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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政府信息公开的不足与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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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现阶段我国正处在一个体制深入转换、社会结构深刻调整以及人民内部矛盾不断凸显的关键时期,一个国家的政府信息能否实现透明化,能否有效的实现公开化,不仅关系到公民对政府的信任程度,还关系到社会政治经济生活的稳定有序。对于中国而言,政府信息公开只是最近几十年才发展起来的制度,无论是在法律制度方面还是在思想观念以及实施过程中都存在一定的不足,因此本文着重分析我国政府信息公开的不足和需要完善之处。从立法、实践两个方面着手,以便更好地推动政府信息公开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和进一步促进“阳光政府”的建设。
  关键词:政府信息公开;立法现状;不足;完善
  政府信息公开,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以及规章授权和委托的组织,在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权的过程中,通过法定形式和程序,主动将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向社会公众或依申请而向特定的个人或组织公开的制度。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原则,推进决策公开、执行公开、管理公开、服务公开、结果公开。”要做到这一点,政府信息公开至关重要。
  一、我国政府信息公开的不足
  从目前政府信息公开的现状来看,当前我国政府信息公开还存在着一些困难和挑战,主要有以下四个方面。
  其一,认识上存在偏差。仍有相当一部分干部没有认识到政府信息是一种公共资源,没有认识到向公众提供信息是一种义务,而是把它当作部门所有的资料。当然,也有一部分干部对信息公开心存疑虑,担心信息公开后不利于政府管理和影响社会稳定,对信息公开不积极、不主动。
  其二,制度供给上存在缺陷。总的来看,相关的制度体系仍不健全,制度供给不足。首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是国务院颁布的行政法规,在我国的法律规范体系中位阶还不够高,只能覆盖行政机关,不能覆盖所有的公共部门,而且,这部条例对信息公开的范围、标准、程序、方式,还规定得不够明确、具体。
  其三,可操作性不够强。配套立法跟不上。相当一些地方和部门没有进行相应的配套立法,已经制定的配套立法也多是照抄国务院的行政法规,细化的不多,还停留在比较原则、抽象的规定上。再次,其他相应制度跟不上。如檔案管理制度、保密制度等一系列制度还不够完善,还不能适应信息公开的需要。
  其四,公开范围上存在不足。与人民群众的期望相比,公开范围依然比较狭窄。一是《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只适用于行政机关,未能包括党委、人大、司法机关和其他的公共机构。二是保密范围过于宽泛。什么是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特别是国家秘密,其界定还是比较宽泛,定密比较随意,将大量不应保密的信息列为保密事宜,同时,也有一些应当保密的信息未能真正保密。另外,获取信息的渠道和救济渠道上存在障碍。一方面,公众获取政府信息还比较困难,存在一种“玻璃门”现象,看得见、进不去,真正获取信息并不是很容易。一些部门向公众提供信息不够及时、全面、充分,存在相互推诿的情况。另一方面,公众索取政府信息得不到满足时,救济渠道不够便捷、高效,救济成本较高。公众无法获取信息与合法权益受损的其他情形还不同,这是一种间接权益受损害的情形,如救济渠道不够便捷、高效,救济成本较高,当事人就可能会对通过诉讼去获取救济望而却步。
  二、我国政府信息公开的完善
  政府信息公开制度作为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行政机关职权工作的一个重要环节。从中央到地方,各级行政机关在履职过程中,不但要将工作做到扎实到位,让公众满意,而且还要保障社会公对工作过程的知悉,为人民群众提供一个公开、透明的行政工作环境,增强公众对政府机关的信赖程度。
  (一)明确知情权的宪法地位
  政府信息公开制度作为现代行政法领域内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是体现宪法精神、实现宪法效力的一项具体制度,而其核心内容知情权却游离于宪法之外,没有任何法律依据可循,这样会造成政府信息公开制度效力难以发挥。宪法是我国治国安邦的总章程,作为母法,它拥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为公民的基本权利的实现提供了强有力的保障,是其他子法制定的依据。
  (二)提高法律位阶,制定政府信息公开法
  我国实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已经有几年的时间,积累了丰富的实践经验,制定《政府信息公开法》成为我国政府信息公开发展的大趋势,是立法机关迫切需要做的事。《政府信息公开法》的制定不仅能协调与《保密法》之间的矛盾,也能推动《档案法》的立法完善,而且对于一国政府信息公开制度体系的完善具有重要作用,并且使民主与法治进程迈上了一个新的台阶。
  (三)健全责任追究机制
  权责一体是行政机关享有职权的重要原则之一,行政机关在拥有公布政府信息权力的同时也负有不依法履行职权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与其他行政行为不同,由于政府信息具有广泛性和公开性,在信息公开过程中,行政机关如果不履行职权,必将损害社会利益、国家利益和公众利益,引起公众不满、社会恐慌,因此对于健全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机制具有积极作用。
  综上所述,《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是我国目前制定的唯一的一部以政府信息公开命名的法规性文件,它的颁布表明了国家已经将政府信息公开制度正式纳入我国政治法治建设中,同时也标志着我国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初步发展,具有划时代的重大意义。信息公开作为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它需要行政机关、社会组织、公民等多方的共同努力,然而严密的法律体系是政府信息公开建设的前提,是保证政府信息公开真正实现的基础。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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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王少辉.迈向阳光政府:我国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研究[M].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10.
  [4]周汉华.我国政府公开的实践与探索[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3.
  作者简介:
  杨迎迎(1993-),女,汉族,河南济源人,硕士,贵州民族大学法律硕士法学班,研究方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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