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中期财务报告披露及时性的影响因素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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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財务报表是对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的结构性表述。公司的领导人员依据财报及时披露的信息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了解到内部经营过程和财务情况上的优势和短处,积极寻找解决问题的方案,做出有利于公司未来长远发展的正确决策,从而达到最终获利的目的。同时帮助与企业利益相关者了解公司状况,进行合理的投资规划和有效配置,从而获得更高的投资回报。
关键词:中期财务报告;及时性;信息披露
中图分类号:F23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11/j.cnki.1672-3198.2019.19.057
1 中期财务报告及其意义
1.1 中期财务报告的含义及出报要求
1.1.1 中期财务报告的含义
中期,指短于一个完整的会计年度的报告期间。中期财务报告,是指以中期为基础编制的财务报告。包括月报(每一个月结束后的经营状况报表)、季报(每三个月结束后的经营状况报表)和半年报(每一个会计年度上半年的经营状况报表)。其中半年报必须经过审计,季报可以不经审计,但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文主要针对影响半年报信息披露及时性的因素进行研究。
1.1.2 中期财务报告出报要求
早在2006年修订的准则中,中报的报出时间就有据可循了。准则中要求月报在一月六日前、二月六日前 (以此类推)对外界公示;季报另有要求,第一季报、第三季报分别在四月底和十月底;半年报的披露时间分别规定在八月份的最后一天前。由于中报的报出需要经由财政机关、税务机关等实行双休制度的国家机构,中报的披露时间段必须跳过周六日两天时间。对于中期财报的出报日期阐述几个有关内涵: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是指董事会或类似机构批准财务报告报出的日期,即董事会或类似机构批准可以对外公布的日期;中期财务报告实际报出日期,是指财务报告实际向外披露的时间;资产负债表日是指结账日期,即指结账和编制资产负债表的日期;财务报告重新批准报出日,企业发生重大事项进行说明、附注,中报需要进行重新编写和标注说明时,经过董事会或类似机构批准再次批准可以对外公布的日期。
1.2 上市公司中期财务报告信息披露的意义
1.2.1 中报披露更加及时有效
企业对外披露的信息能否被得到信息的人采纳和应用,很多时候都需要根据财务部门在从信息收集到报出过程中的时间来决定,所用时间越短,及时性越强,信息的品质越好。
1.2.2 中报披露便于企业利益相关者做出正确的投资经营决策
信息披露的一个至关重要的有机构成要素就是中报。在经过证券市场迅猛前进的进程中,经理、董事等管理层之间有资金等物质往来的人,对于中报的要求更多,相关管理技术的进步需要更快的发展,为其提供更简单便捷的工具。
1.2.3 中报披露便于企业内外部的监管
以上市公司向外界披露的信息作为事实基础,关心企业既得利益的人和证监会等机构需要对公司的生产活动、融资情况、扩大生产等日常活动进行看管审查,以此来对公司的财务、成果进行评价和管理。证监会应当加大监察力度,严肃法纪,对于企业的隐瞒和延期一定要有一双慧眼,利用火眼金睛发现属于违规的行为事项,根据事件的严重性予以警告罚款或停牌等处罚,规范公司信息披露行为,维护证券市场的和谐稳定。
2 影响中期财务报告及时性的因素
2.1 部分企业财务人员的专业素质缺乏
在科技日新月异的今天,企业的会计操作虽然不再仅仅依靠于人工,但是某些会计还是离不开会计人员的操控,因此,企业财务人员业务水平的高低就显得十分重要。在操控和应用财务软件的过程中,财务人员才是整个过程的主导者,是人利用软件,而不是软件指挥财务人员的行为,在应用过程中不同的会计人员由于业务水平和主观推断等原因可能会对类似的经济业务做出有差异的判断,因此在对于相关财务信息的加工过程中耗费了时间,降低了财务报告信息披露的及时性。
2.2 我国相关制度对中报披露时间的规定存在冲突
我国证监会关于发行证券的企业中报披露有明确的规定:短于会计年度(通常指的是一年)也就是1月至3月,7月至9月的期间结束以后的30天内编订季报,上市公司需要严格遵守的法律规范文件中要求季报必须在期间了结之后15天才能外报,另外又指出第一季报的报出必须晚于或与去年的年报同时报出。季报报出的截至日期证监会认为是4月30日前和10月31日前,规范文件要求的出报截至日期是4月30日前和10月15日,二者对于中报披露的截至时间有待商榷。不同的选择,结果也就不同,也就会引起中报的及时性变化。
2.3 管理者对于不利重大事件延期披露
对于延期或者隐瞒披露可能造成不良影响的重大事项公告的这种行为,在中报披露的工作中屡见不鲜,但屡禁不止。因为这可能会导致一些诸如影响到树立良好的企业形象、获得外界投入资金以及阻碍企业未来发展的严重后果。
3 加强中报及时性的措施与建议
针对以上论证总结出的影响因素提出如下解决措施和建议。
3.1 重视企业财务人员的综合素质
对于财务人员的再学习也不能放松,要进行定期培训和督导,对于熟练掌握业务的人员也要与时俱进,对于会计系统的相关软件也要熟练运用。努力提高从事财务工作人员的业务水平,降低企业财务人员在处理财务信息过程中可能出现的时滞,使中期财务报告信息得到及时的披露。
3.2 大力利用电子信息技术
在现代社会电子信息技术的发展和普及的今天,由于信息生成和存储成本大大降低,大部分财务工作都可以依靠计算机来完成,信息使用者需要的财务信息甚至可以进行随时调取,方便快捷。上市公司可以依据本企业自身的特点量身定制一套会计信息系统,甚至可以利用电子计算机建立一个电子联机实时财务报告系统,通过广域网的全面覆盖,使得存储在系统中的各种相关信息流向信息需求者(董事会、股东、客户和债权人等),获得公司经营业务、财务状况以及其他事项,并且可以供财务内部人员彼此查询权限内的相关内容,节约了请求上报查阅财务信息的时间。
3.3 增强企业内外部的监管力度
企业需要重视公司内部独立董事的监察作用,督促上市公司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对其他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勤勉尽责起到良好的示范作用。降低企业管理者的隐瞒几率,维护投资者知情权。同时证监会也要严格遵守上市公司的认证资格要求,对上市公司要进行不定期的监察抽查,尤其是对于曾经有不利重大事项隐瞒和延期披露的上市公司,要进行着重的监察指导,防范该行为的再次发生。公司内部独立董事、证监会以及利益相关者和管理人员三者之间的相互制约,共同监督上市公司中报外报的过程,促进其及时披露。
综上所述,中期财务报告信息披露的及时性较之年报确实是毋庸置疑的,在我国日渐趋于成熟的经济市场大环境下,中期财务报告作为其中一个大模块下的重要组成部分,二者之间的关系是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的。我国的证券市场是在经济体制逐步转变的大环境下开始衍生和发展的,因此我国的证券市场还不能达到其他发达国家目前的水平。针对我国中期财务报告信息披露而言,股票市场在我国萌芽的最初阶段是在1986年,至今只有三十多年的发展历史,对比发达国家在16世纪中叶就开始的探索,我们还要相对需要完善和改进的地方。在目前股市扩容的背景下,随着其政策、监管等各种支持市场向好的方面发展的条件中,我国的证券市场将逐步摆脱它懵懂的面貌,呈现出焕然一新的新姿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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