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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企业融资制度创新探究

来源:用户上传      作者: 张丽莎

  摘要:中小企业在我国的经济发展中发挥了举足轻重的作用,已成为我国经济高速运转的助推器,但是“融资难”已成为制约其发展的瓶颈,金融机构对中小企业的资金支持不仅吝啬,而且慎之又慎,“强位弱势”是中小企业的一个显著特征。从金融机构、中小企业和政府三者出发,来探讨中小企业融资制度的创新。
  关键词:中小企业;融资制度;融资难
  中图分类号:F27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198(2010)02-0011-02
  
  1 中小企业融资难的原因分析
  1.1 在我国的转轨经济中,金融制度变迁的特殊性是造成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的体制性根源
  中国经济的顺利转轨主要得益于体制内产出的平稳增长,而体制内产出之所以没有出现像前苏联、东欧国家那样的衰退,则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中国政府的控制能力(配额约束)以及对国有企业的大量补贴。垄断性的国有金融资源与大中型国有企业形成持续的刚性联系,一方面因国有产权缺陷造成大量金融风险的积累,另一方面则形成了巨额的中小企业融资缺口。当然,这种融资制度的模式是内生于中国转轨经济进程的,其对国民经济发展呈“J”形上升(而非像前苏联那样呈“L”形下降)所起的作用毋须置疑。因而,从实质来看,我国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终究是经济发展的这一特定历史阶段所不可避免的,属于经济体制变迁的隐性成本。从长期来看,随着这一成本逐渐增加,以及国有经济发展不足以支撑我国国民经济快速增长的步伐,融资制度的创新也成为一种必然。
  1.2 源自于中小企业自身特点的融资非公开性是促使其融资难的重要原因
  研究表明,中小企业(尤其是私营企业)不愿按银行的要求披露所有信息,这是造成它们融资困难的重要原因之一。商业银行在发放贷款时,为了尽可能地降低风险,必然要求受信主体最大可能的披露其个人信息与企业经营管理信息,然而,中小企业公开或披露有关企业经营管理方面的信息,将会给中小企业带来很大的经营风险,因此,中小企业融资的理性决策原则必然是:潜在收入大于因公开经营管理信息而带来的风险成本。也正如此,中小企业不愿或较少地披露企业经营管理信息。同时,从银行的角度来看,中小企业规模小,在地域上又较分散,大多中小企业又无资信记录,因而,银行很难得到中小企业的相关信息。而且,中小企业业务量小,手续麻烦,导致银行向中小企业放贷的交易成本较高。在信用担保体系不健全的情况下,这种信息不对称导致的银企博弈的结果必然是:银行为防止贷款风险增大,必然选择少贷或不贷策略,在向中小企业贷款时慎之又慎。
  1.3 中小企业自身信用不足,社会担保体系尚不健全
  市场经济在一定意义上说,就是信用经济,信用已经成为市场交易的基本准则。企业信用是一种资源、一种生产力,是企业的无形资产,在企业经营过程中,企业信用的好坏对企业发展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然而,企业信用不足在我国却具有普遍性,据“首届中国企业信用论坛”上公布的数字,中国企业因为信用缺失而导致的经济损失高达5855亿元,相当于中国年财政收入的37%,中国国民生产总值每年因此至少减少二个百分点,而占全国企业总数较大比例的中小企业信用不足问题尤为突出。据中国人民银行的一项调查显示,在中小企业贷款未批准的原因中,企业信用方面存在问题(欠息、逾期贷款、逃废债、挪用贷款等)占23.6%,居于首位。中小企业信用不足已经成为制约金融机构贷款的主要原因之一。此外,若中小企业自身信用不足,但如果有发展前途,且有担保机构为其提供贷款担保,中小企业仍能够获取银行贷款,关键问题是我国目前的信用担保体系尚不健全,不能满足中小企业的需要。目前,我国大部分省市已开展了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业务,但是由于我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无论在业务管理和经营模式上都处于探索阶段,仍不能满足中小企业快速发展的需要。而且,在我国的信用担保体系中尚存在许多问题亟待解决,特别是担保机构多头管理、担保机构资金来源困难、内部控制和管理不规范问题更为突出,这自然进一步加大了中小企业寻求担保的困难。在自身信用不足,信用等级低,又无担保的情况下,银行当然不愿意将贷款发放给中小企业。
  2 我国中小企业融资制度创新路径
  2.1 建立以主银行制度为基础的中小企业间接融资机制
  在银行的间接融资方面的一项有效制度安排, 是基于密切银企关系的主银行制度。通常而言, 银企关系包括两种类型: 一是所谓的保持距离型; 二是所谓的控制导向型。前者主要适用于大企业与银行之间, 后者则适应于中小企业与银行之间。在控制导向型银企关系中, 最典型的就是主银行制度。主银行制度是指一家企业的全部或大多数金融服务固定地由一家银行提供。与此同时, 主银行对企业拥有相机介入治理的权利,甚至可以持有企业的股份, 包括有投票权的股份。
  美国关于小企业融资的主流文献十分强调银企之间的信息不对称, 十分强调基于主银行的关系型融资的重要作用。原因就是小企业信息不透明, 如果象大企业那样随意选择融资方式, 随意选择与之交易的银行, 其信息转换成本就非常高, 而主银行制度有利于改变这一状况, 既有利于银行获取和积累企业信息以及对企业实施必要的监控, 也有利于小企业获得稳定的融资渠道。特别是银行在对中小企业融资时, 很大程度上不是依据其财务报表这类“硬信息”是否“好看”, 而是依据与中小企业密切接触的信贷经理的主观判断。这些与中小企业密切接触的信贷经理, 通过了解该企业的同行及经销渠道, 主要业主个人的信用状况, 甚至企业差旅费规模与用电情况的变化, 采集到丰富的、关于中小企业真实经营状况的“软信息”。主银行制度能够为银行为获得这些“软信息”提供便利, 因而是一种针对中小企业融资较为有效的制度安排。由此可见, 主银行对小企业融资是非常重要的, 特别是在经济处于下降周期时, 这种稳定的银企关系对小企业渡过难关更是至关重要。
  2.2 建立以多种形式股权私募为基础的中小企业直接融资体系
  中小企业不仅需要银行的间接融资, 更需要直接融资, 特别是股权性质的直接融资。由于中小企业信息不透明, 难以通过公开资本市场融资, 因此中小企业的直接融资形式, 主要就是各种形式的私募。私募市场是一个不依赖金融中介而是由投融资双方直接接触的市场, 大都是与特定投资者相交易的场外市场。私募市场的有效性, 既取决于相关交易制度的完善, 更取决于公司制度及相关法律的安排。无论是与发达国家相比, 还是与一些新兴经济体相比, 我国的公司制度都不利于中小企业获得直接融资。具体表现为: 一是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门槛”过高。《公司法》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最低资本额是1000万人民币, 与国际比较, 这一标准明显过高。二是设立股份公司不等于公开发行股票(公募),而公开发行也不等于公开上市。我国《公司法》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 可采取发起设立或公开发行两种方式进行。但在企业改制实践中, 似乎形成了一种固定模式: 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就等于公开发行股票和公开上市。现有约5700家股份公司均无一例外地采取公开发行的募集方式。而即使是对于公开发行的股票, 其交易方式也不只是公开上市一种。在我国大陆地区现有的约5700家股份公司中, 已经公开上市的约2200 家, 其余公司也正在等待上市。为此, 我们应积极推进公司制度的改革,为多层次私募资本市场的发展创造条件。

