透视上市公司盈余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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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朱 宇
【摘要】 本文从经济学角度分析了上市公司盈余管理的原因,阐述了上市公司盈余管理的手段,并提出了完善盈余管理的对策建议。
【关键词】 盈余管理; 经济学分析; 对策建议
随着市场经济的建立和资本市场的日臻完善,涌现了许多上市公司,上市公司盈余管理问题已引起学术界的重视。实证会计研究结果表明:我国上市公司存在着大量的盈余管理行为,严重影响了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和可靠性,误导了信息使用者的经济决策。因此,应采取相应措施将我国上市公司的盈余管理控制在适度范围内,尽量减少盈余管理的负面影响。
一、上市公司盈余管理的经济学分析
(一)契约理论下的盈余管理
由契约理论可知,契约往往是不完全的,正是契约的不完全性给盈余管理带来了可能性。此外,契约理论中最具影响的是交易费用理论和代理理论。代理理论主要研究企业的内部结构与企业的代理关系。代理理论认为,契约的当事人一方为资产所有者,另一方为资产的使用者,拥有经营权的是代理人或受托人,即企业管理当局。委托人以契约的形式将资产的使用权委托给代理人,代理人可依据掌握的经济资源采取行动,使其资产保值增值。在代理关系中,由于委托人、代理人的目标函数不同,存在着利益冲突。当委托人与代理人之存在利益冲突时,如果代理人认为盈余管理对自己有利时,其利己的倾向将决定其必然选择盈余管理。
(二)信息不对称和信号传递效应
从资本市场的角度看,盈余管理是传递内部信息的一种手段。委托代理关系及信息不对称导致了代理人可以获得此独有的信息,而将此信息传递给委托人的代价又太大,信息的交流会受到阻碍,委托人必定试图消除或降低这种阻碍,通过盈余管理,调整财务报告就可以达到这一目的。将报告净收益控制在从长远来看可以实现的水平,可以向资本市场传递这样一个信号,即公司的营利能力是持续的,发展前景也很乐观。尽管盈余管理导致财务报告的可靠性降低,然而盈余数据对股票市场影响的大量证据表明:尽管存在盈余管理,投资者仍然更趋向于认为盈余是比现金流量包含更多信息内涵的数据。因此,信息不对称以及资本市场对于盈余信息的需求,也为盈余管理提供了生存的土壤。
二、上市公司盈余管理的手段
(一)利用关联方交易虚增利润
我国大部分上市公司都是从母公司剥离出来的,造成了大股东绝对控股的局面。因此,上市公司与改制前的母公司之间大多存在错综复杂的关联关系和关联方交易。企业与关联方之间经常通过采用大大高于或低于市场交易价格的价格进行商品购销活动或资产置换来调节利润。此外,上市公司会将自己的管理费用和销售费用交由其母公司及子公司承担,通过从中收取高额或低额利息来调节财务费用。
(二)会计政策、方法的选择与变更
企业一般倾向于选择最能体现其现实意图的会计政策和方法。但会计方法一经选定,不得随意变更,这是会计准则一致性的要求。企业只要始终遵循这一要求,其会计信息的可比性与使用价值并不受到实质性的影响。而我国的实际情况是,许多上市公司经常通过会计政策、方法的选择与变更获得额外会计收益,原因是其选择、变更成本太低,变更程序太容易。这不仅会助长企业在选择会计政策方法上的随意性,客观上还会鼓励其将会计政策的选择与变更作为盈余管理的手段。
(三)利用非经常性损益
非经常性损益是由于某种偶然的原因而获得的,因而具有短暂性和临时性,对一个正常生产经营的企业而言,它在利润总额中所占的比例应该较小。但值得关注的是,在我国的上市公司中,有很多公司主营业务盈利甚微出现巨额亏损,却依靠一些偶发性的非经常性损益摆脱了亏损的困境,达到了政府主管部门批准配股的标准,甚至跨入了“绩优”的行列,这得益于非经常性损益的功劳。目前,我国上市公司利用非经常性损益进行盈余管理的手段主要有:出售资产、转让股权、资产置换、税收减免、资产重组、利息减免、政府补贴等。
(四)利用合并报表范围
上市公司通过改变合并报表范围来达到盈余管理的目的,主要有三种形式:一是将原来列在合并报表范围的子公司,通过整体出售或者减持股份的方式,排除在当年度合并报表范围外;二是将原来不属于合并报表范围的子公司,采用增加股权投资比例的方式纳入当年度合并报表范围;三是当年度收购一家新企业使其成为子公司,将其纳入合并报表范围。
三、完善盈余管理的对策建议
(一)完善现行上市公司的有关规定,健全关联方交易的法律制度
