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叩开海外并购的“窄门”

来源:用户上传      作者: 洪 烽

  作家余华说:“从中世纪到后现代,在西方是400年的历程,而当代中国人40年就走过了。”
  400年是演化,适者生存;40年是剧变,迎头赶上者赢。
  走出去的中国企业,在国内还没赶上推迟到201O年1月1日才执行的《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就要因其跨国兄弟公司或子公司,在异国他乡直面内控、治理、合规等一系列问题。而欧美发达国家的合规环境,即使不考虑延续200多年的近现代法治传统,至少有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60多年不间断的积累。
  
  考虑不周 左右为难
  
  走出去的企业,无论是通过绿地投资还是并购。首先遇到的是作为跨境母子公司或兄弟公司而形成的关联局面。跨国关联是海外发展的必然结果,但如何关联却是个涉及多因素权衡的前期规划问题。CFO必须充分考虑到不同关联模式下一揽子中外合规义务,并在此基础上,根据企业的近期和远期战略目标,有所取舍,向决策层提出投资建议。
  宁波某大型汽车管件制造企业,多年来一直通过一家位于美国洛杉矶的汽车部件进口分销商,向美国市场销售产品。5年前,美国分销商股东有意出让该企业,宁波方面果断决策,收购该美国企业全部股权。收购完成后,宁波公司继续向这家美国子公司供货,并安排美国客户把本应该支付给母公司的货款打入美国子公司账户,作为增资。
  在整个收购和增资的过程中,宁波企业决策层没人考虑过跨国投资的主体应该如何选择、目标公司的法律组织形式是否应该调整、中美政府主管机关的报备审批等问题。5年的经营业绩不凡,美国子公司年年有可观利润,但母公司不缺资金,故没有安排分红,于是,子公司积累了5年的税后利润。
  2009年,美国联邦税务局在审计中发现,美国子公司积累多年税后利润而不分配,考虑课以“累积收益税”。此税旨在防止股东为避免缴纳分红收益的所得税而累积公司收益不分红。换言之,如果没有充分的理由说明公司累积收益是为了业务发展,且股东并无避税动机,那么,累积不分配的公司收益超过一定金额,就被视为存在避税动机,从而引发缴纳“累积收益税”的义务。于是,宁波母公司一方面准备应对美国税务机关举证,一方面准备将美国子公司的利润调回国内,用于国内投资发展。这时才发现,当初用宁波公司作为境外投资主体,没有依照汇发[2003]120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深化境外投资外汇管理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要求办理境外投资外汇登记,境外投资收益返回中国不能顺利结汇。
  在中美两边左右为难的母公司CFO深感被动,只叹“书到用时方恨少”。然而。真正的教训并不在于CFO缺乏有关境内外规则的专业知识。发达国家市场经济的规则门类繁多,不厌其详,并非企业经营决策者所能一一掌握。合规,非一人一时一事之功。
  
  敏锐直觉 亦须培养
  
  GRC(治理、风险管理、合规)没有放之四海而皆准的通用模式,一切都须结合具体经营环境考虑。在海外并购和跨国经营中,CFO作为企业GRC的枢纽,首先应具备对自身经营环境的敏感。这是空降兵在陌生地域着陆后对周边安全状况的嗅觉,是科研领头人对自己研究领域中哪里会有突破点的直觉,是船老大在船出海前对风向风力的敏感。
  建立中资企业海外经营的合规体系,必须从培养企业CFO的合规直觉敏感开始。跨国经营的合规,首先不是财务、会计问题,也不是税务问题,而是企业和企业核心人物在跨国经营环境下新本能的塑造问题。
  在专业人士的顾问下,宁波母公司最终可以在美国通过充分举证,否认股东存在避税动机,避免被征累积收益税;在中国,依据商务部和国家外汇局2008年颁布的有关文件,补充办理境外投资的备案和外汇登记手续。
  不过,美国子公司的合规负担远不止于此。
  
  避开光环 直视利益
  
  宁波母公司在完成并购之后,委派中国的副总裁和部门经理,兼任美国子公司的董事和总经理等主要职务。这些高层管理人员有的常驻宁波,遥控美国公司管理:有的频繁往返于中美之间,落实推动工作i也有些管理人员以跨国经理LIA签证的身份长期在美国居住工作。5年的整合使得两家公司在业务流程和管理上充分对接,可谓亲密无间。事实上,宁波母公司的决策层绝对掌控美国子公司的一切人事、财务管理和业务运行。在宁波的决策层看来,这样的掌控天经地义,难以想象有什么不妥。
  2009年4月,中国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境外注册中资控股企业依据实际管理机构标准认定为居民企业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中国境内企业在境外投资设立的外国企业,如果其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则被视作中国居民企业,并应向中国税务机关纳税。
  中国国税局的这项规定并非突发奇想,事实上,美国联邦税务主管机关对于宁波企业的美国子公司是否真正作为独立法人自主运营也很在意。如果美国子公司表面上是独立法人,实际上不过是处处听命于宁波的一只“手”,那么,美国税务机关有权认定宁波公司不是与美国公司有跨国交易,而是在美国境内直接经营,从而使宁波母公司成为美国的纳税义务人。
  宁波母公司的决策人必须充分尊重美国子公司的独立法人人格。使得中美母子公司除了在资本意义上的控制关系之外,在日常经营层面彼此独立决策,两个管理团队各为其“主”,充分议价,按市场原则保持“一臂之隔”(arm’s Iength)的定价交易。如此合规之压力,剥去了新名词的美丽光环。其约束力更是无时无刻不直接冲撞宁波决策者的经营本能。
  跨国经营的合规,固然离不开税务、外汇、海关、技术管制、反商业贿赂等多个领域的专业知识,也离不开CFO作为GRC枢纽人物对新环境的敏感与直觉,归根结底,更离不开企业决策层塑造新的经营本能的意志力。合规体系从来不是一套装帧精美的手册,而是一个知行合一的实践体系。对于任何开始建立跨国经营合规体系的企业,合规,首先意味着精力财力的负担、时间进度的耽误、周折和所有当事人处处感受到的别扭。
  大部分人都奔向了海外投资并购的“宽门”,那里有一眼可见的资本、技术、人才、市场。台规,借用耶稣的话说,是中资企业海外发展的一个“窄门”,路是小的,找到人也少,然而,却通向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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