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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工作价值冲突原因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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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价值冲突与价值选择是每一位从事社会工作的实务者都会面对的难题。正确认识与分析价值冲突的原因,有助于我们从根本上理解、面对乃至解决价值冲突。价值的主体性特征,社会工作专业价值的理想化特征,社会工作专业价值观的高度概括性,社会工作专业价值观来源的文化性倾向,社会工作的互动性,是价值冲突产生的原因所在。
  [关键词]社会工作;价值观念;价值冲突
  [中图分类号]C91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8353(2011)09-0164-05
  
  价值观是社会工作的灵魂与生命线,是现实中社会工作得以开展的基础与前提,正如王思斌教授所强调的,价值观的重要性,不仅在于“它界定社会工作本身――它的目标和意义,而且在于它同时界定社会工作的技巧和方法,机构的项目、目标和社会工作者的行为和态度”。但是在经济全球化、信息网络化、价值多元化的今天,不少社会工作者在实务工作中常常会面临着价值冲突的困境,有关社会工作专业价值伦理问题更是社会工作专业学界讨论研究的热点与焦点。而正确认识与分析价值冲突的原因,会有助于我们从根本上理解、面对乃至解决价值冲突。
  
  一、从“价值”的哲学本质来看,价值的主体性特征决定了主体价值需要、价值取向的主观性倾向,价值冲突在所难免
  
  从哲学的角度来讲,价值不属于实体的范畴,而是一个关系的范畴。价值是表示在人类社会实践中主客体之间相互依存的对象性关系,价值具有属人的特征,即价值总是要表现出主体人的意愿、需要和一定的目的性。而在价值主客体关系的建构中,价值“是客体主体化,是客体对主体的效应,主要是对主体发展、完善的效应”。即价值是客体属性满足主体需要的关系,在实践中,价值关系所表现的特质就是主体性尺度,主体通过实践使客体成为价值对象。马克思说:“对于没有音乐感的耳朵说来,最美的音乐也毫无意义”。这也就是说,离开了主体人的把握,事物则无价值可言。“主体以自己的尺度映衬价值,在合目的性活动中不断发现、捕捉、发掘和开发对象的价值;在自身对象化和客体主体化的历史活动中深化对象对自身的价值”。当然这个主体性的尺度除了包含人们对自身需求意愿的一种表达,对客观事物固有规律的把握,同样也包含了人们对未来理想状态的向往,正如德国哲学家洛采所言:“价值领域的特征首先是它的理想性和合目的性,价值同意图、目的、理想、意义不可分离,这正是价值与事实的主要区别所在”。
  价值尽管是表现为一种对象性的关系,但是价值不是存在于静态的主客体之间的关系,而是存在于主客体之间的动态关系之中,呈现一种动态性的特征,在动态的过程中表现出主体的主观性倾向且形成一个价值系统。在观念上,价值是以一种理念的方式存在,即价值观念,而价值观念总会形成一定的价值标准,总会指向一定的价值目的;在行动上,价值是一种价值行动,是有一定价值取向的价值选择过程。在结果上表现为一定的价值效应,而这种价值效应会对主体的价值观产生直接的影响,如此循环往复。价值观是价值系统的核心与灵魂,是关于价值、价值关系的整体的根本的态度、看法和观点,是人的一种自觉意识。而这种自觉意识的形成是人们在现实的价值事实的基础上,对动态价值关系的一种主观性反映的结果。也可以说,价值观可以内化成人们的信念追求与价值标准,也可以外化为人的价值行动。因此,主体人的不同,主体的意图、目的、追求不同,其价值观念也不同,价值标准、价值行动皆有别。而主体人从总体上可分为个体、群体、类三种存在状态,不同的主体都要处理与之相应的动态的客体关系及主体间的关系,如作为个体主体人来讲,就要处理个体自身、个体与群体、个体与个体之间的关系,而这种关系的处理会因为个体需求的变化、个体追求与现实环境的不一致、与群体价值需求的差别而出现必然的价值冲突现象。更何况不同的个体还分属于不同的群体,而群体的区分还有级差的存在,这种个体与个体、个体与群体间所存在的复杂的价值冲突是种常态化的存在形式则是不言而喻了。
  
