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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施工企业“营改增”后对外签订合同财税风险辨析及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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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自从我国在2016年5月1日开始在全国范围内推行营改增过后,同时也为各个领域的企业带来了新的挑战和机遇。其中建筑施工企业也同样如此。建筑施工企业也在税收政策以及财税风险方面的工作难度也大大增加。本文就从建筑施工企业对外签订合同的管理视角出发,分别阐述营改增过后,建筑施工企业面临的典型财税风险,并提出有针对性的规避措施,作为参考。
  关键词:建筑企业;营改增;财税风险;对策
  一、营改增过后建筑施工企业内部的财税风险类型概述
  营业税和增值税在计税依据、税率档次、税款计算办法和征纳管理要求等方面存在较大的不同之处,在实施营改增过后,同时也对建筑施工企业的进水方式及税款计算方法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也相应的增加了税率的档次。而且在实际操作中存在直接影响建筑施工企业的税负和成本的各种各样因素。因此,下面笔者就对建筑施工企业对外签订合同中的各类财税风险类型进行详細的阐述,并加以分析。
  (一)即使足额取得进项税额风险
  在营业税改增值税过程中,增值税所采取的是销项税减进项税额的计算办法,并且进项税额的高低直接和建筑施工企业最终赋税的高低息息相关。因此,在抵扣增值税过程中也就相继引发出了一系列对税额的竞争和控制,激化了建筑施工承包商、业主以及材料供应商三者之间的关系。因此各个建筑施工企业的承包商为进一步减轻自身税负负担,都开始了对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激烈竞争。导致竞争不断激化的主要原因,首先是建筑施工企业的性质不同于一般的企业,是属于劳动密集型企业,因此,人工成本在总成本中占据了较重的比例,然而人工成本在实际工作中则不符合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抵扣标准。其次,建筑施工工程中消耗的建筑材料数量和种类都较多,而现阶段我国建筑材料供应商大部分规模都较小,甚至有的是个人,因此,从严格上来说很难提供正经合法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而如果是税务机关代为开具,税率仅仅只有3%。最后,由于营改增的实施,相当一部分业主为追求更多的进项税额,而采取甲供材的方式来进行工程承包,在一定程度上又大大减少了进项税额。
  (二)发票合规性风险
  营改增的实施也更加严格限制了增值税发票的管理,同时也提高了相应的风险。首先,营改增过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相关违规操作被严格按照违反法律来进行处理,因此,一旦出现为自己或者其他人虚开等违规现象,都属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客观方面的四种表现,也将统一进行刑事处罚。第二,增值税发票的开具必须满足三流合一的管理要求。但是,结合现阶段建筑施工行业分包队伍实际情况来看,队伍的规模较小,管理的质量水平参差不齐,加之没有对增值税相关政策进行全方位的掌握,行业内部的转包和挂靠现象层出不穷。这明显难以满足以上的管理要求,相应的获得合法合规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能性有限。而一旦建筑施工企业无法通过正规渠道获取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是发票来源途径不合法不正规,就必须被迫转出进项税额,否则就无法抵扣进项税额,或者是引起相关的法律问题。
  (三)结算和支付风险
  营改增推行之前,工程单价(总额)和结算方式是建筑施工企业的集中关注点,企业在开具营业税发票的同学缴纳营业税。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又因为结算、支付和税务综合管理意识和能力的普遍缺乏。因此往往容易滋生部分工程项目自作主张由业主或者承包方代为缴扣营业税,从而避免建筑施工企业直接办理营业税纳税项目的现象发生。而在实施营改增过后,这种现象发生了根本的改变,建筑施工企业的结算和支付风险大幅度上升。首先,营改增过后的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有了变化,和相关发票开具的时间有一定的差距,并不完全相同。因此,如果建筑施工企业仍然使用以往的工作经验和惯用模式的固定思维来进行操作,结算开具发票放在申报增值税之前的话,相应的结算和支付风险将会大大增加,甚至面临相关的处罚。第二,在实际工作过程中,通常建筑施工企业是在业主办理结算业务过后才开具发票。而建筑施工企业收到的工程支付款由于业主还需要扣除一部分质保金,在我国执行营改增过后,建筑施工企业的申报纳税日期发生了改变,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在收款时间之前,在一定程度上加重了建筑施工企业的资金负担,也提升了潜在的资金支付风险几率。最后,受到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计算办法的限制,因此,建筑施工企业一旦向业主开具发票过后,增值税税款数目直接大幅度上涨的导火索就是不能及时办理相关款项,这也是导致建筑施工企业资金风险增加的重要原因之一。
