慈善经济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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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周 楠
联合国开发计划署(United Nations Development Programme)早就发出警告,中国收入分配的基尼系数持续上升,“目前中国的基尼系数已超过0.4,而这通常被认为是表现一国潜在社会动乱的门槛性指标”。中国不断扩大的贫富差距可能会威胁其社会稳定,因此该机构建议中国政府增加社会支出、改革财政体系并提升慈善经济的规模,以缩小这一差距。UNDP的以上呼吁表明,中国过去20年经济迅速增长所伴生的分配不均问题正日益受到关注。而作为解决这一问题的手段之一的慈善,这个在中国曾经被遗忘的角落,在强调和谐社会的今天更加值得我们关注。
慈善的优化作用
慈善的作用在于能够在总财富一定的情况下,增进社会整体福利。福利经济学指出,同一般商品一样,人们从一单位财富中所获得的满足感随着财富的增加而不断减少。在这里,边际效用递减规律同样适用于财富。同样是100元,对一个亿万富翁和一个普通职工来说,意义可能是完全不同的。所以,慈善家把一部分财富转移给低收入阶层,对整个社会来说,所增加的效用要大于减少的效用,从而会增进全体人民的福利。
市场经济是我们目前找到的最能激发人们创富欲望的制度,市场经济的逻辑本质上是一种优胜劣汰的社会达尔文主义,财富的集中不仅是获取规模效益的需要,也是市场竞争的必然结果。这一机制正是保证经济效率的前提,但同时又容易造成贫富不均和社会分化。“凡有的,还要加给他叫他多余;没有的,连他们所有的也要夺过来。”――马太效应体现的正是这种贫富加剧的现象,无疑也是和谐社会的威胁之一。
慈善和福利的基本含义就是:现代社会在决定经济政策的优先性时,必须首先保证“社群”的价值优先于个人价值,社会的各种资源必须优先用来满足“社会最低需要”,以便使所有个人都能过上自尊的生活,成为社群的一个成员。因此,慈善意味着实现一套包括劳动者优先的雇佣制度,对付市场危机的安全保障,以及足够的医疗、教育、生存保证等措施在内的完整机制,从而实现社会各阶层的相对平衡和稳定。
慈善缺失的中国原罪
为什么中国缺乏慈善?为什么中国的企业和富豪给人留下如此吝啬小气,不关注社会公益事业的印象呢?抛开政府的财政支出缺乏之外,让我们从市场经济基础的角度去擦一擦眼睛。
目前,中国还是一个市场经济基础不完善的国家,国有经济在整个经济体中还占有很大的比重,国有企业没有进行慈善活动的动机。由于大部分利润率高的行业被国有企业所垄断,如电信、石化、汽车等,而这些公司的国有性质使得企业利润被上缴成为国家财政,而并非归属于企业家个人,因此占GDP比重巨大的国有资产没有为社会慈善起到相应的贡献。而另外一些利润率高的行业或者公司虽然并非国有,但多存在于寻租行业或者其私人收入多来自于灰色途径,比如隐形MBO、银行贷款的转移、贪污等等,这部分见不得天日的灰色收入早已经通过各种方式被转移,是绝不可能以合法的慈善形式出现的。
中国另外一个支柱行业是制造业,尤其是基础制造和出口加工企业。这部分企业解决了中国除农业人口之外的大部分就业,也提供拉动GDP增长的巨大动力。然而这些企业的利润率是极低的,即使是私人企业,由于低利润率和激烈的竞争,也使得企业家缺乏慈善捐赠的底气。对于其他一些私人企业,臃肿的寻租体制的层层盘剥让不少私营企业主对自己的生存状态感到不满与无奈,即使赚到了钱也觉得是国家欠他的,而对回馈没有任何的感恩之心。正如有人指出的,过高的关系成本让老总们对看上去很光鲜的慈善事业提不起半点胃口。
如果说市场经济基础的不完善和产业结构的不合理,造成了中国企业或者企业家缺乏自主慈善的经济基础,那么税收优惠政策的缺失又如同雪上加霜地打击了他们进行慈善活动的动力。
企业家不是上帝,除了油然而生回馈社会的爱心之外,更多的捐助还是要靠经济刺激。为鼓励捐款,美国法律规定:“个人捐赠的款物可以在个人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但最高不超过应纳税所得额的50%。”在中国,早在2003年9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就明确规定:对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向中华慈善等机构的捐赠,准予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但在实际当中不仅难以落实,面还很窄。这项政策只适用于包括中华慈善总会在内的12家慈善机构,相对于在民政部门注册的28.9万个专业慈善公益组织和经常开展慈善公益活动的民间组织而言相去甚远,根本不足以形成气候。
同时,由于改革开放带来的经济大潮对于禁锢已久的中国人来说,无论是在经济行为还是道德取向上,都产生了革命性甚至部分负面性的影响。因此在熙熙而来、攘攘而往、皆为逐利的社会氛围里,人们想的大多是如何争取、如何获得,很少有人想到给予,或者慈善对于社会稳定、对于互动,或者企业商誉的积极影响。
人们愿意慷慨解囊的一个重要基础是,他们能够信任接受捐款的慈善机构把他们的钱真正用于他们所关注的事业上。屡屡出现的善款被贪污、物资被挪用的事件让心存爱心的人伸出援助之手前总是掂量再三。此外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也不足以规范、保护和促进慈善事业的发展。迄今为止,我国没有专门的《慈善事业促进法》。慈善活动的监督机制,慈善事业的主管部门,慈善事业的进入、监管、退出等都缺少明确法律规定和保护。
就像天灾人祸和贫困疾病是自然和社会无法避免的缺陷一样,爱心和互助也是人类无法泯灭的天性。可以说,中国的慈善经济之路才刚刚起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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