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法院诉讼效率的法经济学分析
来源:用户上传
作者:
摘要:我国法治建设已进入新阶段,但司法资源的浪费与法治建设目标之间的矛盾日益凸显,因此,我们首先要用科学的方法及最优的方案来修正高层次道德论证不确定带来的社会成本过高问题;其次要更好地设计并完善纠纷解决方式,对诉讼进行成本—收益分析;司法机关确保案件在公正、合法、合理的基础上审理,使当事人自愿合理地选择审判或是调解,实现自然的分流,利用经济杠杆完成司法资源的最优配置,保障当事人最大效益,也进一步提高诉讼效率。
关键词:法经济学 诉讼效率 成本—收益
中图分类号:D91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5349(2019)16-0038-02
近年来,我国诉讼数量过多、诉讼成本过高,诉讼延迟,对司法机关和当事人都是巨大挑战。对于诉讼效率的法经济学分析是为诉讼效率的提高提供相对合理的解释和判断,参照了诉讼对伦理和公正等各方面的要求,使法律个体选择真正体现其利益,是一种理想的参照体系。经济分析法学认为司法者评估法律对社会产生有益影响的核心思想是“效益”,即要求司法过程要有利于社会资源的优化配置和社会财富的最大化,尽量减少社会成本,最大限度地增加社会财富。经济学的分析方法研究诉讼效率问题,是从新的视角出发、有效平衡我国公正与诉讼效率之间冲突的新方法。
一、经济分析契合诉讼效率的法经济学解读
诉讼的目的在于提供了保护实体法、定纷止争和保护当事人合法权利的威慑力。从法经济学的角度看,诉讼效率的前提假设是“理性人”和资源是稀缺的,这要求司法资源在司法机关和诉讼参与人之间得到合理配置。因而,诉讼效率应当是诉讼成本约束下法律个体的最优选择。在法律程序中,经济分析方法比其他方法更具有解释的魅力。笔者认为理由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以成本—收益为视角
波斯纳把法律程序看作分配资源的市场,他说,在许多法律诉讼中,最终要决定的问题是何种资源分配会使效益极大化。法律利用与机会成本相等的价格引导人们把效益最大化。①像市场一样,法律让当事人自由选择其个人行为所带来的代价或者效益。作为一个“理性人”,当事人在诉讼中,将“效益”作为衡量行动的标准,选择其认为从中能获得最大效益的方案。因此,从成本—收益来分析,在最大程度合理配置司法资源的基础上,我们可以适当引导当事人在法律诉讼中选择的手段,使诉讼当事人合理选择法律程序,有效调解诉讼当事人在法律程序中的分流,提高诉讼效率。
成本—效益也很大程度影响着诉讼程序的实行和管理。是否参加诉讼,怎么选择诉讼方式也是由当事人而不是其他利他主义者或者司法工作人员决定的。波斯纳说过:“经济学的目的并不是要把人类的行为都简约成某种生物学天性……它所要做的是,构建并验证一些人类的行为模型,目的在于预测和控制这种行为”。②在诉讼过程中,人们往往受经济利益和社会评价的驱使,而很少是道德的感召。因此我们参考法律个体选择何种法律程序时,可以构建并验证诉讼参与人的一些行为模型,预测和控制当事人的行为,将当事人吸引到该制度上,更加公正准确地去实现引导案件的分流,间接促进司法资源合理化配置。
(二)量化分析:客观化研究诉讼效率
美国法学家霍姆斯也曾指出:“对于法律的理性研究而言,研究历史文本的人或许是现在的主人,而未来的主人则属于研究统计学之人和经济学专家。”法律经济分析的出现无疑是这一论断的最好解释。将经济学中定量化研究的方法引入诉讼效率的研究,使我们可以对法律实施的效果做出合理化评价。大多数学者都有各自主观的价值体系以及理论的依据,因此在理论层面的争论往往难以解决。量化分析可以通过数据客观地证实或者预测结果。在量化分析中,我们也可以选择建造制度模型来分析和改进制度运行中的结果。因此,要进一步提高诉讼效率,我们可以对于诉讼制度运行中影响诉讼效率的因素进行数据分析,分析影响诉讼参与人和社会效益最大化的因素变化和各个变量之间的关系。
量化分析会从各个层面描述诉讼参与人、法院以及司法工作人员等变量的变化以及对于社会的影响的联系。例如,通过法官、律师等预估的效益收入与成本之差预测其净收益情况;案件处理方式是否得到诉讼参与人的认可,是否产生不良好的社会评价等,将诉讼的实施效果用数据的形式呈现,可以对相应制度实施过程中的情况有准确客观的把握。
