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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个人分拆购付汇业务监管的思考与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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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近年来,随着个人外汇业务规模扩大以及银行个人外汇业务的办理渠道和方式的不断创新,境内个人通过分拆方式购汇并汇出境外逃避外汇监管的违规行为呈现增多趋势。“个人分拆购付汇”不仅扰乱了我国外汇市场秩序,使个人项下的资金成为异常资金跨境乃至“热钱”流出的的重要渠道。本文针对个人分拆购付汇行为的新现象,对遏制和防范个人在分拆购付汇上存在的缺陷与不足进行剖析,并在此基础上提出相应的对策建议。
  关键词:经常项目外汇管理 个人分拆购付汇管理 政策建议李毓芳
  近几年泉州外汇局在个人分拆购付汇监管中发现了一些具有代表性的个人分拆购付汇案例显示,个人项下购付汇层出不穷且于段日新月异变化多端,南以往单纯的“多对一”或“一对多”、简单的本地分拆购付汇、简单的单次资金链转划、小规模的分拆购付汇逐步转向“多对多、多层次、跨区域、大规模、欺瞒性、反侦察”的个人分拆购付汇方向演变。
  一、个人分拆购付汇目的
  随着当前国内外经济金融形势变化,人民币汇率双向波动加剧,个人分拆购汇行为屡禁不止,于段更加隐蔽,纵观近几年发现的个人分拆案件中个人分拆的主要目的:一是规避资本项日管理,在境外投资购买房地产;二是境内居民借以将境内资产转移出境;三是境内进出口企业借以支付境外货款或是资金回流充当出口货款;四是地下钱庄借以流出渠道。
  (一)分拆购付汇用于境外投资购房
  目前,境内个人资产配置外币化及境外投资用汇需求日益增长,境内个人赴港澳地区,以及美国、澳大利亚等同购房需求一直比较强烈。而境内个人境外购房属丁个人境外直接投资业务,需经外汇局审批,按现有规定境内居民境外购房用汇需求难以顺利实现。如境内个人洪某南和曾某珍两人以境内居民洪某莉等32人名義在泉州多家银行通过网上银行办理分拆购付汇,金额1238.6万港元(折合159.71万美元),购汇用途个人因私旅游,实际用途是在澳门购房。
  (二)分拆购付汇实现境内资产转移
  目前对境内个人对外财产转移的主体资格、一次性申请金额、分步汇出有具体的规定限制,办理财产转移于续提供的材料繁多。如境内个人庄某丽利用公司员T孙某阳等5人名义在通过中行台商投资区支行网上银行办理购付汇,每人每笔金额接近5万美元,购汇用途个人因私旅游,实际是境内继承财产转移汇出的个人分拆行为。
  (三)分拆购付汇资金回流至国内外贸公司
  日前企业出口收汇风险增加,企业出口逾期未核销金额同步增长。部分企业为了不影响出口退税,利用境内个人分拆购汇渠道汇出境外,然后从境外以出口收汇名义汇入企业,从而完成出口收汇和退税。如泉州外汇局发现当地两家银行出现个人通过网银大量集中分拆购付汇现象,笔数多、且每笔金额都接近等值5万美元。境内资金提供者分别为洪某河、陈某棉等57人,提供人民币资金合计9505.24万元用丁分拆购汇,调查发现通过个人项下分拆流出境外的资金又回流至境内某外贸公司。
  (四)分拆购汇涉嫌地下钱庄经营