  二、社会工作专业价值的理想化特征,使现实中的社会工作容易陷入价值冲突的泥潭
  
  社会工作专业价值是在长期的社会工作实践中形成的、被社会工作领域所认同的、社会工作者必须秉持的专业理想、使命与信念体系。它体现社会工作的本质、追求与目标。
  从社会工作这一职业产生之日起,社会工作就以帮弱扶困为目标。从友好访问员对贫穷人士的探访帮助,到睦邻组织运动对社会改革议题的关注;从追求专业技巧、训练方案的所谓“专业化”到注重专业理论的建构与专业伦理的初步设定;从1960年代对社会正义、权利与改革的追求,到应用伦理学的兴起……我们可以看到:社会工作从专业的自然状态走向专业的自觉――从只认为个人是贫困原因的对案主道德的关注与修正,到从社会结构寻求答案对社会正义的追寻,再到针对专业与实务社会工作者道德与伦理问题的规范与要求。但是透过整个社会工作发展的脉络,我们可以看到,社会工作一直关注的价值诸如,尊重、个人价值、正义、平等、自我决定、个别化等等。1996年美国全国社会工作者协会代表大会通过的《全国社会工作者协会伦理守则》中规定社会工作核心价值为:“服务,社会公正,个人的尊严和价值,人际关系的重要性,诚信,能力。”社会工作专业核心价值决定了社会工作专业的使命:“增进人的福祉并帮助满足所有人的基本需求,尤其是关注弱势人群、受压迫的人和生活贫困的人的需要和充权”。由此,可以看到社会工作专业价值的理想化特征,社会工作要代表弱势群体的利益,要为弱势群体赋权增能,要追求社会的正义,要追求个体人格的平等与人权的尊重,要帮助个体实现自我价值,它体现一种强烈的人道主义情怀和人文主义的色彩。列维(Charier s.Levy,1976)曾经对社会工作做了很好的解读,认为“社会工作是一个以价值为本的专业。它不仅是做事情的一种方式,而且是关于做什么事情是有价值的和它应该如何去做的准则。对于人们,它充盈着理想主义的抱负和关于人们应该如何被对待的理想主义的理念……对普通凡人不能期待的实践和关照却都可以期待于他们(社会工作者)”。但这种理想化的追求在贫富差距加大不平等的现实社会中往往会面临着较为严峻的挑战。弱势群体在社会结构中处于弱势的地位,他们往往处于社会结构的最底层或者处于人生最脆弱的阶段,他们缺乏基本的资源,往往也缺乏应有的自信心,缺乏基本的自我保护能力和获取资源的能力,更不拥有话语权,无从表达自己的利益诉求,而社会工作者在为他们“争权夺利”的时候就一定能够真正实现赋权增能的成功?会没有“哀其不幸、怒其不争”的无奈?会没有来自强势群体的种种社会压力?会没有力不从心、力所不及的叹息?在社会工作理想与现实的强烈落差中,实务社会工作者会不会仍坚定对专业理想追求的执着?这都是值得商榷的现实问题。
  
