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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税收筹划问题

来源:用户上传      作者: 盛 锐

  税收筹划按其筹划主体的不同具有两方面的含义:一是从国家税务机关的角度看,税收筹划是指税务机关所进行的一系列的旨在有效调控经济和取得最大税收收入所进行的管理活动;另一方面从企业的角度看,税收筹划指企业为了实现价值最大化,在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的前提下,自行或通过税务专家的帮助,对生产、经营、投资、理财和组织结构设置等经济业务和行为中涉税事宜,预先进行的设计和运筹,并从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纳税方案中择优从之的行为。
  
  一、正确认识企业税收筹划,明确避税与节税之间的区别
  
  初谈税收筹划时,许多人单纯的认为仅仅是少交税,也就是怎么去避税。而必须明确的是:这种误解的税收筹划即避税与本文所探析的企业税收筹划即真正意义上的节税之间是有明确的区分的。
  首先,从法律的角度看,避税和节税虽然都是合法行为,但避税是纳税人利用税法上的漏洞,钻取税法的空子,通过其经济行为的巧妙安排,来牟取不正当的税收利益;节税则是依照国家税法和政府的税收政策意图,在纳税义务确立之前所作的对投资、经营、财务活动的事先筹划和安排。
  其次,从行为过程的内容看,避税、节税的区别在于:避税是纳税人对已经发生或将要发生的“模糊行为”,即介于应税行为和非应税行为之间的,依照现行税法难以做出明确判断的经济行为进行一系列人为安排,使之被确认为非应税行为;节税是通过避免应税行为的发生或事前以轻税行为来替代重税行为以达到减少税款支出或综合净收益最大化的目的。
  最后,从行为后果同国家财政(税收)收入的关系上看,避税、节税的区别在于:避税直接导致政府当期税收收入的减少,而且无助于财政收入的长期增长,国家当然不愿看到这种情况的发生;而节税一般不会导致政府当期预算收入的减少,而且通过对国家宏观经济结构的合理调整,有利于国家财政收入的长期、稳定增长。
  
  二、企业税收筹划的具体应用
  
  (一)企业组建过程中的税收筹划。企业在组建过程中,可选择恰当的组建形式来进行税收筹划:
  1、公司制企业与合伙制企业的选择。公司的营业利润在企业环节课征公司税,税后利润作为股息分配给投资者,投资者还要缴纳一次个人所得税。而合伙企业营业利润不缴公司税,只课征各个合伙人分得收益的个人所得税。
  2、分公司与子公司的选择。一般来说,当外地的经营活动处于初始阶段时,公司可在外地设立一个分支机构,使外地的开业亏损额能在汇总纳税时,以保证享受外地利润时减少总公司应纳的税额。当外地的营业活动开始盈利时,为保证享受外地利润可缴纳低于公司所在地的税款,就有必要在外地建立一个子公司。
  (二)企业投资决策中的税收筹划
  1、投资地点的选择。企业设立地点的确立对企业税收有较大影响。一方面,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而言,国家为了鼓励外商来华投资,对在经济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均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设立在沿海开放城市的外商投资企业,适用24%的企业所得税税率;设在其他地区的外商投资企业则适用33%的企业所得税税率。另一方面,对内资企业而言,国家为缩小区域经济差异,促进国民经济的健康发展,对在国家确定的革命老根据地、少数民族地区、边远地区、贫困地区新办的企业,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后,可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3年。
  2、投资行业的选择。为了配合经济政策的贯彻落实,优化我国的产业结构,国家对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高新技术企业、产品出口企业、举办知识密集型项目及基础设施的企业给予税收优惠。因此,对那些资金雄厚、技术尖端的外商,若投资于上述企业就可享受到更优惠的政策。投资者应该在综合考虑目标投资项目的各种税收待遇的基础上,进行项目评估和选择,以获得最大的税后投资收益。
  3、投资方式的选择。直接投资考虑的税制因素比间接投资要多,由于直接投资者通常对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进行直接的管理和控制,这就涉及到公司企业所面临的各种流转税、所得税、财产税和行为税等。而间接投资的一般仅涉及收取股息或利息的所得税以及买卖证券征收的印花税。
  (三)企业筹资过程中的税收筹划。一般情况下,企业筹资的税收筹划需要考虑以下两个方面的问题:一是筹资结构的变动对企业经营绩效与整体税负的影响;二是企业应如何合理调整筹资结构,以同时实现节税与所有者总体收益最大化的双重目标。
  企业筹资方式主要有:向银行借款、向非金融机构或企业借款、企业内部筹资、企业自我积累、向社会发行债券或股票、租赁等。通常情况下,企业内部筹资和企业之间拆借资金方式效果最好,向金融机构借款次之,自我积累最差。这可以从空间与时间两个层面加以分析。从空间上看,通过企业内部融资和企业之间拆借资金,涉及的人员、机构较多,这就为企业寻求降低融资成本和实现税收筹划提供了较为广阔的运作空间;而向金融机构借款的效果虽然不如前两种方式,但企业仍旧可以利用与金融机构的长期业务往来关系,寻求一定规模的税负减轻;企业自我积累方式由于资金拥有与使用者融为一体,税收负担难以转嫁与分摊,因而往往难以实现税收筹划。从时间上看,税收筹划的长期性决定了其与企业的生产经营周期紧密结合,最终筹划效果需要在一个生产经营周期结束之后才能体现出来。企业的自我积累资金是其长期经营活动的成果,筹集过程非常漫长,而这些资金一旦再投入到经营过程之中,产生的税负则由企业自身负担;而负债筹资却与之不同,其筹资周期较短,并且投资收益可以在企业和出资者之间进行分摊,债权人也要承担一定的税负,由于利息费用可以在税前扣除,企业偿还利息后,应税所得会有所降低。
  (四)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的税收筹划。对于享受限期减免所得税优惠的新办企业,获利年度的确定也应作为企业税收筹划的一项内容。由于新办企业产品初创,市场占有率相对较低,获利初期的利润水平也较低,因此,减免所得税给企业带来的利益也相对较小。为了充分享受所得税限期减免的优惠,企业可通过适当控制投产初期产量及增大广告费用等方式,一方面推迟获利年度,另一方面通过提高产品知名度,充分挖掘其潜在的市场占有率,提高获利初期的利润水平,从而在获得更大的节税利益的同时,也相应在远期的发展壮大过程中,给国家多上缴税收。
  (五)企业财务会计核算和财务成果分配过程中的税收筹划
  1、折旧方面的税收筹划。企业固定资产折旧的计提范围应执行财务制度的规定,但不同的折旧方法表现为在固定资产的使用年限内,计入各会计期或纳税期的折旧额会有差异,这个差异使企业财务进行税收筹划显得非常必要。
  2、存货计价方面的税收筹划。存货是企业为了出售、提供劳务或制造产品而储备的材料或货物。计算确定存货成本的发生额和结余额,是为了确定销货成本,进而确定企业的净收益。销货成本=期初存货+本期进货-期末存货。从这一公式得知,期末存货金额越大,销货成本越小,销货毛利随之加大,应交所得税也随之增加,对企业不利;反之,对企业有利。对存货合理决策,可减轻企业所得税税负。
  3、利润决策中的税收筹划。主要表现在以下两方面:(1)股利分配方法。其方式主要有两种:现金股利和股票股利。我国现行税法规定,个人股东获得现金股利,按规定的20%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而取得股票股利却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因此,企业应筹划好发放多少现金股利。(2)留利决策。一般情况下,股东往往为了避税而要求企业不发或少发现金股利。在某些西方国家有规定,当企业留利超过一定限度时也须纳税,目前我国尚无此项规定。
  
