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美等国在P2P监管和退出上的经验借鉴及对我国的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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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本文通过分析研究美国、英国对 P2P 网络平台的监管历程和监管差异。为我国的P2P提供经验借鉴。美国先依据功能监管理论将网贷行业纳入证券监管体系,后为激励行业创新发展尝试统一监管体系;英国从始至终贯穿激励监管理念,采取各种激励措施并鼓励行业自律监管;中国先放任自流再严加整治,目前以强化的行政监管为主。 相比之下,中国应借鉴英国和美国的做法,不断完善对网贷行业的监管手段和制度体系,引导行业在监管中走向成熟。
关键词:P2P 网络借贷 经验借鉴 启示
随着互联网金融风险整治工作的持续深入,自2018年下半年以来,全国多地P2P网络借贷平台风险开始暴露,众多投资人面临较大的投资损失。作为P2P模式起源地的英国、美国在P2P网络借贷监管和风险处置上也进行了积极探索,对平稳处置我国相关领域风险,维护金融稳定具有一定借鉴意义。
一、英美两国在P2P网络借贷监管和风险处置的主要实践
(一)P2P网络借贷的定位和监管体系
一是英国将P2P网络借贷等均视为替代性金融(Alternative Finance)。2014年4月1日,英国金融行为监管局(FCA)《关于网络众筹和通过其他方式发行不易变现证券的监管规则》(以下简称《众筹监管规则》)开始实施,这是全球首部P2P网络借贷的监管法规。《众筹监管规则》将P2P网络借贷和股权投资众筹纳入了监管,并制定了不同监管标准,FCA有权对从事以上两类业务的公司进行授权。
二是美国针对P2P行业的立法及监管严密,将P2P网络借贷视为证券发行。2008年,美国证监会(SEC)确认P2P网络借贷平台出售的收益权凭证为证券,运营机构属于证券中介服务机构,必须获得证券经纪人牌照并要在SEC注册。在监管体系上,美国证监会、美国消费者保护局(CFPB)、联邦贸易委员会(FTC)等机构均对P2P网络借贷平台履行监管职责。其中,SEC是主要监管者,实施业务准入;CFPB受理相关领域投诉,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FTC是主要从平台及其催收机构的欺诈行为等实施监管。
(二)对P2P网络借贷的监管框架
一是实施最低资本要求。最低资本金要求主要是避免P2P借贷规模过度膨胀,确保在破产时能以自有资本应对风险。英国对P2P的最低资本要求是取静态和动态最低资本中的高者。当前,静态最低资本为5万英镑;动态最低资本是指P2P网络借贷平台要根据借贷资产总规模,采取差额累计制,达到最低资本限额的要求,具体按照平台规模分5000万英镑及以下、5000万至2.5亿英镑、2.5亿至5亿英镑、5亿英镑以上4个等级,资本要求分别为0.2%、0.15%、0.1%、0.05%。而按照美国《证券交易法》,由于P2P平台属于证券中介服务机构,也需要有较高的资本金,以确保运营机构有充足的抗风险及债务偿付能力。
二是建立必要的客户资金保护制度。英国要求平台每年要向监管部分报告资金分类结果。P2P网络借贷平台客户资金必须托管于银行,还要对存管银行尽职调查;同时,客户在托管银行的资金是客户个人资产,银行不得动用该部分资金,抵偿平台对银行的债务;此外,还设置了资金处置程序,保障平台破产或银行倒闭时客户资金的安全。美国也引入了第三方资金存管机制,保证平台客户资金安全,客户资金转入的是平台客户在WebBank开立的实名特别托管账户,并受存款保险保护。
三是实施了争议解决及补偿要求。英国法律规定了投资者单方解除合同的规则。如果P2P平台投资者可以转让债权则不享受解除权;但如果P2P平台没有二级转让市场,投资者有14天的冷静期,期间可取消投资而不受到任何限制或承担任何违约责任。在投资者对平台服务不满时,可先向平台投诉,平台必须尽职、公平调查、及时解决投诉问题,在八个星期内内进行初步审查并给予投诉者回应。如果投资者与平台产生纠纷无法解决,投资者可通过金融申诉专员(FOS)投诉解决纠纷,但由于网络借贷业务投资者没有被纳入金融服务补偿计划(FSCS)范围,不能享受类似存款保险的保障。
