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治理研究
来源:用户上传
作者: 姜葵
摘要:本文指出了当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存在的诸多问题,从上市公司自身、会计准则制定、证券市场的信息披露体系、注册会计师行业、当前信息披露的“潜规则”、 现有的法律规范等方面深刻剖析了造成这些问题的成因。从信息监管体系、准则制定程序、上市公司治理结构、信息披露法制建设、各行业职业道德等方面提出了相应策略,以期建立以市场机制为基础、以政府调控为主导,公平、效率、有序的证券市场。
关键词:证券市场 会计信息 信息披露 应对策略 治理结构
2010年7月12日,同时在A股和H股上市的紫金矿业发布公告称,7月3日位于福建上杭的紫金山铜矿湿法厂污水池突发渗漏环保事故,本次事故将对紫金山铜矿湿法厂铜的生产产生重大影响,废水已造成福建汀江污染。由此,紫金矿业“污染门”事件进入公众视野。在当前全社会倡导“绿色证券”机制,进行经济结构调整之际,紫金矿业污染事件绝不仅是一次重大污染事件,当成“一次性事故”处理。此次事件所涉及的企业社会责任意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以及监管等问题都成为全社会关注的焦点。
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问题产生的原因
( 一 )上市公司自身的内在原因 (1)公司利益的推动。某些上市公司为了在当前证券市场中树立其良好形象,并能在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以致于利用会计造假、操纵利润的各种利益冲动一直有增无减。其中有的为了争取上市而虚列股本及业绩;有的为了实现配股或提高股价而虚夸利润,谎报业绩;有的为了免于特别处理而粉饰绩效、操纵利润等。(2)公司股东的产权约束弱化。当前一些上市公司的现代产权制度还不能通过改革一步到位,其中由于国有股产权主体缺位或官企勾结(如上杭县当地官员与紫金矿业之间存在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很难强化国有股股东对公司的产权约束和控制,由于社会公众股数量较少,股东较分散,也难以强化国有股股东对公司的产权约束和控制,从而造成这些上市公司的管理权失控,以致给公司管理层这些利润操作者以可乘之机。(3)上市公司内部缺乏自我约束和监督机制。目前某些上市公司正是由于缺乏应有的内部审计及管理控制,会计基础工作薄弱,会计管理体制不顺,会计监督无力,内部审计监督职能被削弱等原因,以致缺乏参与市场竞争的实力,甚至陷入财务困境而难以自拔,从而滋生了内幕交易的“温床”。
( 二 )会计准则制定滞后于会计实务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环境的变迁,新的经济情况、新的经济业务不断涌现,而法律法规的前瞻性不够,不能适应会计实务的发展作出适当的补充或修订,使得一些已出现的会计实务缺乏规范,而企业经济创新行为的会计处理更是无法可依。新会计准则出于国际趋同的考虑,注重资产负债表观,淡化损益表观,不再以利润防假作为首要制定目标,转为国际通行的“公允、真实地反映资产价值”,不刻意规避确认利得,如债务重组利得、捐赠利得、非货币性资产处置利得、公允价值变动损益等。特别是某些具体会计准则,如收入准则、股份支付准则、长期股权投资准则、关联方交易准则等等,更加大了会计利润的操纵空间。从某种意义上说,新会计准则可能导致上市公司新增不少“另类”利润操纵手法,如上海证券交易所最新一期上证联合研究计划课题报告通过分析2007年上市公司中报发现债务重组和公允价值对上市公司上半年利润影响最大。这种新会计准则在实施过程中出现的理论与实务的矛盾,诱发了新的不良会计行为,将对我国证券监管工作提出了前所未有的挑战。
( 三 )证券市场信息披露体系不完善我国证券市场从一开始就体现为政府的强制供给的特征。现行信息披露体系基本属于政府单层次监管模式,没有形成多层次的监管体系。证监会作为一个政府监管机构,集发行审核和上市审核权于一身,势必使其疲于应付,造成政府资源的浪费,并容易引发道德风险。自律监管机构是政府组建,这必然表现为对政府监管的过度依赖。自律监管机构由于没有上市审核权,因而不利于我国多层次资本市场的形成,无法满足不同层次企业的融资需要。证券市场专业服务机构还比较弱小,缺乏独立性,特别是在收费上恶性竞争,抑制了其进一步发展的动力。从以上分析可知,我国的信息披露体系还不很完善,导致监管机构对上市公司重大事项的立项不进行追踪监控,对上市公司管理层的不作为或违反最初募集资金初衷缺乏有力监管,或监管机构自身也本来就不作为等等,这更加重了信息不对称的危害,从而更大的损害了广大中小投资者的利益。
