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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股份合作制:释放土地红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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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目前中国经济已步入了新常态阶段,经济下行压力很大,寻找新的增长点已成为整个社会关心的问题。具体就中国农村经济发展和改革而言,是否还存在类似于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这样的改革突破点,不仅能带动农村经济发展,还能推动整个中国经济发展。目前,农村土地股份合作制正强劲地释放其制度绩效。各种土地要素以“股权”的形式与农民联系在一起,大大激发了广大农民群众的积极性和创造性;让市场在土地资源配置中起着决定性作用,不仅大大激发了农村经济发展的活力,还逐步推动着整个中国经济跨越式的发展。实践证明,农村土地股份合作制就是农村改革再出发的着力点。
  关键词:农村土地股份合作制;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市场化改革;释放土地红利
  中图分类号:F301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1-862X(2019)06-0068-007
  四十年前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拉开了中国经济改革的序幕。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不仅调动了农民种田的积极性,而且解放了长期被锁定在农地上的农民,赋予了农民自主选择的权利。自从农民有了自主选择的权利以后,不仅给中国农村农业发展带来了巨大的生机和活力,而且成为了推动中国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的巨大推动力和创造中国经济奇迹的最重要的力量。对于获得择业自由的农民则通过从低效率的农业部门向高效率的非农部门流动,重新配置劳动力资源,成为改革开放以来全要素生产率提高的主要源泉。随着劳动力增长拐点的出现,从一定的意义上讲,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所释放的人口红利也在逐渐消失,其对中国经济发展的推动作用也已基本耗尽。与此同时,目前中国经济已步入了新常态阶段,经济下行压力很大,寻找新的增长点也成为了整个社会关心的问题。具体就中国农村经济发展和改革而言,是否还存在类似于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这样的改革突破点,不仅能带动农村经济发展,还能推动整个中国经济发展。这个突破点就是农村土地股份合作制。
  一、相关研究的述评
  农村土地股份合作制早在20世纪90年代起,就有许多学者对此进行过比较深入的研究,直到今天,国内外学者一直也沒有间断过对于农村土地股份合作制的相关研究。研究内容涉及农村土地股份合作制的各个方面,但比较集中的研究有三个维度:一是农村土地股份合作制与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关系。学界均把农村土地股份合作制视为补救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弊端的手段。方斌等(2012)认为,我国农村土地股份合作制的产生和发展是以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为前提的,正是“通过一系列有破有立的改革实践进而实现了自身的制度创新”[1]。 井立义、陈力(2018)根据本地实际指出:“对家庭承包地重点确权,通过颁发经营权证书保护农民承包权益,98.5%的村完成了土地确权登记颁证。在此基础上,引导‘四荒’等土地资源丰富的村开展股份合作制改革,明晰成员土地资源占有份额。倡导农户以家庭承包地入股,组建土地资源型股份经济合作社。”[2]二是关于农地股份合作制的产权问题。几乎所有的专家学者都认为,农地股份合作制能够有效解决长期以来农村集体土地制度产权不明晰的问题。冀县卿等(2010)通过产权理论的分析视角并以个案研究的方式剖析了农村土地股份合作制的产生和发展,“农村土地股份合作制增强了农地产权的完整性和完全性”[3]。