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集中统一监管试点对财务管理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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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经营性国有资产集中统一监管是党中央国务院深化体制机制改革的重大举措,是中央从战略角度和全局高度作出的重大决策,是以管资本为主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重要举措。财务管理是组织企业财务活动,处理财务关系的一项经济管理工作,涵盖企业人、财、物相关环节。集中统一监管科研事业单位所办一级企业,势必对财务管理活动产生重大的影响。为保障试点的顺利推进,文中初探其对财务管理的影响。
关键词:统一监管;科研事业单位;经营性国有资产;财务管理
一、背景和要求
(一)统一监管的背景
2018年7月“两办”印发《实施意见》,要求坚持以管资本为主加强国有资本监管,推进经营性国有资产集中统一监管,完善各类国有资产管理体制。从分类处理资产权属关系、对经营性国有资产实行集中统一监管、规范脱钩划转和资产处置工作程序、有关税收政策等方面提出要求。主要从妥善处理好资产、人员、经费等方面,切实维护有关方面合法权益,逐步实行统一监管的目标,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二)统一监管的要求
1.将脱钩划转企业纳入相关接受企业实施集中监管
接受划转的国有企业和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要加强对划入企业的管理,将划入企业统一纳入考核范围,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国有资产监管机构要按照有关规定加强监管,考虑企业上交收益和举办单位补贴的情况。
2.由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对部分保留企业实施集中监管
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和原主办单位对企业派出股权董事,通过规范的法人治理结构履职行权,形成分工明晰、各负其责的管理机制。原主办单位高校、科研院所的企业,国有资本收益除上交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外,由原主办单位享有;企业资产处置收益由原主办单位享有,企业以科技成果作价投资形成的股份或出资比例,其处置收益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对相关科技人员给予奖励或报酬后,由原主办单位享有,由于科学技术研究开发和成果转化相关工作;部门投资、运营公司不再享有这部分保留企业的资本收益权,主要根据资本运营效益情况获得中央财政奖励。
二、统一监管对科研事业单位经营性国有资产的影响
(一)根据业务相关性,分类企业
與单位科研工作开展、科技成果转化和科研服务相关的企业,予以部分保留;与科研事业无关的企业实行全部脱钩划转;对于文化类企业维持现行管理体制;“僵尸企业”、空壳企业等通过市场化方式处置。
(二)基于财务管理级次,梳理所办全级次控股企业
根据股权比例等归类控股企业、参股企业。通过统一监管系统报送企业信息,包括企业数量、企业资产,所有者权益、归母所有者权益、营业收入、利润总额、职工人数、主要业务等企业人、财、物的情况。
(三)通过投资平台管理下属企业
科研事业单位通过投资平台转化科技成果,并按统一监管的要求,合并控股企业财务数据,向中央或地方财政部门按时报送企业财务资产状况。国有资产监管部门,通过管理投资平台,管理全级次控股企业。
三、统一监管对所办企业财务管理的影响
(一)基于内部控制变动对财务管理的影响
1.有效内部环境的影响
统一监管过程中权力机构的变更,会对决策、执行机构的人员进行增减及调整,相应的影响公司的规章制度、议事规则等。企业应当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企业章程,建立规范的公司治理结构和议事规则,明确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在决策、执行、监督等方面的职责权限,形成科学有效的职责分工和制衡机制[1]。形成相互独立、全责明确、互相制衡的决策和管理架构。内部环境的调整,影响财务管理的模式,从分散管理变成集中统一监管。组织架构的调整,管理层理念的转变,从财务人员至财务制度均会相应的调整和完善。
