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新形势下区县审计机关审理工作中面临的问题及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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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审计监督已成为国家治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被赋予了更新、更高的责任和使命。审理工作是提升审计工作质量和水平的关键环节,在新形势下会有更重要的地位,也面临更多的矛盾和挑战。笔者结合自身审理工作实践,对当前区县审计机关审理工作面临的问题进行总结和分析,并对区县审计机关做好审理工作提出几点建议。
关键词:审理;区县审计机关;新形势
区县审计机关开展审理工作能有效保障审计质量,防范审计风险,党的十八大以来,各级审计机关需要适应新常态,践行新理念,更好履行审计监督职责,尤其是中央审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召开后,对审计监督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区县审计机关的审理工作在新的形势下,将面临着更多的问题和挑战,如何处理好这些矛盾,切实发挥审理工作的作用变得更加紧迫。
一、区县审计机关审理工作面临的问题
(一)审理机构、审理人员缺乏独立性
多数区县审计机关受审计资源和环境的限制,未单独设置审理机构和配备审理人员,审理机构一般设置在综合科室,除承担审理工作外,还需要承担计划、统计等工作。有的区县审计机关为缓解审计项目压力,安排审理人员参与一线审计工作,独立负责审计项目,造成这些审计项目无人审理,或由审理机构自己负责审理。一方面,区县审计机关审理工作本身已面临量大、时间紧的问题,审理人员从事其他工作会耗费大量精力,更难以专心于审计项目的审理,让审理工作流于形式,另一方面,审理人员对自己承担的审计项目进行审理,会严重影响审理工作的独立性,存在较大的审计风险。
(二)审理人员数量、能力不足
新形势下区县审计机关的审计项目数量逐年增加,审计涉及范围不断扩大,然而审理人员的数量和能力却不能与之相适应。一方面,审理人员数量过少,审理人员数量难以与审计项目数量相适应,另一方面,审理人员能力存在不足,区县审计机关除开展一般财政、财务收支审计外,还要在政府投资审计、自然资源等方面安排审计项目,而审理人员缺少对城乡建设、生态环境等方面的专业知识和经验,难以对这些审计项目适用的法律法规和标准、定性、处理等进行评价。
(三)混淆审理与复核的概念,扩大审理范围
《审计法实施条例》和《国家审计准则》中对复核和审理的实施主体、工作内容、意见表述方式有明确规定,但目前一些区县机关的审计人员仍习惯将“审理”称作“复核”,甚至审理人员对“审理”与“复核”的概念、内容以及侧重点认识模糊。第一,导致了审理人员在开展审理工作时,无法准确把握工作重点,扩大了审理的工作范围,承担了审计组、业务部门的复核工作,也承担了责任和风险。第二,容易产生审理机构承担审计项目质量控制最终责任和“话语权”的思想,增加了对审理工作的依赖性,弱化了审计项目组、业务部门复核人员的责任心,降低了审计复核质量。
(四)审理方式方法落后,同步参与程度不深
《国家审计准则》规定:“审理机构可以参加审计组与被审计单位交换意见的会议,或者向被审计单位和有关人员了解相关情况”,但受区县审计机关现有条件的限制,很难对审理的审计项目进行全过程跟踪。目前的审理工作主要是基于对审计案卷的检查,且审理介入时点较为滞后,审理发现的问题不能及时更正,因多数区县审计机关审理工作是在现场审计结束或审计报告被征求意见之后进行,若按照审理意见补充审计证据、修改审计报告、审计决定,将会增加审计的沟通、时间成本。
二、区县机关做好审理工作的几点建议
(一)提高对审理工作的重视程度,正确认识审理工作
第一,审理工作要得到区县审计机关领导干部的足够重视。审计审理是提高审计质量、防范审计风险的根本保证,区县审计机关领导干部要认识到做好审理工作的重要意义,强化审计质量意识,重视审理机构设置、审理人员配备、审理方法创新,将审计项目审理工作摆在机关工作的重要位置,作为区县审计机关的首要任务去抓。
第二,审计人员要正确认识审理工作。一方面,审理人员要对自身工作有正确认识,要通过学习、实践找准定位,正确处理管理、服务、监督的关系,勇于开拓创新,敢于承担责任,逐步树立审理工作的自信和威信。另一方面,审计组、业务部门要正确认识审理工作,要通过宣传教育,让审计组、业务部门对审理工作充分理解,努力营造审理人员与审计人员、审理机构与业务部门相互理解、密切配合的良好氛围。
(二)创新完善审理工作机制
1.整合资源,创新審理工作机制。第一,省级审计机关利用资源优势,加强对区县审计机关审理人员的培训力度,或采用抽调、轮岗的方式,对区县审计机关的审理人员进行实践锻炼,不断提高审理人员的工作能力,解决审理人员能力不足的问题。第二,省级机关利用人员优势,尝试向区县审计机关派驻人员,充实审理人员队伍,或选派业务骨干、相关领域专家,对区县审理工作中给予帮助、指导,解决审理人员数量不足的问题。
2.健全对审理工作的制度保障。一方面,要从规范审计权力运行的高度,对审理的概念、审理机构的设置、审理人员的选配进行重新界定,从法律的高度区分审理机构与其他机构的职责和权限,区分审理人员与审计人员的需求和责任,为审计机关顺利开展审理工作提供法制保障。另一方面,加快研究制定审理工作相关的实施细则和操作指南,细化审计项目审理的操作流程,提高审理工作的操作性。
(三)转变思路,创新审理工作方法
1.提前审理介入时点,推行全程跟踪式审理方式。第一,将审理工作介入时点前移,要提前了解审计实施方案,深入了解审计项目的目标、内容和方法,对审计项目质量控制中存在的风险进行评估,确定审理工作重点,有针对性的开展审理工作。第二,延长审计现场的审理时间,审理人员要深入审计一线,实地查看现场实物,查阅证据资料,记录重大问题,实时了解审计现场行为,掌握第一手审计信息。第三,加强与审计组的沟通交流,审理人员要参与审计组有关方案研究、审计进点、小组讨论、交换意见等会议,向被审计单位及有关人员了解情况,与审计组充分讨论,及时提出合理的意见和建议。
2.合理利用社会中介机构参与审理工作。一方面,可以通过招投标程序,选取的具备一定资格、数量专业技术人员直接参与审计项目的审理工作,充实审理人员队伍,弥补审理人员数量、专业知识方面的不足。另外,针对政策性强的特殊审计项目,在审理过程中,审计机关可以聘用各领域的专家提供专业的咨询服务,帮助审理人员对重要事项进行判断,提高审理工作的质量和效果。
3.强化审理成果运用。第一,要注重对审理中发现问题的分析、总结和归纳,积极与审计人员探讨问题产生的原因,对典型性、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及时进行通报,防止问题再次发生。第二,对审计中发现的同类问题的定性、法规的适用、处理处罚的尺度进行统一,防止因自由裁量权适用不当造成审计处理意见不一致,影响审计公信力。第三,要将审理结果作为审计机关考核审计人员、业务部门的重要指标,对问题多、屡查屡犯的审计人员、业务部门,要严肃追责问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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