  三、税收筹划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进行税收筹划不能盲目,否则,将事与愿违。要有效地进行税收筹划,达到节税的目标,需要认真考虑以下几个问题。
  (一)税收筹划必须遵循成本――效益原则。税收筹划是企业财务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涉及筹资、投资、生产经营等过程。它应该服从财务管理的目标,即利润(税后利润)最大化。但是在实际运作中往往达不到预期的效果,其中方案不符合成本-效益的原则是筹划失败的重要原因。也就是说,在筹划税收方案时,过分地强调税收成本的降低,而忽略了因方案的实施会带来其他费用的增加或收益的减少,使纳税人的绝对收益减少。
  (二)税收筹划应考虑货币的时间价值和将适用的边际税率。比如,我国企业所得税法定税率是33%,某纳税人有一笔10万元的所得可以在2001年实现,也可以在2002年实现,该笔所得不论在哪一年实现,他都会不在乎,因为不管在哪一年实现,都要缴纳3.3万元的税款。但若考虑货币的价值则不同。选择不同的纳税年份,应纳税款的现值将存在差异。假设折现率为10%,该笔所得推迟一年实现,差异额为3003元〈10000×33%-10000×33%/(1+10%)〉,等于节税3003元。再比如,我国企业所得税法定税率为33%,还有18%和27%两档优惠税率。如果某纳税人签订一份销售合同时,将使其收益增加,若不考虑该份合同,其应纳税所得额为9万元,适用税率为27%,应纳税额为2.43万元,若考虑该份合同,将使其应纳税所得额增加到11万元,适用税率为33%,应纳税额为3.63万元,增加了1.2万元,大于其应纳税所得额增加的1万元,这样的话,通过税收筹划,该企业可以考虑不签订这份合同。
  (三)税收筹划要在合法的前提下进行。税收筹划的一个重要特点是合法性,即税收筹划方案不能违反现行的税收制度,不能违背立法意图。但节税、避税与逃税在某些情况下可以相互转化,有时界限不明,或者一种方案在一个国家是合法的,而在另一个国家可能是违法的。这就要求税收筹划人员在设计税收筹划方案时,充分了解本国的税收制度以及其他国家的税收制度,了解纳税人的权利和义务,使税收筹划在合法的前提下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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