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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人为本 营造和谐监管氛围

来源:用户上传      作者: 贵州黔西南州工商局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作为国家主管市场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的重要职能部门,承担着监管社会主义大市场的重任,其与监管服务对象的关系是社会关系的一个组成部分,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与监管服务对象能否求得和谐发展,是新时期工商机关监管执法面临的一个新课题。
  国家工商总局局长周伯华同志在2007年全国工商行政管理工作会议上指出:为充分发挥工商行政管理在促进科学发展、构建和谐社会中的职能作用,必须从思想观念、管理机制、工作方式和工作作风等方面实现新突破。为此,省工商局提出了“摒弃五种思想、树立五个观念”,其中之一是要摒弃“监管就是查案”的思想,树立“适度监管不扰民”的观念,目的就是要创新执法理念。牢固树立“以人为本”的监管理念,充分尊重、积极维护监管与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提高执法亲和力,正确处理全局与局部、打击与保护、管理与服务的关系,充分发挥工商行政管理在促进科学发展、构建和谐社会中的职能作用。
  
  一、摒弃“监管就是查案”思想。树立“适度监管不扰民”观念的内涵
  
  监管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使法定职能的过程,是代表国家对市场主体和市场行为实施行政干预的具体体现。查案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实施行政查处罚的表现形式,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市场主体的违法违章行为产生后果追究责任的有效手段。监管和查案具有其普遍性又有其特殊性,二者既相互统一又相互区别。相互区别表现在:“监管”实施的对象是所有市场主体的所有市场行为,没有特定的对象。具有普遍性。“查案”是特定的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市场主体及其市场行为。监管注重预防,查案注重惩处。“监管”与“查案”的最终目的都是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经济秩序。二者虽然方式不同。但结果一致。
  “摒弃”就是推陈出新,就是将陈旧观念、陈规陋习毫无保留的抛弃,用新观念和新思维对待发展了的新事物。陈旧观念、陈规陋习抛弃后必然要有新的、适应现实的事物来代替,从而适应发展的要求。“监管就是查案”已经不适应以人为本的和谐社会建设,“监管就是查案”带有纠辫子和带帽子之嫌。长期以来,由于受“监管就是查找问题,查找出问题就要查处,查不出问题就不是监管”错误思想的影响,在监管过程中,“缠查”情况时有发生。“缠查”情况出现后,市场主体要花费大量精力配合所谓的查案,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耗费大量精力满足所谓的查案。这样一来,市场主体的正常经营行为将受到干扰,市场主体有意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也将带来大量工作量,浪费大量资源,从而激化管理者和被管理者的矛盾,给管理者和被管理者带来诸多不和谐因素。
  市场监管和行政执法是国家赋予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重要职责,监管不力就是渎职行为。因此,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实施市场监管时要有一个度,做到既履行职责又不干扰市场主体正常的活动。
  摒弃“监管就是查案”的思想。树立“适度监管不扰民”的观念,正是顺应了党中央确立的“以人为本”、提倡人性化管理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这一观念的提出对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创新执法理念,增强服务意识、促进社会和谐具有重要的意义。
  
  二、摒弃“监管就是查案”思想,树立“适度监管不扰民”观念的法律渊源
  
  摒弃“监管就是查案”思想,树立“适度监管不扰民”观念的精神实质就是转变职能,提高服务水平。监管和查案不是目的,只是一种手段。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通过市场监管和查办违章违法案件来实现维护公平有序的市场经济秩序。《行政处罚法》第5条规定: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这里的处罚一定程度上就是查案,这里的教育就是监管(预防),处罚的目的就是通过案例教育广大的市场主体,起到惩戒和预防作用。摒弃“监管就是查案”的思想,树立“适度监管不扰民”的观念。强调的是监管(预防),体现的是预防为主、查处为辅。一定层面上确立了监管不是查案,监管只是预防的理念,要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将传统的以事后查处为主,转变为事前防范为主。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通过适度的监管(预防)和查办影响较大的案件来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实现维护公平有序的市场经济秩序。
  
  三、正确处理“监管与查案”关系。适度监管不扰民
  
  摒弃“监管就是查案”的思想,树立“适度监管不扰民”的观念确立后,在正确处理监管与查案的关系时,适度监管不扰民的问题摆在了我们面前。
  监管与查案只是一种手段,最终落脚点是预防。因此,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处理“监管与查案”关系时应当突出一个“防”字,在树立“适度监管不扰民”时应当掌握一个“度”字。
  “防”就是防范。这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实施监管的重点。应从以下三个方面开展工作:
  (一)督促市场主体建立健全并全面实施内部管理体制,规范市场主体的市场行为。当前,食品进货检查验收、不合格食品退市等自律制度自实施以来。收到了良好的效果。但是这些自律制度还有待完善,涉及的行业比较单一。因此。必须针对不同的行业特点制定不同的自律制度,规范市场主体的市场行为,从源头上杜绝违法行为的发生。
  (二)充分发挥间接管理手段的作用,增强市场主体守法经营意识,提高消费者的自我保护能力。一是充分发挥市场预警和消费警示作用,提高消费者的防范能力,合理引导消费。二是充分应用行政指导,及时告诫市场主体的轻微违法行为,防微杜渐。三是充分发挥行业协会作用,用行业规范制约市场主体的市场行为。
  (三)严厉查处性质恶劣、影响较大的违法违章行为。并及时曝光,震慑违法分子。“度”就是尺度,这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开展市场监管过程中难于把握的问题,把握不好,都会造成扰民或监管不到位。因此,应当从以下三个方面去把握:
  1.专项检查不能过多过烂。要根据一个时期市场状况结合行业特点合理安排,尽可能开展综合性、全方位的检查,避免车轮式的检查方式,把更多的时间留给经营者谋发展。
  2.专项检查范围要突出重点。重点行业、重点区域、涉及社会稳定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经营活动等要作为监管的重点,不能带有盲目性和随意性。
  3.查办大案要案,震慑违法不法经营者。加强宣传教育引导,在不同的行业和领域,重点查办大要案件,查处少数,教育多数,把初涉违法行为杜绝在萌芽状态。
  “摒弃‘监管就是查案’的思想,树立‘适度监管不扰民’的观念”是贵州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坚持以人为本,树立科学发展观和适应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而提出的新的监管理念,既符合形势发展的要求,同时又具有一定的挑战性,只要我们认真研究、充分应用,以人为本、和谐的监管氛围将会形成。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和谐社会建设的进程中将会大有作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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