( 四 )注册会计师参与虚假信息披露在虚假陈述泛滥、信息披露制度被严重扭曲的证券市场中,注册会计师作为信息披露质量控制的最重要一道关卡,在其中起着不可或缺的作用。一系列虚假陈述案曝光之后,世界各国纷纷对注册会计师执业质量发出质疑,审计失败情况屡屡出现的原因究竟是什么?注册会计师行业如何走出公信力危机? 近年来发生的重大虚假陈述案例表明,注册会计师参与虚假陈述的主要原因是:审计业务处于买方市场阶段,注册会计师独立性严重不足;法律环境不健全,注册会计师违法的法律责任成本低。特别强调地是,当前我国对注册会计师及事务所的处罚偏重于于行政处罚,很少有会计师或会计师事务所因参与造假或重大失职向遭受损失的投资者做民事赔偿的案例,因此法律责任成本太低,是促使注册会计师对造假乐此不疲的重要和关键性的因素。所以,加强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研究,逐渐建立民事责任制度是我国证券法律所面临的一项重要任务。
( 五 )“潜规则”使信息成为少数特权阶层的牟利工具由于筹资者与投资者、投资者与投资者在证券市场进行持续交易的股票等产品是看不见摸不着的,所有投资人都是根据“信息”这个关键因素进行投资决策。因此,“信息”这个因素就是证券交易所向证券交易者提供的最直接且最有用的信号,决定着证券的交易。证券交易所内的证券按“价格优先、时间优先”原则交易,这样时间是一个决定股票交易即决定利益分配的重要决定因素。任何人或者机构提前获知上市公司信息,它就能从中获得利益,那么其他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肯定会受到不公正的影响。随着我国证券市场的快速发展,很多机构投资者的实力不断壮大,这使得许多上市公司在信息公布等环节上通过专门面向机构投资者的“业绩发布小会”向其提供“信息优先待遇”,使其借机拉抬股价或抢先出货。这种行为明显违反“三公”原则,其实质是上市公司与机构投资者合谋获取非法利益。谁先获得用以决定投资决策的信息,谁就会有机会利用这些信息优势获益。当前上市公司按照这些“潜规则”行事,不按证监会的要求切实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导致“消息市”日益严重。如果大量投资者长期受到这种不公正的信息歧视并遭受损失,引致的后果要么大多数投资者都想方设法提前获得消息,让证券市场“消息市”程度变得更加严重,严重阻碍市场的公平竞争,要么让投资者被迫退出证券市场交易。而投资人只有在利益受到保护的情况下,才可能去购买上市公司的股票。因此,证券市场要良好的生存发展,就必须有规范的信息披露制度。
( 六 )我国现有的法律规范不健全 我国证券市场无论在法律规定方面还是在实务中,均存在严重的偏重行政责任的现象,而在真正有效保护投资者权益的民事责任方面很少。(1)缺乏股东集体诉讼代位制。根据我国公司法和民法的基本原理,公司与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之间存在着委托代理关系,当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执行公司业务过程中,侵犯公司利益使公司遭受损失时,公司可以直接追究他们的法律责任。然而,我国的公司法与民法中并没有规定股东与董事之间是否存在这种委托代理关系,即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是否要对股东直接负责,股东能否直接起诉违法的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尽管我国证券法曾经提到这一问题,但却是相当含糊其辞的。由此看来,我国现行的法律制度并不存在股东集体诉讼代位制,当出现上市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侵犯股东权益时,仅仅靠某一位股东单独起诉,既旷日持久,亦无立法依据。(2)缺乏举证责任倒置的规定。当投资者知晓上市公司管理层或大股东利用虚假信息对其进行欺诈之后,即使按照我国民法通则的程序提起诉讼,也必须遵循“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既投资者必须举证证明上市公司管理层与大股东有故意制造虚假会计信息的行为。