2.全面信息与沟通的影响
信息关键控制点及控制措施的增加和调整,对信息系统的控制要求会更加严密和有效。管控级次和管控要求更加清晰和明确,企业根据内部控制要求,结合组织架构、业务范围、地域分布、技术能力等因素,制定信息系统,建设整体规划,优化管理流程,防范经营风险,提升企业现代化管理水平。要求从管理系统、业务系统、内部控制信息系统进行集成,形成企业整体的管控体系。
3.加强内部监督的影响
统一监管系统要求财务数据及时、准确、全面,从日常监督和专项监督两方面加强内部监督。日常监督,要求企业按月报送效益数据,按年保送预、决算数据,通过账面记录与实物资产的检查比较对资产的安全性进行持续监管。专项监管,主要从新设立企业、股权发生变动、企业增减资、兼并收购、利润分配、大额支付、关键岗位人员变动等“三重一大”事项,进行有针对性的监督检查。
(二)分类处理资产权属对企业财务管理的影响
脱钩划转与发展科研事业无关的企业,企业股权发生变更,理顺企业产权关系,明晰资产权属。包括企业基本情况、资产、债权债务、损失、并最终形成资产清查报告,移交资产、人员、债权债务给有关国有企业或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企业资产一般还需要第三方鉴证机构审计和评估,出具资产审计、评估报告。股权的变动,影响企业整个财务管理的过程,根据股东要求相应调整财务管理的模式,修订完善财务管理制度,并严格按资产清查的要求完善财务工作。
部分保留的企业,科研事业单位要清理核实企业资产、人员、债权债务等,并办理资本划转,通过企业章程明确集中监管股权及原主办单位股权股东具体职责。企业财务管理按监管股东的要求清理企业资产、债权债务,按月、年合并报送企业财务会计决算报表和预算报表,并及时填报企业债务情况表。财务管理要求更加合法、合规,并相应加强内部控制制度和流程管理。
实施市场化处置的企业,要妥善处理好人、财、物等各类问题。企业各类资产均严格分类、登记造册,特别债务清单需要逐条逐项清查。国有股权在市场化处置的过程中,完善资产评估流程和挂牌手续,严防国有资产的流失。
四、税收减免的影响
统一监管的过程中,科研事业单位对所办企业重组整合、划转、处置过程中,涉及资产评估增值、国有资产无偿划转等情况,符合相关政策规定的,财务部门应按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享受税收减免。例如:经营性国有资产划转的过程,会涉及企业所得税及印花税的减免手续办理;经营性国有资产处置的过程中,会涉及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印花税等税项的缴纳和减免等事项。
加强财务人员学习能力,强化政策的掌握和把控能力。建立良好的信息沟通渠道,及时解读相关税收优惠政策,按条款核定享受的权利和义务,并办理税收减免手续。
五、收入分配的影响
根据《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国家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转化科技成果所获得的收入全部留归本单位。”科技成果转让、授权所获得收入全部留归本单位,统一监管前后未发生变化。科技成果转化形成股权有一定的影响。统一监管后,科研事业单位只是保留原有股权中的一部分,按股权比例进行收益分配,留下的份额变少,纳入科研事业单位统一核算和管理的收入也变少。
六、总结
科研事业单位经营性国有资产的统一监管对单位本身和所属企业的财务管理均会产生一定的影响。国有资产集中统一监管,有利于在全国范围内提高国有资本的配置效率、有利于建立健全统一有效的国有资产管理法律法规体系,有利于完善企业财务管理制度体系。通过探索实现国有资产监管的全覆盖,防止经营性国有资产监管条块分割,为在更大范围优化配置资源、提高国有资本运行效率、加快资源整合和企业重组、培育具有核心竞争力的企业集团创造有利条件,实现国有资产“大资源、大配置、大效益”目标,做优做强做大国有企业[2]。让科研成果转化形成的经营性国有资产通过完善的财务管理方式实现保值增值,让科技成果更好的造福民生。
参考文献:
[1]宋琳.基于内部控制视角的企业财务管理研究[J].纳税,2018,12 (36):77-78.
[2]王勇.以改革创新精神不断完善各类国有资产管理体制[J].先锋队,2012 (35):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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