  一些贪腐赃款和股市“热钱”、逃税、赌博等“灰色资金”为了不留下痕迹通过地下钱庄跨境流动,旺盛的市场需求也是地下钱庄屡打不绝的原因。如泉州外汇局发现建行系统2016年12月、2017年1月出现个人重大分拆购付汇嫌疑线索。有236人通过建行网银系统分拆购汇1793.3万美元,并通过建行网银系统汇往香港4个单位或个人账户,通过调查人民币资金来源判断,可能涉及地下钱庄的经营。
  三、个人分折购付汇新特性
  (一)有组织
  1.集中办卡同时申请网银业务。通常以为员工代发工资为由要求银行集中办卡并申请网银业务。泉州民生银行反映曾经分3天去客户公司为员工开卡,合计开卡68张。
  2.购、付汇共用一个IP地址由一个人操纵迹象明显。个人分拆购付汇案例中经常出现多人的购汇和付汇共用一个IP号的情况。建行泉州分行反映236个人通过建行网银分拆购付汇,其中19人IP号、18人IP号、16人IP号分别为同一地址等。
  3.购汇参与者地址涉及面广有被集中收集的嫌疑。如建行泉州分行反映发现的236人参与分拆购汇者的身份证地址涉及不同省份、不同地市。其中外省14人,四川省9人、安徽2人、重庆市1人、云南1人、陕西1人;省内异地7人,三明3人、漳州3人、南平1人。从泉州辖区购汇者215人分析,地点也分散,石狮132人、晋江51人、惠安10人、泉港9人、安溪5人、德化5人、南安1人、永春1人、鲤城1人。从购汇人的人民币账户看,部分购汇者的人民币账户开立时间都集中在2016年12月份,人民币账户的业务发牛笔数较少,在2016年12月、2017年1月发生购汇后就没有其他业务发生了。
  4.家庭性、老乡圈特点明显。从发现的个人分拆购付汇案件中经常可见个人购付汇者…现同村、同乡镇地址或同姓氏、同家族情况。操纵者一般不问客户身份,鼓励参与者以亲属带亲属、老乡带老乡的关系,扩大参与分拆者的队伍规模。
  (二)跨区域
  日前个人分拆购付汇均是通过网银办理,所以也极大地方便了个人项下的异地购付汇,本省异地或是省外个人分拆购付汇的现象也越来越突出。如泉州外汇局近期发现的人民币资金提供者由深圳划转到泉州、由宁夏划转到泉州、南漳州划转到石狮,由泉州划转到厦门,由石狮划转到泉州等多起跨区域的个人分拆购付汇现象。此类分拆行为的出现,已经不再是单纯分拆行为,或涉及更深层的地下钱庄交易或洗钱活动。
  (三)多对多
  以往的案件中常以“一对多或多对一”的方式出现,但现在发现的个人分拆多表现在境外收款人或境内资金归集人不再是同一人,而是多人。如泉州建行反映的所涉及购汇人共236人,分别在泉州、石狮、晋江、南安、惠安、永春等地购汇。主要的境外收款人5人, “多对多”个人分拆购付汇交易使得分拆购付汇案件显得更为隐蔽。   (四)多层次
  从发现的案例中分析,人民币资金的链接已不再是单纯的单对单链接,更多体现多层次划转多层次链接。笔者曾发现一笔个人分拆购汇者的人民币资金来源经过5于,最终才到其帐户用丁购汇。为了规避监管部门的监管,操纵者不惜采用多层次的于法来掩盖真正的幕后者。
  (五)欺瞒性
  从发现的案例中普遍存在假借名义的分拆,分拆的行为主体几乎无一例外地以“因私旅游…‘商务考察”等作为购汇的资金去向而隐藏了购汇的真实用途。
  (六)反侦察
  随着地下钱庄日益猖獗,资金规模日益膨胀,操纵者在这条犯法的冒险通道上也培养出一套谨慎操作与反侦察的于法。泉州建行反映曾发现部份购汇人在购汇之前先支付2美元给人民币资金提供者,在确保购汇者帐户畅通的情况下,人民币资金提供者才会将大额的人民币资金划转给购汇者。购汇人账户转账支付人民币2元主要是测试购汇账户是否被监控,汇路是否畅通。可见幕后操作者分拆交易于段熟练,具备很强的反侦察能力。
  四、个人分拆购付汇业务监管的思考
  (一)网上银行监管不力成为个人分拆购付汇的渠道与工具
