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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利用机制研究

来源:用户上传      作者: 刘丽华 何 军

  一、非物质文化遗产释义
  
  2003年10月17日,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在《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中确定了非物质文化遗产定义,指被各社区、群体、有时是个人,视为唯其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各种社会实践、观念表述、表现形式、知识、技能以及相关工具、实物、手工艺和文化场所。从类别看,主要包括口头传说和表述,表演艺术,社会风俗、礼仪、节庆,有关自然界的知识和实践,传统的手工艺技能等5大类保护对象。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一个国际性概念,其内涵基本等同于我国的民族民间文化。
  当今时代,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意义重大。非物质文化遗产作为民众在特定时空环境中有关自身发展,及其与自然之间关系的一系列实践活动的结果,展现了民众卓越的智慧和超凡的创造力,表现了多样化的生活、生产方式,也为人类文明基因库提供了优秀的种子。这些非物质文化遗产担负着双重使命,既关乎具体民族民间文化的传承,民众身份的认同,也担负着国民文化身份的确认和国家文化安全的维护。正是在这个意义上,许多专家学者发出了非物质文化遗产现实命运令人堪忧的慨叹与呼吁。
  
  二、辽宁省非物质文化遗产现状分析
  
  辽宁省作为我国北方少数民族集聚的重要地区,拥有数量众多、种类齐全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主要包括民间文学、民间音乐、民间舞蹈、传统戏剧、曲艺、民间美术、传统手工技艺及民俗等项目,其中包括谭振山民间故事等级别较高的18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和锦州义县社火等42项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这些非物质文化遗产作为历史发展的见证,民族智慧的结晶,不仅承载着人类社会的文明,体现着地域文化的多样性,同时也构成一个民族、社会、国家的根和源。
  然而,当今社会正处于前所未有的动荡变革之中,“全球化”、“现代化”作为一种促进社会开放、转型的外部力量,加大了区域间经济、文化、技术、信息等方面的互动交流,其中非西方世界的传统社会一经卷入“全球化”、“现代化”进程,其社会的变迁、文化的整合就成为必然的发展趋势。目前,辽宁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正处于这样一个快速变迁的进程中,文化遗产流失非常严重,其速度之快、内容之多超越了人的想象。
  当前最突出的问题就是多数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传承团体匮乏。非物质文化遗产诞生于民众的日常生产生活,作为一种民间文化,其本质不在于“物”与“非物”,而在于文化的“传承”,其核心是使用和传承文化的人。因此,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只有通过保护传承人和传承活动方式,才能有效。辽宁的现状却令人堪忧。“谭振山民间故事”人选我国第一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是国务院公布的518个项目中唯一的“个人品牌”。谭振山是全国讲故事数量最多的人,真正的“国宝”。然而,现已82岁的他从未收过徒弟,数量如此巨大的民间故事由谁来传承,这关系到中国民间故事的发展传承。医巫闾山、满族剪纸、抚顺地秧歌、凌源皮影、辽西木偶戏以及阜新玛瑙雕等的传承存在同样的问题,随着老艺人的相继离去,这些非物质文化遗产后继乏人,正濒临消亡,亟需保护。
  此外,有关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法令法规也十分欠缺,制约了遗产的保护与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中的很多项目都是人们在长期的生产生活过程中进行的自主创造,有自己的特色,应该结合实际情况进行立法保护。实际情况却并非如此。传承人的法律意识淡漠,传承人在社会民众中的法定地位欠缺,开展活动的专项资金以及传承人的培养经费匮乏,遗产被肆意使用,知识产权得不到有效保护等等。法律上的瓶颈不解决,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将难以为继。
  
