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 访客   登录/注册

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研究

来源:用户上传      作者:

  摘 要 高新技术企业作为我国拉动经济增长的重要引擎,对提升我国经济质量、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具有重要意义。尤其近年的贸易战,更是凸显了科技创新在经济发展中的重要性。国家支持高新技术企业的成长,在税收政策上给予优惠。税收优惠政策在高新技术企业的发展中也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但是中国高新技术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仍存在许多问题,还有很多地方需要改进。税收优惠政策作为促进高新技术企业发展的一大推手,这一角色尚未完全实现。本文研究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问题,希望能够为完善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研究做点贡献。
  关键词 高新技术企业 税收优惠
  高新技术企业是我国经济社会科技化的主要力量,高新技术企业的快速发展对国家具有重要的战略意义。一方面,高新技术企业有利于提高国家的自主创新能力。高新技术企业依托技术创新进行产品研发,最终获取经济效益。通过对自身进行创新,能带动整个行业的自主创新能力,最终上升到更高的层面,引领整个国家的自主创新水平稳步提升。另一方面,高新技术企业的发展可以提高自然资源的利用率。经济增长将不再依赖于对自然资源的无限制掠夺,随着社会的发展,其增长模式将从粗放型转向集约型。高新技术企业可以通过技术创新优化资源配置,提高资源利用效率。所得税税收直接影响着高新技术企业的发展。
  一、前期研究回顾
  从我国目前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现状来看,通过运用对比研究法,范柏乃、吴翰(1998)认为我国企业纳税负担较大。我国现阶段大多采取降低税率和减免应纳税额的税收优惠手段,而关于激励高新技术企业技术创新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目前并没有出台。毕秋丽(2004)认为我国现行的税收优惠政策的问题主要有:采用的优惠形式较为单一,种类不多,涉及的间接优惠所占总体比重较小;设计的环节也主要是对企业的科技研发成果给予税收优惠,在企业进行技术创新活动的过程中并没有太多的优惠;在人力资源方面,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对企业增加研发人员也并无促进作用。李智敏、杨路明(2010)详细研究了税收优惠政策与企业技术创新之间的相关性,详细分析了我国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基本内容,指出了一些当前仍存在的问题,并针对这些问题提出了合理的解决办法。王昌银(2010)从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增值税3个税种入手,分角度剖析税收优惠政策。他认为我国现行的促进企业创新的税收优惠政策格局存在不合理性,同时还缺乏系统性、导向性和前瞻性。王玺、张嘉怡(2015)通过研究分析发现,高新技术企业每增加1元税收优惠额度,将引发企业多投入0.74元研发投资,并多产生0.32元的研发收益。包健、蒋巡南(2017)通过实证研究,发现我国高新技术企业的市场结构绝对集中程度较低,属于分散竞争性。税收优惠政策促进更多高新企业进入,不仅使市场结构趋向完全竞争市场,还逐步减少了原有企业可以转嫁出去的隐形税收。
  二、高新技术企业得到税收政策扶持的原因分析
  高新技术企业需要获得国家的税收优惠政策的支持,一是因为高新技术企业对我国经济发展的重要性,二是因为高新技术企业本身的特征需要政府的扶持。
  高新技术企业的特征主要有:
  (一)高投入性
  对高新技术企业而言,“砸钱”研发是一项必不可少的活动。开发期的中间试验具有很大的费用弹性,需要多次试验,不断追加投入才有可能成功。到了投放市场的时期时,各种各样的广告费等宣传费用铺天盖地席卷而来,各企业为在这庞大的市场里分一杯羹,只好继续加大投入。无论是研发新产品,还是推进产品市场化,高新技术企业都离不开强大的资金流,没有强大的资金投入,高新技术企业很难得到迅速发展,甚至不能存活下来。
  (二)高技术人才密集性
  高新技术企业凭借其固有的属性,成为知识与技术的聚集地。而集知识与技术于一身的人才更是高新技术企业开展研发项目的关键,扼住了企业通过创新引领发展的咽喉。据统计,通常情况下高新技术企业的科研人员都具有资深的工科背景,并且拥有较高的学历,与传统产业部门相比,他们占员工总数的比例要高出好几倍。
  (三)高创新性
  高新技术产品生命周期较短,更新换代的速度持续加快。为了适应风云变幻的市场需求,保持竞争优势,高新技术企业不得不加快研发创新的步伐,探索技术和产品创新的新道路,获得更多核心竞争力。高新技术企业还要进行管理制度的变革,创新激励机制和组织架构,更大程度地激发创新活力。一旦创新滞后,企业就有面临淘汰的危险。
  (四)高收益性
  高新技術企业的创新产品一旦在市场上获得成功,将能给企业带来巨大的竞争优势。产品凭借其新颖性和独特的技术逐渐占领市场,并在一定时期内处于垄断地位,就会吸引愿意支付高价格的购买者,企业的投资回报率将在短时间内迅速增长数十倍甚至百倍。
  (五)高风险性
  技术和人才是一把双刃剑,既能挫败对手获得竞争优势,也有可能反过来伤了自己,具有巨大的风险性。技术复杂程度越高,技术含量越大,技术创新的难度越高,研发的失败率也会很高。技术人才对高新技术企业的发展至关重要,具有很高的市场价值和竞争优势,因而各个企业都对技术人才有极大的渴求,一旦核心技术人才流出,企业将面临巨大的考验和挑战。
  三、我国现行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分析
  我国针对高新技术企业的税收优惠主要体现在企业所得税上,涉及增值税的地方比较少。这些政策多以直接优惠的方式通过条例、通知、办法形式来体现,很少上升到国家法律层次。主要的优惠对象不是项目而是高新技术企业,并且优惠集中在企业研发成果转化与产品上。