目前,我国证监会关于上市、配股、停牌的有关规定,作为上市公司与监管部门之间隐含的契约标准,仍使上市公司存在强烈的盈余管理动机,因此应当建立一套指标体系,完善上市及配股的考核条件,避免由于指标的单一性而使管理当局进行利润操纵。如,增加主营业务利润率、经营现金流量占当年利润总额比例等指标,通过增量考核,缩小操纵空间,提高操纵难度。特别是由于关联方交易监管的相关法律缺陷,控股股东没有相应的制裁措施约束,利用控制权操纵关联方交易,待公司上市或配股后,又带有掠夺性地大量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直接侵害了上市公司和中小投资者的利益。因此,应借鉴国际通行的做法,制定相应的股东派生诉讼制度和控股股东赔偿制度,以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利益。
(二)转变审计的交易模式,强化中介机构的监督职能
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是确保会计信息质量的重要一环,但在目前的交易模式下,会计师事务所好比是上市公司的控制人雇佣的私家侦探,而这个侦探的主要任务是发现雇主的违法行为。改变审计服务的交易模式是当务之急,应该将审计意见的使用者和购买者统一起来。比如,可要求上市公司每年按其资产或利润的一定比例缴付一定的资金设专门账户管理,用于支付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佣金或独立董事的薪酬;改变现行的审计委托模式等等。同时,强化中介机构的质量监督功能,建立注册会计师民事赔偿机制,注册会计师因串通舞弊或重大过失而未能发现重大会计造假,致使投资者和债权人蒙受损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并加大处罚力度。
(三)强化政府部门对企业盈余管理行为的监督
在防范不当盈余管理的问题上,政府有关部门不仅应扮演国有上市公司股东的角色,还应作为证券市场的“看门人”,本着一种社会责任,加强对盈余管理的监督。政府有关部门应理顺对证券市场中介机构的监督体制。目前,对会计师事务所进行监管的部门有财政部门、审计部门和证券监管部门,而财政部门和审计部门同时监管会计师事务所是一种不正常的现象,必须对这种“相互扯皮”的监督体制进行改革。
(四)完善报酬契约制度
我国企业经理人收入普遍偏低且与业绩不挂钩,使得经理人与股东利益发生背离,从而很难有积极性去搞好企业,而是热衷于高额的在职消费,盈余管理也出现了短期利润最大化的倾向。鉴于国有企业出现的“59岁现象”的教训,其改进做法是在上市公司将经理人超出生活必需的一部分奖励收益留存于企业,在其经营期限届满后的一定期限内一次返还。这样就避免了短期化盈余管理行为,同时这部分留存于企业的奖励收益还构成了经理人行为不当的风险抵押基金。
(五)健全公司内部治理结构
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能有效防止盈余管理的滥用。一方面,由于目前我国上市公司股权结构仍不完善,导致公司内部治理结构存在严重缺陷,上市公司的决策都被大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所控制,公司的经营决策体系不能真正发挥作用;另一方面,所有者与经营者目标利益不一致及公司激励机制的不完善,也容易导致盈余管理行为的发生。所以,要健全公司内部治理结构,首先必须督促上市公司调整不合理的股权结构,减少大股东侵吞小股东利益的发生;其次,需建立、完善独立董事制度,强化董事会的监督职能;再次,加强企业的内部审计监督,促进企业的抗风险能力和发展潜力,提高其经济效益;最后,建立有效的激励机制,使所有者和经营者目标趋于一致。
综上所述,上市公司盈余管理的行为是客观存在的,对此应该有一个正确的认识,既不能放任自流也不能完全杜绝。只有消除影响盈余管理的因素,找出规范上市公司盈余管理的措施,逐步减少上市公司的盈余管理行为,才能创造良好的投资环境,保护广大投资者及其他相关者的利益。●
【主要参考文献】
[1] 蔡昌.盈余管理[M].西安交通大学出版,2005.
[2] 邓春华.基于博弈分析的盈余管理问题研究[J].会计研究,200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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