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盈余管理内涵探析

来源:用户上传      作者: 李瑞华 于晓宁

  [摘要] 本文在对国内外盈余管理概念综述的基础上,界定了盈余管理的内涵,对盈余管理的主体、客体、目的和手段进行了多角度、全方位的分析。并区分了在实务中容易与盈余管理相混淆的几个概念。
  [关键词] 盈余管理 内涵 盈余操纵 盈余做假
  
  盈余管理是上个世纪80年代中期发展起来的,可以说还非常的年轻。在这短暂的20多年中,国外学者从实证的角度对盈余管理做了大量的多方位的研究,特别是关于盈余管理的动机、盈余管理的手段,以及盈余管理对资源配置的影响等方面,可谓硕果累累。但迄今为止,学术界尚未就具有普遍性意义的关键性问题取得一致性的结论,尤其是关于盈余管理的内涵界定问题上。首先,将盈余管理与盈余操纵、盈余做假等术语互相混淆;其次,提及盈余管理,便将其列入欺诈行为之列。势必加剧会计信息质量的监管难度。本文将对以上具有普遍争议的两个问题提出一些拙见。
  
  一、国内外关于盈余管理概念综述
  
  保罗・M・希利和詹姆斯・M ・瓦伦(Paul M . Healy & James M . Wahlen,1999)在回顾了1999年之前的学术研究成果之后,从会计准则制定者的角度出发,提出了盈余管理的定义:盈余管理发生在管理当局运用职业判断编制财务报告和通过规划(structure)交易以变更财务报告时,旨在误导那些以公司的经济业绩为基础的利益关系人的决策或者影响那些以会计报告数字为基础的契约的后果。雪珀(Katherine Shipper,1989)未从准则制定者的角度出发,而将盈余管理的定义建立在会计数字是一种有用的信息基础之上,认为盈余管理实际上是企业管理人员通过有目的地控制对外财务报告过程,以获取某些私人利益的“披露管理”。以上几位学者关于盈余管理的这种定义方式不谋而合,均是从管理层对盈余管理的目的或动机出发,认为盈余管理是管理层为了给企业或自己谋取私利而实施的一种欺诈行为。但是,笔者认为,这种以管理层的动机或目的对盈余管理进行定义的方式欠妥,因为人的动机和意图是属于内心且无法准确观察到的主观意识,并且,信息的不对称使得人们永远无法为这种定义下的盈余管理进行变量的界定和直接测量。
  Levitt(2001),Goel & Thakor(2003)认为管理就是使有关盈余的报告反映管理层期望的盈余水平而非企业真实业绩表现的做法,所有的盈余管理活动都是欺诈性行为。这种从报表是否反映了真实的盈余信息的角度来定义盈余管理是没有意义的。由于信息不对称的客观存在,企业管理者占据着信息优势,财务报告的“真实性”(representational faithfulness)只是一个相对概念,期待财务报告与企业真实的经营状况百分之百的相符永远只是一个奢望。另外,沃兹和齐默尔曼(Watts & Zimmerman,1990)从管理者是否用个人的判断和观点介入财务报表的制作出发,认为盈余管理就是管理层有限度或无约束的使用个人的一些判断和观点,对会计数据进行策略性的调整。从这种定义中也无法判断盈余管理是一种欺诈行为。原则导向的会计准则制定模式下,会计准则(或制度)赋予企业会计政策选择的权利,企业管理者可以通过职业判断在会计准则允许的范围内调整账面盈余。而且,在“原则基础的会计准则制定模式将占据未来世界各国制定会计准则的主流(陆建桥,2002)”的趋势下,将赋予企业管理者更广泛的会计政策选择权,随之将出现更加复杂、隐蔽的盈余管理手段,呈现在企业利益相关者面前的财务报表与企业“真实”业绩的不相符程度势必加深。
  布朗(Brown,1999)认为,盈余管理是企业在会计准则允许的范围内有意识地把账面盈余拉向所期望水平的一个过程。但是,并未对“有意识”的判断标准是什么做出说明。陈建岐也认为(2000),盈余管理是指当企业有选择会计政策的自由时,选择使其自身效用最大化或使企业价值的市场价值最大化的一种行为。威廉姆・K・斯考特(William K. Scott)认为盈余管理就是在GAAP允许的范围内,通过对会计政策的选择使经营者自身利益或(和)企业市场价值达到最大化的行为。这三个定义均存在着一个重大的片面性缺陷:盈余管理不但可以通过会计手段进行,还可以通过实际交易活动来实现。
  Dechow & Skinner(2000)把企业有关盈余的做法分为三种:(1)欺诈的会计行为。(2)盈余管理。(3)合法地使用会计选择。后两种做法均为在会计准则允许的范围内运用个人的判断和观点来调整盈余,两者的区别在于管理者的目的不同,若管理层的目的是欺骗财务报表使用者,则为盈余管理,否则就是“合法地使用会计选择的行为”。这种定义使人感到迷惑:盈余管理既然没有违反会计准则,何来欺骗之说?同时,这种定义掉进了第一种定义方式的“漩涡”。(宁亚平,2004)
  