李永安(2014)认为,农村土地股份合作制使农民能够更好地获得土地产权带给他们的财产性收益。[4]国外学者Chien-Hsun Chen(2002)也比较早指出“中国农村土地股份合作制的发展有助于推动进一步明晰农村土地产权”[5]。三是关于农地股份合作制的制度绩效问题。包宗顺等(2015)通过对实地调研采集的大样本量数据计量分析后认为,“农村土地股份合作制可以有效降低农地流转的交易成本,提升农业发展的核心竞争力”[6]。 蒋国瑞(2018)通过对云南省曲靖市沾益区的研究,认为“探索‘三权分置’改革,建立土地股份制,对于龙华街道乃至全区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协调、可持续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7]。国外学者,Hing Lin Chan&Kai Ting Chan(2000)认为“农村土地股份合作制通过制度创新,使得农村地区内部居民的收入差距得到一定程度的弥合”[8]。Siu Wai Wong(2015)认为:“农村土地股份合作制的发展有助于实现农村耕地资源的有效配置。”[9]这三个维度的研究都有一定的道理,但基本上都是基于产权视角来讨论农村土地股份合作制是如何完善与发展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并释放其制度绩效的。虽然其研究能够逻辑自洽,但离研究对象太近,就事论事,没有基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这一根本改革目标的宏大视野。现在中国经济发展已经步入了新时代,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基础性作用已发展到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所以,应该基于全面建立市场经济的视角,从全国城乡一体化、全国市场一体化来看待农村土地股份合作制,把农村土地股份合作制看成是深化改革、实现新的经济增长点的突破口。
  二、农村土地股份合作制是深化市场化改革的
  一个重要着力点
  (一)推行农村土地股份合作制是建立健全完善的要素市场的需要
  就中国经济的改革目标而言,是要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让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要让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就必须建立完善的商品市场和要素市场。只有建立完善的商品市场和要素市场,才能够让商品和要素自由地流动起来,实现“人尽其才、物尽其用、货畅其流”,进而让资源配置到最有价值的地方,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让一切劳动力、资本、土地和企业家才能的活力竞相迸发,让一切创造社会财富的源泉充分涌流,以造福于人民。就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目标而言,我国虽然建立了比较完善的商品市场,但尚未建立完善的要素市场。市场要素包括劳动力、资本、土地和企业家才能,完善的市场体系主要是由这四个要素市场组成的。只有建立了相对完善的市场体系,市场才能够在配置资源中起决定性作用。具体就中国的要素市场而言,其不完善之处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选拔企业家来管理国有资产的市场机制尚未建立,国有资本还不能基于市场信号自由地流动,农村土地还不能够自由地流转。因此,建立健全完善的农村土地市场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   农村劳动力和农村土地(包括农村耕地、集体建设用地及农民宅基地等)是中国农村最重要的生产要素,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和农村土地股份合作制则是建立完善的农村要素市场不可或缺的“两翼”。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推行为农村劳动力市场的建立提供了相应的制度条件。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以后,农民有了独立经营农地的权利。一旦赋予了农民独立经营农地的权利,则农民就迅速转化为市场主体,根据各自所面临的约束条件,在各种可能的机会选择(自主经营土地、创办乡镇企业和外出务工)中进行成本和收益的比较。也就是在自主经营土地、创办乡镇企业和外出务工等诸多选择中进行比较分析——干什么最赚钱。正是在“干什么最赚钱”这只无形之手的引导下,中国农民走南闯北,寻找最赚钱的机会。中国经济奇迹正是在这些“经济人”走南闯北过程中一步一步发展起来的。一旦许多农民觉得自家经营责任田只能够维持温饱而难以富裕,抛荒责任田举家外出务工或留下家里老人在家种田就是自然而然的选择。此时,对那些抛荒责任田举家外出务工的家庭而言,责任田就成了“鸡肋”。因此,如何让责任田能够自由地流转就成为举家外出务工的家庭内在要求。
