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苦中作乐的资产管理公司

来源:用户上传      作者: 张士学

  在国外,许多国家政府都赋予了资产管理公司特殊的法律地位和准司法权,从而使资产管理公司债权具有了超越一般债权的特权,而我国却未给资产管理公司立法,常常使得资产管理公司在保全和追收国有资产上力不从心,捉襟见肘。
  
  眼下的资产管理公司早已揭下了神秘的面纱,已不再像刚成立时那样让人感到陌生。因为随着不良资产处置中出现了一些问题,资产管理公司日益为人们和媒体所瞩目,同时也面临着前所未有的舆论压力。资产管理公司临危受命,其工作的独特性和艰巨性,一开始就决定了他们将承受许多无法想象的重负和压力。为此,我们不妨换个角度解读资产管理公司,或许能得到一些新的认识。
  
  资产管理公司需客观评价
  
  要换个角度解读资产管理公司,首先需了解一下它们当时成立的特殊背景。众所周知,银行业不良资产问题,曾是世界上许多国家政府都感到十分棘手和头疼的问题。国际金融社会普遍认为,当银行业的不良资产超过总资产的15%时,必须借助于专门机构,实施专业化处置。关于这一点,我们可以从近邻韩国、泰国、马来西亚、日本等国家在金融危机后处置银行业不良资产的方式中找到答案,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我国政府决心成立资产管理公司。因此,我国资产管理公司的诞生具有紧迫性和鲜明的时代意义。
  但必须承认的是,由于各方面的准备并不充分,我国的资产管理公司一开始就面临许多“先天不足”――包括法律、政策、理论、人才等。正因为如此,就决定了资产管理公司只能在实践中探索,并通过不断实践修正运行中出现的各种偏差。从去年开始,国家审计署对四大资产管理公司进行了审计,根据公布的审计结果来看,目前四大资产管理公司在资产剥离、收购、管理和处置等环节均存在不尽如人意的地方,然而笔者并不是有意为资产管理公司开脱,而只是想说明在现有的条件下,它们出现一些问题有其必然性。当然,对存在的这些问题应该客观地、实事求是的对待和分析,资产管理公司也应该正视这些问题,并且要认真对待和坚决纠正,尤其是对那些导致国有资产流失的案件,要从严从快查处。
  
  对资产管理要求不能太高
  
  此外,要理性对待资产管理公司处置损失问题,有必要对不良资产进行一些描述和分析。
  银行不良资产是对那些借款人违约、还款期较长、借款人还款不确定性增加、银行潜在风险增加的贷款的统称。按照国际通行的贷款五级分类方法,一般地讲,可疑和损失两类资产都可以认定为不良资产,其中,可疑类贷款的特征标准是:逾期180天以上;借款人处于停产、半停产状态借款人已资不抵债;银行已诉诸法律未收回贷款等。损失类贷款的特征标准是:逾期1年以上;借款人和担保人经依法宣告破产,进行清偿后,未能还清的贷款;生产单位的经营活动虽未停止,但产品毫无市场,企业资不抵债,亏损严重并濒临倒闭,且政府不予救助,经确认无法还清的贷款等。但是,资产管理公司除当年接收的1.4万亿元不良资产以来,其随后接受的不良资产已远远超过了上述两类贷款的标准,而且许多都是20―30年前发生的。它们接收后曾按财政部要求进行过调查分类,其中信用贷款占70%,并且有40%多属于呆账。而另外一家资产管理公司接收的八成多为信用和无效担保贷款,账面呆账和事实呆账合计达65%以上,大量的资产已经“空洞化”。试想,按照金融企业财务制度要求,那些不良贷款特别是损失类贷款,都是可以计入成本冲销的。
  但是,从资产管理公司处置不良资产开始,它们就一直面临着贱卖国有资产的诘难。当然,如果只从四大资产管理公司报出的成绩单上看,这种批评也不无道理。因为从2004年至今,四大资产管理公司累计处置不良资产账面价值仅为9404亿元,累计回收现金(不含回收资产和债转股)1370亿元,现金回收率仅为17.8%。
  其实,不良资产还有一个名词叫“坏账”。所以说资产管理公司是一家坏账清理机构也是可以的。如果按照国际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的规定,银行业的坏账应该通过计提坏账准备金及时冲销。我国财政部也明确规定了银行业信贷资产风险拨备(即坏账准备金)比率,按五级分类要求,关注类贷款为2%,次级类贷款为25%,可疑类贷款为50%,损失类贷款为100%。风险拨备是进成本的,因为这些拨备资金要冲销不良资产损失。显然,这对财务稳健的银行是没有问题的,而对财务拮据的银行则无疑是一个很大的压力。这也正是我国国有银行的“软肋”。因为我国国有银行在一个相当长的时期内,一直是国有企业的主要资金供应者,加之承担了大量的以维护社会稳定为目的的非赢利性业务,所积累的不良资产已远远超过了自身的消化能力。这也正是国家成立四大资产管理公司专门处置不良资产的原因。而且即使如此,它们在运作中也仍然要考虑经济政治和社会道义等多重目标。因为在处置不良资产背后,牵扯着太多的政治经济和社会问题(如企业职工安置和社会稳定等)。当我们面对几十年累积形成的历史遗留问题.面对如此低劣的资产、如此复杂的社会环境和背景,又能对它们提出多高的要求呢?
  所以,笔者认为,在资产处置损失上,我们一定要理性对待。当然,理性对待也并不是说不要一个监督与考核标准。其实,对它们的工作和回收水平国家早就有要求。银监会已经制订了《金融不良资产处置尽职指引》,财政部也早就根据不良资产实际情况制订了《资产处置回收目标考核责任制》。
  
