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务会计相关问题探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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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李学茹
摘要:法务会计是指特定主体运用会计与财务知识、审计与调查技术,针对经济纠纷中的法律问题,提出专业性意见作为法律鉴定依据或者在法庭上作证的新兴学科。法务会计在西方发达国家发展的很快,目前我国对法务会计研究尚处于萌芽阶段。本文认为,研究与完善我国法务会计基本理论,借鉴国外法务会计经验,进一步对法务会计的探讨。必然成为当今市场经济及法制社会下应关注的新课题。
关键词:法务会计 相关问题 探究
一、引言
法务会计在西方发达国家发展很快,欧美各国会计界已开始对法务会计开展了广泛研究,加拿大国家已经推出首个法务会计资格及相关培训项目。世界著名的四大会计师事务所也加强了对法务会计的重视程度。从法务会计在西方近二十年来的短暂发展历史看,诉讼会计的主要工作在于它以独立于诉讼或仲裁双方的第三人身份,针对经济纠纷、经济过失及经济犯罪等经济案件中涉及的经营、财务事项和经济损失部分,运用专业知识,采用一定的程序和方法,进行调查、计算和分析,最终以报告的形式说明鉴定结果,从而为法庭或仲裁机构的裁决提供具有专业性、客观性及说服力的会计分析证据。其业务领域涉及经济犯罪案件的调查,股东、合伙人或经济合同双方经济纠纷的审查,交通、医疗等事故损失的求偿,保险、经营中止、财产损失等的求偿,职员层或经理层舞弊、欺诈案件的审查,以及婚姻纠纷的财产审查等诸多方面。法务会计是会计学和法学相结合的一门新型的边缘性学科。目前市场经济发达国家逐步建立了比较完备的法务会计实践体系和科学的理论体系。强调现代经济秩序的规范,不仅要建立、健全各种法律保障体系,而且更主要的是关注已经颁布实施的各种法律制度的规范状况和执行力度,并对这种执行结果进行归类量化,认真确认;对执行过程中出现的偏差加以分析检验,判断定性,配合有关职能部门及时处理,以保障现代市场经济的有序运行,良性竞争;监督权利人在获得合法财产权益和既定利益的同时,全面履行法律规定的各种义务。
二、法务会计产生的背景
(一)会计知识的局限性使得现代会计控制力不足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有两种职业最为重要,一种是律师,另一种是会计师。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是在法律制度和经济制度双管齐下才能健全发展的经济社会。律师执业是利用法律手段对案件进行监管,会计师执业是利用财务语言进行监管。如果市场经济没有这两个职业,市场经济会是什么样子是无法想象,法务会计恰好满足了需要。传统会计只对会计记账、确认、计量、记录和报告。而法务会计的一项重要功能就是对财务问题的确认和解释更加清晰和准确,尤其是在一些经济案件中,法务会计可以很快辨认出财务事项的要害所在。协助律师从会计的角度看当事人是如何利用会计信息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运用自己的知识和经验,在会计问题上制定出诉讼策略,使诉讼顺利进行。在现代企业中,经营环境的日渐复杂变化,使得经济案件的特点也十分复杂,有些案件甚至涉及到了法律和会计两个方面。而传统的会计人员面对这一复杂情况,也有力不从心之处,使得会计控制力不足。