  要求改变家庭经营模式已经成为中国农村一种普遍性的要求。在推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之时,中国尚处于普遍贫穷状态。在1978年,我国农村恩格尔系数达到了67.7%,属于贫困级别,城镇恩格尔系数为57.5%,勉强达到了温饱的水平;到本世纪初,农村恩格尔系数达到49.1%,处于小康水平,城镇恩格尔系数为39.4%,处于富裕水平;近年来,我国农村恩格尔系数达32.2%,城镇恩格尔系数达29.3%,整体处于富裕阶段。与此同时,由于在推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之时,中国整个经济体制还是计划经济体制,农民进城务工或自主创业还受到这样或那样的限制,除了少数农民敢于在农业之外“闯”与“试”,绝大部分农民还沉浸在“包产到户”的喜悦之中——与生产队集体耕种所带来的普遍贫穷相比较而言,“包产到户”毕竟能够解决温饱问题,是帕累托改进。随着少数农民在农业之外“闯”与“试”的成功所带来的“示范效应”带动下,许多农民不再满足于“包产到户”所带来的温饱,期望通过外出打工或到乡镇企业工作去追求小康和富裕的生活。随着中国城镇化、市场化的发展和高考扩招制度的推行,只选择耕种几亩责任田的家庭迅速地萎缩。具体而言,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推行之时,留在家里种田的老人大多已经过世,就是当时留在家里种田的青壮年也都逐渐步入老年。此外,由于高考扩招制度的推行,现在每年都有400万以上的农民子弟上大学,这些能够上大学的农民子弟毕业之后去耕种家里的几亩责任田可能性几乎为零;没有考上大学的农民子弟,也大多不愿留守農村种田而愿意外出打工。因此,“谁种田”既是中国目前所面临的重大问题,也是中国农村改革在继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之后再次推行农地改革重大的历史契机。因此,农村土地股份合作制是完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建立完善的农村要素市场的必要条件。
  (二)农村土地股份合作制是深化市场化改革的需要
  改革开放40年来,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不断完善,中国创造了经济奇迹。与此同时,我们也应该看到,距离完善的市场经济体制我们还存在一定差距。农村集体土地和以国企为代表的国有资产依然无法根据市场需要做到自由流动。因此,要建立起让市场在配置资源中起决定性作用的市场经济体制,农村集体土地和以国企为代表的国有资产都必须能够自由流动。农村集体土地和国有资产的自由流转是中国经济深化改革的两个重要的着力点。
  从一定意义上讲,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是计划经济的产物。解放以后,通过土地改革运动,翻身的农民每家每户都获得了土地,此时中国的土地所有制是农民个体所有制。随着以重化工业为中心的工业化运动的展开和计划经济的推行,农民个体所有制不能够再适应计划经济和工业化运动的需要。出于建立计划经济体制和获得农村剩余开展工业化运动的需要,中国农村开展了各种合作化运动,并最终建立了“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人民公社制度,土地的农民个体所有制也就相应地转化为农村社区集体所有制。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推行推开了农村通往市场经济的“半扇大门”,让农民拥有了自主选择的权利。与此同时,还有半扇通往市场经济的大门尚未推开,这就是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如何在保留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的前提下,让农村土地实现自由流转正是中国农村全面融入市场经济和建立完善的市场经济必不可少的一个环节。在保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的前提下,实行农村土地股份合作制正是继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后必不可少的制度变迁。一旦实行了农村土地股份合作制,农村土地经营权就能够自由地流转,土地这种生产要素就能够根据市场的需要自由地配置到最有经济价值的地方。