  个人通过电子渠道办理业务,很大程度得到了便利,也带来了一些问题。如发现的案件中均通过网上银行实现操作。对各种“多对一、一对多、多对多”等现象网上银行未能及时提示并予阻止,使得购汇个人得以顺利完成分拆结售汇,经办银行也未能及时发现并予拒绝办理,说明网上银行功能不够完善,沦落为分拆结售汇的工具。
  (二)购汇银行与付汇申报行不一致削弱“一线”监管效力
  发现的案件中经常出现购汇行与付汇行不再同一家银行或跨地区银行办理的现象,业务连贯性出现脱节,前后于之间彼此不清楚狀况,如付汇行不能清楚了解购汇人的基本信息,不利于发现问题也不易引起银行警惕,削弱“一线”的监管效力。
  (三)个人外汇管理政策存在漏洞
  一是个人分拆监测模块滞后。外汇管理局个人外汇监测系统是按季进行筛查,如1月份发生个人分拆行为要在4月份以后才能向银行推送分拆信息,并依次进行核查反馈,故存在一定滞后。二是人民币资金的归集者和提供者被列入“关注名单”,并不影响其人民币资金的划转,人民币资金的归集者和提供者可以源源不断寻找新的参与者协助其继续进行分拆业务。
  (四)个人分拆核查取证难度大
  南丁分拆购付汇的涉案主体主要为个人,核查过程中常会妯现购汇者和人民币资金提供者联系不上、以多种理南推诿不配合调查等情况,在没有司法机关介入的情况下,外汇局对不配合的当事人缺乏制约于段。导致部分个人完全无视监管法规,对利用分拆逃避监管有恃无恐。
  (一)加强电子银行结售汇业务管理
  尽快规范个人通过电子银行进行跨境收支管理,建立电子银行自动甄别分拆行为发牛的功能和模块,明确银行履行电子银行结售汇业务真实性审核职责;外汇局适时在全国推广应用一些成功的银行网银监管系统。
  (二)加强和完善个人购付汇管理
  建议明确个人购付汇行为应在同机构办理并且购付汇申报归属要一致,避免跨行、跨地区办理所产生的监管漏洞。另在个人购汇申请书上应标明人民币购汇资金提供者及资金转帐情况,便于外汇局追朔实际分拆人。
  (三)进一步完善个人外汇管理政策
  一是缩短名单发布时间。根据实际,压缩银行信息反馈和发布时间,对外汇局所做的交易组筛查、信息推送、推送信息审核、名单发布等工作环节明确时间要求,加快分拆数据推送和名单发布频次,做到早发现、早处理、早防控。二是改进“关注名单”的制裁范围。根据2015年《进一步完善个人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日前外汇局对个人“关注名单”的监管措施为:“关注名单”内个人关注期限为列入“关注名单”的单年及之后连续2年。在关注期限内,“关注名单”内个人办理个人结售汇业务,应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有交易额的相关证明等材料在银行办理。也就是说对”关注名单“的个人只是在外汇结售汇业务上有所限制而对人民币业务照样办理。建议对关注名单的个人实行本外币一体化监管,限制外汇分拆行为参与个人办理部分人民币业务,如电子渠道资金划转等。
  (四)赋予外汇管理部门有效法律强制手段
  一是对于外汇分拆行为的组织者、资金提供者,对拒不配合外汇调查的个人,可申请冻结其相关银行账户;二是将参与外汇分拆行为且拒不配合调查的个人纳入人民银行征信系统;三是对确定为参与外汇分拆行为的重点关注个人,取消其至少三年的购、结汇额度,或限制其办理部分外汇业务。
  (五)适时放开个人资本项下外汇管理
  研判个人资本项下对外投资开放后对我国经济的影响程度和风险可控程度,稳步放开个人对外投资,减少分拆购汇发生。参考文献:【1】黄达.货币银行学【M】.成都:四川人民出版社19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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