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金融控股公司:有其形无其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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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刘志宏
理论界对发展国内金融控股公司的呼声不断高涨,中国是否真的已经具备了发展金融控股公司的制度环境?对比发达国家的金融控股公司的要素特征,目前国内出现的一些准金融控股公司只是有些“形似”,距离“神似”还相差太远。
上个世纪90年代以来,发达国家大型金融机构逐步向金融控股公司的组织形式转变。同一时期,处于经济全球化旋涡中的中国,不同类型的企业集团、银行及非银行金融机构等也进行了诸如此类的尝试,出现了许多“准金融控股公司”,理论界对发展国内金融控股公司的呼声也不断高涨。
金融控股公司在中国的实践
由于历史的原因,中国20世纪80年代就已存在一些类似的金融控股公司,如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以下简称中信公司)和中国光大集团。到20世纪90年代以后,平安保险集团公司也发展成了典型的金融控股公司,国有独资商业银行也开始向金融控股公司的方向尝试,同期还有不少工商企业,尤其是民营企业通过购买股权的方式直接或间接地入股了多家金融机构,形式多样的金融控股公司的探索在实践中逐步开展起来。
中信公司成立于1979年,经营内容涵盖了多种金融业务。1986年4月,中信公司以3.5亿港币取得了香港嘉华银行的控股地位。1987年成立了中信实业银行。1988年成立了注册资本为6亿元的中信兴业信托投资公司,主要从事信托存款、投资及进出口贸易等业务。1995年经中国证监会批准,重组中信系统证券业务和资产成立了中信证券公司,2002年底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并于2003年初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2000年经中国保监会批准,中信公司与英国保诚集团在广州合资成立了信诚人寿保险公司。2001年10月,国务院批准了中信公司的整体改制方案。中信公司变更为中国中信集团公司,集团公司全资设立中信控股有限责任公司,并授权中信控股有限责任公司管理集团公司所属的全部金融性子公司的股权和资产。中信控股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结构如下:
中国光大集团成立于1983年5月,由中国光大(集团)总公司(简称北京总部)和中国光大集团有限公司(香港总部)组成,是以经营银行、证券、保险等金融业务为主体的国有特大型企业集团。其持有的金融机构股权示意图如下:
中国银行是银行类机构中最早进行金融控股公司实践尝试的。1979年中国银行在香港成立了一家财务公司(中国建设财务(香港)有限公司),涉足资本市场业务。以此为基础,1998年在英国注册了中国银行国际控股有限公司(中银国际),后迁至香港。中银国际是中国银行在海外设立的全资附属的全功能投资银行。除了中国银行,其他国有银行和股份制银行也做了诸如此类的尝试。1995年中国建设银行与摩根斯坦利经过特许在中国内地注册成立了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其中建设银行拥有42.5%的股权,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可以在境内外从事投资银行业务。招商银行、交通银行等银行类机构也在探索着各自金融控股公司的可行模式。
伴随着中国金融体制改革进程的不断深入,在近几年金融机构的增资扩股和股权转让过程中,产业资本逐步成为一个新的亮点。工商企业出于各种目的,纷纷介入金融领域,工商企业直接或间接控股或人股金融机构的现象引人注目。这些工商企业中既有国有企业,也有民营企业,应该说民营企业的积极性更为突出。
金融控股公司与控股金融公司
国际上根据母公司是否拥有自己独特的事业领域,将金融控股公司分为事业型金融控股公司和纯粹型金融控股公司。国内学者多从投资主体的角度来对中国的金融控股公司进行分类。但由于各个国家和地区金融控股公司形成的历史背景和各地的监管制度、法律法规不尽相同,因此对金融控股公司或金融集团的定义也有所差异,甚至同一国家或地区不同时期对金融控股公司的定义也不完全相同。
