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带一路”背景下我国跨境并购企业境外税务风险防范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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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李松
摘 要:本文首先厘清了跨境并购企业境外税务风险,进而分析了“一带一路”背景下企业跨境并购不同阶段税务风险成因,最后提出了优化企业跨境并购税务关键点的防范对策,包括尽职调查阶段、投资架构设计阶段和并购整合运营阶段税务风险的防范。
关键词:跨境并购;税务风险;“一带一路”
当下,我国对外直接投资迅速增长,已经成为世界第二大资本输出国。在“一带一路”倡议的背景下,我国企业更是加快了“走出去”的步伐,我国企业跨境并购进入到加速发展的新时期。但企业在“走出去”的同时因为对国外投资环境的不熟悉,往往在税收方面会遇到诸多困难。另外,当前国际税收规则体系正處于历史大变革时期,例如,2017年6月7日,中国与67个国家共同签署了《实施税收协定相关措施以防止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BEPS)的多边公约》。这都会改变相关国家的税收制度,使得企业尽职调查和对并购目的国的税制跟进的难度进一步加大。
一、跨境并购企业境外税务风险
1.税制管辖权重叠风险
当并购目的国和并购企业母国,各自采取税收管辖权,就会造成对该公司一笔收入或者是同一个经营业务征税,也就是双重征税,增加了企业的经营成本。从全球范围内考量,拉丁美洲国家只有非常少的部分地区采取单一收入来源地管辖权,其他地区和国家一般都行使双重管辖权标准。我国也实行了居民管辖和来源地管辖相结合的形式,即居民企业对其在中国境内和境外的全部收入纳税,而非居民企业只需要履行有限的纳税义务。企业通过跨国并购进行生产经营这一系列的活动都可能面临重复征税的风险,会对企业成本造成附加压力。
2.组织架构风险
在跨国并购中,选择不同的组织结构会对企业的税负产生不同的影响。不同投资资金既有优势也有缺点,在进行企业并购时,必须要依据实际情况选择税负水平最适当的投资情况。在选择跨国并购的投资组织结构时,我们不仅要考虑在目标国家征收多少税收股息和利息,而且要考虑目的企业所在国的税收优惠及反避税规定,这都会影响企业的税收。如果目标国的预提所得税税率较高,相关企业可以通过税负较低的国家设立相应的控股公司,以此来降低整体税负。就目前来看我国的跨境企业投资大多是通过香港子公司进行的。
3.滥用税收协定待遇风险
滥用税收协定指的是非税收协定缔约国的居民纳税人运用各种手段获得本不应该其享受的税收优惠待遇来规避本应该履行的税收责任。滥用税收协定的具体方式一般分为三种:建立直接导管公司、建立导管公司以及企业重组。然而,随着BPES行动的不断推进,各国都在做出防止滥用税收协定待遇的措施,这使得企业的税务筹划风险进一步加大。
4.税收争议风险
世界各国、各地区的本身经济发展便存在着很大的差异性,各种类型的国家税收制度有着较大的差异,即使同一类型的也有不同历史习俗等各不同的影响因素,在税收时也会有不同的侧重点。国际税收争议是指各国政府之间或一国政府与跨国纳税人之间在国际税收关系中发生的争议。当前,大多数“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法律规范不太健全,税法存在透明度不高、自由裁量权大,相关税务机关的工作人员及工作热情不足,服务理念有所偏差,这些问题都会使得征税流程过于繁杂,增加企业的赋税成本,都无形中加大了中国企业的税收风险。
二、“一带一路”背景下企业跨境并购不同阶段税务风险成因分析
1.并购项目启动阶段税务风险成因分析
(1)未详尽了解税制差异
海外国家的税收环境各不相同。一般来说,发展中国家的税法制度不完善,变化频繁,税收风险较大。“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税收制度有所差异,部分国家之间的税收差异过大,这就使得企业在“一带一路”沿线国家进行并购时,可能会产生较大的税务风险。所以我国企业在走出去时,必须要进行前期的准备,做好国内税收制度差异的考察,防止在并购过程中由于税收制度的不同导致税务负担。如果在前期没有对国内国外的税收制度进行相关了解调查,企业的相关行为就会存在一些隐患,对企业的发展来说是不利的。
