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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企业应对反倾销问题分析

来源:用户上传      作者: 朱向红

   近年来,我国对外贸易快速增长,已成为经济增长的重要因素。然而,在我国对外贸易快速增长的同时,我国企业却不断受到反倾销调查,我国已成为反倾销调查的最主要目标。倾销是一种不公平的贸易行为,如果一种产品从一国出口到另一国的出口价格低于正常的交易过程中其本国国内消费的相同产品的可比价格,则该产品将被认为是倾销。在国际贸易中,跨国公司采取转移价格或者由其所在国政府采取影子价格补贴等优惠政策来鼓励出口,即使出口产品价格低于成本,企业仍然有利润。为避免此类不公平竞争,世界贸易组织制定了相应的反倾销反补贴反规避条例来保护正当的竞争。但是,在国际市场的竞争中,一些国家和地区为了保护其经济利益,以反倾销为由,阻碍正常的贸易往来,使反倾销变相成为贸易保护的工具,借反倾销之名行贸易保护之实。
  
   一、我国企业受到反倾销歧视的主要原因
  
  1 国际贸易保护主义盛行
   乌拉圭回合谈判的最终协议实施后,国际贸易中传统的关税壁垒正逐步取消,通过配额、许可证以及双边协议或自限协议等以数量控制进口的手段或被禁止或被大大弱化,因而进口国便通过提起反倾销来维护国内产业利益。可以说反倾销是贸易自由化背景下,西方国家维护本国经济利益、实施贸易保护的庇护伞,是西方国家近些年贸易保护主义抬头的重要体现,也是西方国家转移国内经济衰退和利益矛盾的一个策略。我国经济持续高速发展,已成为世界贸易大国,但也成为西方贸易保护主义的侵害对象。在我国产品迈向全球的过程中,由于我国产品具有劳动力和原材料的优势,在竞争中往往处于明显的有利地位,于是当地产业纷纷提起反倾销申请,希望借助这种手段将我国产品挤出本国市场。一些国家受制于政治、经济、社会方面的压力,为保护本国市场或应对国际收支危机,必然会把贸易顺差较多的中国作为反倾销调查的主要目标之一。
  
  2 产业结构不合理,出口贸易秩序混乱
   我国目前的经济结构尚不合理,行业的发展缺乏长远规划。国内一些企业在其发展中,缺少长远打算,导致产品市场供过于求。国内需求不足,必然导致出口竞争日益激烈,对此企业不是改善经营管理,降低生产成本,研制开发新产品以适应市场需求,而是依靠价格战,大多数产品都是以极低的价格进入国际市场。当中国出口产品低价竞销一定程度时,国外就会设置贸易壁垒来保护国内市场, 出口市场越集中,越易激化与进口国产业的矛盾。而且,国内数量众多的企业分散经营,加之行业管理和协调力度不够,出口管理不够规范,出口贸易秩序比较混乱。外贸企业在国际市场上不计成本,竞相低价销售产品,其结果自然导致反倾销指控。另外,我国对外出口市场过于集中,对某一地区出口量大且急剧增加势必对当地市场产生冲击,从而成为反倾销的对象。
  
  3 国内企业对反倾销指控应诉不力
   我国的对外贸易是在改革开放以后才迅速发展起来的,多数企业对外贸易的经验不足,也没有建立应对反倾销的产品档案,对国际通行的规则了解不够全面。当商品在国际市场上被提起反倾销时,企业由于没有这方面的经验和教训,也没有针对反倾销的准备,加之担心无力支付高额的诉讼费用,希望其他企业应诉,自己“搭便车”,大大挫伤了企业应诉的积极性。在现行的外贸体制下,出口往往与生产厂商是分离的,这就使得双方在面对反倾销调查时不能合作。在已发生的对华反倾销案中,很多企业没有应诉,不应诉的后果则意味着默认外国企业的指控,从而使对方轻易获胜。结果是西方国家更加肆无忌惮地提出反倾销调查案,进而引起反倾销的“连锁反应”,诱使国际间的竞争对手对中国企业实施更多的反倾销起诉。
  
