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企业干部考察工作的几点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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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部工作是党的建设重要组成部分,政策确定之后,干部是决定因素。干部考察工作好坏将直接关系干部队伍的素质,在新的时期,如何加强企业干部考察工作,应从改善干部考察工作机制、抓好四个关键环节、落实二个责任制三个方面加强和改进提高干部考察工作的质量,减少和避免干部考察工作中的失真、失准、失信现象。
一、 完善干部考察工作机制,突出规范性
完善干部考察工作机制,关键是要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按照《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有关要求,结合市场经济体制下企业改革改制的需要,建立指标准确、合理的评议体系和公正、公开的考察机制,使干部考察工作走向规范化,缩小人为因素可能造成的失真、失准、失信。
1.建立合理的评议体系。要从德、能、勤、绩、廉等方面进一步改进完善评议、测评的内容标准,变一次选择测定为多级分项定量选择的系统评议测评。将评议测评的内容和标准逐层分解、合理设置考绩指标准确、层面完整、程序严谨、档次合理的评议内容,建立一个综合的、可测、可比的评议测评体系。即能在工作中通过给其增担子、加压力,促进考察对象完成组织交待的各项工作,考察其工作能力和胆识,又要通过了解其八小时外人前人后的表现,考察其品行,以确保对干部的考察趋于全面客观。
2.规范干部考察工作的制度。规范的工作机制是实现干部考察工作公平、公正的保证。要把民主推荐作为干部选拔任用的必然程序和关键环节,坚持凡是新提拔人选必经民主推荐,未经民主推荐的一律不提交讨论。实行民主推荐署名制,进一步增强推荐人的责任意识;实行多轮民主推荐制度,即通过适当增加投票次数的办法确定培养考察对象;实行民主推荐结果通报制度,以避免干部群众对推荐结果的公正性和真实性产生猜疑和抵触情绪;实行考察对象述职制度,即让考察对象对自己某个阶段的德、能、勤、绩、廉等情况在职工代表大会上述职,提高职工群众对考察人员的认识;完善干部考察預告制度,规范预告的内容和范围,扩大群众的知情权和参与权;完善考察情况公示制度,增强职工的监督权。同时还要坚持平时考察与任前考察相结合,坚持以平时考察为基础,将平时收集了解的情况作为任前考察评价干部的重要依据,在任前考察中体现平时考察的结果,使二者相互借鉴、相互补充,全面增强干部考察的连贯性和准确性,更加准确地掌握干部的发展变化状况。
二、抓好四个关键环节,突出全面性
1.精心策划,周密安排。干部考察工作是一项细致的、长期的工作,在考察工作中,要根据企业各个时期的实际及考察对象的不同,认真拟定干部考察工作方案,尽可能提出有关预案。认真设计民主推荐、测评、评议的有关表格,力求从多角度、多侧面了解干部情况。严格把好民主推荐范围关,确保参加民主推荐、测评、评议人员的到会率和重要知情人的个别谈话率,力求考察工作做到客观、准确。
2.运用科学,全面考察。运用科学的干部考察方法,力求吃透、记准、理解好谈话人的意见,从而全面把握考察对象的政治立场、思想水平、工作作风、工作业绩、廉洁自律等方面的情况以及主要的缺点和不足。特别要注意向考察对象过去的领导、同级和下级以及考察对象所在单位主要领导和上级主管领导了解情况;要创造让知情人说真话的环境,严守保密纪律让反映问题的人感到放心;要重视少数人特别是个别人反映考察对象问题的意见,并适时进行核实。
3.深入分析、客观反映。要对来自各个方面针对考察对象的意见进行深入分析和讨论,形成反映考察组集体意志的干部考察报告和干部考察材料。要对干部推荐、评议、测评情况的准确性进行认真分析;要对谈话人不同的评价进行认真分析,分析谈话人的素质,分析反映干部问题的客观依据;分析谈话人的心态,准确把握谈话人的真实意图;要对自己的印象和群众的评论进行认真分析,防止主观片面性,力求客观、公正、准确地评价被考察对象。
4.互相监督,全面准确。监督是抓好干部考察工作的一个关键环节,我们即要重视组织监督、群众监督、舆论监督,同时要建立干部考察情况由考察组集体向领导及有关部门反映的汇报制度,加强干部考察人员的互相监督,避免干部考察中的重要情况在层层汇报中流失,进而影响干部考察的全面性和准确性。
三、落实两个责任,突出真实性
强化责任意识,认真落实责任追究制度,确实做到“谁举荐谁负责,谁考察谁负责”,是实现从源头上确保干部考察工作真实性的根本保证。
1.落实推荐人责任追究制度。要实行谁举荐谁负责的责任追究制度。完善民主推荐、个别谈话推荐干部责任制。对由于谈话不负责任,有意夸大被推荐人的优点造成推荐干部情况失实,或因接受被推荐人贿赂而隐瞒真实问题的,应视其情节轻重,追究推荐人的有关责任。
2.落实干部考察责任制。要建立干部考察分工负责制度,组织部门负责对干部综合素质、能力水平和工作实绩作出鉴定,并提出任免意见,纪检监察部门负责对干部廉政建设的情况作出鉴定,提出意见。要合理界定考察人员应承担的责任,制定相应的处理办法。考察组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地撰写考察材料,明确提出使用意见,并署名以示负责。若因考察人员在考察中谋私利、徇私情、泄私愤,故意隐瞒、歪曲事实真相,或因失职渎职,出现重大失察、造成用人失误的,要追究考察人员责任,真正将责任落实到部门、到个人,突出考察结果的真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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