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地区贷款难与难贷款问题的对策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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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徐长春 李 宾
摘要:当前,广大农村地区除了存在较为严重的贷款难问题外,难贷款问题也同样突出。这两者之间相互影响、相互关联,共同制约着农村金融服务的改善。单独去关注贷款难或难贷款问题都无法正确认识农村金融问题的实质,也无法合理地制定相关政策。本文深入分析了农村地区贷款难与难贷款的成因,并提出相应的解决对策。
关键词:农村地区;贷款难;难贷款;对策;思考
中图分类号:F832.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9031(2007)11-0073-03
目前,对农村金融需求满足程度的认识,不同主体有着完全不同的认识。农村金融机构的人员认为,当前农村大多数的信贷需求已经得到满足,所面临的最大问题是缺乏合适的贷款项目,严重制约了其经济效益的提高。而农民和农村小企业则认为,其贷款需求的满足程度还处于较低水平。这种情况表明,农村地区除了存在较为严重的贷款难问题外,难贷款问题也同样突出。这两者之间相互影响、相互关联,共同制约着农村金融服务的改善。
一、贷款难与难贷款矛盾的成因分析
(一)需求层面
1.农村产业化、规模化经营没有形成有效的金融需求。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出台了一系列支农、惠农的政策,加之农村外出务工人员数量大幅增加,农村收入水平有了很大提高,资金来源相对充裕,自有资金基本能够满足种养业简单再生产的资金需要。目前,农村资金的需求主要集中在扩大生产规模,实现产业化、规模化经营,以及部分规模生产农户改进生产品种和工艺,实现产业结构升级等方面。[1]但由于农业生产的弱质性特点,这种资金需求收益能力不确定,潜在风险很大,难以形成农村金融机构可贷资金需求。
2.农村中小企业难以满足金融机构的信贷标准。目前,农村企业信贷需求满足呈现两极分化的不平衡状态。较大规模的龙头企业资金自我满足程度高,却往往成为金融机构竞相争取的客户资源;处于创业期的农村中小企业,因其规模小、发展前景不确定、还款来源不稳定、财务制度不健全等多方面的原因,很难得到农村金融机构信贷支持。
3.各类新形式的贷款需求还不能成为信贷投放渠道。随着我国农村经济的发展和农民收入水平的提高,农村消费信贷需求出现了快速增长,但消费需求的非生产性和增值性特点,在现有农村金融体制下,短期看还无法形成有效需求。作为农村经济重要组成部分的农村外出务工人员,由于其较强的流动性,无论是工作地还是在居住地,都不能被金融机构认可而成为其信贷对象。
4.农户寻找抵押品困难,联系担保户不易。随着农村经济纠纷的不断增多,农民风险意识逐渐增强,个人担保贷款仅限于亲戚朋友之间,担保范围狭窄。办理抵押贷款时,由于农民没有房地产权证、固定资产所有权证等抵押物品,根本无法办理抵押手续,即使有,也因评估收费过多过高等原因,阻碍了银行放贷和农户获取贷款。
5.部分企业自身素质差、资本金不足、资信情况不透明。一是经营差的企业根本不想把真实信息提供给银行。二是经营得很好的企业也不希望提供太多信息给银行。三是很多企业信息管理一团糟,财务信息极不规范,发展战略、市场策略等方面的信息非常凌乱,甚至自相矛盾,没法提供一份让银行信得过的信息。
(二)供给层面
1.农业发展银行业务范围窄,作用发挥不充分。考虑农村地区经济和金融特点,相当比例的农村的资金需要都难以满足商业金融机构的利润最大化的经营需要,需要政策性金融的政策支持。而农业发展银行作为唯一服务农村的政策性金融机构,由于资金来源和业务范围的局限,难以对农村提供充分的支持。
2.农村信用社历史包袱沉重,支农能力弱。农村信用社是服务“三农”的社区性金融机构,一直是农村信贷资金的主要提供者。但是由于长期承担政策性金融业务以及其他历史原因的影响,农村信用社积累了沉重的历史包袱,严重削弱了其支农实力,支农作用难以充分发挥。
3.商业银行利益导向强,支农积极性差。随着我国金融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包括农业银行在内的主要商业银行商业化、市场化进程逐步加快,经营中的利益导向日益明确。在这种背景下,商业银行缺乏向农村地区提供信贷支持的积极性、主动性,不断收缩网点,上收权限,大大减少了对农村的信贷投放。
