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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学生素质教育新模式探究

来源:用户上传      作者: 徐青松 赵魁浩 王自力 华碧青

  摘要:文章通过对医学生素质现状的调查和分析,提出医学-法律-道德素质教育新模式,即围绕医学知识教育同时,强化法律意识观念,提升道德教育水准。这不仅是“以人为本”科学发展观的要求,也是以“仁爱”为核心传统儒家伦理的具体应用,更是构建文明和谐医患关系的保证。
  关键词:素质教育;新模式;德法并治;医患关系
  随着卫生法律制度的逐步完善和患者维权意识的日益增强,医疗纠纷数量急剧增加,医院与医生面临严峻的法律和道德挑战。医科学生作为未来医疗卫生事业的主力军,在大学时代接受怎样的教育才符合真正的当代素质教育的新形势需要,越来越成为业界人们关注并研究的紧迫课题。本文试通过对医学生素质现状的调查和分析,认为法治与德治相结合,才是处理和构建文明医患关系的根本和最终出路,并指出了医学-法律-道德素质教育的新模式。
  
  一、当代医学生素质教育现状分析
  
  (一)医学生医学素质的调查与分析
  首先,以西医教育为主,中西医并存,注重技能培养,学制时间较长,这是我国医学生医学素质教育的突出特点。这种教育模式在新的时代背景下已很难适应新形势下素质教育的要求,也和当代医学生在计划向市场经济转轨下多元、波动的思维态势形成强烈反差。调查中我们发现,多数医科院校医学教育中偏重“生物医学模式”的课程设置,即解剖学、生理学、病理学等常被设为主干课程,心理学、社会学、医学伦理与医学法律则被列为选修或自修课程,这与新的“生物-心理-社会医学”模式的时代态势极不相适应,也不利于对医学生新的医学模式的知识与思维观念的培养。
  其次,中西医教育目的的差异性导致医学生价值取向二元化的不稳定态势。虽然“救死扶伤”是医生的天职,但具体在实施治疗中,中西医指导思想上有明显差别。中西认为,“医乃仁术”,医者首先应有高尚的道德,治疗中注重的是“辩证综治”、“标本兼治”;而西医讲究的是“对症治疗”,要求行医者有精湛的技术第一。这使得医学生在价值取向上呈现二元化不稳定态势,表现到今后走上行医的岗位中,那就是见到收“红包”“药品回扣”等现象觉得有情可原,就是这种二元化价值取向在实践中的体现。
  最后,学制时段相对较长的特点带来的负面效应。与其他专业相比,我国医学生学医一般为5年、7年、8年,相对较长(虽然与美国的14年相比仍较短),但西医教育为主使得“短、平、快”仍为主导,反映到学生心理积聚的是期望值过高与实际反差较大,与其他专业相比心理失衡,从而不利于医学生综合素质的全面提高。
  (二)医学生法律与道德素质现状与分析
  近年来,在整个国家加强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的大背景下,各院校法律制度与道德制度建设都有明显提高,医科院校也不例外。但看到成绩的同时,我们也不得不承认,在市场经济大潮的冲击下,追求个性、追求所谓“高度民主”也模糊了部分医学生的双眼,这需引起我们业界的高度警觉和重视。
  一是对民主平等的追求导致对法律法规的片面理解。一方面,通过法律基础和道德常识的教育,使医学生懂得了追求平等公正的重要性,学会了人与人交往与相处中的平等相待,以及行为中遵守法律规范与道德规范。但另一方面,法律知识的普及,学习技能的掌握,让他们开始机械错误地运用“优胜劣汰”的法则来指导自己的行为,从而出现“权钱交易”、“收受回扣”、“不拿白不拿”等观念在部分医学生思想中悄然升温,甚至开始琢磨怎样规避法律来维护自己所谓“合法”的权益。
  二是过分强调个人第一、自我奋斗,奉献精神和社会责任感淡漠。随着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轨,学生们接受市场经济金钱至上的观念比较流行,认为市场经济就是一切向钱看,人与人的交往就是权钱交易、互相利用,医学生也不例外。自我标榜观念的膨胀,使同学们集体观念、国家至上的理念悄然淡化,长期以往,极易使走上工作岗位的他们道德滑波,甚至走上犯罪道路。
  三是经济全球化、信息技术的发展,对医学生的法律和道德观念带来机遇的同时,又使他们经受着更大的挑战。社会分工的越加细密,要求医学生不仅要遵守法律规范,更应受医学技术规范的制约,加强医学生的道德自律尤为重要;同时,多种经济形式并存的法律理念,也拷量并冲击着医学生们传统的理念。新医学模式在教学中的不断深化和落实,也呼唤着一种新的素质教育模式诞生。
  
