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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机关全责征收社会保险费模式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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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社会保险费征缴是否具有制度性、规范性、科学性,直接决定社会保险费征缴的质量与效率,与社会保障基金的募集密切相关,同时影响着群众对相关政府部门的满意程度。就我国的现状而言,在社会保险费征缴这一块,始终存在着税务机关与社保经办机构之间的争执,并且迁延多年,未有定论。深入社会保险费征缴的模式来看,“费改税”的改革是其大的趋势,从这个角度来说,应以创新的手段,建立由税务机关统一征收社会保险费的征缴模式。
  关键词:社会保险;统一征收;改革;创新
  一、我国社会保险费征收的现状
  从世界范围来看,社会保险费的征缴模式大抵可以微分统一征缴、代理征缴、混合征缴三种模式。而我国的社会保险费征缴模式既非统一征缴,也非代理征缴,更非混合征缴,而是建立在国家立法层面上,税务机关与社会保障机构共同征收的机制,所以不能称之为统一征缴。而在全国范围内,由于区域情况不尽相同,部分地域明确了税务机关的征缴权,属于征缴,而尚未明确的地区,则属于代征,也正是由于这种不同区域的区别,所以也不能统称为代征。那么从混合征收的模式来考虑,国际范围内采取混征的国家都有着较为清晰而明确的规定,而我国在社会保险费的征收之上则充分放权于地方政府,导致不同省市的征收模式不尽相同,也不能称之为混征。
  其次,从我国社会保险费征缴的主体以及具体方式来看,尚存在着许多不合理的地方,首先是征收主体方面的不统一,不同省市区域均由不同的政府部门负责社会保险费用的征缴。其次是部分省市区域内负责征缴社会保险费用的政府部门,未能做到“五险统征”,继而出现不同部门征收不同款项的怪象,极大影响了群众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体验与热情。最后在税务机构负责统征的区域内,也存在着社会保险费用征缴的“全责”与“非全责”,即费用征收与责任划分的问题。负责“全责”征收的税务部门对社会保险征缴工作中的一切事宜进行负责,而非“全责”征收的税务部门仅仅是负责社会保险费用的征缴与检查而已。
  二、税务机关全责征收社会保险费模式探讨
  (一)税务机关全责征收社会保险费必要性
  从我国社会实际分析,由税务机关全责征收社会保险费是目前社会保险各主体之间的必然趋势。从征缴模式上来说,实行税务机关全责征收社会保险费之后,可以建立以企业单位或个人自行申报的缴费制度,便于税务机关统计申报数,作为征缴社会保险费的依据,如果参保企业单位或个人在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过程中出现任何问题,均可对申报主体进行追责。
  从这个层面来说,实行税务机关全责征收社会保险费,既可以明确征缴双方的责任,同时也增强了群众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体验,使得税务机关与社保部门能够各尽其责,最大程度的提高行政效率。
  税务机关全责征收社会保险费也是对社会保险费征缴体制的完善。由税务机关全责征收社会保险费,可以实现社会保险费征缴的规范化管理,同时促进社会保障资金收取、支出、管理、利用四个方面的秩序化、制度化、合理化,进一步推动我国社会保险费征缴体制的创新与改革。此外,税务机关全责征收社会保险费,极大的减轻了社会保险机构的工作量,能够保证社会保险机构将足够的精力投入到社会保险费的管理运用之上。
  (二)税务机关全责征收社会保险费可行性
  从某种意义上来说,社会保险费具有一定的税务性质,这也为税务机关全责征收社会保险费提供了一定的思路。税务机关自身的优势,也为全责征收社会保险费提供了基础,在全国范围内已有二十余个省、市、区实行税务机构征收社保费,在这些区域内,社会保险费的征缴率与征缴总量均大幅提高,这也为税务机关全责征收社会保险费的探索提供了强大的支撑与依据。
  从实际情况出发,广东省早在2005年便已在实行由税务机关全责征收社会保险费的工作模式,将社会保险费用的征缴从社会保障部门中分离出来,交由税务机构全权负责,实现了社会保险费用收、支的独立运行。广东省还率先建立了企业单位或个人自行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制度,并优化稽查管控措施,深化了企业单位与个人的社会保险意识,明确社会保险费征缴双方的责任与基本关系,极大的提高了社会保险费征缴的效率与质量。综上所述,由税务机关全责征收社会保险费的模式是可行的。
  三、税务机关全责征收社会保险费模式几点建议
  社会保险费用征缴模式是否科学规范,直接决定了社会保险费用征缴的质量与效率,同时也是社会保障资金募集的重要保证,直接影响着群众对于政府部门管理的满意度。
  综合以上条件来说,社会保险费征缴模式的改革与创新必须从这五个方面进行深入:一是提高社会保险费用的征缴率、二是降低社會保险费用征缴的成本、三是扩大社会保险的覆盖率、四是保障社会保险费用的安全、五是明确征缴双方的责任关系,提高群众缴纳社会保险费用的体验。
  建立以税务机关全责征收社会保险费用的模式,有利于以上几个方面的实现,提高社会保险费用征缴的权威与刚性;税务机关征缴社会保险费用可建立“税费一体化”的基本模式,以便提高征缴工作效率;税务机关应当完善社会保险费用征缴的管理方式,提高征缴工作的质量;税务机关应广泛利用计算机信息技术,实现社会保险征缴的信息化管理运营;
  结束语:
  总而言之,就我国的实际情况而言,由税务机构全责征缴社会保险费用已是趋势所向,它能够有效的改变我国社会保险费用征缴工作混乱的局面,使社会保险费用的征缴工作趋于科学、规范、秩序,减轻社会保障部门工作压力的同时,有效提高社会保险费用的征缴率与覆盖率,降低征缴工作成本,有效推动我国社会保险费用征缴工作的创新与改革。
  参考文献:
  [1]朱为群,李菁菁.税务部门统一征收社会保险费的效率和公平探讨[J].税务研究,2017(12):10-14.
  [2]彭雪梅,刘阳,林辉.征收机构是否会影响社会保险费的征收效果?——基于社保经办和地方税务征收效果的实证研究[J].管理世界,2015(06):63-71.
  [3]郑春荣,王聪.我国社会保险费的征管机构选择——基于地税部门行政成本的视角[J].财经研究,2014,40(07):17-26.
  [4]王显和,宋智江,马宇翔.我国社会保险费征管模式效率分析与改革路径选择[J].税务研究,2014(05):74-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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