4.大量农村资金流向城市和非农产业。一是邮政储蓄吸存不贷,资金大量集中到上面去。二是商业银行上存下贷,总行统一调度资金,更多的投入到东部沿海地区、中心城市的大项目上。三是保险市场分流。三是资本市场的快速发展分流了有限的县域资金。
5.贷款风险责任问题。为了明确责任,金融机构都大力提倡贷款责任追究制度,实行贷款第一责任人、终身追究制度和贷款连带赔偿制度,信贷责任追究过于严厉与信贷激励机制严重缺乏的矛盾,使信贷员慎之又慎,为求稳而少放贷以防范风险的做法也就成了理所当然。
(三)金融环境层面
1.信贷投放的支撑体系不健全。作为为中小企业融资提供支撑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目前仍然没有建立。
2.相关的市场法律法规保障支持体系尚未建立。拖欠税费、拖欠贷款、金融官司判决胜诉执行难等现象时有发生。
3.信用观念淡薄。一是部分企业和农民经常出现逃避银行债务等不良现象,甚至把贷款当作扶贫款一样看待,拖欠、赖债、逃债等现象屡屡发生。二是一些地方政府,尤其是一些基层地方政府信用意识不强,特别是在企业改制过程中,个别基层地方政府甚至把甩掉银行的债务作为企业轻装上阵的一种办法,企改伤银的现象比较突出。
4.地方政府干预金融机构经营。一些地方政府为了自身的业绩考虑,不断干预地方金融机构的经营,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了农村信用环境薄弱,金融机构不良贷款比例过高,亏损面较大,贷款难收回的局面。
二、化解农村贷款难和难贷款矛盾的政策建议
(一)加大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和科技推广力度,加快农业产业化、规模化经营
当前,我国农村正处于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转化的关键和瓶颈阶段,突破这个阶段必须提供充分的资金支持。但农业基础设施建设、产业结构升级的资金投入具有公共产品和准公共产品的性质,投资周期长、收益低,虽然长期看有利于农村金融的整体发展,但现实中这些贷款需求却无法满足商业金融的信贷标准。这一领域要发挥政府资金的杠杆作用和政策性金融的引导作用,通过财政投资、政策性金融信贷和商业金融的合作形式来实现。
从国际经验看,要提高农业劳动生产率和平均利润率,不可能依靠家庭为单位的小农经济模式来实现,必须加快农业产业化进程,提升生产单位层次和规模。要发挥政府引导作用,积极推广农村经济合作组织、农业龙头化企业等规模化生产方式,形成经济聚合作用,一方面降低金融资金的交易成本,消除农民信贷畏难情绪;另一方面,降低金融机构信贷风险,提高农村金融机构贷款积极性。
(二)加强农村经济保障体制和金融配套基础服务体系建设
针对农业的弱质产业特点,要通过大力发展农业保险、再保险,进一步完善农产品期货市场,实施保护价收购等多种手段,切实降低农业生产风险;通过推广农村合作医疗,健全农村养老保障制度,降低农民生活风险。降低农村生产生活的不确定性,在诱发农村经济主体的生产、生活的金融需求的同时,也可以有效降低农村金融机构的信贷风险。
金融配套设施建设和政策支持不到位,是商业金融作用发挥的主要制约。为此,必须加快推进农村征信系统建设,完善抵押担保制度,发展多种形式的担保组织,通过降低经营风险,拉低金融机构服务起点和门槛,将更多的金融需求纳入商业有效的金融需求范畴。[2]
(三)加大对农村金融机构的政策支持
财税等方面的政策支持是降低农村金融机构经营成本,使其能够在纯商业金融模式下不能支持的信贷领域发挥作用。这种方式在国际上也是一种通行的做法。2003年以来的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过程中,国家在化解农村信用社历史包袱的同时,在财政补贴和税收减免政策等方面也采取了相应的措施,并在促进农村信用社加快改革发展,进一步加大支农力度方面取得突出效果。要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发挥财税政策、货币政策、市场准入政策的作用,构建扶持有力、导向明确、激励有效、协调配套的政策扶持体系,逐步形成引导农村金融机构提高支农主动性和积极性的长效机制。
(四)转换农村金融机构的信贷管理方式
