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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事业单位固定资产核算

来源:用户上传      作者: 方玉英

  一、固定资产核算方式及存在的弊端
  
  (1)事业单位外购固定资产在《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中规定,应分别按照资金来源,借记“专用基金”或“事业支出”、“经营支出”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同时借记“固定资产”科目,贷记“固定基金”科目。
  利用货币资金购入固定资产,是资产存在状态的转换,但是《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的规定却令人难以理解。一是事业单位将购入固定资产的全部支出列入当期支出,违背了正确划分收益性支出和资本性支出的会计原则。二是购入固定资产按《事业单位会计制度》所编制的会计分录,是在减少存款的同时,减少了专用基金,前后两笔分录缺乏内在联系,难以明晰地表达出所要反映的“外购固定资产”这一经济业务的内容。
  (2)现行《事业单位会计制度》规定,固定资产只核算账面原值,不计提折旧,通过提取修购基金来保证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的更新和维护。制度对固定资产计价、增加、转出和报废、毁损以及固定资产的盘盈盘亏等会计事项规定了详细的核算方法,但对固定资产在使用过程中的损耗如何核算,没有明确规定。这种核算方式存在诸多弊端。一是价值背离。事业单位固定资产是按历史成本原则反映其购买时的价值,没有反映其净值。固定资产账面原值与现时净值随时间推移相差越来越大,而且事业单位普遍不重视固定资产管理,致使一些完全丧失使用价值或早已不存在的固定资产仍保留在账面上,导致固定资产账实不符。二是虚增净资产。事业单位日常事业活动和经营活动必然导致固定资产的损耗不能在成本中得到体现,结果是少计成本费用,虚增盈余,特别是国家对事业单位开征企业所得税等新政策的实施,势必增加事业单位负担,影响其切身利益。三是修购基金制度不能替代固定资产折旧制度。修购基金不是按固定资产原值而是按收入一定比例计提的,而收入的多少与固定资产的损耗并不存在比例关系。所以修购基金的提取数额不能补偿固定资产的损耗,计提修购基金制度不能替代固定资产折旧制度。
  (3)固定资产修缮的会计处理方法存在问题。固定资产具有价值高、使用时间长的特点,在使用过程中总会发生一些后续支出,这在会计上产生了如何正确划分资本性支出和收益性支出的问题。现行事业单位会计制度有关固定资产修缮的会计处理方法,在实际执行过程中产生以下问题:一是一般修缮与大型修缮很难划分界限,结果导致各单位列支随意化,违背了正确划分收益性支出与资本性支出原则;二是大型修缮从修购基金中列支,势必导致固定资产更新资金不足,影响事业单位的正常发展,还会少列费用,虚增结余。
  
  二、事业单位固定资产核算的建议
  
  (1)关于事业外购固定资产的会计核算,建议取消“固定基金”科目,购入固定资产,直接按照实际支付的全部价款,借记“固定资产”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以便与企业会计制度相衔接。
  (2)关于事业单位固定资产折旧的核算,建议废止计提修购基金制度,建立事业单位计提固定资产折旧制度,取消“固定基金”和“专用基金―折旧基金”科目,同时设置“累计折旧”科目,作为“固定资产”的备抵科目。计提固定资产折旧费用时(事业单位可采用直线法),借记“事业支出―折旧”科目,贷记“累计折旧”科目,同时在资产负债表中的“固定资产”项目下,增设“固定资产原值”、“累计折旧”和“固定资产净值”项目以及反映固定资产的新旧程度。
  (3)关于固定资产修缮的核算,笔者建议将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的维修保养、改建、扩建等支出统称“后续支出”,参照《企业会计准则―固定资产》的标准划清其资本性支出和收益性支出的界限,并分别进行相应的账务处理。费用化的后续支出,发生时通过“在建工程”进行归集,完工后再结转“固定资产”科目。
  各事业单位所需要的固定资产除外购外,还可充分利用自行的人力、物力、自行建造,称之为“在建工程”,《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中,未设置相应的会计科目进行基建业务的核算。事业单位基建会计核算,游离于本单位会计核算体系之外,先由建设单位完成基建业务,项目竣工决算后再移交给使用单位,另设基建会计账户进行反映。这种分离的核算方式,既增加了核算工作量,又使单位无法形成一套完整的核算体系,影响了会计信息的完整性。由于《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对基本建设核算没有明确规范,一些单位乘机把一些超预算,违反财经法规的支出也在基建账户中列支;有的事业单位将一些收入存入基建账户设立“小金库”等。为了加强事业单位基建业务的核算和管理,建议参照《企业会计制度》设置“在建工程”科目核算,外购需安装的工程、基建工程、技术改造工程所发生的实际支出,待工程完工后再结转“固定资产”科目。
  
  参考文献:
  [1]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2006》,经济科学出版2006年版。
  (编辑袁露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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