  从所得税方面看,主要涉及的是企业所得税。
  如果一家企业属于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行业,那么便能享受优待,企业所得税按15%的税率进行缴纳。符合资本化条件的研发费用按研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不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则按无形资产成本的150%进行税前摊销。(财税〔2015〕119号)   若产生了职工教育经费,那这笔费用可以在税前按照8%的比例扣除,多余的部分可以结转到以后年度去扣除。(财税〔2015〕63号)
  如果一家企业是创业投资企业,它以股权的方式对尚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进行投资,且投资期限超过两年,那么在持股满两年的时候,这家企业70%的投资额可以用来抵减其企业所得税。当年不足抵的,可以结转到以后年度再抵减。(国税发〔2015〕87号)
  为了开展和运行研发项目,企业需要购买特定的仪器和设备,只要这些器械的单价低于100万元,便可以在税前进行一次性全额扣除。若单价高于100万元,则能以加速折旧的方式享受优惠,实际上以高于规定折旧年限的60%的标准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用年数总和法或双倍余额递减法进行加速折旧。(财税〔2015〕106号)
  对于六大行业的企业,2014年1月1日以后购进、自行建造研发与生产共用的固定资产;对4个重点领域的企业,2015年1月1日后购进、自行建造研发与生产共用的固定资产;其折旧年限可以高于规定折旧年限的60%的标准予以缩短,也可以采用年数总和法或双倍余额递减法进行加速折旧。(财税〔2014〕75号)
  对于在一年内转让技术的居民企业,若转让所得低于500万元,则不用缴纳企业所得税,若高于500万元,则减半征收多出的部分。(财税〔2015〕116号)对于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企业,可以享受“两免三减半”或者“五免五减半”的政策。(国发〔2000〕8号)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按规定取得的即征即退增值税款,由企业用于产品研发和扩大再生产,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财税〔2011〕100号)
  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相关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投资额的10%能够用来抵免当年的应纳税额;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结转到以后5个年度抵免。(国税函〔2010〕256号)对于从事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法》)
  从行业来看,对软件行业的税收优惠政策比其他行业多。
  从以上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来看,对高新技术企业的发展会产生很好的激励和扶持作用,有利于科技创新。但是也存在一些问题,比如没有形成独立的法律,存在大量层次较低的地方性税收优惠政策,税收政策优惠环节失衡,涉及流转税优惠政策较少,针对高技术人才的优惠政策少等。
  四、完善我国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建议
  (一)实行高新技术企业税收政策立法
  特地制定属于高新技术企业的法律法规,从实际出发,着眼于全局,重新将原有的各项政策系统整理,逐一罗列,抓住并解决“痛点”,扫除“盲点”,优化“亮点”。对资格认证、优惠对象、政策评估及退出机制等做出具体的阐释和规定;将存在于行政法规、暂行条例中重叠、模糊的税收优惠重新进行解释并统一口径,重点展现针对研发初期的税收优惠政策。由此形成一套重点突出、层次分明、监管有序、执行高效的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将税收优惠政策上升到法律層面,不仅体现出政府及社会各界的高度重视,还能借助法律的力量强制保障实施,严谨性、规范性、系统性在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管理中非常突出。这能极大地促进企业和国家的研发创新、技术进步。
  (二)完善所得税税收优惠的作用
  税收抵免直接抵免研发费用,激励作用更加明显和突出。我国可以从税前加计扣除逐渐转向税收抵免方向。根据企业所处的不同阶段,设计不同的研发费用税收抵免的方法,抵免力度与企业的投入金额成正比,同时将向前结转与向后结转结合在一起。对于加速折旧,我国需要扩大用于研发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的范围,由原先划分的部分行业和领域扩展到所有的高新技术企业;进一步缩短折旧年限、提高折旧率,从而缓解企业的资金压力,改善现金流。对于人力资本投入,我国可以进一步提高职工教育经费的扣除比例,降低企业人力资本成本。对于产学研合作,我国可以借鉴国外经验,允许雇佣拥有博士学位以上的研发人员超过一定的年限。企业按照一定比例抵免相关研发人员的工资支出,同时可以对企业委托相关院校培养博士学位以上研发人员而发生的相关费用给予一定比例的免税优惠或政府津贴。
  (作者单位为宁波明峰检验检测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
  参考文献
  [1] 涂画.我国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研究[D].山东财经大学,2017
  [2] 包健,蒋巡南.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效应分析[J].科学管理研究,2017(12):82-85.
转载注明来源:https://www.xzbu.com/3/view-14995224.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