储蓄过剩理论分析框架的构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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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曼迪维尔、马尔萨斯、霍布森以及凯恩斯等人早就提出了过度储蓄理论的分析框架,但由于历史条件的制约,他们并没有将其进一步发展为储蓄过剩理论。本文通过对经济运行中约束条件变化的分析,在对前人经典理论的梳理的基础上,构建了一个储蓄过剩的理论分析框架,提出了储蓄过剩的标准及其存在的前提条件。
关键词:储蓄;储蓄过剩;过度储蓄
中图分类号:F830.4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0003―5656(2008)03―0071―07
虽然曼迪维尔、马尔萨斯、霍布森以及凯恩斯等人早就提出了过度储蓄理论的分析框架,但由于历史条件的制约,他们并没有将其进一步发展为储蓄过剩理论。本文通过对经济运行中约束条件变化的分析,在对前人经典理论的梳理的基础上,构建了一个储蓄过剩的理论分析框架,提出了储蓄过剩的判断标准及其存在的前提条件。
一、储蓄过剩理论的构建基础:什么是储蓄
(一)经济学家对储蓄的不同理解
在西方经济学名著中,对储蓄的理解主要有四个层面:一是重商主义的窖藏式的理解;二是以马尔萨斯为代表的储蓄观;三是以维克塞尔为代表的银行存款式的理解;四是以凯恩斯为代表的收入减消费后的剩余式的理解。虽然在这四种解释中,他们各自包含的内容不同,但他们有一个共同点,即都是将储蓄理解为货币形态。
1 重商主义的理解
重商主义是从货币的角度来解释储蓄的。他们把储蓄理解为货币的贮藏,这样,当一个人贮藏其收入的一部分于他的箱子内时,就意味着一部分货币因贮藏而完全脱离流通领域。就每一个人来说,从流通领域取走的货币数目是微小的,但这个微小的货币数量的减少会使商品价格跌落。重商主义之所以有这样的理解,是由于他们受到所处的历史环境的制约。重商主义形成于15世纪,而当时的金融中介组织还极不发达,第一家资本主义股份制商业银行则是在1694年才出现的,因而重商主义的理解具有历史局限性。
2 马尔萨斯的储蓄观
马尔萨斯受到亚当・斯密节俭理论的启发,对储蓄进行了较为深刻的阐述。他认为,储蓄是将收入用于生产,增加其资本的一种支出。由于人们的收入可以用来支持生产性劳动者或非生产性劳动者,而这两种不同性质的劳动者对国民财富的增加作用是完全不同的,马尔萨斯宣称,只有收入被用于生产性劳动,才能说明个人储蓄和国家储蓄的最重要和最正确的涵义是什么,储蓄的性质“就是储蓄部分收入来增加资本”。可见,马尔萨斯是从收入的不同用途来理解储蓄的,只要收入是用来增加资本就算作储蓄,因此,他所理解的储蓄是与重商主义完全不同的。在马尔萨斯的储蓄理论中,储蓄的实质内容在一定程度上相当于凯恩斯理论中的投资额的含义,也类似于米尔达尔的投资的含义。因此,在对储蓄的理解上,马尔萨斯是与其他西方学者的观点大不相同的。
3 维克塞尔的储蓄观
在凯恩斯之前,对储蓄的理解最有影响的是维克塞尔在《国民经济学讲义》中的观点。他认为,“现代所谓的储蓄,是由储蓄人将其积累的储蓄金信托于银行,然后由银行尽快地将其贷放于企业,而由企业将其运用于一种或另一种生产用途”。他认为,现代的储蓄所提供的效用已经不是使商品价格下降,增加未储蓄者的消费,而是增加实物资本的积累。这样,货币离开流通领域只是顷刻间的事,甚至完全不离开流通界,因而物价就不会下跌,储蓄者所放弃消费的商品,在一个有正常秩序的制度下,就完全不被生产,而那些本来应该被用于生产储蓄者所放弃的消费品的生产资料,现在则用于资本积累和生产,从而增加社会财富。在维克塞尔的理论中,储蓄被理解为是人们存在银行中的货币。与马尔萨斯不同的是,维克塞尔看到储蓄者与投资者是不同的主体,但他相信储蓄投资主体的转化是顷刻间的事,并没有注意到两者脱离所导致的时间差可能引起的严重后果。
