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金融支持农业产业化企业发展的调查与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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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罗霞
摘要:金融是服务“三农”发展的重要力量,发挥金融对农业产业化企业的支持推动作用,对于促进农业增产、农民增收和农村发展意义重大。本文以娄底市金融机构支持农业产业化企业发展为例,阐述了农业产业化企业发展基本情况及金融支持现状,分析了制约金融支持的主要因素,提出了进一步做好金融支持农业产业化企业发展的政策建议。
关键词:金融服务 三农 调查
一、农业产业化企业发展状况及金融支持现状
(一)娄底市农业产业化企业发展情况
近年来,娄底市农业呈现出加快发展态势,逐步形成了生猪和草食动物、粮油、中药材、楠竹、果蔬五大产业链条,涌现了一大批加工企业。至2010年12月末,全市农产品加工企业达到952家,共建立农产品基地201万亩,联系农户25.3万户,实现销售收入32.8亿元,较上年同期增长20.6%;全市农产品加工规模以上企业达到115家,其中省级龙头企业13家,享受省级龙头企业待遇的9家,市级龙头企业达到73家,规模以上农产品加工企业实现营业收入24.3亿元,销售收入过亿元达到8家;全市农产品商品率达65%以上,有9个产品获湖南省名牌产品或湖南省著名商标称号,如同星米业的“餐餐香”大米、百雄堂的“味博士”腐乳、新化东岭田鱼加工厂的“东岭”田鱼等。农业产业化的快速发展,有效地促进了农民增收,全市围绕农产品加工企业和农业产业化经营服务的农民约10万人,人均年纯收入达到5000元以上。
(二)金融支持农业产业化企业发展现状
全市涉农金融机构通过发放小额信用贷款、票据贴现,引进、开发林权抵押、“农户联保+农民合作社担保”、农村集镇商铺抵押、应收账款质押等信贷产品,积极加大对农产品加工企业的支持力度,至2011年5月底,全市涉农贷款余额达到108.4亿元,其中为农业产业化企业发放23.8亿元,占涉农贷款总额的21.96%。
1、资金需求领域增加,信贷支持的广度亟待拓宽。当前,农村的信贷需求特征发生了较大变化,资金需求层面已由过去的以种养业、农产品加工为主,逐步发展到规模化种养、基础设施建设、资源开发、建材加工、物流运输等各个方面。同时,除了生产性资金需求以外,农户在消费方面的资金需求也日趋旺盛,如婚丧嫁娶、住房建设、求学等方面都存在临时性资金周转困难。而金融机构对传统的种养业、农产品加工、建材加工的支持力度较大;对资源开发企业的支持相对偏少,如对煤炭开采的支持面不到开采企业总数的10%;对基础设施建设、物流运输以及消费等方面的信贷需求则基本上不予支持。
2、大额贷款需求增加,信贷支持的力度亟待增强。随着个、私经济的快速发展,单个农户的资金需求量日趋增大,一般性投资项目的资金需求额都达到了10万元以上。尽管目前涉农金融机构将小额农贷的限额已由过去的2万元提高到了3万元,但仍然无法满足农户、种养专业户扩大再生产的资金需要。对3万元以上的贷款需求,金融机构无一例外都要求提供有效抵押品或担保,而绝大部分的农户、个体户和种养专业户基本上达不到这一刚性要求。据对娄星区100户农户、种养专业户(各占一半)调查显示:5万元以上的贷款需求的满足率仅为12%。
3、集约经营资金需求增加,信贷支持的深度亟待改善。近年来,国家出台了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等一系列惠民强农政策,为农村实现规模化、集约化经营创造了良好条件。据统计,至2011年3月底娄底市土地流转面积达31.5万亩,占耕地承包总面积的15.39%,其中连片1000亩以上由农民专业合作社承租的流转土地就有27起。据对涉农金融机构调查显示,由于达不到规定的贷款条件,辖内没有一家农民专业合作社得到贷款支持;林权抵押贷款自开办以来,仅有27户农户获得到了370万元的贷款支持,目前该类贷款由于存在风险隐患已基本停办。