1999年由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国际证券联合会、国际保险监管协会联合发布的《对金融控股集团的监管原则》,将金融集团定义为:金融业在集团业务中占主导地位,所属的受监管实体至少明显的在从事两种以上的银行、证券和保险业务,同时对每类业务的资本要求不同。金融控股公司发展较为成熟的美国也没有对金融控股公司给出明确的定义,美国《金融服务现代化法案》只是规定了金融控股公司的经营范围。日本对金融控股公司也没有进行统一定义,只是在《银行法》、《保险业法》以及《证券交易法》中分别定义了银行控股公司、保险控股公司和证券控股公司,将以银行、保险、证券为子公司的控股公司统称为金融控股公司。
我国有学者对金融控股公司的构成要素进行了概括:一是金融控股公司必须是以控股公司形式存在的企业集团;二是金融业务在集团业务中占主导地位,即控股公司合并报表中全部或主要资产是金融资产;三是控股公司必须是明显从事银行、证券、保险业中两种以上金融业务领域的金融混业集团。
以控股公司是否是金融机构为标准可以对我国出现的各类金融控股公司重新划分为两大类:一类是控股公司是金融机构且通过股权或其他方式对其他金融机构具有控制权或者能实施重大影响的企业集团,如拥有中银国际控股权的中国银行,这类金融机构可以称为金融控股公司,另一类是控股公司不是金融机构,只是通过股权受让直接或间接地控股了相关金融机构股权的企业集团称为控股金融公司,其主要资产仍然是非金融业。如光大集团,它和大多数工商企业控股相关金融机构一样应该称之为控股金融公司。很明显,控股金融公司与金融控股公司有着很大的不同。
国际金融控股公司的发展特征
发达国家金融控股公司的发展特征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
并购是金融控股公司扩张的主要手段。可以说金融控股公司的发展史就是一部并购史。1998年4月,花旗银行与旅行者集团正式合并为新的花旗集团。合并后花旗集团的总资产达到7000多亿美元,股票市值超过1400亿美元,可以为全球1亿多客户提供包括银行、证券、保险等在内的所有的金融服务。1998年11月,德意志银行宣布用102亿美元收购美国信孚银行。1999年8月,日本兴业银行、第一劝业银行和富士银行在东京宣布成立瑞穗金融集团,合并后的金融集团总资产超过10000亿美元,成为当时全球最大的金融集团。
金融控股公司涉及的无论是国内金融机构之间的整合,还是跨国金融机构之间的并购,其主导力量内部来源于企业发展战略,外部源于市场竞争,根本目的是提高本企业及本国金融机构的市场竞争能力。花旗银行与旅行者集团的合并是如此,日本瑞穗金融集团的成立也是如此。并购行为发生也归功于这些国家拥有完备的市场经济体系,市场化和商业化成为企业资源配置和经营决策的基本导向。
大型商业银行是多数金融控股公司的旗舰。无论是在美国、欧洲还是日本,金融控股公司的旗舰都是那些
国家的最大规模的银行。之所以如此,一是因为这些金融机构拥有先进的经营和管理及超前的市场洞察力;二是因为这些金融集团一直在该国的经济发展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并且通过种种关系能影响这些国家的经济政策;三是金融结构的变化要求商业银行必须寻求新的突破点。资本市场快速发展使得多数发达国家的金融结构发生了变化。商业银行拥有众多的客户资料,利用这些信息他们还可为客户提供一系列投资银行服务,从而取得规模经济效益。同时大型商业银行资产实力雄厚,还可以为并购与扩张提供强有力的资金支持。
以上市公司为特点的资本组织形式。考察发达国家的金融控股公司我们还可以发现,这些金融控股公司几乎是清一色的上市公司。这种资本组织形式不仅为其业务扩张提供了源源不断的资金来源,更为重要的是他们必须接受包括市场在内的多重监督,信息披露更加透明和及时,公司治理的有效性大大提高。
混业经营的金融制度推动金融控股公司大发展。20世纪90年代以来,英、日、美等国先后进行金融改革,混业经营成为大势所趋。混业经营导致银行、证券、保险业日益紧密地融合在一起,现有的各类金融机构通过业务的相互渗透或全能型发展走向趋同发展,金融控股公司普遍在混业经营模式的平台上运行、发展和壮大。
似是而非的中国金融控股公司
分业经营体制使金融控股公司缺少运行的平台。
与20世纪90年代以来发达国家金融业相继实施混业经营的模式相反,中国却选择了分业经营的道路。在1993年以前,商业银行既经营着表内业务,又通过投资入股于信托投资公司、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经营着信托业务和证券业务。同时,绝大多数商业银行还直接设立了证券营业部,从事着证券代理买卖业务。金融业基本上处于一个“准混业”经营的格局。1993年7月以后,为了抑制经济过热,防止银行信贷资金通过各种渠道进入房地产等实体经济部门,开始实施金融分业政策。除金融业与非金融业分离外,另外一个重要内容就是在金融业内部把银行、证券和保险业务分开,由专门的金融机构去经营。1997年的东南亚金融危机更加坚定了政府实施金融分业的信心。随着1998年《证券法》等法规的出台,金融分产业经营的模式正式确立。