4 以凯恩斯为代表的储蓄观
1930年,凯恩斯在其所著的《货币论》中给储蓄下了一个基本的定义,他认为,“我们所谓的储蓄指的是个人货币收入和他对本期消费所作的货币支出之间的总差额”,“储蓄是有关货币单位数而言的,它为人们的货币收入与其用于消费的货币支出之间的差额”。按照他当时的理解,利润不是收入的一部分,不算作储蓄。在《就业、利息和货币通论》中,凯恩斯将收入的定义扩大为包括利润在内,这样,储蓄就等于收入超过消费的部分。凯恩斯在两部著作中,对储蓄的本质含义一货币形态一并没有改变,储蓄仍然是以货币形式存在的。并且当我们仔细研读高鸿业翻译的《通论》时,也会发现,“储蓄=投资”只是指数量上的相等。如“储蓄数量和投资数量的相等来源于交易双方的性质”,“储蓄和投资以如此的方式加以定义,以至它们在数量上必然相等”。因此,储蓄等于投资,不是说储蓄就是投资,两者只是数量上的相等。
在《货币论》中,凯恩斯把对货币的需求总量分为“收入存款、营业存款和储蓄存款”,把“持有银行存款的目的也许不是为了支付,而是为了储蓄,也就是为了投资”的“这种存款称为储蓄存款”。虽然在《通论》中,他介于对于一笔款项“甚至在个人的头脑中未必有严格区分的界限”,而将对货币的需求动机重新划分为“交易动机、谨慎动机和投机动机”,但他强调“第一种类别大致相当于收入存款和业务存款,而后两种类别则相当于储蓄存款”。因此,其“储蓄=投资”只是相当于储蓄存款=投资。并且在研究消费倾向时,他提到“设政府从平常赋税中,用偿债基金偿付国债”“盖政府之偿债基金,乃集体储蓄之一种”。在凯恩斯的视野中所强调的是现期的储蓄形成,强调的是一个流量的形成过程。其缺陷在于没有强调储蓄的概念是可以扩展为一个存量的概念的,但从《货币论》与《通论》的结合的角度来看,其储蓄显然是含有存量的意义的。
在对储蓄的理解上,与凯恩斯持相同观点的有米尔达尔、托宾、罗伯逊等。
米尔达尔在《货币均衡论》中把投资定义为对储蓄的需要,储蓄是收入的一部分,是在消费财货需求中未被使用的部分。可见,米尔达尔对投资的定义是与凯恩斯不同的。
托宾在研究经济增长问题时,将储蓄划分为两部分,SB=SM+SK,其中,SB为总储蓄,SM为用于扩大实物财产的储蓄,SK为用于增加现金余额的储蓄。托宾认为,在这个公式中以实际现金余额所表示的现金储蓄是区分实物增长理论与货币增长理论的关键标志,在实物增长理论中,没有SK,而只有SM一项。因此,在托宾的眼里,储蓄不仅包括维克塞尔所说的储蓄,而且包括重商主义的货币窖藏,因而,托宾对储蓄的理解是完整的,是与凯恩斯等人的认识相一致的。
罗伯逊对储蓄的理解是“一个人若在一定时期内用于消费的货币收入较少于其可能支配的货币收入,那么我们可以说这个人在储蓄”。罗伯逊对储蓄的研究采用的是时期的概念。他认为,本期一“今
天”一的货币收入,只是在下期一“明天”一才能供作支出。超过了s时的含义是,今天的赚得收入比较昨天的赚得收入有了增长。同样的道理,当S超过了I时,它的含义是,今天的收入比较昨天的收入有了降低。可见,罗伯逊与凯恩斯的不同在于对投资的理解上,而在储蓄上,两者是完全一致的。
(二)如何正确理解储蓄