4、农村贷款利率相对偏高,信贷支持的效益亟待提升。目前,涉农金融机构贷款定价水平较低,定价模式刚性有余、柔性不足,基本上都是采取在法定基准利率基础上简单浮动的定价方式,对同类贷款中的客户没有根据信用等级和风险度实行差别定价。由于农村借款人议价能力相对不足,客观造成了农村贷款利率居高不下。据统计,2010年娄底市农村贷款平均利率为10.67%、平均上浮幅度为101%,分别高出城区4.79、90.3个百分点,其中执行基准利率的占比为20.32%,上浮超过100%的占比达61.49%。据对部分信贷支持的农业产业化企业调查显示,其年利润率仅为5%-7%。涉农贷款偏高的利率,大大挤压了企业的赢利空间。
二、金融支持农业产业化发展的制约因素
(一)农业企业弱质性特征明显,吸纳信贷资金能力不强
一是企业核心竞争力弱,全市888家农产品加工企业中,年产值在500万元以上的规模加工企业仅115家,占13%。13家省级龙头企业2009年户均销售收入仅为湖南省220家省级龙头企业平均水平的四分之一。目前全市没有一家年销售收入过5亿元的农副产品加工企业,大部分农业企业仍然采取家庭作坊式生产。二是产品科技含量低,档次低。农产品加工企业绝大多数从事粗加工,高质量、高档次、精加工产品少,特别是具有影响力的品牌产品极少。三是主业不突出,竞争力不强。一些企业包括部分省级龙头企业的主业并不是农产品加工,而是房地产等;使原本不足的资金过度分散,主业难以做大做强。四是资金、人才缺乏,扩张力不强,发展后劲不足。企业管理和技术人才也严重缺乏,企业老总和员工基本上是由农民脱胎而来,没有经过正规的培训,管理能力、驾驭市场能力脆弱。五是企业内部治理结构不规范,没有建立企业制度和现代产权制度,管理人员大多为家族成员,企业产权不清。金融部门在充分考虑安全性、流动性、收益性的原则下,必然对产业初始阶段的企业谨小慎微,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对农业产业化发展的信贷投入。
(二)管理和激励机制滞后,信贷支持的积极性不高
目前,涉农金融机构都未建立与农村经济相适应,有利于推动创新的信贷管理和激励机制。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信贷人员严重缺乏。一般而言,银行为大企业服务以资本密集为支撑,为中小企业和农户服务则以劳动密集为支撑。农业银行虽然建立了“三农信贷中心”,但普遍缺少从事农户贷款的信贷营销人员。以涟源市为例,该市农业银行“三农”信贷人员只有6人,包括3名农村营业网点的主任和3名“三农信贷中心”客户经理,需要面对全市25万户农户,人均服务农户达4.1万户,远远超过了信贷人员的服务能力。农村信用社也同样存在类似的情况,信贷人员整日忙于日常性事务,很难有精力考虑创新等工作。二是严厉的责任追究制度束缚了信贷人员的创新积极性。金融机构对信贷风险的容忍度低,信贷人员从维护自身利益出发,宁愿选择“少作为”或“不作为”。如农业银行规定新放的小额农贷在第1年累放贷款的不良率不能超过1%,第2年贷款余额的不良率不能超过2%,达到了这一目标,信贷人员(包括调查人员、审批人员和贷后管理人员)可获得贷款利息收入4%的奖励。如果突破了这一标准,信贷人员就要被追究责任,并受到相应的经济和行政处罚;当信贷人员经手的贷款余额的不良率超过5%,审批人和经办的客户经理就必须停职收贷,停职收贷每人1年的经济损失达2-3万元。而农村信用社则实施包收责任制度,规定每发放1笔贷款必须在本社内部确定1名包收责任人,如果贷款本息正常收回,由联社对放贷信用社按利息收入的2.5%给予奖励,当贷款无法收回时,包收责任人需要承担15%的本金、20%的利息的偿还责任。这种奖励有限、责任追究严厉的管理制度,在很大程度上抑制了信贷人员的放贷积极性。
(三)农业保险发展滞后,信贷支农面临外部增信瓶颈
农业保险是稳定农业生产、保障经营者利益、降低信贷风险的有力手段。目前,娄底辖内水稻种植仅推广开展了政策性保险经营业务。由于该保险处于起步阶段,其保障能力相对较低,只赔偿损失的物化成本。对水稻自然灾害损失率在30%以下的,保险公司不予赔偿;水稻自然灾害造成损失率达到30%以上至70%时,按该作物生长阶段保额和实际损失计算赔偿;当实际损失达到70%以上时,保险公司按分段保额全额赔偿。即使全额赔偿,赔偿的最高限额每亩也只有240元。当农户因自然灾害绝收时,赔偿额不到实际损失的1/5。此外,商业性农业保险还由于缺乏政府推动而存在推进十分缓慢的问题,如娄底市林地投保率不到5%,严重偏低的投保率无法发挥保险的赈灾、保障功能,银信部门投放的林业贷款面临较大的自然灾害风险。