(2)被收购对象存在未决税务事项
中国企业在跨境并购时,可能会遇到各类目标企业。如果相应的目标企业在税务活动之前有所隐瞒或者是存在欺诈行为导致有效的税务问题没有解决,这些现在的税务风险会对企业相关利润产生影响,可能造成并购方的较大风险损失。此外如果这些未决税务事项没有得到进一步的实施,使目标公司的资产达到膨胀,就会影响整体的公司评估。使我国企业在进行并购时会产生错误的认知,并购成本可能会过度增加,导致企业自身的并购风险。另外跨境并购中存在的税务未决事项,可能会使企业遭到当地税务部门的审查造成不必要的麻烦,如果海外并购之前没有被发现,这些税收罚款将由收购方承担,不利于公司的长期发展。
2.并购操作阶段税务风险成因分析
(1)设计投资架构时的税务风险成因分析
首先是境外税法以及双边税收协定(安排)的影响。在跨境投资过程中,我国企业经常选择新加坡、香港、英国等作为中介控股公司所在地,他们一般都征收相对较低的所得税或者对某些符合条件的被动收入不征税,还要拥有广泛的税收协定网络作为基础。但是如果没有经过事先的考察,就在上述国家地区设立相应的中介控股公司,这就可能会存在盲目性,反而会给企业带来额外的税收成本。
其次是国际税收规则变化的影响。在跨境并购过程中,应持续关注国际税收规则的动态。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推进的税基侵蚀与利润转移(BPES行动)造成世界各国都在不断地强化税收跨境税收管制问题的局面,来遏制跨国公司对本国税收的影响。若是投资团队在跨境并购准备阶段仍然采用了传统的混合工具来进行并购事务安排的,它将不仅不能实现税务筹划的目标,还有可能产生不必要的架构构建成本并带来税收风险。 (2)未充分重视利用并购协议条款
在跨境并购前期,通过充分的调查可以发现苹果公司存在的未解决税务问题,能够如此加入相应的条款之中,要求担保来降低税务风险。还可以借助冻结托管账户中的部分交易对价作为交易筹码要求妥善处理相关税务风险,来保护企业自身免受到税务风险。我国企业对于跨境并购协议尚未充分利用,在部分交易中,企业可以聘请相关的税务专家,明确协议应添加与税务风险相关的陈述、担保和补偿条款,并购方最终协议时忽略了上述条款的添加,就会造成不必要的成本麻烦和税务风险。
三、并购整合经营阶段税务风险成因分析
1.境外税务事项未有效的管理
我国企业对跨境并购交易完成之后的相應问题需要进行规划和处理,一旦没有进行完善的管理就会导致税务风险,致使企业的管理率下降,成本也会过度增加,不利于企业的运营和可持续发展。对目标企业重视的观念措施效果不佳,或者是与国外税务机关的沟通存在障碍,这就会使得企业在相应的事务处理过程中,处在被动状态,消极影响比较大。海外目标企业的活动管理不完善,也会影响企业在后续的税务风险管理问题。
2.未能有效防范和应对税收争议
大多数企业对境外涉税风险预判不足,没有在投资前开展相应的税务尽职调查工作同时在发生税务纠纷时,没有向国内的税务机关及时反映情况,寻求帮助。企业的涉税争端协调处置水平需要提升。而且,在税收争议中因不公正的税收财政而遭受损失时,企业更多地选择自担风险,而不是主动维权;由于企业在获得相关信息时,渠道可能不完善,这就造成了企业获得信息具有滞后性,难以获得变动信息,使企业在运营过程中增加了相应的风险。此外,“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很多都是发展中国家,税收制度不成熟、变化多,税收征管透明度较低,东道国税收自主权过大,缺乏有效解决争议机制。
四、“一带一路”背景下优化企业跨境并购税务关键点的防范对策
企业应当将风险防范作为跨境并购项目战略规划的重点来考虑。当在“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企业进行跨境并购时,此时的税务风险防范的目的就是通过增强企业自身防范意识和应对能力,选择适当的方法来对可能遇到的税务风险进行防范,从而降低企业的损失。?