  资产管理公司也是“弱势群体”
  
  相对于银行业,证券业,还是有保险业以及信托租赁、投资基金等,资产管理公司在当今金融产业中,应该说是一个“弱势群体”。
  从法制上讲,随着现代市场经济的逐步演进,经济金融的法制化进程也明显加快,先后出台了《中国人民银行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商业银行法》、《证券法》、《保险法》、《信托法》、《证券投资基金法》等等。但是,唯独作为代表国家处置银行业不良资产的“追债机构”――资产管理公司,只有一部行政法规层次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条例》,而且还是在经过一年多的探索之后才出台的。
  实际上,资产管理公司代表国家清理银行坏账,最终要动用公共资源,也就是说最后收不回来的钱,都要花每个纳税人的血汗钱来填充。按理说,它们是最需要法律保护的了,而且最需要有一部专门法律来依法调整和规范它们与各方面的关系。然而,迄今为止,对它们的立法问题还远远没有纳入议事日程。
  然而,在国外,许多国家政府都赋予了资产管理公司特殊的法律地位和准司法权,从而使资产管理公司债权具有了超越一般债权的特权,资产管理公司代表国家追债时也就具有了特殊的权力。而我国却未给资产管理公司立法,虽然2000年11月颁布了一个《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条例》,但也是它们成立一年多以后才出台的,而且只是一部行政性法规。作为行政性法规,无法解决不良资产处置过程中的一系列法律问题,无法依法调整它们与债务人以及其他各方面的关系,当然,也就更无法树立它们作为国有债权人的权威了。
  正因为如此,才使得资产管理公司在保全和追收国有资产上,常常是力不从心,捉襟见肘,而逃废资产管理公司债务的问题也随处可见。加之它们代表的是国家利益,与地方利益也存在着矛盾,因而也常常受到地方政府的行政干预,许多地方政府甚至直接干预司法部门办案。
  说它们是弱势群体,我们还可以从另一个方面来印证,这就是资产管理公司在当今的金融产业中被边缘化的问题。因为它们的工作虽然也具有金融业务的特征,但更多地却是在代表国家清理银行坏账。加之处置不良资产的阶段性特征,资产管理公司的市场定位一直模糊不清。如果它们真的只是在我国金融发展史上充当“过客”,完成不良资产处置以后就关闭清盘,也就无话可说了。然而,从目前情况看,管理层似乎并没有想在它们处置完不良资产后就关门大吉,而是想要它们在金融市场上向商业化转型发展。问题就在这里如果真要让其继续发展,那么它们发展的主营业务是什么?在当今的金融市场上,哪一方领地、哪一块业务、哪一杯羹,是属于资产管理公司?却并没有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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