  (1)降低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条件,鼓励以发起设立而非公开募集方式设立股份公司。我国台湾地区除汽车行业等少数资本密集行业外是25万(300万新台币), 欧洲国家基本不超过100万。显然设立标准过高, 就会直接限制股份有限公司的数量, 现在我国大陆地区工业领域的股份有限公司仅5700 家, 而台湾地区在2002年7月底就多达1519万家。因而, 对股份公司的设立, 应视同其它企业组织形式的设立一样, 降低最低出资标准, 以鼓励更多的中小企业通过私募方式设立股份公司。只有在股份公司的设立制度上进行比较彻底的改革, 才能真正创造出中小企业对股权融资市场, 特别是私募股权市场的需求, 才能激发出创业和投资热情。
  (2)鼓励发展以柜台市场为核心的多种形式的股票场外交易市场, 促进中小企业股权的流通。在我国台湾地区, 存在一个多层次的资本市场。这一市场包括四个层次: 一是台湾证券交易所, 二是柜台市场, 三是兴柜市场, 四是盘商市场。其中在前三类市场上市的股票仅1092 家,绝大多数股票的交易则是通过典型的私人股权市场――“盘商市场”实现交易的。台湾经验的突出之处在于: 中小企业主要通过发行股票筹集权益资本。发行股票与公开发行及上市完全不能等同, 上市与在交易所这样的公开交易场所上市也不能等同, 表明了企业筹集权益资本(股本)的市场, 应是一个多层次的资本市场体系, 而不是单一的公开发行与公开上市。其中对中小企业权益资本筹集起决定作用的, 是以私人募集为特点的多种形式的场外交易市场。除我国台湾地区外, 欧美发达国家的资本市场也呈现出明显的多层次特点。
  2.3 借鉴发达国家的经验,积极完善我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
  鉴于我国对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尚不健全,中小企业向银行申请贷款有相当部分由于无抵押、无担保而未获批准的实际,我们应该积极地完善我国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在这方面,西方发达国家的经验很值得我们借鉴和学习。
  日本的中小企业信用保证制度,是由政府直接出资成立信用保证机构――信用保证协会,为进一步提高贷款担保能力,政府还全额出资建立了中小企业信用保险公库,对保证协会进行再保险,信用保证协会和信用保险公库的建立,大大增加了中小企业从银行取得的贷款。美国的中小企业管理局(SBA)主要是以担保人的身份出现,为中小企业贷款担保,1980-1990年10年间,美国中小企业管理局共提供了18万笔310亿美元的贷款担保。因此,建议由财政拨款设立政策性的贷款担保机构,专门为中小企业申请贷款提供担保,同时,由财政和商业性保险机构共同出资设立再保险机构,为贷款担保机构再保险。在当前,我国财力不足,仅凭借政府出资设立担保机构对中小企业贷款提供担保显然不合实际,因此,我国各地方的中小企业完全有可能自觉组织起来,成立联合担保共同体,实行共同担保,从而有效地保证中小企业的还款信用,而且根据大数定律,在联合体中企业数较多的情况下,坏帐占贷款数额的比例会是一个较稳定值,因而也就较好地解决了银企之间由于信息不对称而产生的逆向选择或道德风险,使得银行乐意贷款给这些联合体企业。
  
  参考文献
  [1]郑璋鑫.中小企业融资利度创新的思考[J].理论导刊,20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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