(二)现代审计功能的不完善也需要法务会计补充 现代经济十分复杂,这种复杂性也同时加重了企业破产的因素。这些因素包括舞弊和企业自身造成的失误。从“银广夏”到“德隆事件”,诸如此类上市公司造假丑闻被逐一披露。这些企业的破产常被中小投资人归罪于注册会计师审计不利造成的。近年来涉及到注册会计师的民事诉讼也日益增加,注册会计师的民事责任成为会计理论界与实务界的热点问题之一。其实注册会计师和审计报告的使用者都各有苦衷。注册会计师认为他们的责任是保证自己出具的意见是合法的并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因此,只对被审计公司的报表的公允和合法性,以及会计处理方法的一贯性表示意见,只对不遵循公认的审计准则而带来审计失败的结果承担责任。作为审计报告的使用人即投资者,希望注册会计师能出具这样一种报告,即可以让他们看懂,又可以明确表示这家上市公司的业绩是否舞弊、是否符合真实情况,并告知这家上市公司的前景是否光明、是否有投资价值。这样社会公众的期望与注册会计师责任的差距拉大,投资失利也在所难勉。为了缩小这种差距,满足社会需要,需要一种更为独特的调查方式,以第三人立场来予以解释,法务会计便应运而生。法务会计在解释财务信息时必须力求排除偏见,并使其解释能为所有普通民众所理解,运用调查技巧,搜集事实证据,鉴别证据的可信度,将主要证据呈送给法庭,做到客观公允,保证诉讼过程顺利开展。投资者在对德隆公司的诉讼时,也同时对负责其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一并告上法庭。
(三)市场经济要求会计领域加强与法律的沟通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法制观念要增强,经济的发展都要求有法律的保障。伴随上市公司的增加,企业会计信息的作用越来越大。与此同时,一些问题也逐渐暴露出来。这些问题已不是纯粹的会计问题,而是与法律紧密相关的问题。如涉及证券民事赔偿的纠纷比较复杂,很多法官对审理涉及证券的纠纷欠缺有关专业知识,且又无先例可循。在损失的计算方法上也存在不同的意见。在银广夏案件中,原告的代理律师之一就表示,之所以选择和解,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继续诉讼判决金额不能确定,因为中小投资者方面是按加权平均法计算实际损失,而银川中院已判决柏松华案(200i年对银广夏提起诉讼的原告方堤按算术平均法计算损失。在类似经济纠纷中,涉及到经济与法律相结合的案件还有很多。市场经济的复杂性导致这类问题会越来越多,如何在复杂的会计与法律之间架设一座沟通的桥梁,便成为当务之急。法务会计的诞生解决了会计与法律之间的沟通问题,为妥善处理与会计有关的法律问题提供了一个有利的工具。
(四)全球经济一体化需要法务会计 我国加入WTO后,随着企业跨国经营公司和引进外资的明显增加,虽然使我国的经济在各方面都得到了快速的发展。但由于国家相应的政策、法规的建立跟不上经济发展的速度,使得一些经济活动缺乏法律的规范与制约,随之而来的就是产生了与发展的大环境不相和谐的音符。其中较为突出而且影响比较恶劣的就是经济案件的大幅增加,甚至于经济犯罪已经逐渐成为危害社会的诱因之一。在实际处理案件时,必须综合运用会计和法律的相关知识对这些案件进行全面分析。我国的会计师事务所,在规模、注册会计师人数、独立性、执业质量等方面都远弱于国际“四大”会计师事务所,而且没有专门的法务会计人员和机构,所面对的挑战是相当巨大的。
三、法务会计在我国的发展现况及存在的问题
(一)法务会计理论研究急需加强 目前法务会计理论的研究在我国虽然取得了一些成果,在实务中也有了一定的运用,但是从总体看。由于法务会计在我国发展的时间较短,理论研究成果仍十分匮乏,至今没有形成完整的法务会计理论体系。如法务会计的研究基础、理论体系构成、研究方法与相关学科的关系等,工作程序如何运转,经济损益如何度量,现阶段法务会计的发展有何特点等。
(二)法务会计实践尚待拓广 我国法务会计某种程度上已经在现实工作中得到了一定的开展,但与西方国家相比,还相差甚
远,存在着许多不足,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一是法务会计的服务项目较少。目前我国的法务会计实践主要集中于司法会计、保险赔偿、海损事故理算等较为典型的业务上。开始法务会计并未被人们所认识,当经济发展带动了海上航运业和保险业的发展之后,海损事故损失理算和保险理赔才渐渐产生,才将会计与法律相结合的业务推到了会计实务的主要地位,涉及的范围窄是我国法务会计发展不快的一个重要因素。经济全球化使法务会计应该研究的内容更加丰富,如国际反倾销法务会计必然成为国际法务会计研究的新成长点。二是从事法务会计业务的人员缺乏。目前我国尚未建立起正规的法务会计教育体系,而研究法务会计方向的研究生和博士生就更是微乎其微了。