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盈余管理现象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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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王圣迪
目前,学术界对盈余管理的定义尚未达成共识,主要存在两个分歧:一是盈余管理是否是在会计准则允许的范围内进行;二是盈余管理的手段是否包括非会计方法,如时间的安排和交易的构建等。 纵览以往文献中出现过的有关盈余管理定义,按定义的主要方式可以归纳为四种:
第一种定义方式是从管理层对盈余管理的目的或动机出发,认为盈余管理是管理层为了给企业或自己谋取私利而实施的一种欺诈行为。
第二种定义方式是从报表上盈余信息的质量出发,认为盈余管理就是使有关盈余的报告反映管理层期望的盈余水平而非企业真实业绩表现的做法,所有的盈余管理活动都是欺诈性行为。另一种观点则认为盈余管理是一种超越真实性报告与欺诈性报告之边界的行为或现象,即通过盈余管理所产生的会计报表虽缺乏真实性但也不是欺诈性报告。
第三种定义方式是从管理层是否用个人的判断和观点介入财务报表的制作出发,认为盈余管理就是管理层有限度或无约束地使用个人的一些判断和观点,对会计数据进行策略性的调整。从这种定义中无法判断盈余管理是否是一种欺诈行为,因为会计准则赋予了企业对一些事项自行判断的权利。
第四种定义方式是从报表的制定是否遵守会计准则出发,以这种方式对盈余管理进行的定义可以分为三类:第一类观点认为,盈余管理是企业滥用会计准则的行为活动。然而,如何鉴定会计准则是否被误用或滥用?鉴定的标准是什么?这些问题Johnson和Turner都没有提到,也都不是容易解决的问题。第二类观点认为,盈余管理是企业在会计准则允许的范围内有意识地把账面盈余拉向所期望水平的一个过程。但是“有意识”的判断标准是什么?作者没有给出解答。这个定义存在的最大缺陷是其片面性:盈余不但可以通过会计手段进行操纵,还可以通过实际活动来操纵。第三类观点是把企业有关盈余的做法分成三种:(1)欺诈的会计行为;(2)盈余管理;(3)合法地使用会计选择。第(2)和(3)种做法均为在会计准则允许的范围内运用个人的判断和观点来调整盈余,两者的区别在于管理层的目的不同,若管理层的目的是欺骗财务报表使用者,则为盈余管理,否则就是“合法地使用会计选择的行为”。这种定义使人感到迷惑:盈余管理既然没有违反会计准则,何来欺骗之说?同时,这种定义掉进了第一种定义方式的漩涡。
不难看出,这四种定义盈余管理的方式分别代表了盈余管理的目的、对象、方式和方法的合法性。
企业为了粉饰报表,可以采用的盈余管理方法有很多种,下面针对每一种方法进行说明:
(一)关联交易。根据蒋义宏和李东平的《投资基金管理人调查》显示:企业进行利润包装的手法中,排列前三位的分别是关联交易(支持率55.56%),巧用会计政策(支持率44.44%),地方政府支持(支持率15.56%)。从这份调查结果,我们可以看出,关联交易在利润操纵方法选择中占据了重要地位。在企业自身的经营状况难如人愿时,就会利用从关联公司转移利润的方法,使利润虚增。其具体方法又分为两种:
1、通过股权转让获取突然的投资收益。例如,珠江控股公司转让给――房地产公司部分股权,当时的目的似乎是清理不良资产,置换入优良的房地产资产,但事隔不到一年,该房地产公司就将该部分股权转让出去,获取了7000多万的投资收益,这就使其达到了扭亏为盈的目的。
2、靠其他业务收入扭亏。例如,深圳一上市公司,已经连续两年亏损,为使第三年“扭亏为盈”,通过与母公司某大型国有企业的交易,将一块350万元土地转手给关联企业,以1500多万元的价格获得1000多万元的利润,而款项挂账一分未收。该关联企业买该土地并无能力开发也没有明确用途,只不过为帮助该上市公司不连续亏损,逃避被摘牌的命运。
(二)会计政策变更。会计政策变更是指企业编制会计报表的会计方法和会计估计发生了变更。会计政策变更按变更是否自愿可以分为强制性变更和自发性变更。企业就是利用自发性变更来达到粉饰利润的目的。具体的操纵手段主要有以下几种:
1、改变折旧方式。改变折旧方式又分为改变折旧方法和改变固定资产使用年限。这种方法对企业利润的影响较大,特别是制造业企业,由于其固定资产占总资产的比重较大,由此引发的杠杆效应表现为折旧率的很小变动引发利润的大幅变动。