  三、实行农村土地股份合作制:释放土地红利
  只要全面推行农村土地股份合作制,让农村土地承包权入股,实现农村土地经营权自由流转,中国就能够继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以后的“人口红利”而再次收获“土地红利”。具体而论,全面推行农村土地股份合作制,可能释放的“土地红利”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斯密增长——贸易收益
  在经济学的视域中,无论是商品服务还是生产要素,都可以通过自由交换让所有的参与方获得收益,让彼此的收入增加。这种收益通常称为贸易收益,是“免费午餐”有力的例证。早在1776年,亚当·斯密就指出,贸易导致了国家财富的增长。因此,由此所产生的增长可以称为斯密增长。中国农村有两个非常重要的生产要素:广大的农村人口与集体拥有的土地。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推行以后,中国农民有了自主选择的自由,释放了中国农民的创造性,为农村劳动力市场化提供了必要条件。自从中国农民拥有了自主选择的权利以后,不仅农村经济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而且整个中国经济的发展都因此而获益——能够自主选择的中国农民不仅创办了乡镇企业,而且通过自由流动推动中国市场化进程,为中国经济发展提供了人口红利。其中,贸易收益就是人口红利最重要的组成部分。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虽释放了农村劳动力这一生产要素,但农村土地这另一重要生产要素则没有因此而获得释放,只在东南沿海局部地区展开了试点,绝大部分农地的使用和经营权依然分散在一家一户的手中,没有通过土地的自由流转实现土地资源的优化配置,获取贸易收益。因此,如果农村土地经营权能够自由地流转,土地可以成为自由流动的生产要素,那么不仅能够进一步推动中国农村市场化改革,而且能够进一步推动中国经济发展,让中国经济发展收获土地红利。赫尔南多·德·索托在《资本的秘密》一书中指出,资产只有变为可以自由转让的资本,产出才会得到增长。要使得“死资产”变成“活资本”,关键在于确定资产的产权。只有确定了资产的产权,资产才能够自由地流动。在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以后,广大农民虽获得了农地承包权和经营权,但由于土地所有权归属农民所在的集体,因此,农村土地流转依然存在困难。与此同时,中国农村土地数量巨大,是有待开发激活的资产。如赫尔南多·德·索托所言:“资本并非积累下来的资产,而是蕴藏在资产中、能够开展新的生产的潜能。”其实,中国农村数量巨大的土地正是有待开发其新的生产的潜能的资本,让其变为资本的基点就在于长期稳定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赋予农民永佃权,建立起以农民承包权入股的农村土地股份合作制度,释放农村土地红利。农村土地红利的释放是继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人口红利后而产生的要素重新配置而产生的红利,是农地资源再配置以后所产生的红利。要让农村土地能够自由地流转,农村土地的承包权必须股份化。只有农村土地承包权实行了股份化,农村土地才具有成为市场生产要素的条件。因此,实行农村土地股份合作制是深化市场化改革的立足点,是释放农村土地红利,获得斯密增长的必要条件。   (二)规模化收益
  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以后,由于农村土地是依照公平公正的原则分配给各个农村家庭的,因此,不仅户均土地少,而且成片的土地被细碎化分配。由于户均土地少,单纯依靠土地的收成,至多只能维持温饱水平,难以实现小康和富裕。因此,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以后,拥有自主选择权的农民就在农业之外选择发展机会——进城务工、创办乡镇企业。与此同时,由于户均土地少且被分割成东一块西一块,不仅难以实现规模化经营而且增加了耕种土地的成本。不仅如此,还制约了中国市场化、城乡一体化的进程,使得因市场化、城乡一体化所能够产生的规模化收益难以释放出来。如果实行了农村土地股份合作制,则规模化收益就能够因此而释放出来,并因此而收获“土地红利”。