1.尽职调查阶段税务风险防范
在调查海外并购交易之前,交易团队成员应对东道国的税收制度进行初步调查。目的是了解东道国的一般税收环境,如税种、税率、税收优惠和税务合规要求。企业应该在并购谈判和收购协议签订之前,在对目标公司详尽的税务尽职调查基础上,识别出其历史性税务风险,努力降低由于并购双方信息不对称造成的税务风险。
所以在尽职调查过程中,一是要及时寻求经验丰富的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的帮助,充分了解并购目标公司的经营情况和未决税务事项。将其转变为买卖双方交易收购协议条款及价格的重要谈判筹码。二是充分了解和利用有些国家关于事先裁定的相关规定,跨境投资涉税事项复杂,申请先行裁定,可以提高“走出去”企业的税收确定性,降低跨境投资的税收风险。三是及时了解东道国政治经济环境、税收制度和征管流程的变化,开展风险评估。
2.投资架构设计阶段税务风险防范
我国跨境并购企业需要从税收角度合理设计跨境并购的投资控股架构。在后BEPS时代,随着BEPS行动计划不断推进,采用间接控股架构不仅需要规避现有反避税规定,还要依据国际规则变化趋势规避未来税务风险。
所以,企业在设计投资股权架构时还应当对BEPS时期每个国家如何开展反避税行动有所了解,全面了解并购目标国的外汇汇率、利润汇回,投资机制、投资退出等各个方面的规定。尤其是要掌握并购目的国对有合理商业目的或实质性经营活动的判定标准。在成立控股公司框架之前,企业应当对目的地国家在税收方面的法律法规有详细的了解,特别是反滥用税收协定方面,避免出现在激进的情况下进行税务谋划。企业应合理的设计整个投资架构,让其拥有合理的商业目的,与中国和目的地国家税法方面的规定相符,才能在此后的并购过程中顺利避免被税务机关调查。
3.并购整合运营阶段税务风险防范?
首先,在对目标企业税务事项进行管理时,并购方应当将以下几点作为重点,以便持续化管理:其一,在并购结束后,并购方要确保自己在管理决策包括税务管理方面处于绝对主导地位,如此可确保对目标企业的绝对控制权,防止出现一山二虎的情况;其二,在不辞退目标企业原有管理层的情况下,将本公司具有海外管理经验的中高级管理者调入目标公司。与此同时,在目标企业的财务以及税务方面,并购方应当设立独立的税务机构来进行管理。另外,并购方还应培养专业的税务工作人员,了解并购双方公司所在国家的税收法,以避免双方在此方面出现冲突,提高管理效率。
其次,企业在跨境并购准备阶段,就要做好税收争议风险的防范工作。对于采用间接控股架构进行境外并购的企业,要保证中间控股公司具有合理商业目的或实质性的经营活动;而且,在中间控股公司设立上,不要盲目选择避税天堂。若税收争议问题已经出现,企业不要急于讨好并购地税务机关。解决涉税争议可以从国内法和国际规则两条渠道寻求救济。国内法的解决办法有两种,分别是协商行政复议以及行政诉讼。具体规定因国而异。然后,企业需要分辨发生的税务争议问题是否与税收协定相关。若相关,则可以启用相互协商程序(MAP)向我国税务机关申诉,由我国税务机关出面与东道国税务机关协商;若不相关,首先企业可以与东道国税务机关协商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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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李松(1981- ),男,山东成武人,本科,中交一公局厦门工程有限公司,会计师,项目财务总监,研究方向:财务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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