(四)生产要素流动性差,信贷支农面临抵押品处置难题
一是农村产权流转市场不健全、产权交易不规范。辖内产权流转以自发形式为主,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规范形式开展的产权交易少,从而使得土地经营权、林权很难依法成为贷款抵押担保物。二是缺乏专业评估机构,产权价值评估难。辖内县级林业部门具备森林资源评估资格证书的专业人员缺乏,不能出具符合林权抵押贷款要求的森林资源评估报告,林权评估价值难以得到商业银行的认可;而开展土地经营权评估的机构尚未建立,商业银行对土地经营权的真实价值无法认定。三是抵押物处置手续繁琐。如处置抵押林权,须办理砍伐指标、拍卖、变卖、诉讼等系列手续,处置程序复杂,导致贷款回收难度加大。
三、加大对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金融支持力度的对策思考
(一)做大做强农业产业化企业。按照“企业主导、市场拉动、龙头带动、政府推动”的思路,以工业化的理念发展农业企业,鼓励农业企业采取联合、兼并、重组等多种形式,着力培育一批生产规模大、产品附加值高、辐射带动作用强的外向型骨干企业。鼓励发展农业配套产业,带动基地建设,逐步形成集生产、加工、销售于一体的“一条龙”服务体系。鼓励农业企业加大技改资金投入力度,运用高新技术和先进适用技术改造传统农产品,大力发展精加工、深加工技术,增加附加值,延长产业链,提高企业的整体发展水平。引导农业龙头企业加强与大专院校、科研单位的科技协作,引进科技人才,建立科研机构,组织科技攻关,重点在保鲜、加工、包装上有新突破,开发新产品,实现新项目,提高开发创新能力。动员企业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引入现代化的管理机制,提高内部管理水平,增强对管理和技术人才的吸引力。
(二)完善农村金融信贷管理制度体系。一是改革商业银行授权授信方式。适当下放基层行社信贷审批权限,减少审批环节,简化信贷手续,加大涉农信贷支持范畴,建立科学、合理、符合新农村建设要求的授权授信机制。二是制定合理的信贷激励约束机制。改进信贷责任追究制度,将信贷员的权、责、利紧密挂钩,对信贷风险按“市场风险与责任风险”区别对待,建立合理的绩效考核机制,激励信贷员培植和挖掘新的涉农客户资源。
(三)建立健全集体土地使用权、林权抵押登记评估制度。比照城市房地产交易制度,尽快出台农村房地产抵(质)押登记规章制度,完善抵押登记办法;完善抵(质)押物流转平台,制定合理且具有操作性的流转管理条例,对转让条件、程序、价格、违约责任等重要问题进行规范,促进抵(质)押物的合理流转;建立专业评估机制,出台评估管理、技术规范等有关法规和业务准则;成立农村土地承包流转、林权交易服务中心,规范农村土地经营权、林权流转行为。
(四)加快农业保险市场发展。地方政府要逐步提高对农业保险的支持和补贴力度,引导和鼓励涉农保险机构丰富农村保险险种,完善农业保险体系,建立健全保护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农业保险机制,有效降低种养业的经营风险。
参考文献:
1、中国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课题组,金融支持湖南省农业产业化调查,《中国金融》2009年第8期;
2、彭宇文,对湖南省农业产业化发展的调查与思考,《农业经济》2009年第4期;
3、宫海鹏、胡胜德,农业政策性金融支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问题研究《哈尔滨商业大学学报》2010年第2期。
(作者单位:中国人民银行娄底市中心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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