  一旦实行了农村土地股份合作制,则农村土地就能够自由地流转,这就为农村土地实现规模化经营创造了条件。农村土地规模化经营所产生的土地红利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降低了土地的耕种成本,并推动农业机械化行业的发展
  一旦农村土地实现了规模化经营,则有效地降低了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所造成的土地分散化所产生的耕作成本;不仅如此,由于土地可以成片经营,则农业机械化设备就能够广泛应用,这不仅能够极大地提高耕种效率,还能够促进我国农业机械化行业的发展。
  2.有利于“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释放产业关联收益
  从产业划分的视角看,农业是第一产业。如果实现了农业规模化经营,则农业就可以顺利地后向衍生为二三产业。与公司加农户的规模化经营相比较而言,农村社区的集体土地能够集中流转到某个经营者者手中实现规模化经营更具有优势。一是能够极大地降低交易成本和防止农户和公司的机会主义行为;二是单一经营者所生产的农产品质量相对稳定,能够为农产品深加工行业的发展提供更加稳定的原料供应。与此同时,农地规模化经营能够为观光、旅游农业的发展提供相应的条件。“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的根基在于农业规模化经营,由此所产生的关联收益则同样可以视为农业规模化经营的红利。
  3.升級农产品供给,解决农产品温饱型供给与小康型需求不匹配问题
  改革开放40年来,中国经历了贫困、温饱、小康三个阶段,用40年走过了许多发达国家需要一百年甚至两百年才能够走过的历程。随着中国改革开放和经济的发展,农村青壮年几乎都外出打工,留守农村耕种责任田的农民则几乎都是50岁以上的农民。这些耕种责任田的农民都经历过贫困阶段,童年和青少年时期“吃不好、吃不饱”的记忆依然深刻。留守农村耕种责任田的农民在童年、青少年时代所形成的痛苦记忆成为驱使他们在从事农业生产活动的过程中,去选择“量高质次”的农产品种植的内在动力。于是,“求量不求质”的“温饱型的供给”就因此而形成了。在“温饱型的供给”形成过程中,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则是型构“温饱型的农产品供给”的制度力量。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所形成的小农经济使得农民还难以成为真正面向市场的生产者。在种植几亩责任田的过程中,农民出于抵御市场风险的考虑,在选择农产品进行耕种的过程中,往往不是基于市场的需要进行选择,而是首先基于家庭自给自足的需要进行选择。只有在家庭自给有余的情况下,农民才会考虑市场的需要。正是基于上述考虑,只有几亩责任田的农民通常会选择“量高”的农产品去种植。其实,这种选择正是存在市场风险条件下的理性选择。在一家只有几亩田地的条件,选择“量高”的农产品虽难以满足市场需要,但起码能够维持家庭自给自足的需要;如果基于市场需求去选择“量少质优”的农产品去种植且其他农户也进行这样的选择,那么不仅不能赚钱,甚至自给自足都不能保障。这就是“蛛网模型”所描绘的市场风险。这样的风险在中国农村并不少见,许多农民都经历过这种风险。正是因为市场风险的存在,所以中国农民出于规避市场风险的需要而选择“量高”的农产品,于是,农产品“温饱型的供给”因此而定型。农产品最低限价政策、农业补贴等政策,固化了“温饱型的供给”。在21世纪初,“三农”问题是当时最突出的社会问题,粮食产量连续几年出现了下降的现象。农业作为基础性行业一旦不稳定,就会危及整个国家的粮食安全。对20世纪60年代大饥荒有深刻记忆的中国领导人,也绝对不会允许国家的粮食安全再次出现问题,纷纷出台惠农政策(农产品最低限价、免除农业税、农业补贴)。这些惠农之举的确提高了农民收入,缩小了城乡差距,但也延缓了农产品供给结构升级的步伐。
  4.推动城市化发展,发挥城市的聚集效应
  随着中国城市化水平的发展和中国经济发展水平的提高,许多农村户籍的打工者实际上已经完全脱离了农村,成为了户口在农村、工作在城市的城市居民,并因此而引发一年一度春运潮。这些农民工之所以年年往返于城乡之间,除了中国人的春节情结以外,还有一个最重要的原因——难舍家乡里的那份责任田和宅基地。与打工的收入相比较而言,家乡里的那份责任田的收益显然比不上打工收益,否则,也不会外出打工。与此同时,由于城市房价高昂,外出打工的收入难以支付城市高昂的房价,外出务工的农民工通常所做出的选择就是将积攒的收入在家乡的宅基地上翻盖新房,根据我们的抽样调查,中东部的农村几乎90%以上的家庭都将过去的砖瓦房翻盖成了二层乃至三层的农家别墅。这些农家别墅建造和装修大多在20—50万之间。这些农家别墅大多居住的是老人和留守儿童。可以想象,如果我们建立了非常健全的农村土地流转制度,让农村土地都能够自由地流转起来,并让这些农村家庭能够拥有相应的收益权,与此同时,在城市建立起相应的社会保障体系(包括养老、教育、医疗、住房),那么这些农民工就不会在家乡建造自己一年也住不了几天的住房,而会将建造农家别墅的钱用于购买或租赁城市住房并举家迁居城市。这不仅会解决留守儿童问题、农村老人缺乏照顾的问题,还能够进一步推动城市发展,充分发挥城市的聚集效应。
