社区、街道办事处和居委会在探索社区居家养老模式的实践中,重视发挥专业化养老机构的功能,通过生活照料、精神抚慰、医疗保健、精神娱乐等多种方式,为社区内居家的独居、空巢、“三低”老人提供多样化、人性化服务。截至2010年,我国共有23.8万个社区老年服务设施,1 600余家民办社会福利机构。全国共有15.8万个社区服务志愿者组织,900多万名社区服务志愿人员。
二、我国居家养老服务存在的问题
我国目前的居家养老服务建设还处于不完善阶段,在政策、规划及实践等层面,还有待于深入研究。突出问题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管理体制不完善
从国家角度上看,民政部门具有承担宏观管理、统筹规划的责任,为居家养老服务体系的构建指定方向。但内部却存在各自为政、各行其是,在利益权利关系网中互相割断的现象。而在地方,随着国家下放管理权力度的加大,社区责任与日俱增,各居民委员会承担着计划、宣传、服务等方面的管理责任。在社区工作压力增大、人力物力匮乏、组织结构单一、重视度不够的情况下,养老服务事业便会出现为其他工作“让步”的现象,从而导致养老政策落实不到位,阻碍了政府、公共养老机构、非营利组织、盈利组织和社区之间资源的有机整合,出现养老服务事业停滞的局面。
2.政府财政投入规模小
城市社区的资金来源渠道主要有街道自筹、政府拨款和社会援助这三种方式。各级地方政府现有的财政投入规模,对养老事业的长远发展来说还远远不够。随着通货膨胀的加剧,物价的不断攀升,有些地方政府没有及时调整对经济困难老人的保障条件、提高补贴资金,对老年人生活质量造成一定影响。没有激发整个社会对养老服务产业的需求,没有充分调动企业机构对养老服务事业的支持,没有一套科学合理可行的完善的吸引资金投入的优惠政策体系,使养老资金得以良性循环。
3.养老服务机构单一
我国目前仍以传统的居家养老方式为主,依靠子女赡养老人。而随着生活压力的增大,这种养老方式逐渐走向转型,向社区寻求服务。但却面临着公共养老机构数量不多,民办养老机构发展不完善的问题。提供养老服务的人员可以分为接受薪金和不接受薪金两类。这两类服务人员共同存在的问题是,由于缺乏系统化、专业化的服务训练,不具备养老服务的相关资格和技能,所以实际提供服务时,并不能充分满足老年人的养老需求。
4.缺乏有效立法保障
要大力推进居家养老服务工程建设,必须要在养老福利社会化思想的指导下制定。而现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则是以不符合时代潮流的传统的家庭养老为主要内容的法律。这种理论与实践上的脱轨,使居家养老服务体系在实际推广中产生了操作上的困难,亟须改革现有养老政策体系,指导养老事业的可持续性发展。
三、完善我国居家养老服务的对策
1.完善政府管理体系
西方国家在提供养老服务中直接参与的部分较少,主要是制定规划纲要、提供政府补贴、实施政策优惠和实行养老服务体制社会化监督等。与西方国家相比,我国政府长期以来习惯扮演服务的直接提供者角色,实行一手包办制度,不注重与社会组织进行分工合作,出现目前养老服务供需不匹配的问题。因而,重新定位政府职能,建立一套科学合理的居家养老服务规划,加大政府支持力度,通过税收优惠、政府补贴等方式,让社会力量以投资、合作、慈善等形式开展养老服务使用,充分调动社会组织参与养老服务的积极性,丰富养老资源,增加社会中养老机构的数量、扩大养老机构的规模,在保证养老服务基础设施的前提下,促进居家养老服务内容向多元化、多样化方向发展。
2.扩展养老资金渠道
借鉴英美国家在居家养老服务中筹措资金的方式,无论盈利性机构,还是非营利性机构在提供养老服务时,都会接受政府一定的扶持和优惠条件。这体现了政府的引导作用。而我国在提供养老服务方面,资金主要来源还是政府的财政支持,虽然社会中企业、团体、机构、个人等也会提供一些资金捐赠,但仍具有规模小、数量少的特点。在学习外国的服务经验的基础上,我国应提高对养老事业的重视度,将其纳入衡量国民经济发展指标之中,调动社会多方资金投入到养老事业中去,加快居家养老服务建设,以面对日益严峻的老年人养老需求服务供应不足的国情。
3.丰富养老服务方式
目前,我国的养老服务仍以政府提供为主,供需出现严重不平衡的现象。一方面,我国政府应借鉴国外经验,引入市场竞争机制,由具有一定水平和资质的专业机构、盈利性组织提供养老服务,在良性服务机制的运作下,实现养老服务的供需平衡。另一方面,政府应及时制定相关的规章制度,明确养老机构准入制度、规范养老机构服务方式、入住人员的入住资格审查评估、制定养老服务的具体标准、实施有弹性的服务价格等内容。促进各类养老机构在市场中相互竞争,减少服务成本,提高服务质量,加快养老服务产业化的步伐。丰富养老服务内容,增加对老年人心理、精神、医疗、卫生、娱乐、健身、学习、服务等方面的服务,以符合居家养老服务的宗旨。
4.建立健全立法保障
政府在提供居家养老服务时,需要一个良好的法律环境予以保障。使养老服务在实践的过程中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维护外部环境的公平性和公正性。在宏观层面上,政府应当联合有关部门对居家养老服务的发展作出指导规划,根据城乡不同的养老需求内容分别制定具体的法律规章。并派遣司法人员按期进行监督制约,及时发现居家养老服务中的新情况、新问题,从而修改、补充和完善相关法律规章。使法律法规建设不流于形式,为养老服务的顺利发展铺平道路。
参考文献:
[1] 付诚,王一.我国养老服务面临的问题与对策[J].经济纵横,2010,(12).
[2] 徐祖荣.城市社区照顾模式研究[J].人口学刊, 2008,(1): 49-53.
Research on the countermeasure of perfecting the family endowment service
CHEN Shu-jun,LIU Fang
(Finance and public administration college,Harbin commerce university,Harbin 150028,China)
Abstract: Along with the country population advanced age quickly, develop the daily life at home to retire to enjoy life the service strongly, is one of the important paths that promote retire to enjoy life the business development.Currently the daily life at home of the our country retires to enjoy life the service to still be placed in the entry-level development stage at managing the system, public finance allotment, service method, the legal system construction...etc. to still exist many problems, can't satisfy the old people well to retire to enjoy life the ministrant need.Pushing forward the daily life at home retires to enjoy life to serve fast development should perfect government management system, expand to retire to enjoy life the funds outlet and enrich to retire to enjoy life the service method and build up the sound lawmaking guarantee.
Key words: family endowment;management system; finance investment;service organ
[责任编辑 王 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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