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上市公司执行新会计准则调查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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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张庆考
【摘要】 就新会计准则在对非上市公司尤其是中小型企业执行新会计准则情况进行调查分析的基础上,提出了推行新会计准则的意见和建议。
【关键词】 会计准则;调查;会计制度
2007年新企业会计准则率先在上市公司实施,中央直属企业截止2008年底已全部执行新准则。自2007年起全国各省市已逐步开展省属、市属企业国有企业执行新准则试点工作,部分地区要求在2009年年底前国有企业执行
新准则。新准则在全国全面推行已经为期不远。
一、新准则执行情况的现状调查
通过对近百家非上市公司的调查,发现在没有国家强制要求的情况下,主动执行新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微乎其微,甚至有些企业还在执行1993年的行业会计制度。执行新准则的企业主要集中在准备进行社会融资(准备在国内或国外上市)的企业、母公司执行新准则的企业、主管部门要求执行新准则的企业(如商业银行、电力企业)和一些按照财政部门要求进行执行新准则试点的企业等。
一些中小企业的财会人员甚至不清楚新准则与旧制度的区别,尽管也参加了会计人员的后续教育和就准则的学习,但并未系统全面掌握新准则,不知道怎样做才算执行了新准则。一些企业仅仅把应付工资科目改为应付职工薪酬、把应交税金和其他应交款科目合并为应交税费就认为是已经执行了新准则;还有一些企业在日常会计处理中执行的是企业会计制度,对外提供的会计报表按照新会计准则进行了调整,即形式上执行新准则,实质上执行原会计制度。
从以上可以看出,会计报表使用者的要求对新会计准则的执行具有决定性作用。会计的目标是满足会计信息使用者的要求(决策有用),采用什么样的会计制度、会计标准,会计信息使用者的要求至关重要,仅靠财政部门的行政命令很难解决问题。通过对企业执行新准则情况调查,得出的结论是:一般中小企业不存在社会融资问题,会计报表无需对外公布,会计报表的使用者仅限于银行、税务部门、国资委。这些相关信息使用者对执行新准则无明确要求的情况下,一般中小企业对执行新准则动力不足。
二、企业执行新企业会计准则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1.对需要计提的资产减值计提不足。在会计检查中,只有1家按照准则要求计提了坏账准备和存货跌价准备,其他企业未提取任何资产减值准备。原因是企业计提的资产减值不允许税前扣除(07年以前坏账准备允许扣0.5%),计提资产减值增加了纳税调整的工作量。
2.固定资产折旧年限、预计净残值未按新准则规定确定,按照税法规定标准确定,也是为了减少纳税调整。另外部分企业对于建筑物与所占用土地未按固定资产与无形资产进行区分,全部做固定资产核算。
3.政府补助与专项应付款区分不清。政府补助,是指企业从政府无偿取得货币性资产或非货币性资产,不包括政府作为企业所有者投入的资本,主要包括国家给予特殊行业或企业的政策性补助、科技专项拨款、税收返还、政府拨付搬迁补偿款,专项应付款是指企业取得政府作为企业所有者投入的具有专项或特定用途的款项。与原会计制度(核算企业接受国家拨入的具有专门用途的拨款,如专项用于技术改造、技术研究等,以及从其他来源取得的款项)相比,核算范围缩小。部分企业将应计入营业外收入或递延收益的政府补助计入专项应付款。
4.在所得税核算方面,由于大部分企业无交易性金融资产、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投资性房地产,在会计核算上未采用公允价值计量;未提取各项资产减值准备;固定资产折旧与无形资产摊销等方面与税法要求一致。故不存在暂时性差异,采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与应付税款法结果一致。
5.在执行收入准则方面,部分企业未按《准则讲解2008》规定“企业在销售产品或提供劳务的同时授予客户奖励积分的,应当将销售取得的货款或应收货款在商品销售或劳务提供产生的收入与奖励积分之间进行分配,与奖励积分相关的部分应首先作为递延收益,待客户兑换积分或失效时,结转计入当期损益”执行。
