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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社会网络的视角解读买办制度

来源:用户上传      作者: 胡胜强

  [摘要] 买办制度是我国近代最早的新式商业制度,它通过对传统的封闭性网络的嵌入,在现代市场体系缺位的情况下,解决了进入障碍和风险控制的问题。回顾这段商业制度史,对于当代商业制度的创新仍具有重大意义。
  [关键词] 买办制度 社会网络 信息 风险控制
  
  买办制度是近代中国一项独特的商业制度,它推动了我国新式商业的产生。以往对买办制度的研究多侧重于在政治维度下的讨论,缺乏对其内部信息机制和约束机制的深入剖析。本文结合当时的交易规则拟对买办制度做一经济解读。
  
  一
  
  在鸦片战争前,我国统一的国内市场远未形成,商品生产不发达,自给性自然经济占有主导地位,不存在新式的
  资本主义商业。价格机制调整分散的经济活动的作用有限,其作为市场交易中的通用语言的信息功能也无从发挥,人们无法依靠价格所传输的供求、生产和技术信息来指导交易行为,市场交换只是自然经济的一个微不足道的补充。
  这种市场状况直接制约了西方资本主义的渗透。而传统中国的社会结构及其型构的法权体系也对侵入的资本主义经济有着强烈的排异反应,体现着浓厚的家族主义和等级色彩的传统法律体系不能支撑起一种对称的权利义务格局,自愿平等的市场交易无法籍此开展。同时中国的社会结构又具有关系本位的特征,人们普遍重视的是亲族、乡里、朋友和熟人等关系网络。
  正是由于市场发育远不成熟,交易行为无法建立在非人格化的价格机制上,而只能置于或者说嵌入在社会结构中,交易大多发生在族人、亲朋、乡里和熟人等封闭和半封闭的网络中间,依赖于个人信誉、亲朋网络、乡里关系,以及私人友谊等社会机制来调节,交易信息和交易信用也都被锁闭在这些网络中。我们把这种个体间交易类型界定为一种建构在关系基础上的、弱替代性的、封闭性的、特殊主义取向的、人格化交易,它大大不同于资本主义抽象性基础上的、强替代性的、开放性的、普遍主义取向的、非人格化交易类型。
  
  二
  
  西方商业资本大规模侵入中国后发现,中国特殊的市场结构以及受社会结构制约的交易规则顽强地阻遏着他们进入初级市场。他们对中国市场状况、市场结构知之甚少,也不知道谁是可靠的交易对象,更不知道如何来鉴别交易对象的信用等级;并且大多数产品(例如茶、丝)的运销渠道掌握在以某种关系(地缘或血缘)为纽结的商帮手中,局外人绝难插手,更何况外商。概而言之,在通商过程中,西方商人没有办法直接嵌入到中国的商业网络中,也不能利用网络中的社会机制解决交易信息的提取、处理及相关的进入和风险控制问题,面临着高昂的交易费用。因此,惟有通过买办,才能嵌入到非经济的社会结构中,并充分利用交易网络中的社会资本来保障交易。
  通过嵌入,经济活动过程产生了信任,控制了各种内生的交易风险,并且获得了动员稀缺性资源的能力,这种能力即可定义为社会资本。科尔曼曾对社会网络和社会资本的经济性功能做过细致的分析,他认为,拥有比平均义务密度更高的社会结构的封闭性网络,一方面有助于信息的获取,同时也有助于对稀缺性资源的动员;另一方面,网络的封闭也会促进约束,降低在市场中人们信任他人的风险。从博弈论的角度看,封闭性的结构中存在着重复博弈,即使着眼长远也会强化彼此的信任。此外,从信息经济学的角度看,封闭性的结构由于强化了彼此之间的义务,沉淀着大量集体物品性质的社会资本,其会造成利益的外溢,可信的连坐性惩罚的威胁对结构中的成员较有约束力。
  在传统社会,由于生产力和技术条件的制约,封闭性的网络大量存在,并发挥了最为重大的影响,典型的如血缘宗族关系、地缘乡里关系,以及由此延展的商业史中的商业家族、商帮、会馆、地缘性的同业组织等,无疑这些封闭性的网络都具有以上的经济功能和性质。
  