基于对凯恩斯储蓄观点的认识,学者们一般把储蓄定义为“储蓄是国民收入扣除消费的余额”。在国民经济统计中,各国一般也都将国内生产总值减去总消费所得作为当年的总储蓄,我们国家也将支出法核算的国内生产总值减去最终消费所得作为当年的总储蓄。从对国外储蓄理论的梳理中,我们可以看出,他们在该问题上的意见基本上是统一的,都是从货币的角度来理解储蓄的。在对储蓄的理解上,我们应该清以下几个问题:
第一,以金融形式存在的资产,是否都是储蓄?我们认为不是。如果都算作储蓄,那国民储蓄也存在一个重复计算问题。例如,如果我买入的股票算作储蓄,那企业通过发行股票获得的存在银行的货币资金又该如何看待呢?如果将此还算作企业储蓄,那岂不存在重复计算吗?因此,我们认为金融资产可以作为居民储蓄的组成部分,而研究国民储蓄时,一般把储蓄定义为“是国民收入扣除消费的余额”。
第二,储蓄与投资是否完全等同?霍特里在《资本和就业》中主张S与I“只是同一事物的两个不同名称”,认为“在任何场合使用到‘投资’这个字眼时,尽可以用‘储蓄’这个字眼来代替,在意义上并没有任何变化”。针对这种观点,凯恩斯给予了断然否认。因此,我们认为,应该从货币的角度来理解储蓄。
第三,是不是只有存在银行里的货币才是储蓄,而手中持有的现金不是储蓄呢?我们认为两者都是储蓄,两者都是未实现的购买力。手中的货币量,与存在银行里的货币量是经常相互转化、变化莫测的,并且手中的货币资金也可以作为投资资金使用。在哈罗德对“供应一项新资本建设所需储蓄的来源问题”的解释中,从“从事于建筑铁路的那些工人,在星期六收到了工资,准备在下星期花费时,他们就是在储蓄”的观点来看,储蓄的界定范围应该是再清楚不过的了。
第四,储蓄与货币是什么关系呢?货币这个概念只是一个计量单位的概念,是价值的尺度;而储蓄则意味着是在一定价格与通货膨胀的条件下的,与之对应的货币量。如果通胀上去了,就不存在储蓄过剩,而呈现的只是以货币符号衡量的很高的物价。
二、储蓄过剩理论的内核:什么是储蓄过剩
我们认为,储蓄过剩是一种经济运行的状态,这种过剩包涵两层含义,一是以货币形态存在的储蓄,相对于其所处时期的物价水平,没有对应的商品存在,这是一种相对于物的过剩,这种过剩表现为银行的巨额呆坏帐;其二,是一种以货币形态的存在的储蓄,相对于对储蓄需求的一种过剩,是相对于对储蓄的有效利用能力而言的一种过剩,这种过剩表现为不断扩大的存差。这第二层含义就是霍布森和凯恩斯所论述的过度储蓄所致“银行里贮有大批游资寻求有利投资而不可得之”的衡量指标。
我们的这两个判断标准是根据一定的原则提出的:储蓄过剩,必然是储蓄相对于某一相应事物而言的,即储蓄相对于什么而言出现了过多;并且,这种过多是一种既存的事实,而不是一种主观的臆测;这种过多是一种可以用“事后”的数据加以衡量的过多。
我们一般在接触储蓄这一概念时,经常遇到的是“投资”这一相应的概念。因此,在通常的理解中,它有可能是相对于投资的过剩。但是,基于对投资的两种理解,我们认为以此作为储蓄是否过剩的判断标准是很难说明什么问题,难以有什么实际意义。因为投资有两种解释:一种是米尔达尔在《货币均衡论》中的解释;另一种是凯恩斯在《通论》中所做的解释。
首先,若按照米尔达尔对投资的理解一即投资是对储蓄的需求,我们认为用储蓄是否大于投资来作为判断指标会存在很大的分歧。在米尔达尔的分析框架下,那种研究储蓄投资的均衡或储蓄大于投资,或相反,是没有什么太大意义的,因为这个衡量标准难以进行大致估算。米尔达尔将投资定义为对储蓄的需求;储蓄理解为收入的一部分,是在消费财货需求中未被使用的部分。这里需要注意的是,投资是一种主观臆断的量,是“臆想的空论”。并且,可以转化为投资的储蓄量本身就要小于储蓄总量,储蓄投资难以用“均衡”来表述。维克赛尔研究的是货币利率与自然利率的均衡,在某一时点上,二者是存在相等的可能性的,而米尔达尔的货币均衡是时期的概念。因此,我们认为,这里有意义的指标应该是巨额存差额的不断增长。巨额存差已经表明投资对储蓄的需求存在一定问题,而在其他条件不变的情况下(如存款准备金率保持稳定等)这一差额还在不断扩大,则会进一步表明银行业存在储蓄过剩问题,储蓄没有办法转化为相应的企业贷款,并进而进行投资。
