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衍生金融工具会计确认与计量问题探讨

来源:用户上传      作者: 方生奎

  [摘 要]本文从国际、国内对衍生金融工具的确认与计量进行分析探讨,阐述我国的衍生金融工具会计确认与计量存在的问题,对我国衍生金融会计准则的顺利实施提出可行性建议。
  [关键词] 衍生金融工具 会计确认 会计计量
  
  一、衍生金融工具的会计学定义
  美国FAS133《衍生工具和套期活动的会计处理》中把衍生金融工具界定为同时具有如下三个特征的金融工具或其他合约:有一个或多个标的,且有一个或多个名义金额或支付条款,这些因素决定了结算条款,以及在某些情况下是否需要进行结算;无需初始净投资,或与对市场条件具有类似效应的其他类型的合约相比,所要求的初始净投资相对要少;要求或允许净额结算,或能容易借助合约之外的方式进行净额结算,或一交割资产的方式使得资产接受方的结算后果类似于净额结算。
  我国《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对金融资产的定义是指具有下列特征的金融工具会同其它合同;其价值随着特定利率、金融工具价格、商品价格、汇率、价格指数、费率指数、信用等级、信用指数或其他类似变量的变动而变动变量是非金融变量的,该变量与合同的任何一方不存在特定关系;不要求初始净投资,或与对市场情况变化有类似反映的其他类型合同相比,要求很少的初始净投资;在未来某一日期结算。衍生金融工具包括远期合同、期货合同、互换、期权,以及具有远期合同、期货合同、互换、期权中一种或一种以上特征的工具。
  我国对衍生金融工具的定义与国际会计准则一致。两种对衍生金融工具的定义中,其前两个特性相同,即“具有标的”和“不需要初始净投资”,而这两个特性能够确保衍生金融工具具有衍生性和杠杆性。
  二、衍生金融工具的特点
  1.契约性
  衍生金融工具的产生以合约为基础,合约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在签订合约之日起便基本确定,不需要或只需要少量初始净投资,而交易却要在将来某一时刻才能履行或完成。
  2.收益的不确定性
  衍生金融工具所产生的收益,来自标的物价值的变动,即约定价格与实际价格的差额,将随着未来利率、证券价格、商品价格、汇率或相应的指数变动而变动。
  3.财务杠杆作用
  在运用衍生金融工具进行交易时,只需按规定交纳较低的佣金或保证金,就可以从事大宗交易,以小博大。投资者只需要动用少量的资金便能控制大量的资源,一旦实际的变动趋势与交易者预测的相一致,即可获得丰厚的收益。但是,伴随巨大收益的是巨大的风险,一旦预测有误,出现金融风险,就可能使投资者遭受严重的损失,甚至危机整个金融市场的稳定。
  4.虚拟性
  虚拟性是指金融衍生工具所具有的独立于实物运动之外、却能给金融衍生工具持有者带来一定收入的特性。金融衍生工具只是代表着权利与义务的一纸契约,脱离了实物交易过程,独立于实物交易之外。
  5.灵活性
  金融衍生产品种类繁多,可以根据客户所要求的时间、金额、杠杆比率、价格、风险级别等参数进行设计,让其达到充分保值避险等目的。然而,由此造成这些金融衍生产品难以在市场上转让,故其流动性风险也极大。
  三、衍生金融工具会计确认问题的探讨
  由于衍生金融工具在国家金融市场上价格波动剧烈,因此衍生金融工具在初始确认时确定的价值并不能提供完全相关的信息,而是要在合约持有期间定期地对其进行再确认,重新计量其公允价值,从而使财务报表中反映的衍生金融工具的信息更客观、真实。在具体的过程中要经过初始确认、再确认、终止确认三个阶段。
  1.初始确认
  IASC的确认标准认为,当且仅当成为金融工具合约条款的一方时,企业应在资产负债表上确认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这也是因为,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合约签订时,与其相关的未来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或流出企业,所以此时确认资产或负债是合理的。
  我国2006年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中规定,企业成为金融工具合同的一方时,应当确认一项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这是惟一的初始确认标准。按照新准则的初始确认标准,初始确认的定时问题解决之道是“成为金融工具合同的一方时”。因为,在金融工具合同签订的时候,企业已经成为了合同的一方,因此,应该在此时进行初始确认。
  2.后续确认
  即是对已经经过初始确认的衍生金融工具的价值变动的再确认。由于合约签订到未来的交易之间有一较长的时滞,在这段时间,汇率和价格等诸多因素的变动,会引发公允价值“量”的变动,因此有必要进行再确认。对此,IASC规定,所有因金融资产和负债的价值变动而产生的利得都应在当期确认为损益。
  3.终止确认
  终止确认是针对合同权利和义务的终止而言的,就金融资产来说,当企业不再拥有构成金融资产的全部或部分合约权利或失去了对构成金融资产的全部或者部分合约权利的控制时,应该将金融资产或其一部分从资产负债表中转出,这就是金融资产的终止确认。
  FASB和IASC二者在金融资产的终止确认标准上,观点基本相同。只在以下方面出现了分歧:①FAS125考虑到金融资产转让方破产清算时的情况,即使破产了,如果在法律上转让方还没有与转让资产分离,那么不能终止确认该资产。而IAS39没有要求这点。②对于金融资产出让方如果没有权利或不能回购已转让的那项资产,IASC39规定可以终止确认,该转让属于销售交易,而SFAS125是不允许终止确认的。
  我国新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中的“金融工具确认”部分,明确了金融工具终止确认的条件,即当金融资产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终止确认:①收取该金融现金流量的合同权利终止;②该金融资产已转移,且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规定的金融资产终止确认条件。
  终止确认,是指将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从企业的账户和资产负债表内予以转销。金融负债的现时义务全部或部分已解除时,才能终止确认该金融负债或其一部分。
  四、衍生金融工具会计计量问题的探讨
  1.衍生金融工具的初始计量
  我国《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第三十条,企业初始确认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应当按照公允价值计量。对于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相关交易费用应当直接计入当期损益;对于其他类别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相关交易费用应当计入初始确认金额。
  IAS39规范了金融工具的初始计量。对于初始计量而言,就是“当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初始确认时,企业应该以其成本进行计量。对金融资产而言,所谓成本是指放弃的对价的公允价值;对于金融负债而言,所谓成本是指收到的对价的公允价值。同时,交易费用也应该计入各项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的成本。”这里的交易费用主要包括:支付给代理商、顾问、经销商和自营商的手续费和佣金;监管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征收的款项;证券交易税。
  需要补充的是,如果被套期确定承诺或预期交易导致衍生金融资产、衍生金融负债的确认,则应该把在权益中确认了的套期损益记入确定承诺或预期交易真正发生时所确认的资产负债中,形成资产负债的初始计量价值。
  2.衍生金融工具的后续计量
  我国会计准则第三十四条规定:“企业因持有意图或能力发生改变,使某项投资不再适合为持有至到期投资的,应当将其重分类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并以公允价值进行后续计量。”
  《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所规定的后续计量是以金融工具分类为基础的。按照新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衍生金融工具应当按公允价值进行初始计量,除非有确凿依据被指定为套期工具,否则应按公允价值进行后续计量,已实现和未实现的收益或损失均确认为当期损益。公允价值是衍生金融工具惟一相关的计量属性。

