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言论自由边界的多维度思考
来源:用户上传
作者:
摘 要:大众广泛关注网络言论自由。随着网络的诞生,公民言论的自由表达在网络时代得到了多样化的发展,不再局限于“街头发言者”方式,但同时也在发展之中产生了网络暴力、网络谣言、外部因素干扰自由言论等一系列问题。本文从对言论自由的背景变化的讨论出发,总结了网络言论自由边界不清带来的问题,围绕“网络言论自由边界的多维度”这一主题,基于法律法规、政府干预、他人认知和言论内容等四个方面的分析框架,尝试分析了可能制约网络言论自由的多个要素,进而提出要立足于“法治——政治——德治——自治”这四个维度来界定网络言论自由边界,必须重视法律手段在网络言论治理中的应用,但也不可忽视政治、社会以及伦理的作用。
关键词: 互联网;言论自由;权利边界
DOI:10.16397/j.cnki.1671-1165.201904082
人們对于网络言论自由必须在一定程度上加以限制已经达成共识,但如何限制网络言论自由,即如何界定网络言论自由的权利边界,却始终是一个令人困扰的重要问题。对网络言论权利边界的界定长期处于模糊状态,严重影响网络治理的社会效果,亟待予以明确。
一、网络言论自由边界界定的必要性
互联网作为20世纪末伟大发明之一,不仅影响了人们的物质生活,同时也为人们的思想交流提供了一个全新的平台。与报纸、广播以及电视这些传统媒介不同的是,互联网不再是单向的信息传播工具,而是成为一个可以信息互动的双向甚至多向的交流平台,言论自由在此基础上迅速发展,同时也带来了一些新问题。言论自由从传统时代到网络时代的变化,引起了人们对言论权利边界的重新审视。传统时代建立于“街头发言者”的言论自由治理模式受到挑战。基于“街头发言者”的传统方式形成的言论权利边界的界定方式,在一定程度上被网络时代的新型言论方式所颠覆。
20年前,美国学者欧文·费斯对言论自由的传统模式给予了生动形象的描述。费斯曾用“街头发言者(the street corner speaker)”模式来概括美国对言论自由的传统理解与想象。[1]“街头发言者”,是指站在箱子上向路人发表自己对政府的批评或其他言论的人。如今,美国对自由言论的思考大多源自于这个“街头发言者”经典模型,并对如何保护政治上有不同见解且言论又极具有煽动性的人的合法权益进行不断的思考和探索。
由此可知,在传统言论自由的问题上,20年前的大多数学者注重于人们发表政治言论的权利能否得到保护。20年后,随着互联网的发展,“街头发言者”不再采用传统方式即站在街边向行人发表自身政治性言论,网络为他们创造了一个全新的平台。正是因为网络的简单易用、覆盖面极广和受众多的特点,每一个人都可以通过互联网发表自己的观点,并能让这些言论在极短的时间内传播到任何一个有互联网的角落。随着平台拓宽和受众增多,发言者的内容不再局限于街头的激进和煽动性政治言论,教育、医疗、经济、娱乐、社会话题甚至普通人的日常生活都有可能成为网络使用者的言论内容。发表言论的主体也不再囿于个人,媒体或各类组织都可以通过注册账号成为发声者,多样的内容和主体构成复杂的网络环境,基于此产生了许多不可忽视的问题。
在网络时代,如何界定言论权利边界,并由此维护网络时代言论自由,从而建立网络法律新秩序,成为一个非常迫切的问题。
二、网络言论自由边界不清引发社会问题
(一)网络暴力
由于网络使用者不能准确判断自我言论的界限,自以为是地出于正义和社会道德行使所谓的“言论自由”的权利,导致恶劣的网络语言暴力现象产生。2007年人肉搜索引擎(是指利用人工参与来提纯搜索引擎提供信息的一种机制)诞生,同年,“史上最毒后妈”事件[2]成为当年的热门话题之一,无数网友通过人肉搜索引擎获得了后妈陈彩诗的个人信息,不仅在网络平台曝光其隐私,还对陈彩诗进行毫无根据的谩骂,给其造成了巨大的心理创伤。2017年,在微软公司一个名为DCI(Digital Civility Index,数字文明指数)的调查报告中,中国DCI指数为67,超过世界平均水平。2018年,中国社科院发表的《社会蓝皮书:2019年中国社会形势分析与预测》中,近30%的中国青年曾经遭受过网络暴力,每年因网络暴力而造成自杀悲剧或引起不同程度心理疾病的案例更是数不胜数。由此可知,网络暴力已经成为了一个不可忽视的社会问题。
(二)网络谣言
网络谣言往往通过两个途径得以扩散:第一,蓄意且有计划的造谣。此类言论往往具有明确的目的,通过刺激性的信息要素煽动大众情绪从而达到个人目的。该言论通常包含大量刺激性的信息要素,是网络暴力的主要导火索。第二,在特定环境下,某网络用户在平台中无意发表某种言论,被多人传播后成为谣言,造成极其恶劣的后果。如2011年日本核泄漏后,因网络言论引发的抢盐潮事件。某网络用户最初发表“日本核泄漏后,海盐不可食用”时仅为个人自由言论,并不是蓄意或故意而为,但却被大众关注和广泛传播后成为可怖谣言。但若在日常生活中,由于受众人数和传播平台的限制,该网络用户发表的“海盐不可食用”言论不可能上升至足以引起群众恐慌的谣言。由此可知,在特定环境下发表的言论其权利范围,不再是自由且无边界的。
(三)干扰言论自由
作为网络平台管理者的互联网公司掌握着筛选网民言论的权力,极有可能侵犯网民的言论自由。如著名社交和信息共享平台新浪微博对于用户的“封号”或“禁言”行为(强制注销用户账号或者仍然保留账号但禁止该用户发表言论)实际上限制了公民的网络言论自由。同样,在腾讯公司开发的微信APP(智能手机第三方的应用程序)中,对于公众号(开发者或商家在微信平台上申请的应用账号)以及公民私人账号同样享有“封号”权利。除了“封号”行为是从源头上对公民发表自由言论进行干扰之外,互联网公司的信息筛选功能同样限制了网络言论自由。出于市场竞争的目的,互联网公司往往会选择屏蔽或删除不利于其继续发展的用户言论或保留对竞争者具有攻击性的用户言论,以此左右用户的态度和观点。这一现象,即便是在号称极其注重言论自由保护的美国,在大选期间,选民也很难保证不被互联网公司筛选后的言论左右其选举倾向。 综上所述,网络言论权利边界不清已造成了诸多的社会问题,为了减少此类问题,对网络言论自由边界进行明确是极其必要的。