其次,若按照凯恩斯的储蓄投资分析框架,则储蓄投资恒等。在《通论》中,凯恩斯是以物的形式来解释投资的,此投资在年终以适时的价格来计算,则物的价格一物所对应的货币量是相应的,两者相等,不会有任何变化。因此,在凯恩斯的储蓄投资中,两者永远是相等的,没有数额上的差别。由于我们要解释的经济现象,是经济在一段相对平稳的发展后,为何出现了价格的大涨大落,为何出现经济的波动!因而,在凯恩斯的框架中,也不会有什么储蓄大于投资的问题。因此,我们应该把对储蓄的理解扩展为既有流量,又有存量的概念,把投资视为流量,商品作为可交易的实物的存量(包括服务),这种情况下分析储蓄是否过剩才是有意义的。即流量储蓄=投资;存量储蓄=商品;流量储蓄与投资是一个恒等式,存量储蓄与商品的关系是经常变动的,因而,形成通货膨胀与通货紧缩。因此,是否存在储蓄过剩,应该是将储蓄与其所对应的购买力的商品进行比较,这样才是有意义的。如果存在储蓄大于所对应的商品,则存在储蓄过剩。
以前人们对储蓄投资的理解是片面的,以储蓄投资的比较来判断一个社会是否存在储蓄过剩的标准,缺乏对实际问题的指导意义。在凯恩斯的框架下,着重提到的是储蓄过剩的第二层含义。即在经济收缩过程中,企业、个人也跟银行一样,企图在灵活性上有所加强;就是说,要想竭力增加现款准备,减少银行债务。在加强灵活性这一企图的背后,存有两重动机。第一,当债款到期,需要清偿时,是否能及时筹措资金,缺乏把握。在收缩时期,尤其是在这一时期的最初阶段,要从银行方面或者从原料与其他生产资料的供应者方面取得资金融通是困难的。还有一层危险,这类贷款到期时要想通融延期,也许同样困难。此外,自己的债务人是否能如期还款,也不能确定。所有这类情况都足以表明,争取加强灵活性似乎总是最上策。第二,还存在这样一个情况,当价格低落、处于亏本状态、并且预计还将继续亏本时,关于固定资本与流动资本的重置,以及在情势未恶化以前列入计划的新投资,都不得不暂时延缓或中止。这时进行投资或再投资将得不偿失,因此就不再作这样的打算,而从事于累积闲置余额,或者是,即使银行不再催还欠款,也宁可提早清偿。当人们从事于采取加强灵活性时,不管是出于什么样的动机,也
不管是采取什么方式,在一切情况下,由此所引起的直接后果总是一样的。而在人们对银行还没有产生怀疑、产生挤兑的情况下,银行的存差就自然会不断增长。
三、储蓄过剩理论的内核:储蓄过剩存在的条件
我们认为,储蓄过剩的存在必须具备两个条件:一是人们的过度储蓄;二是以银行存款保险制度为代表的国家对经济的过度干预。
(一)过度储蓄
1 过度储蓄的内涵
从前人对过度储蓄的研究成果中我们可以看出,马尔萨斯对过度储蓄的理解是过度投资;霍布森和凯恩斯的理解是过度的不消费。马尔萨斯混淆了储蓄与投资的区别,把二者混为一体,显然是不合理的,因而他的观念没有被普遍接受。因此,在我们的分析框架中采用后者的观点,即储蓄和消费之间存在一个中间点,在这一点上,能同时兼顾到生产能力和消费欲望,并以最有力的方式促进社会经济的增长,而过度储蓄恰恰就是储蓄超过了这一点,这一判断标准就是非充分就业下的产能过剩。
过度储蓄是储蓄过剩的前提条件,但过度储蓄并不必然引起储蓄过剩。霍布森所分析的过度储蓄中,只包含了部分储蓄过剩的初级形态一即银行资金无处可用,并不具备完整意义上的储蓄过剩。