  三、辽宁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利用机制构想
  
  (一)活态原则,强化对传承人及传承团体的保护
  传承人可以是个体,也可以是组织成员。对其保护主要针对法律和经济两个层面。2006年11月,江苏省在全国率先公布了第一批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名单。辽宁省政府也应定期组织传承人的申报选拔评定活动,通过立法等形式确定传承人的法定地位,明确传承人的权利与义务,被认定为传承人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持者在社会上应享有至高的荣誉与社会地位,受到认可与尊敬。在经济上,政府及文化部等相关部门对传承人尤其是年事已高的老艺人提供生活保障,拨付专款鼓励他们不断提高技艺以及对传承者的培养,建立有效的传承机制。对传承人所属团体也应给与资金支持,鼓励其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创新研究,将活态的遗产以活态的方式传承下去。
  
  (二)立法先行,提升社会民众的法律保护意识
  我国政府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立法保护工作一直都很重视。全国人大教科文委员会于2003年形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法》草案。辽宁省应结合国家法规,立足实际,极早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法律法规制定工作,实现遗产保护的法制化、规范化管理。遗产保护内容主要涉及到继承人的保护、文化遗产本身的保护和相关的精神权利和经济权利等几个方面,同时应该确立保护为主,利用与保护相结合的原则,应注意提升传承人的法律传承意识,强化社会大众的保护及传播意识,规避开发利用过程中的不良行为,确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问题在社会文化生活中的法律地位。
  
  (三)政府主导,改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发展环境
  政府的有效管理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与传承提供了制度保障。文化部、财政部于2004年4月下发的实施民族民间文化保护工程通知中明令指出,保护民族民间文化遗产是各级政府的重要职责。辽宁省必须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工作原则,加大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的资金投入,制定科学可行的战略规划和实施计划,采用政府组织、各部门分工协作的方式展开遗产的摸底普查工作,对遗产进行真实、系统、全面的记录和整理,结合遗产现状制定针对性的保护方案,而且要遵循保护与开发相结合的原则下,使遗产的发展与地方经济发展、文化发展以及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协调起来,形成政府规划、民众保护、企业开发、永续发展的良性发展模式。
  
  (四)旅游利用,扩大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生存空间
  非物质文化遗产活态性、民间性等特点决定了对它的保护不能仅仅是摄影录音、资料整理、建立名录体系等静态方式,而应采用不同于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理念与模式,即引入旅游市场机制。旅游动机的形成来源于人们对于异地或异质文化的憧憬与渴求,人们希望到非常态的文化情境中实现对他者文化的认知、参与、感悟及体验。而且,旅游已经成为人们文化生活的重要构成部分和实践着的生活方式,是人们获得文化认知,实现文化权利的重要手段。旅游的这种文化属性使其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留提供了机会,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提供了动力,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展示提供了场所,因此成为全球化时代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一种现实选择模式。辽宁省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体验性强,休闲功能完备,地域特色鲜明。适应体验经济时代人们的消费心理和消费特点,开发休闲功能突出、高参与性的旅游产品,使游客在体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同时,自觉成为遗产的宣传者和保护者,从而实现从被动保护向主动保护,单一保护向整体保护,静态保护向动态保护的转变。
  
  (五)教育传承,延展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路径
  教育是人类进行文化认知、文化记忆及文化传承的重要方式,在知识经济时代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尤为重要。辽宁省应立足实际,充分利用高等教育、中学教育、社会教育等在人力、智力以及创造力等方面的优势,创建全方位、多层次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教育体系,普查、挖掘、整理、研究、传播那些即将消失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发挥教育的文化传播功能和文化创新功能。具体而言,高等院校可以一个学院为平台,结合课程体系特点开设相关课程,如沈阳师范大学戏剧艺术学院可以教授满族莽式舞等辽宁少数民族的舞蹈,并将文化资本做成文化产业,将文化遗产的保护与文化产业的发展紧密结合起来。另外,辽宁省的民族自治县,如抚顺清原满族自治县等民族地区在义务教育中应增加乡土文化内容,提高文化主体对自身文化的了解和热爱,提升其认知和评价的能力,形成应有的文化自信心、自豪感以及基于价值认知的文化传播责任感和使命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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