  三
  
  外国商人希望通过买办嵌入封闭性网络。因此,雇佣买办,外商首先会要求其拥有便于交易的社会网络,可以作为局内人动员网络中的社会资本。而外国商人则为其提供条约制度的庇护及其他的一些便利。
  在买办制度早期,由于市场发育程度低和相关制度(例如外商内地权的限制)及社会结构的制约,洋行急需通过买办解决市场进入和市场扩大的问题。例如《宁州志・土产》记载,同治年间茶市兴盛,“客商麇集,西洋人亦时至,但非我族类,道路以目,留数日辄去”,显然,如果没有有力的买办协助,外商要进入交易网络是很困难。而且,长期以来一些华商商帮垄断了远距离贸易,一些主要商品供销市场都被这些商帮所控制。洋行只有通过对身居商业网络中的买办的社会资本的借用才能进入市场交易。例如在生丝集散地的浙江南浔,就有许多本地丝商凭借自身在生丝收购网络的地位而被雇为买办,据《南浔志》记载“南浔七里所产之丝尤著名,出产既富,经商上海者乃日众。与洋商交易,通语言者谓之通事;在洋行服务者谓之买办。镇上之人业此因而起家者亦正不少。”在外国航运公司的创立和运营过程中,外商更加明白买办的社会资本在市场扩大方面的重要意义。1872年,美商旗昌轮船公司的福士说“在取得情报和拉拢中国商人方面,怡和利用了唐景星……在这点上,我们处于劣势。”正是这位被称为沿海及长江各口华商“代表人物”的唐景星积聚的雄厚的社会资本,成为怡和轮船公司扩展业务的核心竞争力。
  因此在选择买办时,洋行要求他自己最好就是一个商人,是一个“面子大”、“有地位、有势力、与中国的商界有各种联系”的商人,是一个有影响的人而不止是奴仆和翻译。同时,洋行也支持买办自己做生意,洋行认为用这些方法建立的联系对洋行的营业常常是有用的。得到洋行支持并借助于条约制度提供商业便利的买办,其商业网络进一步扩大,洋行可资利用的买办的社会资本(例如面子)也逐渐积聚。在琼记洋行档案中提到了一个有趣的细节,一个“老买办”想返回琼记洋行继续充当买办,洋行的老板候德写道:“他的英语讲得并不怎么样,但是作为一个富人,并且是这个地方最老的买办之一,他‘面子大’”。(张仲礼,1987)毋庸质疑,洋行利用买办的大面子背后的雄厚的社会资本为其进入商业网络、保持商情的及时、准确提供诸多便利,同时可以较低的成本利用既有的渠道建立新的洋货进口和土货出口网络,必要时也可能解决其他的一些社会难题。
  此外,外商并不仅仅满足于借用商业网络中的社会资本。他们还通过各种办法希望嵌入到政治网络中获取高额利润,而拥有此项社会资本的人也成为他们追逐的对象。大买办吴调卿的例子就显著的反映了这一点,汇丰银行希望通过李鸿章借款给清政府以牟取高额利润,于是提拔安徽籍的吴调卿为天津分行买办,以便利用同乡关系接近李鸿章。
  外商在中国面临的问题并不仅仅是信息的获取、处理和交易网络的进入和扩大,风险的控制相对而言可能更为重要。在重视差序格局的中国社会中,外商始终是局外人,在无法获得现代市场取向的正式制度对其权利予以保障的情况下,他们只能通过买办嵌入到封闭的社会网络中,以求借用买办在该网络中的社会资本来保障信用。
  其中首先是保障买办的信用。针对这个问题,外商设计了正式的契约合同,并采取了一系列隐性制度。
