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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和美国个人所得税征收之差异

来源:用户上传      作者: 姚根飞

  【摘要】在中国,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历史并不长,但美国已有100年的历史了。个人所得税在很多国家已经成了重要的财政来源。由于发展阶段的不同,各国公民的纳税意识差别很大。中国人纳税意识总体来说比较低。和美国相比,中国目前征收个人所得税税制、税率以及征收方式还不能体现出税收的调节功能和社会公平原则。现阶段中国应该尝试按家庭征收个人所得税。
  【关键词】中国 美国 个人所得税 差异
  税收是各国政府赖以生存的财政基础,而个人所得税则是政府财政的重要来源。美国的个人所得税制度是国际社会公认的比较完善的税制。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分析比较中国和美国在个人所得税征收方面的差异,借以提出借鉴意义。
  一、两国在征收个人所得税方面的主要差异
  (一)个人所得税的历史
  中国于1980年9月正式颁布个人所得税法,起征点为800元每月或每次。1986年1月,发布城乡个体工商业户所得税暂行条例,9月颁布了个人所得税收入调节税暂行条例。1994年实施新的个人所得税法。2011年6月对个人所得税法进行了修改。
  美国于1862年开征个人所得税,当初是为了筹措南北战争期间的战争费用。1913年,美国国会通过了个人所得税法,已经经历了一个世纪。
  (二)纳税意识
  2013年11月亲戚家办喜酒用餐,餐厅经理告知:酒水打八折,但不给开票。众所周知,一个商家对顾客消费不愿意开具发票,就意味着偷漏税。我们估算一下,总的用餐费用在6万元左右,光营业税及附加就逃掉了3330,如果按照餐饮行业的利润率25%,所得税3750元。二者相加要超7000元。这种现象在中国的零售餐饮行业比比皆是。
  以上的普遍事实说明,中国人的纳税意识很差。无论是穷人还是富人,大家都不认为纳税是自己的义务,能逃就逃,更别说主动申报了。
  而在美国,从美国总统,到普通的百姓,纳税已成为每个人的义务和职责。美国公民也知道自己交的税花到什么地方。奥巴马夫妇2010年税前收入为172万美元,他们为此缴纳了联邦个人所得税45.3万美元和伊利诺伊州州税约5万美元,共计约50.3万美元。
  (三)个人所得税课税模式
  个人所得税按税制设计及其征收方式可分为综合税制、分类税制、综合分类相结合税制三种。
  中国个人所得税实行分类税制,将个人取得的各种所得划分为11类,分别使用不同的费用减除标准、不同税率和不同计税方法。
  美国个人所得税实行综合所得税制,将纳税人全年全部所得,在减除法定的起征点(宽免额)和成本费用后的余额征税的一种方法。综合所得税制考虑纳税人的综合收入水平和家庭负担情况。可以反映纳税人的综合负税能力。
  (四)税率
  中国个人所得税设有二类税率:一是超额累进税率,二是比例税率。
  工资、薪金所得适用3%~45%的七级超额累进税率;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等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稿酬、劳务报酬、特许权使用费等其余各类所得均适用20%的比例税率。
  美国个人所得税实行统一的超额累进税率,个人所得税法对纳税者的全部应税所得按四种不同申报方式分别规定了级距,同一级距的税率相同,从10%到35%。
  (五)个人所得税的申报方式
  在中国,目前工资、薪金是按按月计征(特定行业除外),个体工商户是按年计征,年度终了后汇算清缴。也就是说,大多数人的工资、薪金一旦计征后,少了要补,多交了,则无法退回。因为中国税法对一般工薪是没有多退少补这一规定的。
  美国的个人所得税是按月预缴,一年清算。采用个人全年汇总报税制度,每人根据婚姻、家庭情况来选取申报类别:未婚单身、已婚合并、已婚分别及户主申报4种类别。每个纳税人有唯一的社会保险号码,各项收入申报信息都汇总在该号码下。每年年终,雇主就雇员的收入情况发出一式两份的表格,一份发给雇员,另一份发给国税局,表上详细列明了雇员的收入及已代扣代缴的税额。人们可以根据这表格以及其他收入情况进行申报,多退少补。
  (六)起征点的适时调整
  中国1980年9月开始征收个人所得税,月起征点为800元;2005年10月调整到1600元,中间相隔了整整25年,期间中国的经济已发生了天翻地覆的变化,居民收入也非比昔日;2007年提高到2000元,中间相隔2年左右;再到2011年月起征点提高到了3500元,又相隔了4年。
  美国国税局按照立法方式,从1981年开始,对个人所得税起征点(也称宽免额)按年进行调整,其所使用的指数可以是物价变化以及经济情况对货币购买力的影响。其目的是使个人所得税能使货币购买力随各种指数而调整,从而实现消除通货膨胀对居民生活水平的影响。同时,此举可以减少对税率的频繁调整。美国的年起征点一般为7500美元。
  二、中国在征收个人所得税方面应该改进的地方
  (一)按家庭征收个人所得税
  对个人收入的调节最终要体现对家庭收入的调节上,家庭是社会最基本的单位。而夫妻关系则是家庭的总轴。所以,中国应该借鉴美国按家庭情况考虑纳税人是否已婚、是否夫妻双方都有收入、及需要抚养孩子等情况,采用不同的税率和起征点。目前中国只根据个人收入而不考虑家庭情况的征税方法明显存在很大的缺陷。
  下表为美国单身申报和夫妻申报带来的税收优惠。
  (二)统一个人所得税税率
  中国现行个人所得税法将个人所得分成了二种类别三种税率:一是工资薪金所得,二是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所得,三是稿酬、劳务、特许权使用费等其他所得,且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率。
  这种做法使得收入来源多的人有了避税、转嫁税负、甚至逃税的可能。他们可以采用收入来源多而转化收入来源的性质等手法使原先一些高税率的收入转为适用低税率,或隐瞒收入,从而达到偷漏税的目的。
  因此,应将上述二种类别三种税率统一合并为一种,按同一超额累进税率征税,这样可以与按家庭征税连接,也能体现公平。
  (三)按国内经济形势变化,实行起征点按年调整
  中国80年开征个人所得税起,一共调整了三次起征点,2005年、2007年及2011年共三次。且最长的时隔25年。1988年的价格闯关,1990~4年的通货膨胀严重地侵蚀了个人财富,给居民带来了虚假所得。而此期间的起征点还是800元。
  而美国从1981年开始实行税收指数化调整,并规定每年调整一次起征点(宽免额)。这就及时消除通货膨胀带来的此负面影响。
  中国应考虑实行根据经济指数(如CPI等),立法每年对起征点进行评估并作出适当的调整。这样也解决目前起征点调整千呼万唤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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