拥有中银国际控股权的中国银行,虽然具备了金融控股公司的形式特征,但仔细分析不难发现中银国际的注册地是在境外而不是在内地。之所以出现这种情况是因为同期境内仍然实行的是金融分业体制,中银国际所从事的业务主要是投资银行业务,也就是人们所常说的证券业务,而国内的分业经营模式是不允许商业银行从事投资银行业务的,但境外并不限制。同时我们也注意到,在中国建设银行的重组方案中,包括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股权在内的建设银行非金融类资产划转给了中国建银投资有限公司,重组后的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仍然在从事着传统的商业银行业务。前不久,监管部门决定对南方证券进行关闭清算,其证券业务和资产也划转给了中国建银投资有限公司,既没进入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也没有进入社会上传说的国家开发银行,这从一个侧面说明,分业经营的政策在短时期内将不会有太大的改变。
行政性的管理体制使得金融控股公司不具备运作条件。
中信公司的发展模式被人们视为金融控股公司的典范,以中信公司为例,通过分析我们发现,成立中信控股有限责任公司形式上的意义要大于实质意义。中信控股在当前的管理体制下,其运作条件并不完全具备。一是行政级别的限制。虽然取消行政级别一直是国有企业改革的方向,但改革到目前大部分是在国有企业的中下层进行,高层甚至是部分国有企业的中层人员的调动和升迁还是由组织部门来决定。中信集团公司从成立之初一直是按正部级单位来管理的,副总经理及副董事长以上人员现在仍然由中央组织部门来任命,中信集团公司直接控股及全资设立的中信实业银行、中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等都是正局级单位,其人事任免权集中在中信集团公司。也就是说中信控股有限责任公司并不具备下属公司的人事任免权,中信集团公司并没有将原来下属的银行、证券类公司的产权划转给中信控股有限责任公司,集团公司和中信控股有限公司之间只是一种委托管理关系。二是财务核算问题。按国家相关规定,控股公司应与被控股的单位之间编制合并会计报表,但由于中信集团公司只是将金融资产的产权委托给中信控股有限责任公司管理,这些下属单位并不与中信控股有限责任公司并表,仍然与集团公司并表,现行的中信控股有限公司在中信集团的总体组织结构中仍只是一个费用中心,还不是一个独立的核算主体。三是人员兼职问题。中信控股有限责任公司的领导层都是由现在的中信集团公司领导成员兼任的,很多同志还担任下属金融子公司的法人代表或者是总经理之类的职务。所有这些特征都表明,中信控股有限责任公司的实质性运作条件还不完全俱备。
中国还没有真正意义上的金融控股公司。
金融控股公司是发达国家大型金融机构尤其是商业银行为了应对国内和国际金融竞争而采取的组织形式的变更,是体现发达国家金融竞争力的重要载体。混业经营是金融控股公司运作的重要平台。充分利用已有信息和资源,发挥协同效应和规模经济是金融控股公司的优势所在。金融控股公司既是市场竞争的产物,又是推动市场竞争的最重要的力量。长期以来,我国的金融机构尤其是国有独资商业银行长期处于被保护状态,过多的承担了政府赋予的政策性业务,自身的商业化改革远不到位。分业经营的金融制度使得商业银行从事投资银行业务还有许多政策障碍;中小金融机构虽然有探索金融控股公司的积极性,但由于其本身掌握资源的有限性,无法发挥规模经济和协同效应;另外,试点中的中小金融机构大部分属于国有独资或国有控股,运作过程中还不能完全摆脱行政级别的影响;很多民营企业控股金融机构的目的不是发展金融业务,而是试图从这些金融机构违规获取金融资源。由此看来,国内出现的众多类型的准金融控股公司与国外的金融控股公司相比只是有些“形似”,对比发达国家的金融控股公司的要素特征和运行环境而言,距离“神似”还相差太远。因此,严格意义上讲,中国还没有产生真正意义上的金融控股公司。
责任编辑:陶艳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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