由于客观条件的限制,作为原告的投资者很难将符合侵权行为的四要素,即上市公司管理层或大股东存在过失、过失是违法的、投资者受到损失、这些损失与虚假信息有因果关系等一一进行举证。即使他们有足够的专业知识,有能力来证明,但作为个人来说,也将费时费力,增加上诉的时间和成本。2008年夏草曾撰文《深市中小板十大涉嫌偷漏税过亿公司》及《沪市2007年报涉嫌报表粉饰公司》,虽然曾一度闹得沸沸扬扬,但终究因没有实质性证据而被人戏称为闹剧。可见,按照我国现行法律法规体制,作为投资人是很难在法庭上告倒上市公司的大股东、管理层以及相关的监管机构。这是因为,我国没有对证券行业这一特殊的民事关系予以专门的举证责任倒置的规定。
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治理对策
( 一 )建立以独立监管为主体的监管机构 我国现行信息披露体系基本属于政府单层次监管模式,没有形成多层次的监管体系。因此,现阶段应建立以独立监管为主体的监管机构。所谓独立监管是指既独立于政府各监管部门,又独立于各上市公司,其独立性、权威性、灵活性以及适应性都比较强,既能解决政府监管不当的问题,又能保护社会公众的利益,从而解决当前证券市场信息不对称的问题。具体做法是通过法律授权由国务院引导创建一个独立监管委员会,其性质属于非政府部门或私人部门。独立监管委员会的创建要解决三个问题。第一,独立监管委员会的资金来源。仿效英国会计师基金会的做法,结合我国的实际,可以由证监会在证券市场上,从股民所购买流通股股票所支付的全部资金中,每年按一定的比例抽取一部分资金,成立“大众股民基金会”,为独立监管委员会提供资金支持。也就是股民用自己的钱来为这个能为自己利益服务的监管机构提供资金支持,同时又由股民自己来监督该基金会。当然,股民的监督权力要在提供的合约中事先约定。这样一来,“大众股民基金会”可以顶住来自各方的压力,为独立监管委员会提供一个不受利害关系干扰的独立监管环境,使之能够真正把保护公众利益作为一切监管决策的前提。第二,独立监管委员会人员的构成。该机构人员的构成来自三个方面:一是政府部门,比如国务院、财政部、证监会以及审计署等,以保证该机构的权威性;二是注册会计师协会的代表,以保证该机构的专业性;三是社会公众的代表,比如会计专家、经济学家、股民代表等,以保护公众的利益不受侵害。第三,独立监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一是负责处理调查和惩戒政府各监管部门如证监会管辖范围之外的投诉、案件调查和惩戒事项,必要时可直接将上市公司的违规行为送交证监会、司法机关等政府监管部门;二是在证监会等政府相关部门对上市公司违规行为不作为时,有权向人大等立法机关举报,以加强政府监管的透明度。
( 二 )进一步完善上市公司治理结构 当前,现代企业制度在我国还未有效建立起来,必须尽快完善公司治理结构规范上市公司的财务行为,要进一步增强公司管理层及时、充分、如实披露财务信息的意识,促使管理层在真正提高质量上下功夫,而不是依赖非常交易及不公允的关联交易等操纵利润。要完善上市公司的治理结构,增强上市公司的社会责任感。更新企业的系统,保证新会计准则下能够以有效率的、兼顾成本与效益、及时的和适合持续操作的方式生成数据信息,以提高会计信息的质量和透明度,规范企业会计行为。另外,在对上市公司治理时,一方面必须不折不扣、尽心尽力地保障投资者权益,另一方面却也要考虑到不要因此而走的太远导致过分严苛的强制披露要求抑制了企业通过这个市场筹资的兴趣 。故而在完善上市公司治理结构时,应加强上市公司诚信建设和规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在时机成熟时,突破部门立法的限制,从较高的法律层级来规范我国信息披露事务的管理,以改变我国证券市场信息披露不规范、不对称的现状。
( 三 )健全会计准则制定程序 我国新会计准则虽然在一定程度上遏制了企业利润操纵行为,但是某些具体会计准则,如收入准则、股份支付准则、长期股权投资准则、关联方交易准则等等,更加大了会计利润的操纵空间。而当前投资者是以市盈率和净利润增减变动为决策依据的投资理念,监管层是以净资产收益率和净利润为监管指标的监管理念,新会计准则恰好又提供了很多操纵利润的空间,这就预示着相当长时间内上市公司仍然存在强烈的利润操纵动机,证券监管部门需要对新会计准则下预留的利润操纵空间予以高度重视,防止前些年恶性财务作假案引致的会计诚信危机再度发生。只有这样,才能让理论与实务更好地结合,从而健全准则制定程序,让政府、投资者与企业通过多次博弈使各自的利益得到更好的兼顾,使我国会计准则博弈真正做到公平、公开、公正!