  综合国际上观点,对三种类型的衍生金融工具,认为其会计处理也应该分为如下三种情况:
  (1)对于打算长期持有至到期的衍生金融工具,则可视管理层意图决定在财务报表日以初始确认时的公允价值入账,不进行后续确认和计量,这其实是一种类似历史成本计量属性。
  (2)对于不构成套期关系组成部分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变动后要调整其账面价值,对由于重新计量至公允价值形成的利得或损失,应计入当期的净利润或亏损。
  (3)对于构成套期关系的金融资产,其处理按照套期会计规定。衍生金融工具一般作为套期工具出现,其后续计量方法分为以下几种情况:①如果是公允价值套期,则按照以下方法处理:以公允价值重新计量套期工具形成的利得或损失立即在净利润或亏损中确认;可归属于被套期风险的被套期项目的利得或损失,应调整被套期项目的账面价值,并立即在净利润或亏损中予以确认。在这点上,不区分套期的有效性与无效性。②如果是现金流量套期,则按照以下方法处理:确定是有效套期的那部分套期工具的利得或损失,应通过权益变动表直接在权益中确认;无效部分,套期工具是衍生金融工具的,立即计入净利润。③在国外实体净投资的套期按类似于现金流量套期的处理原则核算。
  作者认为衍生金融工具计量属性的选择,应根据企业管理当局持有金融工具的目的和意图,因而大多数衍生金融工具的后续计量可以也应该采取报告日的公允价值进行计量。
  五、我国衍生金融工具发展中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1.我国衍生金融工具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由于我国金融衍生品起步较晚,金融衍生品市场还处于初级阶段,相关法规体系建设不完善、监管体系建设不健全。我国现行的与金融衍生品有关的法规,基本上都是各监管机构针对具体的衍生产品指定的,缺乏统一的金融衍生品监管法律,缺乏衍生品交易和风险管理的相关指引,不能适应金融衍生品市场发展的需要,尤其不能有效应对金融衍生品风险具有跨系统、跨部门蔓延的特性。
  在衍生金融工具的会计实务方面,新准则的颁布使其有可以遵照的依据。但新准则的一些规定也存在问题,如由于现行的公允价值缺乏参考标准,相关法律法规尚不配套,会计人员的素质不高,职业判断能力差,所以新准则采用了混合计量属性。不同计量属性的应用,影响了财务报告的可比性,不利于会计信息使用者的决策。
  2.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的建议
  (1)要加强金融衍生品市场监管法律法规体系建设。一是要制定统一的金融衍生品市场交易监管,作为金融衍生品市场监督管理的总体框架,统一规范市场参与者的行为,明确政府监督机构、行业自律组织和交易所的职责和权利;二是要在统一的市场交易法规框架下,针对不同种类的金融衍生品分别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适应不同衍生产品的个性化特征。
  (2)加大技术开力度,引进先进的评估手段。企业应加快公允价值、产品定价模型等系统的开发建设、相关历史数据以及市场信息的搜集与整理。同时应当努力学习国外已有的先进经验,充分引进先进的技术,特别是采用数据仓库和数据挖掘技术,建立涵盖全部业务和管理信息的数据库平台。
  (3)加强对从业人员的技术和职业道德培训。企业会计准则对会计人员的素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企业应当认真学习和分析新准则的变化和要求,有针对性地加强会计人员衍生金融工具核算的知识,使会计人员能迅速掌握衍生金融工具会计准则的精髓及金融衍生工具相关的估价模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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