  (三)集体所有股权化
  以上讨论的主要是农村承包地情况,除此之外,农村还有三大块集体所有的土地资源即宅基地、建设用地和旅游资源,可以以“股权”的形式得以盘活。   1.以股权放活宅基地和农民房屋使用权
  什么是宅基地?顾名思义,宅基地就是农民在农村建房子所用的土地。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保障农户宅基地用益物权,改革完善农村宅基地制度,选择若干试点,慎重稳妥推进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担保、转让,探索农民增加财产性收入渠道。”2015年宅基地进入试点阶段。试点严格限制在经法律授权的县(市)开展,非试点地区不得擅自行动,以确保风险可控。试点主要是针对农户宅基地取得困难、利用粗放、退出不畅等问题。其实,在我国历史上,曾经有过农村宅基地可自由买卖时期,从1949年到1962年,宅基地和房屋均是农民私有财产,宅基地和房屋两权主体合一。所以,宅基地及其上房屋是可以自由买卖的。1962年初,宅基地和房屋两权主体由“合一”走向“分离”,即宅基地归集体所有、房屋归农民所有,沿袭至今。在国家鼓励和推进农村土地自由流转的今天,在市场化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的今天,在各地农村宅基地闲置凋敝的今天,在宅基地不能流转成为进城农民心中挥之不去的“另类乡愁”的今天,宅基地与房产所有权“两张皮”无疑成为亟须跨越的障碍,让大量闲置宅基地获得“解放”,有效配置土地资源无疑是进一步深化农村经济改革的着力点。2015年开始的试点取得了实质性进展,宅基地可以有偿退出、转让或出租,进一步扩大了宅基地权能,赋予了宅基地及农民住房财产权,实现宅基地的用益物权。2018中央一号文件强调,农村土地制度改革,探索宅基地“三权分置”,增加农民收入。三权就是宅基地的“所有权、资格权和使用权”。所有权归村集体,资格权归农户(农民进城买房不用退出宅基地),使用权则放活。全国不少地方把宅基地使用权转化为股权,入股各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从事休闲、旅游等经营活动,农民不仅获得经营收入,而且到年终还可以以“股权”分得红利,宅基地的价值将大大提升。
  2.盘活农村经营性集体建设用地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这意味着农村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与国有建设用地同等入市、同权同价,即“三同”:同地、同价、同权。“入市”有着明确的前置条件和限制条件,前置条件是只有符合规划和用途管制的这部分土地才可以,限制条件则必须是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如过去的乡镇企业用地,在符合规划和用途管制的前提下,才可以进入城市的建设用地市场,享受与国有土地同等权利。在城镇化、市场化进程中,农民如何参与收益分享?我们认为,以“股权”形式,即把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以股份的形式量化到农民身上,这样农民就可以更多地分享土地增值收入,赋予农民更多的财产权利。2015年6月下旬国土资源部批准了15个县(市)试点改革方案,从8月24日到9月8日不到半个月内,即有浙江德清、贵州湄潭、四川郫县的6宗地块集中入市,拉开了改革帷幕。首批6宗地块入市过程顺利,一些表现超过了预期。显化了农村土地资产价值。四川郫县唐昌镇战旗村地块经过3轮竞价,最终成交价每亩52.5万元;浙江德清县洛舍镇砂村拍卖地块,起拍价947万元,4名竞拍人通过24轮举牌,最终以1150万元的价格出让,扣除32%的增值收益金后,亩均出让收益39.2万元,接近同地段国有土地出让价。[10]这样,就打破了政府垄断一级市场,经营二级市场的状况。用于经营型的土地,由企业买单,价格由市场决定;用于公益性的土地,由政府买单。这里涉及一个深层次的问题——市场和地方政府的关系问题,即怎么发展有财政来源的经济。地方政府的财政很大一部分是以地生财,很少一部分是税收。把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以股份的形式量化到农民身上,市场在土地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虽然地方政府的土地财政少了,但农民收入上去了。这样,一是可以扩大农村的市场消费,二是可以发展农村的新产业新业态尤其是第三产业。自然,就可以持续增加地方政府的税收。