  二、盈余管理的内涵界定
  
  通过分析不难看出,以上这些盈余管理定义分别具有不同层次的片面性。笔者认为盈余管理内涵应当至少包含以下四个要素:第一,盈余管理的主体;第二,盈余管理的客体;第三,盈余管理的目的(动机);第四,盈余管理的手段(方法)。盈余管理是指高层管理当局在会计准则和公司法允许的范围内,通过会计政策选择等会计手段或者通过重组经营活动和交易来操纵盈余以增加企业价值或至少不减少企业价值的行为或现象。
  1.盈余管理的主体:高层管理当局
  盈余管理的主体应当是企业的高层管理当局,而不包括中层以下的管理者。因为“尽管首席执行官希望在选择确定公司收益的会计处理方法时,应有广泛的自由,但首席执行官可能不愿给与分部经理类似的自由。”(夏恩・桑德,〈Shyam Sunder〉2000)高层管理当局所获得的最终收益是企业一定期间盈余的函数,而“公司净收益对个别中层经理来说是一个效用低微的激励方式”,“分布的经理可能按投资、利润和成本中心来评价,这取决于他们利用资源契约的程度”( 夏恩・桑德,〈Shyam Sunder〉2000)。并且,企业会计人员也不是盈余管理的主体。当然,管理当局可能会借助一些“财务专家”来进行实际操作。如美国SEC指出,管理当局会花大价钱聘请“财务工程师”(financial engineer),在会计准则范围内构造取得误导性会计结果的交易。
  2.盈余管理的客体:会计盈余(企业净利润)
  会计盈余(企业净利润)由经营性现金流量和应计利润总额两部分构成,其中具有较强可操控性的是应计利润部分(陆建桥,1999)。应计利润可以分为经营性应计利润和非经营性应计利润(Wilson,1987),经营性应计利润与营运资本的变动有关,是在企业经营活动中产生,非经营性应计利润则通常是在企业的资产交易或其他与当期经营无关的活动中产生。与此相对应,企业可以通过以下两条途径实现盈余管理:一是在日常的经营活动中操纵产品的收入和成本;二是通过一次性的非经营活动来操纵最终的净利润。
  3.盈余管理的目的:实现利益相关者的双赢
  企业是“一系列契约的联结”(nexus of contracts),即作为一个有效的契约组织,企业是各种要素投入者(利益相关者)为了各自的目的联合起来而缔结成一种具有法人资格和地位的契约关系网络。利益相关这种包括企业管理人员、股东、债权债务人、供应商、员工、政府和中介机构等团体。Trueman & Titman(1988)认为,盈余波动的大小说明了企业倒闭的可能性的大小。很多实证研究成果表明,具有平滑盈余企业股票的价格普遍比盈余波动大的企业股票的价格高。(Magrath & Weld,2002;Myers & Skinner,1999;Barth et al,1999)所以说,盈余管理一定程度上使得股东权益最大化。Dye(1988)指出,鼓动需要盈余管理。在债权人方面,因为盈余管理是企业最大限度的满足债务条款,所以债权人的投资获利也被最大化。Watts & Zimmerman(1986)认为,从效率契约(efficient contracting)的理论来看,即使经营者通过盈余管理提高了自己的薪酬,盈余管理仍是有效率的,因为它可以同时使得企业契约的相关方都获利。(宁亚平,2005)