  二、营改增过后建筑施工合财税风险防控措施
  营改增背景下的建筑施工行业税收筹划既有利又有弊,税收筹划的空间更大,但是也变得更为复杂。那么才能够如何科学有效的防范财税风险呢?笔者认为,从建筑施工签订的一系列合同作为明确规定和限制双方权利义务的有效文件出发,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建筑施工企业的详细纳税筹划方案,因此也能够转变为有效防范和管控财税风险的必要工具。
  (一)选择合适的合同主体
  在我国推行的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中明确规定到,增值税的计算方法包括了一般计税方法和简易计税方法两种。因此,建筑施工企业应当结合自身实际情况进行综合考量,分析比较不同合同的经济报价合理性,结合纳税筹划方案和进水方式等进行综合考虑,对比取得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的可能性大小,以期达到降低税负负担的目的。因此,建筑施工企业应当优先选择规模较小的那些人作为合适的合同主体。
  (二)审核对方的纳税主体资格
  首先,只有严格审核对方的纳税资格,才能够进一步管控和防范税务风险。针对普遍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建筑施工合同,应当严格审核对方提供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否具有正规途径和合法性,这一标准对于建筑施工企业的税负和成本带来不小的影响。同时,在签订相关合同时,应当特别要注意审核对方的纳税主体资格。首先,必须审核对方是否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否有效合法。第二,还应当注意合同规定的具体内容和对方的经营业务内容是否一致。最后还需要关注对方的纳税记录是否存在不良记录和违规操作等。
  (三)将税率不同的业务内容分别进行核算工作
  我国推行的营改增试点办法中明确规定到,纳税人在兼销售其他服务或者资产的同时,应当分别按照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来进行核算。如果在实际经营运作过程中出现多个不同税率合同的现象,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坚持不同税率的业务内容分别进行核算的原则,保证合同的具体内容详细明确,将结算方式以及单价数额等进行明确规定,真正做到风险合理防范。
  (四)明确价格和其他费用
  营改增过后,为避免交易过程中产生不必要的纠纷从而造成损失,建筑施工企业在签订合同时应当在合同里将定价、税额以及其他费用进行明确规定,加上适用的增值税税率。除此之外,还必须明确相关金额数目范围,能够有效杜绝由于定价模糊而导致的增值税,减轻税收压力。
  (五)明确结算办理和开具发票
  首先,应当通过结合纳税义务发生的认定条件来明确结算方式和受理时间,对办理相关流程和款项进行明确,对待相应的违规或者不合理的办理结算方式,必须明确指出。其次,为杜绝虚开发票,还应该将开具发票的时间放在结算阶段过后,有效降低相关财税风险。签订合同时将相关信息进行详细标注,保证纳税义务时间和发票开具时间统一。最后,分包合同应该注意和总包合同统一对应,保证发票获取的合理合法性。明确规定必要的义务和相关赔偿条款责任,将义务和权利相关联。
  三、结束语
  总而言之,在推行营改增过后,建筑施工企业不仅要着眼于大范围的税收筹划空间,还应当对由此可能带来的财税风险给予足够的辨析,继而主动制定应对措施,特别是在对外合同的管理上必须引起足够的关注,在相关结算办理以及增值税纳税发票开具等方面在合同中进行明确规定,保证在最大范围内减轻税负负担。
  参考文献:
  [1]冯仁忠.建筑施工企业在“营改增”后的税收风险与对策[J].当代经济,2016,07:86-87.
  [2]任海宁.营改增后企业涉税风险及应对措施[J].市场研究,2016,07:48-49.
  [3]李娜.建筑施工企业“营改增”后的税务管理[J].财务与会计,2016,10:43-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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