  三、社会工作专业价值观的高度概括性(抽象性),容易使实务社会工作者在现实具体处遇中陷入价值困境
  
  社会工作专业价值是一套专门的基本价值体系,它是实务社会工作者应该遵守的优先原则,体现在社会

工作主客体关系处理的动态过程中。早在1959年Pumphrey就依照专业关系对社会工作的价值进行了分类:第一类专业与其所处的文化环境之间的关系,关切专业使命与社会价值之间的相容性;第二类关切专业人员之间的关系,主要厘清专业人员如何解释与执行专业价值;第三类关切与服务案主或团体的关系,以社会工作价值回应案主的需要。Rokeacch在1973年将社会工作价值区分为终极价值、中介价值和工具性价值。终极价值是针对团体目标提供的概括性的指引。中介价值是较为特定的。工具性价值是对欲达到目标的手段予以说明。……这一基本价值体系的划分正是为了回应现实中实务社会工作者所面对的价值冲突,但无论怎样划分也仍然无法完全化解现实中所面临的两难境地和多重困境,尽管后来出现了理论上的伦理绝对主义与伦理相对主义之争,但伦理绝对主义不可避免机械呆板的桎梏,伦理相对主义也同样面对着随意、无所适从的难题。追根溯源,这个基本的价值体系是以价值观念即理念的方式得以体现,表现出高度的概括性(抽象性),而这种高度的概括性只能为实务社会工作者提供一种方向的导引,无法针对复杂多变的具体情况做具体细致的明示,它需要实务社会工作者以创造性的劳动来应对现实的困境。NASW所制定的伦理守则也只是对社会工作专业价值的具体补充或使之更有利于操作,但是我们从NASW伦理守则的目的表述中,仍然可以看到“守则提供了一套价值、原则和标准以指引抉择和行为。它不是提供一套社会工作者在所有情境下如何行为的规范。”已经具体化了、操作化了的伦理守则尚且如此,更何况是具有高度概括性、抽象化的价值观!这种高度的概括性会使专业价值在现实中的运用表现出很强的张力,具体表现为:不同实务社会工作者在现实问题解决的过程中会出现对专业价值不同的理解和各自对问题的建构,这一个过程涉及到实务社会工作者对专业价值把握的程度,以及在各种价值碰撞中进行权衡与取舍的情况。利用“强势价值介入”的观点即是:“社会工作员在理解和建构案主的问题的过程里,首先会从自己的角度进行演绎理解,而不同的理论立场会影响工作员的演绎过程”。的确,我们不能否认这样的现实,实务社会工作者在演绎的过程中就伴随着主观上的价值判断,实务社会工作者自己的价值观念就会介入整个服务的过程,可能这个过程是不自觉的个人价值介入的过程,也可能是各种价值自觉介入的过程。而这种价值判断从专业的角度来理解应该是:实务社会工作者根据当时的场阈、对专业价值观、社会价值观、案主价值观及自己价值观综合考虑与权衡的结果,价值碰撞与冲突应该贯穿其中。但是事实上实务社会工作者自己价值介入的程度,对专业价值的把握,对社会价值观的考量,对案主价值观的理解等等是否得当合适?是否能够在这样的碰撞与冲突中较好地秉持专业操守?我们也只能通过相应的督导或结合服务的效果来进行大致的评估,通过过程的反思与再现,通过外在的一些行动与语言去扑捉实务社会工作者内在的价值冲突与价值选择;或通过实务社会工作者自我披露与反思来体会和认识这种价值冲突与矛盾。现实处遇中价值冲突与矛盾的化解程度是对实务社会工作者专业素质与能力的考量,因为专业价值观对现实处遇中实务社会工作者只能提供笼统抽象的导引,而这种导引的作用程度取决于实务社会工作者的素质水平。
  