  起初,洋行通过正式的保证书以及殷实的铺保、人保或者称为荐保来保障买办信用。1859年福州琼记洋行买办唐能的保单这样写道“立担保单人亚杨为因举荐唐能往福州隆顺行喝公司庄口承充买办,但行内事务或有亏空银两系担保人填还”。(聂宝璋,1985)保单中的担保人亚杨是琼记洋行在香港的买办,他担保唐能(即唐隆茂)充任福州琼记洋行买办。洋行通过买办之间的相互担保,并强化其连坐连带责任,利用买办之间存在着的封闭性的密网,加强对买办信用的监控。结合科尔曼提到的社会网络的两个功能,这种担保制度的优势有二,第一,洋行老板难以确知的买办的机会主义信息以及信用等级信息,对于同处一个封闭性网络中的其他买办是易得的;第二,通过负有连带责任,使被担保人的行为相对担保人具有外部性,直接激励担保人加强对其监督、制约,也为被担保人的不守信用行为增加了成本,即被担保人的机会主义行为可能要冒被逐出对本人极有价值的社会网络,并丧失使用社会资本的能力的风险。同时,买办之间的相互荐保又强化了买办关系网络的封闭性,形成了买办世家,买办家族和买办同乡网络,这又会进一步强化对买办信用的保障。
  后来,洋行又推行保证金制度,把保证金作为一种质押来约束买办的行为。当然,在实践中,往往两种制度配合使用。
  洋行也利用条约制度规定的特权来约束买办,买办合同一般都会向外国驻华领事馆备案,若有争执由外国领事裁决。而买办也会在条约制度的庇护下,享有较多的商业便利。例如子口半税等。
  洋行在确保买办信用的基础上,又依靠买办来进一步保障交易华商的信用。买办凭借沉淀在特定交易网络中的社会资本,发挥社会资本在信息获取、甑别及降低信用风险的优势,来对洋行保证交易华商的信用。通过这些制度设计,洋行构筑起了交易信用保障体系。
  直至19世纪70年代初,中国市场的发展仍然较为缓慢,西方资本主义对中国市场的控制尚未完成,中国市场还保持着很高的自足性。在经济生活中,商业网络依然嵌入在其他社会网络中,社会资本也具有较高的价值。交易活动中,拥有社会资本的买办具有明显的信息优势,有些洋行商品的成交,在买办未定价格以前,既不能买,也不能卖。同时,买办也利用封闭在个人网络中的商业关系增强自身和洋行的谈判力量,如当沙逊洋行想要斥退买办陈荫堂时,与陈关系密切的、实力雄厚的“潮州帮”威胁不再与沙逊交易,以至于沙逊欲辞陈而不能。这种状况一直持续到了20世纪初期我国市场发育取得初步进展时,市场交易规则在商品市场中逐渐取得了主导地位,社会资本在交易中的相对价格下降,才诱致买办制度也发生了重大的变化。
  
  四
  
  本文通过对早期买办制度的历史回顾,展示了经济转型中既有制度存量如何在缺乏现代市场支持的情况下对交易活动进行有效治理。在此过程中,传统的封闭型社会网络及其内蕴的社会资本发挥了信息机制和信用保障机制的作用,解决了成熟的市场机制和健全的法权体系缺位导致的交易障碍问题。这段历史也启示我们,在经济转轨过程中,传统的制度存量(尤其是非正式的制度存量)有时可以发挥建设性的“代偿”功能。因此,我们当审慎对待当代基于传统非正式资源存量之上的自发的、诱致型的经济制度演进。
  
  参考文献:
  [1]约翰・希克斯:经济史理论[M].北京:商务印书馆,1987
  [2]聂宝璋:中国买办资产阶级的发生[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5
  [3]张仲礼:中国近代经济史论著选译[C].上海: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1987
  [4]莫洛・F纪廉等:新经济社会学[C].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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