三、从四个维度界定网络言论自由边界
(一)法治维度:法律法规对网络言论自由边界的界定
我国法律从宪法—民法—行政法—刑法构建了网络言论自由的法律边界体系。
首先,我国《宪法》第35条明确规定公民享有言论自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同时,《宪法》第51条也规定了权利边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互联网和报纸、期刊、电视等同是发表言论的平台,因此,网络言论自由边界也适用上述规定,即言论的基本权利边界。
其次,公民与法人的名誉权受到民法保护。例如《侵权法》第36条规定:“网络用户、 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權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这是对网络用户以及网络服务提供者不得侵害其他公民合法权益的进一步规定。
对于损害他人合法权利的“自由言论”,不仅需要承担民事责任,而且会受到行政处罚,甚至承担刑事责任。
《治安管理处罚法》对于散布谣言、寻衅滋事在行政处罚方面进行了明确规定。《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5条第一款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一)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 行政法在公民行使言论权利时,对其上升为影响社会秩序的网络谣言规制提供了适用规范。
我国《刑法》规定了公民在行使言论权利时,不得对他人和社会造成重大损失。《刑法》第221条规定:“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以及《刑法》第246条第一款规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 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公民言论如果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其他严重情节的,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二)政治维度:行政干预对网络言论自由边界的界定
台湾学者林佳和指出,政府可以对公民言论进行干预[3],并根据干预程度将政府干预分为禁止性干预、强制性干预、授权性干预、许可性干预。
禁止性干预为完全并公开禁止公民在网络中发表相关言论,制止公民行使网络言论权,但此举显然是从根本上危害了公民言论权利,与宪法精神相违背,因此禁止性干预是极其不可取的。
在强制性干预下,网络言论自由被严格限制于特定的行为模式框架之中,任何逾越行为都将受到惩罚。如发生战争、自然灾害、人为造成的灾祸等特定背景下,为了避免不当言论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为了直接保护大多数人的利益或从长远角度而言是有利于社会安定的,可采用此等措施限制公民言论。
授权性干预中,公民享有对某些事件发表或者不发表言论的自由,虽然会受到一定条件的限制,但是这并不意味着政府侵犯了公民言论自由。
许可性干预中,政府允许公民行使网络言论自由,但是必须服从管理,有时需要经过有关权利机关的许可和登记。如在新浪微博、知乎APP注册时进行实名登记,以及在建立微信公众号时需要登记申请人的真实身份信息。此举并非实时监控公民言论内容,而是以最便捷和经济的方式掌握公民发表言论的工具。此类需要实名登记的网站和应用软件都有共性,即为公民提供服务的网络平台具有传播范围广、用户极多的特点。许可性干预是政府介入程度最小的情形。
(三)社会自治维度:公共社会对网络言论自由边界的界定
第一,特定环境下的言论自由边界。
前文提及的抢盐潮就是言论结合特定环境和他人主观的态度从而造成负面影响的典型案例之一。与此相同的案例还有,在非典高发时期,某网络用户在平台上发布某地区出现高烧患者的言论。虽然该用户并没有谈及高烧患者感染了非典病毒且该患者高烧的情况属实,但是结合非典症状及当时的特殊环境,此言论极易让该地区居民从主观上认为此地区已经出现了非典感染病人,造成该地区居民的恐慌。此时,网络用户言论自由边界划分与特定环境和公民主观认知息息相关。
第二,基于客观事实的言论自由边界。
在网络中,一些言论没有触及法律法规的底线,也没有特定易造成恐慌的环境,亦不是以侵犯他人利益为目的,甚至是处于中立态度的个人或者某组织的主观看法,但其引起了极大的纠纷。例如对某地学区房价情况进行讨论,对某少数民族特殊的葬礼仪式发表个人客观中立的言论,对某地居民服饰喜好的研究,对某城市上班族出行交通工具选择的调查。虽然此类言论基于客观事实,其言论发表者也不具有攻击他人或某地的意图,但是出于他人的主观理解,存在侵犯他人权益的可能性。此时的言论自由边界的界定涉及他人主观感受。
(四)伦理维度:伦理道德对网络言论自由边界的界定
有些言论有可能对他人的情绪和心理带来负面影响,因此,知道或应当知道自己的网络言论可能对他人的情绪和心理带来负面影响,并因此而谨慎约束自己的网络言论,是每一个公民在网络时代应尽的道德义务。