6.部分企业按照规定提取的安全生产费用、维简费,未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讲解(2008)》中的具体要求处理,在所有者权益“盈余公积”项下以“专项储备”项目单独列报,而是列作长期应付款。
7.在合并报表编制方面,部分企业的做法“四不像”。新准则对子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成本法核算,编制合并报表时按权益法进行调整。但部分企业将这一过程简化,即平时采用成本法核算,编制合并报表时直接用长期股权投资抵实收资本。
8.在执行财务报表列报准则方面,少数公司财务报表格式随意性较大,部分公司报表附注披露的信息不够充分。
企业普遍认为,新准则中的公允价值计量、实际利率法确认利息收入和利息费用、采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核算所得税费用等加大了会计核算的难度。另一方面取消了待摊费用科目,企业支付的财产保险费等又不允许一次税前扣除,新准则中的一些变化增加了企业纳税调整的工作量,会计核算成本提高。新准则在非上市公司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原因是多方面的。
首先,一些企业的负责人、财务机构负责人对实施新准则的重大意义认识不到位。制定和颁布新会计准则,不仅包括会计处理方法变化,还包括会计理念的转变。由于囿于传统的观念,部分企业负责人和财务机构负责人没有充分认识到这些变化的重要性,过分关心的是收入、成本费用、纳税额,认为只要税务部门认可,至于企业执行什么制度、采用什么处理方法,是无关紧要的事。这些认识上的偏差,造成在学习、执行新准则中缺乏自觉性、主动性。
其次,有些会计人员受自身素质所限,对准则理解把握不够准确全面,会计处理存在偏差。执行新准则过程中的一些新费用、新收益的出现,会计处理方法也要相应改变,如公允价值的使用、长期股权投资的核算、资产减值损失确认、合并财务报表范围的确定等等。有些会计人员对一些基本科目概念的理解较肤浅,使用时照本宣科,甚至使用新科目核算旧内容,造成会计信息出现偏差、失真。
再次,执行新企业会计准则的环境不够优化,尚未形成政府监管部门联合推动的合力。各级财政部门贯彻执行新企业会计准则,既需要作为市场主体的企业积极响应,也需要负有监管职责的政府其他部门的配合,特别是像税务、国资委、工商、金融等部门,形成执行新企业会计准则的强大合力。目前的情况是,执行新企业会计准则财政部门一家“单打独斗”,联合其他部门不够,未形成执行新企业会计准则的合力,执行新企业会计准则的环境不优。
三、全面推行新准则的意见和建议
1.进一步加大宣传培训新《企业会计准则》的力度,组织进行学习培训。财政部门应当结合《会计法》等法制宣传活动和《会计法》执法情况检查,深入企业进厂入户,加大新准则的宣传力度,提高经营者对新《企业会计准则》的认知度。在新准则培训和会计人员的后续教育过程中要针对中小企业的特点进行有针对性的培训。财政部门、会计学会等组织应当利用新闻媒介特别是报纸,通过开辟新《企业会计准则》专栏的形式,不断介绍新《企业会计准则》内容,组织已实施新《企业会计准则》的单位介绍实施体会、经验,营造良好的新《企业会计准则》实施环境。
2.加强对贯彻执行新准则的组织领导,改变财政部门“单打独斗”的局面。新准则的贯彻执行必须有强有力的组织领导。应当由财政部门牵头,国资委、经贸委、工商、税务、审计、中小企业办等相关部门组建实施工作领导小组,加强对贯彻执行新准则的组织领导。从大型企业、财经院校、中介机构聘请专家、教师、注册会计师成立专家工作组,向企业提供技术支持,与相关部门进行沟通、反馈,解决执行过程中存在的技术问题。
3.以点带面,拓展新《企业会计准则》执行面。以规模以上企业为突破点。采取以点带面的形式,按照先上市后一般、先国有后民营、先大中型后中小型的推行思路,稳步推进新《企业会计准则》的实施。
贯彻实施新准则,对于政府科学决策、保护投资者和社会公众利益、有利于降低交易成本、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促进企业可持续发展具有积极意义,是一个利国、利民、利企的“多赢”政策制度框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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