  二、医-德-法并治:构建文明和谐医患关系的保证
  
  (一)医患关系的特殊性决定了医德法并治的重要性
  当一个病人进入医院,就等于医患之间建立了法律上的医疗服务合同关系,不管社会上有多少种争论,认为医患关系不能等同于一般的消费服务关系,但至少是一种特殊的非典型的民事服务合同关系。这种特殊主要体现在诊疗行为的高风险性,医疗行为的准公共性,医疗行为贯穿救死扶伤的道德性,这些都决定了医学生将来所要从事的职业必须要受到医疗道德规范和法律规范的制约。正如《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卫生改革与发展的决定》中指出:“要在全社会形成尊重医学科学,尊重卫生人员的社会风气,”同时,医务人员本身也要加强职业素质培养,积极履行,“发扬人道主义精神,履行防病治病,救死扶伤,保护人民健康的神圣职责。”总之,加强并实行医学生医德法并治教育是建立和谐医患关系的基石。
  (二)当前卫生立法的现状决定了医德法并治的紧迫性
  改革开放以来,医疗卫生法律法规规章层出不穷,据不完全统计,仅全国人大颁布的基本法律有10部,国务院颁布的卫生行政法规有32部,卫生部制定的部门规章达400多个,法律渗透于医疗机构、医务人员诊疗行为的方方面面。同时,《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卫生改革与发展的决定》还规定:“加强职业道德教育,开展创建文明行业活动。教育广大卫生人员弘扬白求恩精神,树立救死扶伤、忠于职守,爱岗敬业、满腔热忱、开拓进取、精益求精、乐于奉献,文明行医的行业风尚,自觉抵制拜金主义、个人主义及一切有损于群众利益的行为。”2009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在加强医德建设的同时,更注重在优化医务人员执业环境、保护医务人员合法权益上下大力。“鼓励医师多点执业,完善医疗执业保险,开展医务社会工作,完善医疗纠纷处理机制,增进医患沟通。”可见,无论从卫生立法的现状还是卫生改革的发展趋势,对医学生加强医德法并治教育都是时代必然。
  (三)道德与法律的关系决定了加强医学生医德法并治教育的合理性
  道德和法律是相辅相承的,两者辩证统一,相互渗透,缺一不可。道德规范必须经过立法程序才能上升为法律层次,从某种意义上说,法律是一种强制性道德。法律的主要功能是惩恶,但它的适用范围较小,即违背道德的行为不一定是违法行为。因此,加强道德与法律教育,对于培养医学生的依法行医、合乎道德的行医是紧密不可分的,缺一不可。在法治国家里,公共道德规则日益用法律明确下来,各种法律法规本身就是国家提倡的道德规则,法律规范最大限度地与道德规范接轨。但在实际操作中,却存在着将医德建设与卫生法制建设割裂开来,认为卫生法制建设是硬任务,抓得“硬”,医德建设是软任务,抓得“软”,医德建设与卫生法制建设的发展不同步,道德与法不协调的现象。因此,现阶段,在实践中摸索医德建设与卫生法制建设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的途径和方法十分重要。可借鉴西方国家的《公务道德法》、《公务员道德法》的形式,设立《医务道德法》、《医务人员道德法》,促进和保障医德建设和卫生法制建设的合力作用的实现,并通过道德建设与卫生法制建设的合力作用提高医疗服务的整体水平。

  
  三、医学-法律-道德素质教育新模式的探究
  
  医学-法律-道德素质教育新模式,不是简单的概念重组,而是在每一种教育中都渗透着另外两种意识教育。在整个教育过程中,围绕医学技能教育,强化法律意识教育,提升道德教育水准,从而打造出新时期真正的复合型医学人才,为文明行医、合法行医奠定坚实基础。
  (一)将新的医学教育模式与医德法并治教育相结合
  长期以来,医学教育偏重于生物科技,法律教育仅限于浅尝辄止的短期基础教育,并未进行有针对性地系统医学法律教育。虽然大多数医科院校都开设了《医学伦理学》,它对医学生医德意识的养成具有重要意义,但《医学伦理学》毕竟仅从道德层面要求医学生遵守医德,这对医德法全面意识的培养是不利的。医务人员承担的是“健康所系、性命所托”的重大使命,它要求医学生在校学习时,不仅要具备扎实的医学专业知识和技能,更应有充分的法律与道德意识,否则一旦进入工作岗位,面对日益复杂的医学领域与复杂多变的市场中的不同社会背景的患者,就会无所适从。新的“生物-心理-社会医学”模式的出现,也对我们医学生的教育提出更新的挑战,加强医德法并治教育才能真正适应并从容应对新医学模式的变革要求。
  (二)医德法意识教育渗透于教学改革和临床实践之中
  如何使医学生系统学习医学伦理和医学法律,让他们明确医患双方在道德和法律方面的权利及义务,这是我们教育中必须明确的两个结合。但如何真正才能有机结合呢?在法律教学中剖析立法内容和立法精神同时,更应联系与之相适应的处理结果;在医学伦理教学中不仅讲求医学伦理内容,还应尽可能地寻求法律的支撑。同时,将这种培养延伸到临床实习阶段。临床实践中既要服从带教老师指导,还应注意将诊疗操作习惯与诊疗操作规范加以结合思考,习惯并不一定是合法的,服从伦理,更应讲求法律规范的遵守。从而将医德法意识教育真正贯彻于书面与现实的完美结合之中。
  (三)将医德法教育与校园文化建设、终生教育系列相融合
  在校园文化建设中如何营造医德法并举意识氛围,这是一个容易被人们忽视的课题。根据医科院校的特点,通过社团建设、专题教育、专业教师贯输等多种途径营造一个良好的校园氛围,使医学生在潜移默化中确立医德法意识,尤其是培养他们的“慎独”精神境界,从而为今后走上工作岗位履行职责,规范诊疗行为,妥善处理医患关系都有较大益处。鉴于医务人员在医患关系的主导作用,培养医学生的德法信仰实为关键,而这种培养不仅在学校教育中,更应将其纳入他们的终生教育系列之中,从而使他们将遵守法律和医学道德成为一种习惯性的理念,才能最终造福于全社会百姓。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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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佟春光,张斌.论医患之间的信任[J].医学与哲学,2007(5).
  4、张红武,刘轶永,殷学平.临床阶段医学生的素质教育与创新能力培养[J].西北医学教育,2008(5).
  5、张庭澍,罗蓬等.浅谈医学生医德医风及业务素质教育[J].川北医学院学报,2008(5).
  *本文为2009年第二军医大学教育研究课题资助项目最终研究成果。
  (作者单位:上海第二军医大学人文社会科学部。其中,徐青松为法学教研室主任、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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