上文中提及的中立言论也可能会在个人主观理解的基础上影响认知,从而产生纠纷。在金占勇、田亚鹏、张洋的《突发灾害事件网络舆情特征分析》一文中,公民言论内容往往并不能处于理性和中立的态度,带有鲜明的主观色彩。此文显示,在“6·23盐城龙卷风”事件中,网络公民面对突发自然灾害事件, 以祈福祝愿等积极的情绪为主 (占48%) , 其次是保持了中性情绪,传播实时灾害信息和科普救助知识(占42%),剩下的消极情绪比例占10%。消极情绪占总量比例虽然不高, 但数量依旧庞大。[4]由此可知,消极与积极情绪总和在公民言论中占据了过半的重要位置。因此,可将具有鲜明个人色彩的主观言论内容划分为两类:一类是消极言论,一类是积极言论。其中,消极言论极易构成侵权。消极言论又可分为两类:一类是其言论内容具有明显的攻击对象和侵害他人的意图,另一类则是其言论没有明确所指对象,但是对特定人群造成了一定消极影响。第一类往往构成侵权,如在网络上提及他人真名并进行谩骂和语言暴力,或对他人进行诽谤和造谣。此类内容明显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应当是公民在行使言论自由时不可触及的底线。第二类也有可能构成侵权。如在网络上发布血腥暴力图片视频或文字描述,对未成年网络用户的心理造成了潜在伤害。 四、进一步的讨论
综上所述,“以何种思路界定网络言论自由的边界”和“什么是网络言论自由的边界”,是两个内在关联又不同层面的问题。相比之下,前者是回答后者的前提和基础,或者说,前者是前置于后者的源问题。本文认为,网络言论自由边界的界定是预防和解决因网络言论产生的诸如网络暴力、网络谣言等纠纷的前提,对其权利边界的界定不仅凭借法律法规,也应从政府干预、公民言论内容以及他人主观认知的多维度角度进行考量,以此在充分保障言论自由行使的同时,保护他人合法利益和保障社会有序运转。本文的重点不在于回答“网络言论自由边界在哪里”、“如何治理网络言论失序问题”等等一类的问题,本文旨在思考网络言论自由的“边界该如何界定”,并提出以下觀点:必须重视法律手段在网络言论治理中的作用,但也不可忽视政治、社会以及伦理的作用,进而为网络综合治理的制度设计提供研究基础。
参考文献:
[1] 左亦鲁.告别“街头发言者”美国网络言论自由二十年[J].中外法学,2015,27(2):417-437.
[2] 董晓倩.网络暴力:伪真相下一种情绪左右的舆论——以“史上最毒后妈”为例[J].新闻世界,2010(10):125-126.
[3] 林佳和. 行政法与私法:私法形成之行政处分、合法化效力与构成要件效力[J]. 月旦法学杂志,2015(151):8-13.
[4] 金占勇,田亚鹏,张洋.突发灾害事件网络舆情特征分析——以6·23盐城龙卷风事件为例[J].吉首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8(S2):72-78.
(责任编辑 朱凯)
Multidimensional Thoughts on Boundary of Online Speech Freedom
Qiu Shimeng,Zhang Hongxiao
(Nanjing Forestry University)
Absrtact: The freedom of online speech is widely concerned by the public. From the dawn of the Internet, netizens speech freedom has been diversely developed in the Internet era, which is no longer confined to the “street speaker” pattern. Nevertheless, a series of problems have emerged with development, such as cyber violence, cyber rumors and external factors interfering with free speech. Starting from the discussion of the background evolution of speech freedom, this paper summarizes the problems caused by the unclear boundaries of online speech freedom. Focusing on the theme of “multi?dimensional boundaries of online speech freedom”, and based on the analytical framework of laws and regulations, government intervention and other peoples cognition and speech content, this paper tries to analyze factors that may restrict online speech freedom. The paper thereby puts forward four dimensions that define the online speech freedom boundaries, namely “the rule of law, the rule of politics, the rule of morality, the rule of self?consciousness”. The legal methodology in the governance of online speech should be emphasized; meanwhile, the effect of the politics, the society and ethics should not be ignored.
Key words: the Internet; speech freedom; right boundary
转载注明来源:https://www.xzbu.com/4/view-15035658.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