  3.以股权发展旅游资源
  有很多山区的农村没有多少土地,但旅游资源极为丰富。改革前,“放着丰富的旅游资源不用,守着金饭碗要饭吃”是当地老百姓生活的真实写照。改革后,多数地方,用“股权”形式把以旅游资源为主的集体经济所有权真正落实到每个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上,让当地农民分享其增值效益,增加财产性收入。比如,北京的密云。密云自然旅游资源丰富,生态环境优美,人文景观独特,其开发价值极高。如何把山场资源变为农民群众共同致富的聚宝盆,成了一个重大课题摆在了市、县农村工作部门面前。经过反复探索、研究,终于找到了答案,那就是充分利用密云县丰富的自然资源,实行“资源+资本”股份合作制改革。另外,门头沟、延庆、怀柔等地方都采取了“资源+资本”股份合作制改革,收到了非常好的效果。一是带动了相关产业的发展。“资源+资本”股份合作制实施,不仅促进了当地民俗旅游业发展,而且带动了当地采摘业特别是杏树采摘和蜜桃采摘的发展,还提高了干鲜果品的数量、质量与管理。二是实现了农民的共同富裕。“资源+资本”股份合作制实施,当地农民不再单靠“脸朝黄土背朝天”进行土地刨食了,而是利用景区的优势增加旅游收入。他们不仅卖出了自己的手工艺品,而且卖出了自己生产的土特产品,实现了共同富裕。
  目前,农村土地股份合作制的制度绩效正强劲释放:无土地不股,正在激发着承包地、宅基地、经营性建设用地的活力;无资源不股,正在让集体资源不断地增值,让绿水青山变金山银山……农村各种要素以“股权”的形式与农民联系在一起,大大激发了广大农民群众的积极性;让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着决定性作用,不仅大大激发了农村经济发展的活力,还逐步推动着整个中国经济跨越式的发展。实践已经证明并将进一步证明,农村土地股份合作制将成为深化农村经济改革的下一个着力点,不仅能够带动农村经济发展,而且还能够推动整个中国经济可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1]方斌,陈健,蒋伯良.农村土地股份合作制发展模式及路径分析[J].上海国土资源,2012,(4):7-11.
  [2]井立义,陈力.农村土地股份合作制改革的有益尝试[J].中国农民合作社,2018,(8):66.
  [3]冀县卿,钱忠好.农地股份合作社农地产权结构创新——基于江苏渌洋湖土地股份合作社的案例研究[J].农业经济问题,2010,(5):77-83.
  [4]李永安.农民增进土地发展权的现实困境与制度突围——对农地股份合作制的探讨[J].国土资源科技管理,2014,(6):138-144.
  [5]Chien-Hsun Chen.Property Rights and Rural Development in China's Transitional Economy[J].Economics of Planning,2002,35(4):349-363.
  [6]包宗顺,伊藤顺一,倪镜.土地股份合作制能否降低农地流转交易成本?——来自江苏300个村的样本调查[J].中国农村观察,2015,(1):59-70.
  [7]蒋国瑞.土地股份合作难题待解[J].农村经营管理,2018,(9):27.
  [8]Hing Lin Chan&Kai Ting Chan.The Analysis of Rural Regional Disparity in China[J].Asian Economic Journal,2000,14(1):23-38.
  [9]Siu Wai Wong.Land Requisitions and State-Village Power Restructuring in Southern China[J].The China Quarterly,2015,224:888-908.
  [10]农村土地改革两大政策:土地确权与入市[EB/OL].https://www.tuliu.com/read-29796.html.
  (責任编辑 吴晓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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