2 初级储蓄过剩的自消解机制
我们认为,没有存款保险制度等国家干预情况下,初级储蓄过剩之所以没有转化为真正的储蓄过剩,是由于其自身具有的自消解机制。其消解机理是这样的:
由于人们的节俭会造成需求不足,从而产品过剩,资本边际效率崩溃,投资下降,因而产生对储蓄的需求不足。这种状态持续一段时间以后,商店货架上和仓库里的东西就会堆积如山,企业在短期内就会大幅度减少生产,解雇工人,而这反过来又会进一步减少消费需求,如此循环就会出现企业的破产倒闭,银行也会由于所贷出的款项难以收回而面临经营困境。
虽然这时人们继续增加储蓄可能会使银行信用条件更加放宽,使其本身可供投资之用的资金大量增加和更为便宜。但是,因为经济萧条中,可供使用的资金在储蓄增加以前就超过了投资量。这新增的储蓄恰恰是使经济萧条过程继续进行的真正力量。然而即使有这种未使用的多余的可供处理的剩余资金,银行组织由于考虑到清偿能力,仍然会不去增加信用和放宽信用条件。既有剩余可供使用的储蓄存在,同时银行的清偿能力又不足一或是恐怕清偿能力不足一这似乎是自相矛盾的现象。但是这个自相矛盾的现象只是表面的。清偿能力之所以缺少,是和银行旧债务已遭受的和仍在遭受的损失联系着的,而且和他们预期未来资本损失更加密切地联系着。在这种情况下,“新储蓄”本身会使信用市场松弛。但是,由于储蓄减少消费财货的需求,同时加剧经济萧条并增加缺少清偿能力的原因,所以银行的清偿能力,或者对清偿能力的预感,因之他们增加信用和放宽信用条件的能力和准备,都会或者至少可能会受到损害而不是改善。因此,银行处于流动性过多的状态。而这种状态,自然会极大消弱银行的盈利能力,而人们由于对银行可能破产的担心,有可能以手持现金作为自己的首选储蓄形式,因而出现挤兑现象。
由于当时没有存款保险制度,银行的破产在一定程度上意味着居民的存款化为乌有,从而引起货币的自动退出一即货币的废除(清洗)机制发生作用。“美利坚银行1930年宣布倒闭,2亿美元的存款不能兑现是真实写照。在这种机制下,就会引起货币量的急剧减少。弗里德曼的数据表明,“如果1929年公众手头的存款和通货为三美元的话,那么到1933年就只剩下不到两美元。”这种机制可以保证流通中货币的真实有效性,它能够自动“消灭”破产银行因贷款失误所消耗的储蓄存款,保持了社会储蓄的“清洁性”,因而难以产生真正意义上的过剩储蓄,经济也不会处于真正意义上的储蓄过剩阶段。
虽然在货币清除机制作用下伴随的是货币量急剧减少,货币的不足,并可能会加剧危机的深度,但正如熊彼特在30年代所指出的,除了让“衰退的工作”继续之外,别无他法。在货币的自动废除机制的作用下,只有过度储蓄,却很难找到储蓄过剩。
(二)以存款保险制度为代表的政府过度干预
存款保险制度的诞生是1929--1933年资本主义经济大危机的产物。20世纪30年代初发生的世界经济大危机,以1929年10月股票市场的暴跌为开端,随之而来的是一系列大规模的银行倒闭事件的发生。自1929年12月底到1933年3月被迫实施全国性银行假日之前,共有近5500家银行倒闭,银行倒闭数量占全国银行总数的比例超过20%。与之相对应的是,银行倒闭给存款人带来的巨大损失,仅在1931年短短的一年中,存款人的存款损失就超过3.9亿美元,超过1921-1929年9年期间全部损失的总和。而银行倒闭最为严重的1933年,存款人存款损失超过5.4亿美元,占当年全美商业银行全部存款的2.15%。如此大规模的银行倒闭及由此给存款人带来的巨大损失,极大地损害了公众对银行体系的信心,从而引发了更加严重的银行挤兑。面对日益严重的银行挤兑潮和日益严峻的金融形势,美国联邦储备委员会显得力不从心。