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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对外投资的管理与限制

来源:用户上传      作者: 王孜弘

  支持跨国公司对外投资一直是美国政府的政策。美国由于法制严明,会计制度健全,政府对其企业的国外投资我很少进行其他管制,着眼点主要是鼓励企业对外投资。但从国家安全与全球战略考虑,美国政府也对本国对外直接投资进行引导与限制。
  
  一、通过税收、信贷以及提供投资保险,鼓励对外直接投资
  
  (一)税收优惠:主要包括赋税抵免、纳税延期、转结亏损等。
  赋税抵免主要是为了避免在海外投资的企业双重纳税,规定在国外的美国投资公司在国内纳税时扣除在国外已纳的税额。
  纳税延期是指在国外进行投资的美国公司在其收入汇回之前不予征税,从某种意义上讲,等于资人从政府得到无息贷款。在纳税时,又实行亏损转扣政策,即以退税的方式补偿投资人的亏损。纳税延期制度的实行,使对外投资企业在发生经营性亏损时,可用以前的利润冲抵亏损,而政府则将以前缴纳的部分利润税退还企业。这一政策的实行有助于减轻企业的风险,减少对外投资人的损失。
  转结亏损是指企业纳税时,可用未来若干年度的预期收入冲销某一年度的投资和经营的正常亏损额。这意味着企业在后几年的纳税中,可因其收入已被冲销而少纳税款。
  上述三项措施实际上都可使美国的对外直接投资人减免税款,鼓励投资人向境外直接投资。
  此外,美国也有关税方面的优惠措施。其中较重要的一项是,某些航空器材、内燃机部件、办公设备、无线电设备及零件,以及照相器材等,若是用美国本国产品在国外进行加工制造和装配的,在其重新进口时,减免关税。这一规定从表面看是减免关税和开放市场问题,实际上是在鼓励企业的对外投资。因为美国企业更多地利用国外要素进行生产,特别是组装与加工方面对海外廉价劳动力要素的利用,可促进美国企业对外直接投资。
  (二)信贷支持(较为重要的是美国进出口银行提供的贷款)
  美国进出口银行并非一般意义上的商业银行,而是有政府背景的金融机构,其主要职责是通过提供一般商业渠道所不能获得的信贷支持以促进美国商品及服务的出口,增加国内就业。由于海外业务及其他国家的经济状况与结构对美国进出口会产生重要影响,因此进出口银行也对海外直接投资特别是跨国公司提供支持。其中,较重要的有两项:一是提供资源开发贷款,用以支持跨国公司通过对外投资开发海外资源,尤其是美国具有重要战略意义的资源;二是提供对外私人直接投资贷款,主要是促进对外直接投资人特别是跨国公司进行海外业务的拓展。
  (三)提供投资保险
  由于投资人处于他国政府监管及其它复杂的环境之下,美国的法规难以提供有效保护,为了促进对外直接投资,美国政府还对投资人提供保险。主要涉及外汇险、征用险和战争险等。
  如果被批准项目的利润等外币收益无法在东道国兑换成美元汇回美国,则由美国政府提供外汇险以减轻投资人的风险或损失。征用险是指当东道国政府实施征用、没收或国有化措施而使投资人投入的资本全部或部分受到损失时,由美国政府提供的保险补偿。战争险是指在遇到战争、革命和内乱等事件时被保险财产受损失、被破坏和剥夺,或被留置时,美国政府提供特别保险。
  
  二、关于限制与管理
  
  经济因素并非美国对外经济活动中的唯一考虑因素,因此,鼓励对外投资与保护对外投资人的利益,也不是美国制定相关政策与法规时的唯一目的。不确定因素的存在,特别是所谓敌对国的存在,是美国对于对外投资不得不限制或管理。主要表现为对技术转让及投资国获投资领域的限制与引导。
  (一)基于安全因素的限制
  这种限制主要表现为对技术方面的限制。一般而言,美国海外投资的优势在于技术的先进,因此对外投资大多在不同程度上涉及技术的输出。美国政府在技术输出与转让方面虽然较为开放,但仍有诸多限制。
  《1979年出口管理法》规定,除了可以向加拿大直接输出多数商品和基础数据外、美国向世界上任何其他国家出口的所有商品和技术数据都必须获得由商务部出口管理局签发的普通许可证。美国技术出口额中30%的出口对象为美国在海外的技术企业。因此、这种许可证制度本身会对投资意愿产生影响。当技术出口受阻时,投资也会受到影响。
  美国对于不同国家、不同类型的技术输出或转让采取不同的态度。按照美国《出口控制法案》,加拿大以外的所有国家被划分成Q、S、T、Y、W、Y、Z组。其Z组为敌对国家。
  由于对外直接投资被认为是技术输出的重要渠道甚至是主要渠道,而别国吸收美国投资在很大程度上也是吸收技术的考虑,因此,对技术输出的控制与管制在很大程度上对美国的对外投资构成了制约。
  (二)处于经济因素的引导性管理
  这种限制更多地是基于经济因素,特别是进出口及国内市场的资本需求等因素。一般而言,这种限制不采取强制措施,而是通过税收等经济手段进行引导。
  美国进出口银行在提供信贷等方面的倾向性本身即对对外投资有引导作用。并对所有的对外投资都能得到贷款。对海外资源特别是战略资源开发提供贷款,实际上是引导美国企业向这些领域投资。
  一系列的法规也对美国对外投资进行引导、管理或限制。
  2002年,美国总统布什签署法案,要求美国进出口银行为国内小企业和面临国外激烈竞争的工业部门提供更大的支持,同时规定美国进出口银行将提供给小企业的贷款和贷款担保等方面的资金从原定比例10%提高到20%。但这项法律不允许对美国公司在境外投资生产可能出现过剩的产品提供支持。从某种意义上讲,这项法律有对美国对外投资流向进行结构调整的作用。
  《2004年美国就业创造法》旨在增加投资机会和创造就业的减税法,其中规定,美国公司将海外利润汇回国内时可享受税收减免优惠。这是在鼓励海外投资企业将利润用于国内投资,而不要用于在国外再投资。2004年10月,美国众议院通过《本土投资法》,规定将美国公司海外收益的所得税税率由35%下调至5.25%,期限为一年,条件是将这些收益投资于美国。这一法案同样是鼓励美元回流,使更多的投资人能够将投资所得投资于国内,而不是用于对外投资。
  上述措施的主要目的集中于两方面,一是引导海外投资的流向,以使美国对外投资更为合理;二是调整对外投资与对内投资的比例、以保证美国国内能够有充足的资金投入,促进国内的经济增长与扩大就业。
  (作者单位:中国社科院美国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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