各类农村金融机构要在借鉴吸收城市金融机构的做法的同时,充分考虑农村金融的特点,积极探索适应农民和农村经济发展需要的经营模式和管理方式。强化信贷激励机制,建立有效管理条件下的信贷免责机制。鼓励农村金融机构在总体风险可控制的情况下,支持创业期农村小企业、农民产业结构升级等具有较高风险收益价值的信贷项目,进一步加强商业金融对“三农”的支持作用。
(五)改善信用环境,密切银企合作关系
各金融机构要主动指导地方企业提高资信等级,加大对逃废债行为的惩治,通过舆论导向、经济制裁、法律追究等有效手段,保全信贷资产。在改善信用环境的条件下,密切银企合作关系;企业也要用诚实守信的实际行动赢得银行的信任和支持,珍惜自己的信用资源,寻求满意的主办银行长期合作,消除信息不对称带来的消极后果,要想方设法改善自己的信用记录,用良好的信誉提高企业资信水平,以换取长期的金融支持和急需的资金融通。
(六)制订切实可行的办法,限制县域资金外流
为了限制农村地区资金外流,人民银行总行应尽快制订出应对策略,引导资金投入县域经济的发展。建议将邮政储蓄转存款等以支农再贷款的形式或在一定利率范围内以拆借形式拆借于农村信用社,使资金较多的留在经济欠发达地区;在合理资产负债比例的控制下支持农村信用社扩大信贷规模。地方政府也应加强对农村信用社的扶持力度,可以从银行账户的开立、财政资金的流动上适当向农村信用社倾斜,适时启动农村信用贷款风险补偿机制,加大对农民联保贷款及农业发展贷款的贴息补贴,并引导保险公司开展农业保险等业务,为金融支持“三农”的发展提供一个良好的县域环境。
(七)大力推进司法制度改革
要大力推进司法制度改革,切实维护银行等债权人的权益。一是建议对司法机关的不作为和违法办案的问题加强监督和查纠。上级人民法院和人大要完善有关监督机制,对社会各界反映的法院不作为、违法办案等问题及时调查处理,给当事人以明确满意的答复。二是建议改革现行的诉讼收费制度。改预先收取申请执行费为事后收取执行费,并将以执行标的作为计费基数的计费方法改为按实际执行到的金额为基数计费,改变那种先收费,后执行,执行不到,费用照收不误的状况,增强法官的责任意识,加大对银行等债权人合法权益的保护。
参考文献:
[1] 王占峰,孙磊.流动性过剩条件下农村贷款难与难贷款问题的解决[J].中国金融,2007,(6).
[2] 刘仁伍.新农村建设中面临的金融问题[M].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2006.
Thinking on Getting Loans Hard and Being Difficult to Loan in Rural Areas
XU Chang-chun1;LI Bin2
(1.Rural Credit Cooperation of Tengzhou, Tengzhou 277500,China;
2.Foreign Language School of Taishan Medical University, Tai’an 271016,China)
Abstract: There exists serious problems to get loans hard and also exists prominent prolems to be difficult to loan in rural areas at present. They both mutuallyaffect, interdependent, and restrict the improvement of rural finanial services. You cannot correctly understand the essence of rural financial prolems or reasonably formulate the related policy, if you pay attention to getting loans hard or being difficult to loan seperately. This article has thoroughly analyzed the origin of getting loans hard and being difficult to loan, and proposes the corresponding solutions.
Key Words: Rural Areas;Get Loans Hard;Be Difficult to Loan;Countermeasure;Think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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