   二、我国应对国际反倾销歧视的主要措施
  
  1 提高企业竞争力和行业凝聚力
   出口企业应按照《公司法》建立起规范的现代企业制度,加强和规范企业内部管理,特别是企业的财务制度应当按照与国际接轨后的新制度执行,使企业真正成为市场经济的主体。建立灵活善变的经营策略,实现出口市场多元化战略,改善我国出口产品的国际形象,这是有效避免国外对我反倾销的前提条件。随着国际竞争的加剧及生产要素市场的逐步规范化,靠低价竞销已不可行,应本着以质取胜的策略,提高技术创新能力和设计水平,培育和推广自有品牌,提高出口产品的技术含量和附加值,大力发展国际市场容量大、技术含量高的产品,进而提高出口产品的价格,树立良好的产品形象。 出口企业应发展自律、公平、有序的出口贸易,在价格策略上企业只有变单一的价格竞争策略为综合灵活的非价格竞争策略,才可能真正获得高效益和持久的竞争力。
   企业要避免反倾销歧视,一方面出口时要注意价格不要定得太低,另一方面也要发挥行业协会的协调作用。反倾销不仅关系个别企业的利益,而且影响到一国的所有企业,由于反倾销案件复杂,仅凭企业自身的力量难以取胜,因此,在应对外国的反倾销时,一个行业内主要企业联合应诉更有效率。所以,我们应重视行业凝聚力和行业协会等组织的建设。同时,应在那些比较容易遭受反倾销指控的行业设立行业的反倾销诉讼基金,聘请有经验和有影响的各方专业人士积极进行抗辩。国内企业要有荣辱与共的意识,齐心合力,共同开拓中国产品在国际市场的生存空间。
  
  2 积极发挥政府的作用
   我国实行市场经济多年,并且已载入宪法和外贸法,但仍有国家视我国为“非市场经济国家”且对我国实施歧视性的反倾销政策。所以,既要加大对外宣传我国的市场经济体系的力度;又要加快完善市场经济的步伐,全方位地提高市场化程度,逐步实现向市场经济全面转轨。
   加大政府交涉力度,为企业应诉提供有利的支持和帮助,建立反倾销协调机制,聘请有经验、有影响的中外律师出庭抗辩。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尽快培养一批精通国际反倾销应诉的专业法律人才,邀请国际知名的反倾销的律师到国内讲学,或者组织国内法律界专家出国学习交流,使我国早日有一批能够熟练应对反倾销的专家,为反倾销应诉取得胜利提供有力的人力资源支持,从而更好地维护我国的合法权益。反倾销诉讼有严格的应诉期限,有关政府部门、大使馆和行业协会要明确职责,加强与海关、商检、税务、工商等有关主管部门的沟通,建立高效通畅的信息传达渠道,在企业中普及世贸组织的有关规则,同时完善以外经贸部、我国驻外经商机构、外国律师事务所、中介组织和国外进口商为主渠道的应诉预警机制。
  
  3 完善我国的反倾销法律,维护我国合法权益
   在对外贸易中,西方国家对我国同样存在倾销,并且是对我国的朝阳产业和许多支柱性产业造成倾销,这对我们的侵害远远超过我们的初级产品对他们的影响,而中国提出的反倾销指控却为数较少,对此我们应当学会使用世界贸易组织的贸易争端解决机制保护自己,建立和完善我国的国际贸易规则。虽然国务院于1997年就已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反补贴条例》,但仅对关键性条款作了一般原则性规定,其实施性较差。另外,与之配套的执行权和司法审查制度尚需健全。因此,我国应在原《条例》的基础上,制定一部符合世界贸易组织反倾销规则的反倾销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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