二、国外P2P平台退出安排案例分析
(一)美国:司法裁决及第三方机构介入平台退出程序
美国P2P平台一旦破产,将进入司法破产裁决程序,平台的破产流程和后续处理都基于破产法庭的裁决。如,Prosper、Lending Club等美国P2P公司都在官网中提前告知,如果平台破产,投资人和借款人面临的破产流程、可能得到或丧失的权益。
一是停止新发贷款标的。Prosper平台破产意味着平台停发所有新标的,直到美国联邦破产法庭给出裁决结果,允许平台重新发标。在Lending Club(简称LC)的破产机制中,平台破产后也将停发新标。美国联邦存款保险公司担保的银行Webbank是LC贷款的真正发行者与转让人。如果LC破产,Webbank在LC条线上将终止发售新标,同时停止所有赔偿行动,直到美国联邦破产法庭作出裁决。
二是由独立公司运作存续贷款。遵照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的要求,prosper建立了一个独立运作的公司Prosper Funding,目的即在于破產隔离。借款人向prosper平台提出借款申请通过后,交由Prosper Funding发放贷款标的以及后续的贷款管理。投资者购买Prosper Funding发行的贷款关联票据成为其债权人,借款人是Prosper Funding的债务人,均与Prosper平台没有直接的借贷关系。据其官网介绍,如果平台破产,Prosper Funding不受影响,将继续负责存续贷款的管理工作。
三是第三方备份服务商接管存续贷款管理。LC官网明确告知,如果破产,投资者利益不会得到百分百的保护。LC与美国最大的资产管理公司及金融服务提供商PFSC签订协议,PFSC为LC提供贷款备份服务。LC一旦进入破产程序,PFSC将会介入程序,接管借贷服务。但备份服务不保证所有资金都得到偿还。最终的破产裁决,依然由美国P2P破产交由联邦破产法庭出具。 四是平台资产被收购。因为贷款属于prosper funding,prosper平台所拥有的资产只有技术、知识产权等资产。如果平台破产,可能面临被收购。但需要考虑继续运行的状况,并保证不被竞争者获取。
(二)英國:借贷资金由独立信托保管
通常债务资产由另外一个独立运作的公司掌握处理,以实现破产的风险隔离。英国FCA要求P2P公司委托信托,由信托保存出借之前的资金,并接收借款人偿还回来的资金,均独立于P2P平台。
三、对我国的启示和借鉴
(一)在加强监管方面的建议
一是完善信息披露机制。建议参考FCA规定,要求P2P机构建立信息披露制度,对信息真实性、准确性负责,确保公开披露的信息内容通俗易懂,无虚假或误导性陈述,无重大遗漏。二是引入合格投资人概念。在P2P网络借贷方面,可以考虑对投资人进行测试,测试合格的,有风险防范能力的投资人可以进行P2P网络借贷投资。三是加强金融消费者的宣传教育,提高消费者风险防范意识和水平,完善金融消费者投诉处理机制,力争通过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制度,解决P2P网络借贷纠纷。
(二)在完善机构退出上的建议
一是建立预警预案机制。明确网贷平台的信息中介定位,实现平台与资金的隔离,为后续的破产隔离风险。针对P2P平台经营和逾期数据设定预警线,一旦接近警戒线,即启动预案准备判断平台状态。二是确立网贷平台司法破产制度。可借鉴美国网贷平台破产均进入联邦破产法庭的机制,将网贷平台的破产退出纳入公司破产清算机制。明确破产后资产的权利义务方,以及对逾期债务人启动法律诉讼程序的主体等法律事项。同时,引入律所、会计事务所,加强专项审计和法律调查制度,协助司法裁决。三是建立第三方接管,防止存续贷款“悬置”。保证平台停止运营后,借贷合同仍有效且可以得到第三方有序的管理;由第三方接管破产后的资金、资产管理,有利于保护投资人利益、减轻平台压力、缓解退出对市场的影响。四是通过收购合并优化网贷平台资产处置。监管部门及互金协会等组织可以发挥沟通协调作用,遵照市场方法来处理网贷平台的资产处置审批程序,帮助其他市场主体实现平台接盘、优化资源配置;审批设立专门处置互联网金融不良资产的主体,创新网贷行业的不良资产处置,并鼓励良性退出平台之后的转型。
作者任职于中国人民银行滨州市中心支行,经济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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