  四、社会工作专业价值观来源的文化性倾向,使专业价值观融入不同的社会文化背景时容易陷入价值冲突的困境
  
  世界文化是多元的,多元文化具有普遍性也有各自的特殊性。正是因为具有普遍性才使得社会工作进入不同的文化区域成为可能,也正是因为其有各自的特殊性,使社会工作进人某一特定的文化区域时会陷入价值冲突的困境,需要文化上的调适与交融。
  社会工作专业价值观发源于社会问题日益加剧的西方现代工业化社会,必然打上深深的西方价值观的烙印。西方价值观是以个人主义为本的文化传统,重视个人的自由、尊严,强调个人的权利和价值。当然西方的个人主义为本的文化传统并不是简单地将个人完全凌驾于一切之上,并不是象有的人简单地认为“把个人做为一切价值和意义的主体和尺度”,这是对西方文化传统简单的片面概括,实际上,西方文化传统的确强调个人,突出个人的权利与尊严,但是其在强调个人主义的同时并没有完全摒弃整体主义。这正是中西文化相融的方面。从西方伦理学发展史中我们就可以看到:康德的至上命令首先表明了个体的行为准则和普遍的道德法则在逻辑上是完全一致的;黑格尔认为国家是个人的“真理”,“伦理性的规定就是个人的实体性或普遍本质”。个人不仅要服从国家利益,而且有义务为国家做出牺牲;洛克是近代个人主义价值原则的最早确立者,但他反对只顾个人利益而损害社会利益;爱尔维修虽然认为利己是人的本性,但他同时强调个人离不开社会;斯宾诺莎主张利己主义,但他的伦理学十分强调把利己原则与理性原则相结合,认为只有在理性原则指导下的功利主义,才能给人以真正的幸福;费尔巴哈的利己主义既考虑自己的幸福又照顾别人的幸福,被称为“合乎人情的利己主义”。……可见,西方文化传统中也存在着整体主义。他们在突出对个人自由权利的思考和守护的同时,并没有完全放弃整体主义的价值原则;他们肯定与强调个人权利,但从来不抹杀整体利益;他们倡导利己但从不以损人为前提。但是他们的整体主义是因为社会是达成个人满意、实现自我的一种必然存在,整体利益的实现要通过个体的独立自主、个体能量的充分发挥为前提的。我们可以从社会工作专业核心价值观――“服务,社会公正,个人的尊严和价值,人际关系的重要性,诚信,能力”中看到这种文化性的倾向,在追求社会整体利益的同时,更重视与强调个人的尊严与价值。西方的社会工作在西方文化背景下既追求社会整体利益即福利社会,又强调人有至高无上的尊严,并且要求必须通过发展个人潜能来肯定自我的存在;认为社会是由具有独特性的个体而构成的,独立自主且能自我实现的个体是社会发展的活力源泉。
  具有西方文化传统的社会工作做为一种职业与专业引入不同的社会文化背景,必须经历一个本土化的过程,这个本土化过程正是两种文化交锋融合与价值冲突和解的必然过程。王思斌教授对“本土化”有着精辟的论述,他认为:“本土化所反映的是一种变化和过程,它指的是外来的东西进入另一社会文化区域并适应后者的要求而生存和发挥作用的过程。本土化不但强调外来者对它所进入的社会文化区域的适应性变迁,而且特别强调后者的主体性,即它是站在后者的立场上提出问题和分析问题的”。社会工作的本土化一定是社会工作所进入的社会文化区域的社会工作理论工作者与实务工作者从自身所处的文化背景出发有选择地吸收西方社会工作的价值观,将引入的社会工作专业价值观与本土价值观进行融合,形成适合本土文化特色要求的社会工作专业价值观。而这个融合的过程充满了价值观的交锋、碰撞,价值冲突在所难免。尤其来源于西方的社会工作引入中国这样一个以整体主义为本的文化传统、具有高度集权制的社会,这种冲突会更为显在与加剧。以整体本位、提倡整体协作精神为中心的中国传统文化,与西方文化不同的是――群体不被

看作是独立的个体的集合,而是在纵横交错的社会关系网络当中有一定定位和进行定分的。从纵的方面来说,提倡人伦价值,强调个体对于群体发展所承担的义务,强调个体应肩负的历史责任感和使命感,重视群体的凝聚力。从横的方面来说,视个体为群体的一分子,认为个体的需要和利益应服从于群体的需要和利益。这种整体主义认为只有追求整体利益才能保证或最大程度地实现个体利益,个体应以群体的普遍性原则来要求自己,要注重律己内省。这种整体本位与个人本位的两种文化的交融必然会带来价值观念的分歧与冲突;两种文化传统对个体认识的不同视角,决定了其价值认知与判断的区别,也决定了其现实的处遇方式与价值评价的不同。而西方社会工作进入中国本土,必然面对两种文化背景下价值观的交锋,如社会工作工具性价值观中所强调的“自决”,在西方文化中认为这是对个人权力的尊重,是对个体能力的一种提升与认可,是对个体潜能的一种发挥;而在中国传统文化中就被视为不负责任、漠不关心,是推卸责任、逃避责任的一种表现。如果我们只是简单地按照西方的理解与做法,社会工作在中国被人们接纳则是不可能的。社会工作专业价值观只有在中国传统文化价值的基础上吸收本土文化价值元素才会在中国社会有强大而旺盛的生命力。
  同时,经济全球化、信息网络化使现实的社会工作置于更为复杂的多元化文化价值冲突背景之中,全球化与本土化这两种看似矛盾实则并行的文化交融过程,其所引发的有关价值观的冲突会更为激烈。
  