( 四 )健全证券市场法制建设(1)规定股东集体诉讼代位制。所谓股东集体诉讼代位制,是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执业过程中,违反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具虚假会计信息,给公司和股东造成伤害,当公司因故没有对其追究责任时,任何一位股东均可以依据法定程序,代表所有公司股东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追究民事赔偿责任的制度。由此可见,股东行使股东代位诉讼权,既保护了该股东个人利益,也保护了公司其他股东、债权人和职工的利益,特别是能保护一大批小股东的利益。(2)规定举证责任倒置。美国1933年证券法中的有关规定很值得我们借鉴。该证券法规定:第三方投资者无须负担举证责任,投资者只需说明经审计的财务报表存在严重错报或遗漏即可;管理层与中介机构具有举证责任:说明已实施了适当的程序;被告的会计报表或审计报告没有错误,原告的所有损失或部分损失是由财务报表以外的原因引起的。这种举证倒置,是由于证券市场是一种特殊的民事关系,处理会计信息的所有证据一般都在被告手中,作为原告的投资者是很难取得证据的。只有上市公司的管理层才是所有证据的拥有者。这样的规定既避免了投资者漫长的法律诉讼过程,合理有效地保护投资者的利益,又要求上市公司的管理层、大股东及中介机构更为谨慎地处理及保护真实而公允的会计信息。这对加强资本市场的监管效用,使证券市场向着良性、健康的方向发展,是大有裨益的。(3)《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规应对某些内容特别规定:第一,规定上市公司前十名流通股东应在每个交易日结束的第二天公布。当前,我国上市公司流通股东的公布均是与财务报告对外披露的时间一致,即年度报告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中期报告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第3个月、第9个月结束后的1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按照这种披露方式,股民得到一个上市公司前十名流通股东的信息至少推迟3个月以上,这时的信息早就过时了,甚至公布的前十名股东早就逃之夭夭了,这严重影响广大投资者的决策。在电子信息高度发达的今天,每个交易日结束,深沪两市完全可以在第二天公布每个上市公司前十名流通股东的信息,以便于各投资者公平决策。第二,规定上市公司必须定期公布所募资金使用情况,并规定所募资金只能用于上市公司主营业务。近年来上市公司在招股说明书中往往声称,公司将利用募集资金进行某个项目的投入,建设期N年。项目建成后将实现营业收入净利润亿元。然而募集资金到手后,其投向就出现了问题,并没有按照招股说明书所列投入。要么所募投项目进展缓慢,要么干脆将资金投向别处,甚至有的上市公司将募集的资金投入股市。如当前暴露的隆平高科就是典型案例,公司在2000年12月上市,通过IPO募集到6.94亿元资金之后,公司主业利润不仅不增反而却大幅度下滑,同时募投项目进展缓慢,所投项目与公司招股说明书严重不符,并且公司巨资去向不明。因此,政府应加强对募集资金的使用监管,并始终强调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只能用于主营业务,从而真正保护社会公众的利益。第三,规定对上市公司重大不确定事项不作为的处罚。当前,很多上市公司利用重大不确定事项,严重诱导投资者,导致投资者决策失误的比比皆是。如曾经创造中国股市连续涨停42天神话的ST金泰,该公司于2007年7月6日召开的五届十九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预案》,并将详细内容刊登在2007年7月9日的《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公司对外宣称“目前公司非公开发行股份拟收购资产相关的审计、评估等工作尚未完成”。 这一信息一直这样披露直到2010年4月13日,该公司才对外宣告“目前公司非公开发行股份拟收购资产相关的工作暂时处于停滞状态。”因此,政府对上市公司这种重大不确定事项不作为应加强监管,并提供立法追究相关责任人,这样才会有利于证券市场的规范。
( 五 )强化道德约束机制 信息披露是否规范,是一个证券市场能否健康发展的重要前提。然而对于信息披露的监督,光靠监管部门、证券机构以及新闻媒体,显然是不够的,投资者有权力也有责任对信息披露进行监督。因此,要加强营造和培养全民诚信道德价值观念,提高公民的整体道德水平,构建完善的诚信体系。通过自我意识和诚信道德的教育,使诚信不仅作为一种道德规范反映在认识和体验上,还要落实在诚信意志行动中。要让人们自觉、主动参与诚信道德实践活动,提高诚信道德的选择和评价能力,从公民的内心意识上构建监管系统,而不是仅仅从形式上完善监管体系。注重公民社会核心价值观的树立,因为社会核心价值观体现着社会成员中基本的共同价值观或价值取向,决定着每一个社会成员对一些重大问题或事件的看法,也决定着对监管观念的基本行为取向。
综上所述,证券市场严重的信息不完全和信息不对称问题的存在是证券市场信息披露制度的起因和着力点。证券市场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对减少市场投机 ,防止市场操纵 ,保护投资者权益至关重要。因此 ,完善我国证券市场信息披露 ,必须多管齐下。其中政府处于这一制度的主导地位;自律组织处于市场的前沿,在政府的监管下对证券市场进行自律监管;独立监管委员会对企业披露的信息进行监督和验证,逐步建立以市场机制为基础、以政府调控为主导,公平、效率、有序和共赢的证券市场!
*本文系湖南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基金办公室立项资助课题“新企业会计准则利弊分析与当代企业应对策略研究”(项目编号:09YBB244)研究成果之一
参考文献:
[1]孙坤、徐平:《审计习题与案例》,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
(编辑 聂慧丽)
转载注明来源:https://www.xzbu.com/3/view-800752.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