我国在人才教育培养方面多数是“单一型”的,他们只是掌握了某一方面的专业知识,而对其它方面的知识却涉猎不深。法学专业中未能涉及到会计相关知识教育,会计专业的学生,却又对相关法律、法规方面了解较少,这与复合型人才培养的要求相距甚远。未能很好地利用现有的人才资源,缺乏对现有人才的挖掘和深层次教育,不利于迅速解决法务会计人才匮乏的问题。三是法务会计制度建设方面有待完善。随着我国法制化进程的进一步加快,法务会计的需求日益增加。从司法需求而言,在法制建设的过程中,诉讼证据的确凿性、公允性要求日益明显,而在诉讼的过程中,往往涉及到许多与会计相关的法律问题,法官鉴于会计知识的缺乏,需要委托法务会计提供司法会计服务;就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而言,社会主义法制越健全,法制观念越深入人心,在职工舞弊、企业纠纷、个人财产纠纷诉讼案件中,为维护各方的合法权益,也需要法务会计服务来提供诉讼支持。不管是法官还是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其所能获得服务质量的高低,不仅取决于法务会计人员素质的高低,更重要的取决于法务会计制度及其完善程度。而我国目前尚没有一套完备的法务会计的诉讼支持制度、见证制度,以及从事法务会计人员资格认定规范和法务会计业务规范体系,这必然会严重阻碍我国法务会计的发展。
四、法务会计建设的思考
(一)继续推进经济体制改革,完善法务会计市场体系 市场的主体是卖方和买方,具体到法务会计的市场体系中,买方就是会计鉴定服务的需求方,而卖方就是会计鉴定服务的提供方,卖方必须依靠自己深厚的专业理论知识,针对买方不同的会计鉴定需要,提供专业的、权威的服务。法务会计是伴随着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发展而产生、发展的。因此,应借鉴国际惯例,将司法会计鉴定的任务交给会计师事务所,这样会计师事务所就可以在传统业务的基础上进一步发展,向会计鉴定服务业务转化。否则,人世后的法务会计业务将被国际“四大”会计师事务所垄断,这将严重影响我国注册会计师事业的发展。要依托会计师事务所雄厚的专业理论功底,为市场的需求提供更为专业的服务。一方面国家应出台有关法律,准许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从事法务会计业务,允许一些有条件、有实力的事务所在其内部设立专门的部门开展法务会计业务,扩大我国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的执业范围,提升竞争力。另一方面,事务所不能消极被动的等待,而是积极主动做好准备工作,注重对注册会计师、律师的培训,拓宽视野,使其在熟练掌握专业知识的基础上,大量汲取其它相关理论,提高自身的业务能力和道德修养。
(二)加强法务会计的制度建设 完善的法务会计市场体系需要良好的制度支撑。笔者认为,应在广泛征求各界意见的基础上,着手进行法务会计制度建设,逐步建立健全诸如法务会计人员资格认定制度、法务会计专家证人制度、法务会计咨询制度、法务会计鉴证制度、法务会计操作规范等法规制度。各级会计主管部门、会计学会应主动与法律界、社会公众沟通,使会计法规、会计思维、会计观念能够得到社会普遍认可和有效遵循,逐步扭转社会对法务会计师的片面认识。首先,建立法务会计资格认证制度。当前我国对于从事司法会计鉴定的人员缺少资格认证制度和年检制度,这无疑会影响司法鉴定的质量和结果。我国在建立法务会计制度时,应规定从事法务会计业务的事务所必须取得资格认证,从事法务会计的人员必须通过法务会计资格考试,定期进行年检。同时提高法务会计人员和所在的事务所的独立性和从业时的权威性。法务会计人员必须拥有注册会计师资格及证券从业资格,有两年以上的相关工作经验,并同时具有以下专业知识:经营管理知识。一定的经营管理知识则有助于法务会计人员借助于会计审计知识对企业生产经营情况有更全面的了解;认定虚假陈述的相关知识及辨别舞弊知识;必须精通法律法规知识,尤其是证据规则知识;高度的职业分析判断能力;对人的心理和动机的理解力;是具有一定的沟通能力;对计算机和信息技术的理解。法务会计必须具备以上专业技术,通过职业道德品质的考核,经有关部门考核认证,获得相应的资质证书,才能从事相关的法务会计鉴定工作。