  4.盈余管理的手段:披露管理和真实盈余管理
  从盈余管理的实现手段来看,它可以区分为两类:披露管理和真实盈余管理(雪珀,〈Schipper〉1989)。前者是通过会计手段(主要是会计政策)而实现的,后者则是通过有意安排真是交易而实现的。实质上,盈余管理反映的是会计规则本身能够在多大程度上得到利益相关者的认可。
  
  三、界定盈余管理内涵时应当注意的问题
  
  1.盈余管理区别于盈余操纵
  盈余操纵(earnings manipulation)是指管理层使用会计手段(如在会计选择中使用个人的判断和观点)获通过采取实际行动努力将企业的账面盈余达到所期望的水平。盈余操纵包括盈余管理和盈余做假两个方面内容,二者构成了盈余操纵的全部,并且两者是互斥的关系。盈余做假是指管理层违背会计准则和公司法进行盈余操纵;或采取损害公司价值的实际行动操纵盈余。盈余管理和盈余做假的惟一区别在于两者在盈余操纵中使用的方法不同。他们都是调整企业账面盈余尽量达到管理层所需的水平,但是盈余管理使用的手段是以合法和不损害公司价值为前提的。
  2.盈余管理区别于盈余欺诈
  盈余欺诈是企业通过无中生有的手段(例如伪造、变造记录或凭证、隐瞒或删除交易或事项,记录虚假的交易或事项、贿赂审计员等)以达到虚构收入、虚增利润、转移不良资产等目的,由此造成的财务报表时针已超出会计法的允许范围;而盈余管理则是企业灵活运用会计准则所赋予的会计选择权利(例如“保守会计”或“激进会计”的方法)对账面盈余进行调整,是不再会计法禁止行为之列的。(宁亚平,2005)
  
  四、结论
  
  某种程度上讲,盈余管理是企业在钻会计准则和公司法的空子或“打擦边球”。但是在没有违法的情况下使自己的利益最大是无可厚非的。在会计准则制定的整个博弈过程中,制定部门事实上早已估计到企业盈余管理的可能性,并留给企业会计政策选择的权利。因此,盈余管理是客观存在的,而“证监会永远反对任何形式的盈余操纵(Dechow & Skinner,2000)”是片面的。所以本文多角度、全方位地分析了盈余管理的内涵,以期为提高今后盈余管理的实证研究结果的可信度提供一些参考,为监管部门加强其对盈余操纵的管理提供一些借鉴,并希望能够对会计准则的制定部门提供一些启示。
  
  参考文献:
  [1]Jones, J. ,1991, “Earnings Management during Import Relief Investigation.” Journal of Accounting Research, Auturmn, 193-228
  [2]宁亚平:盈余管理本质探析[J],会计研究,2005.6,65-68
  [3]邓春华:基于博弈分析的盈余管理问题研究[J].会计研究,2003.5,37-42
  [4]Paul M . Healy & James M . Wahlen 撰,王学军、肖华译,曲晓辉校,盈余管理研究回顾及其对会计准则建设的启示[J].会计研究,2000.11,52-60
  [5]吴联生:盈余管理与会计域秩序[J].会计研究,2005.5,37-41
  [6]陆建桥:中国亏损上市公司盈余管理实证研究[J].会计研究,1999.9,25-35
  [7]魏明海:盈余管理基本理论及其研究述评[J].会计研究,2000.9,37-42
  
  注:“本文中所涉及到的图表、注解、公式等内容请以PDF格式阅读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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