以1933年为例,仅在3月1日至3日的三天时间内,被提取的存款就达银行全部存款的10%。于是,存款保险制度便应运而生。美国总统罗斯福于1933年6月16日正式签署了经过激烈辩论多次修改的、含有建立联邦存款保险制度的《1933年银行法》。据此法案成立的由三人组成的联邦存款保险公司董事会于1933年9月11日在财政部宣誓就职。这标志着美国联邦存款保险制度的正式成立。但直到《1935年银行法》的通过后,美国的存款保险制度才由应急性的、临时性的金融管理措施转变为长期的金融管理工具,成为美国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然而,当人们从大危机中看到存款保险制度能够比较成功地避免挤兑现象而欢欣鼓舞时,我们不要忘记,任何一个事物都是矛盾的统一体。这种制度的另一面在于:如果银行经营不善,产生了大量的呆坏帐但却得不到有效治理,就有可能使该国处于储蓄过剩状态!现在的存款保险制度,其实质已破坏了货币的自清理机制,产生了在过度储蓄下的储蓄过剩的可能。因此,随着经济的发展,我们今天面临的可能已不单单是过度储蓄问题,而且还面临着银行业的大量的呆坏帐,这些呆坏帐所对应的储蓄已经没有相应的实物资本,这种储蓄过剩蕴育着更大的金融风险:
首先,由于存款保险制度保护了存款人的利益,使存款人除了对较高的收益率感兴趣之外,无积极性关心银行的经营业绩和安全性,没有必要监督银行的业务活动,对存款机构的风险情况也会掉以轻心,甚至缺乏积极性把存款从潜在的破产银行中取出。20世纪80年代美国的储贷协会中所谓的“僵尸银行”就是该问题的一个真实写照。
其次,虽然存款保险制度保护的是投保银行的存款和银行体系,而不是投保银行本身。但是,由于存款保险制度的存在,市场纪律的弱化导致银行在制定经营策略时将存款保险视为一个可以依赖的重要因素,倾向于从事风险较高和利润较大的银行业务,因为他们知道,一旦出现危机,存款保险公司将挽救它们。而监管机构过于依赖存款保险制度的结果是放松监管的职责,对银行经营过程中犯下的过错采取了“宽容”与“退却”,使社会承担了更为严重的代价。以美国为例,在1980年代储蓄与贷款协会危机当中,联邦存款保险公司处置破产银行的费用达363亿美元,政府为保障存款支付共动用纳税人税赋1321亿美元。
再次,存款保险可动用的其实并不局限于保险基金的规模,如果保险基金用光了,为了稳定金融体系,国家信用即财政资金的使用是必然的,情况就像80年代的联邦储蓄贷款保险公司(FSLIC)危机一样。因此存款保险基金其实就是一个管理机构独立处理危机的能力象征,基金规模越大,管理机构独立处理能力就越强。但其身后的强大财力支撑就为过剩储蓄打开了方便之门。
那么,在只有存款保险制度,而没有过度储蓄的情况下,会不会出现储蓄过剩呢?我们认为这种情况也很难出现。这一问题其实涉及对储蓄与货币关系的认识。我们认为,货币这个概念只是一个计量单位概念,是价值的尺度,相当于一个符号;而储蓄则意味着是在一定价格与通货膨胀的条件下的,与之对应的货币量。如果通胀上去了,就不存在储蓄过剩,而呈现的只是以货币符号衡量的很高的物价。我们可以设想一下,如果某国增发货币,形成了人们增多的收入,随后部分成为人们的过剩储蓄。但根据弗里德曼的研究结果,这种时滞不会很久。即便出现货币传导机制的时滞,但也会在比较短的时间内,通过通货膨胀来加以消化吸收的。因此,在这种没有过度储蓄的情况下,很难出现较长时间的储蓄过剩。
责任编辑 赵爱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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