其次。建立和完善专家证人制度。作为专家证人出庭作证,是法务会计人员的重要义务,为证券民事诉讼,司法判断的正确性提供了专业基础。专家证人制度的构建可以从专家证人资格的审定以及专家证人作证的具体程度两方面予以规范。已经取得法务会计认证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可以直接作为专家证人,也可以聘请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的会计专家、学者及实际工作部门有丰富会计工作经验的会计师担任专家证人;同时有条件的逐步建立法务会计专家鉴定委员会,以防止单个专家作证可能存有的片面性和不公正性。同时制定专家证人作证的具体程序,保证专家证人作证的有效性。最后,完善民事赔偿机制。在我国目前的法律体系,特别是相关经济法规中,普遍存在重行政及刑事处罚,轻民事法律的弊端。在美国让违规的上市公司最为胆怯的不是刑事诉讼或行政惩罚,而是由小股东提起的民事诉讼要求的民事赔偿。民事责任可以有效地动员广大投资者来参与监控。民事责任赔偿的提出可以鼓励投资人积极的与不法行为作斗争,揭露种种违法行为。因此,完善民事法律责任,也有助于法务会计的发展。
(三)大力推进法务会计的理论研究 加强理论研究,以理论指导实践。在理论研究方面,可以借鉴西方法务会计并结合我国具体情况。我国会计理论界工作者应重视并加快有关法务会计的研究工作,在开展法务会计业务工作过程中应严格遵循的基本准则、具体准则、工作程序与方法、执业规范与职业道德等完备的规范体系,使法务会计的开展有规可循、有章可依。
(四)加强法务会计人才的培养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加入WTO的需要,应加大力度培养法务会计人才。目前美国已经有多所高校设立了法务会计专业,这一点很值得我国借鉴。根据我国的国情,应该从法务会计学历教育和在职培养等方面人手,既解决目前急需,又从长远考虑。首先,学历教育。应该鼓励会计学专业的学生在本科阶段辅修法律第二学位或法律专业的学生辅修会计学,尚不具备条件的学校可以鼓励学生参加法学自学考试。同时在会计专业教学计划中适当增加法学课程,鼓励学生毕业后直接攻读法学双学位。其次,在职培训。由于法务会计应用的广泛性,单靠高等教育的培养是不够的,这就要求在职会计人员补习相关法律知识,从单一型人才成长成复合型人才。并且,因为在职会计人员业务能力较强,有实践经验,能够很快把所学知识消化吸收。目前在职培训的途径很多,有社会办学的,还有面向寻求知识的业余大学等。再次,高尚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保密、自律是法务会计从业者职业道德的最高要求,法务会计解决的大部分问题都会涉及到不同单位或者相关的商业秘密或执法秘密,所以从业者对委托人负责,只能对某一问题的认识报告给委托人,在法律规定的保密期内,不能私自将涉及的相关内容,有意或无意泄露给与委托人无关的单位和个人,更不得未经允许私自保留与报告相关的证明材料。独立敬业的精神。这也是从业者综合素质的体现,独立与保密是密切相关的,为了保密的需要,从业者不能与他人商讨、磋商目前正在委托解决的具体问题,也不能与解决同问题的其他执业者商讨同一问题。最后,从业资格认定制度。同注册会计师、律师的从业资格认定一样,法务会计师的资格认定是一项基础性工作。目前可以用两种方法来认定:一种方法是对已取得律师资格的人员,鼓励他们参加注册会计师的“会计”和“审计”两个科目的考试,待其取得了合格证之后,连同律师证一起,认定其法务会计师资格;对于已取得注册会计师资格的人员,鼓励他们参加全国统一组织的司法考试,待其取得合格证后,同样认定其法务会计师资格。这种方法对于尽快形成一支法务会计师队伍很有帮助。另一种方法是着手准备法务会计师的资格考试工作。要建立法务会计师的资格认定管理制度,设立法务会计师的考试科目(可以考虑会计学、审计学、经济法和法理学等科目),逐步过渡到规范统一的法务会计师考试及资格认定上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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