  五、社会工作的互动性,使社会工作价值主体间的动态性与复杂性增加,价值冲突的复杂性明显增强
  
  “社会工作是社会工作者强烈的助人观念所驱动的社会互动,它是一种价值相关的行动”。的确,社会工作是社会工作者以专业价值观为导向的助人活动,它不是单向性的行动,而是社会工作者以专业价值观去影响服务对象的过程,但是这一过程并不是简单的社会工作者与服务对象之间的互动过程,而是一个复杂的与价值相关的互动过程,这种动态性使整个社会工作的过程变成了一个充满了价值冲突的复杂过程。麦克里德(Mcleod)和梅耶(Meyer)早在1967年就归纳出了十组冲突的价值,这些价值冲突是专业价值观内部存在的固有矛盾的表现,仅从静态的角度就可以预见,而社会工作动态过程会使价值冲突复杂性增加。这种复杂性原因表现为:
  
  1、不同的价值主体的价值诉求冲突的动态化
  社会工作动态过程并不是社会工作者是主体、服务对象是客体那么简单,并不是社会工作者简单地运用专业价值观去影响服务对象的过程,而是一个充满了价值冲突的运动过程,是不同价值主体的价值诉求在现实中碰撞与交锋的过程。在社会工作动态过程中,社会工作者与服务对象是理所当然的价值主体,而社会工作者所属的家庭、机构,服务对象所属的家庭、同辈群体、机构也同样是价值主体,多元价值主体的多元价值诉求会直接影响整个社会工作的动态过程,使整个社会工作过程的价值冲突变得更为复杂。而如果服务对象不是一人而是多人,那社会工作动态过程的价值冲突会更加复杂化。
  
  2、人思想行为的复杂性特点会增强社会工作者的价值判断与价值选择的难度
  价值观是人们思维中的核心部分,是人主观世界的灵魂。从理论上讲,价值观会指导人们的行动,有什么样的价值观就会有什么样的行为,但价值观往往是以一种观念的形式存在,具有隐蔽性的特征,简单地透过行为把握人的价值观是草率甚至是幼稚的。人的主观世界具有复杂性与隐蔽性的特点,人的内在动机可能会表现为外在的行为,但也会被外在的行为所掩饰。价值观指导行为绝不是一个简单的过程,在现实的处遇下,人们会根据现实情况做出自己的选择,这种选择可能是一种当下情绪的反映,也可能是对现实状况无奈接受的表现,也可能是深思熟虑的结果,但这种选择肯定是人们通过对当时当地情景的一种动态的把握,是当时认为必须做出的决定。“价值观指导决定但不会限制选择。人们可以做与自己价值观相反的决定”。所以,如果社会工作者并不了解人的思想与行为复杂性的特点,而仅仅通过一时的表现来判定服务对象的价值观,容易使社会工作者做出不符合服务对象价值观的判断与行为,价值冲突会在不可预见的情况下随时出现。价值观的隐蔽性特征,同样使社会工作者在社会工作动态过程中会不自主地受到个人价值观介入的影响,社会工作者个人的价值取向可能在不自觉的情况下影响社会工作者的价值判断与选择,也可能会出现个人价值观强势侵入的情况,会加剧个人价值观与专业价值观的冲突。
  总之,社会工作过程是一个动态的过程,而这一过程往往使社会工作者与服务对象置于一定的社会情境之下,面对服务对象的种种行为或表现,如何去判断或把握服务对象的个人价值观,如何去推断或把握服务对象所处家庭、同辈群体及机构的价值观,是社会工作者必须面对的价值难题;社会工作者在服务过程中如何在个人价值观与专业价值观,专业价值观与自己所属机构的要求之间做一个很好的权衡与选择,也是社会工作者无可逃避的价值难题;社会工作者在服务过程中如何在个人价值观与服务对象价值观,专业价值观与服务对象价值观,个人价值观、专业价值观与服务对象家庭、所属同辈群体和机构的价值观之间做很好的对接,以恰当的方式去影响或解决相互之间可能存在的价值冲突,同样是社会工作者必须面对与解决的价值难题。
  
  [责任编辑:韩肖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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