在固定资产使用早期,固定资产折旧方法从加速折旧法改为直线法以及在年产量或工作量降低的情况下从年限平均法改为产量法或工作量法,都会导致当期和以后各期固定资产折旧率的下降以及利润的相应提升。固定资产折旧方法的变更对当期利润的影响较为显著。例如,某公司从1995年起对固定资产折旧由加速折旧法改为一般折旧。折旧方法变更后,折旧率综合下降3%,折旧方法变更增加的税前利润估计约966万元。其实,该公司的主营业务是制造电冰箱,电冰箱的升级换代较快,从正确地计算损益来讲,电冰箱生产线使用加速折旧方法可以比较真实地反映固定资产的损耗情况。因此,折旧方法变更的动机显然不是为了提高会计信息的真实性。此外该公司1995年销售退回2400万元未在当年入账,导致销售利润虚增约265万元。以上两项虚增利润之和1231万元,略大于当年利润总额1214万元。也就是说,该公司若在1995年不变更固定资产折旧方法,并且将销售退回按会计制度规定入账的话,公司当年则亏损无疑。
变更固定资产折旧方式只会影响会计利润却不会影响应税利润。因为会计准则和税收法规确认收入和费用的特点及标准不同。税法对各类固定资产折旧另有规定,企业降低折旧率只会增加会计利润却不会增加应税利润,对企业现金流量也不会产生影响。
由于企业变更折旧方式的理由有很多,总能够在操纵利润后自圆其说,因此,企业大都愿意采取这种方式粉饰报表,这也不失为一种明智的选择。
2、变更投资权益核算方法。根据会计制度规定,投资企业对被投资企业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时,长期股权投资才应采用权益法核算。通常情况下,投资企业所持股份占被投资企业有表决权股份的比例超过20%,才可采用权益法。现有一个案例,正是企业违背这一原则进行利润操纵的实例:STYD对深圳光大木材有限公司的长期投资原来按成本法核算。1995年末,深圳光大木材有限公司因股权变动进行资产评估,STYD按股权比例增加股东权益1360万元,于是以被投资企业的资产经评估增值为由,自1996年起对该部分股权投资核算方法由成本法改为权益法,导致当期投资收益增加687万元。事实上,公司所持股权仅增至7.31%,远远低于会计制度规定的20%的标准,公司对被投资单位也未拥有控制权,由此可见,其核算方法变更的理由并不符合逻辑。STYD1996年主营业务巨额亏损,连续第四年被注册会计师出具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该项会计方法变更与其他保留事项虚增的利润,使STYD1996年免遭亏损。有些企业会主动避免类似的、明显的错误,如果被投资企业当年盈利状况较好,持股比例在20%以下,上市公司一般会寻求提持股比例至20%以上,从而改用权益法核算,以增加本公司的当期收益;被投资企业若连年亏损,上市公司一般会将持股比例减至20%以下,从而改用成本法核算,以隐藏该项亏损。这种操作可使上市公司利润操纵的动作不太明显,可以稍稍起到掩人耳目的作用。
另外,将长期投资核算方法由成本法改为权益法,只要被投资企业当期盈利就可以按所占股权份额确认投资收益,而不管是否分得现金股利。这部分投资收益会带来利润总额的增加,企业还无须为这些增加的利润缴纳所得税,因为所得税的计税基础中只包括分得的现金股利而并不包括投资收益。另外,同折旧方式变更产生的效果相同,这项会计政策的变更也仅仅对当期利润产生影响,而对现金流量无影响。
除以上两项以外,会计政策变更方法中还包括:改变存货计价方法、改变递延收益摊销方法,它们都有增加当期利润的效果,但同减值准备计提政策改变带来的效果相似,在利润增加的同时,所得税费用相应增加,因此当期现金流出也会增加。
由盈余管理带来的利润操纵现象普遍存在于企业当中,这既关系到我国会计界的声誉和形象,又影响到我国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和完善。随着经济发展,不实的信息披露增加了使用者寻求真实信息的成本,提高了市场的交易费用,从而降低了市场的运行效率,并且严重干扰了资源的合理配置。我们必须对其给予足够的关注和研究,努力寻求更加有力的方法来使我国资本市场更加迅速健康地成长。相信随着我国会计环境及会计信息披露管制的日臻完善,盈余管理问题一定能得到有效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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