二、提高诉讼效率的最佳方案
诉讼效率的经济目标在于在诉讼过程中以最佳的解决方案来实现公正的目标,最大化效益。因此,诉讼效率追求的是在正当性的基础上的最优方案。法律的经济分析可以通过对法律程序进行成本和收益的分析及效率分析,并对特定的诉讼程序做出评价,使我们可以就实施的效果做出一定结论。
首先,我们要做到最大化效益,应在诉讼的社会损失(包括司法资源浪费、判决延迟、法院的权威的丧失等)和投入的社会成本之间寻求平衡点,并不是一味投入某方面的司法资源。提高诉讼效率的最佳方案就是诉讼主体能够以最低的诉讼成本快速终结案件,主要核心是以最少的成本耗费来解决纠纷。
其次,简化诉讼程序来提高诉讼效率。在程序设置上,从起诉、庭前准备、审理到裁判,每个环节都遵循快捷方便的特点为法官的诉审诉判提供依据,从而有利于達到提高诉讼效率的目的。例如,在审前调解处于庭前准备阶段,对于部分案件事实清楚的一般经济纠纷,我们可以分析案件审理的成本和收益,确定是否通过调解解决。不能选择调解,再区分案件的情况,进行合理化的分流。根据微观经济学中的边际成本、边际收益理论,对于任何事物进行资源投入,都会有一个成本递减而后又递增的过程,过分依赖对于案件某一纠纷解决的方式只会造成司法资源的不合理浪费,社会效益也适得其反。因此,由于案件情况各不相同,对于诉讼效率而言并不是某一方面司法资源投入越多带来的效益越高。如果诉讼受益小于诉讼成本,诉讼参与人则倾向选择其他手段最大化其收益。这就要求法院等司法机关处理案件必须是公正并且高效便易的,能正确引导法律个体在诉讼程序中的分流。我们需要用科学的方法以及最优的方案来修正高层次道德论证不确定带来的过高社会成本。 再次,完善调解制度。在我国诉讼中,对于一些标的不大、事实清楚的案件,法院从接受案件到审理案件再到判决,花费大量时间人力、财力,而重大疑难案件往往得不到及时处理。到目前为止,我国法院审理的案件中,以和解方式结案的比例还是大大低于英美等发达国家。我国调解制度的改革刻不容缓,我们要充分发挥律师、法官及司法工作人员对案件走向分析引导的作用,确保双方当事人了解诉讼所产生的成本和收益,这样才能保证科学合理的投入司法资源,最大化效益,进而提高诉讼效率。③
三、结语
无法否认的是,诉讼效率的经济分析方法有其一定的局限性。法律的价值是多元的,并不是所有的效益都能通过量化的方式展现出来。但是,“迟来的正义为非正义”这句话也告诉我们较低的诉讼效率也会进一步让公平等其他的价值破灭。
我国的法学研究者一直以来都在探讨公平、自由、秩序等价值,忽略了效率的价值。经济分析方法的出现,意味着一种新的研究方法的革命,经济分析也是如今我国法学研究的必然趋势,对法学问题的探究不再仅是理论及思想的探讨论证,完善我国的法治建设,必须将理论深入实践。我们必须考虑法律在实践中的可行性和要面对的各种复杂情况。特别是在诉讼程序中,我们适用相关模型、数据来对案件的情况进行归纳会更直接具体地呈现出法律实施的情况。经济分析法学也并非排斥传统的法学方法,只是在基础之上提供了新的视角,结合法学论证使结果更加客观准确。在注重实效的现代社会,应加强法学研究中的统计学、经济学的训练,用实际的统计数据来论证法律效果,提高诉讼效率。法律的经济分析与传统法学研究之间也有着内在的紧密联系。对诉讼效率的经济分析与法学研究的交叉,使学者和司法工作人员在法律实施、法律效果等各个方面有了新的视角和努力的方向。
注释:
①张文显.二十世纪西方法哲学思潮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6:187.
②[美]理查德·A.波斯纳.超越法律[M].苏力,译. 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94.
③李文健.刑事诉讼效率论——基于效益价值的法经济学分析[J].政法论坛,1997(5).
参考文献:
[1][美]理查德·A.波斯纳.法律的经济分析[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2.
[2][美]理查德·A.波斯纳.法理学问题[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9.
[3][美]理查德·A.波斯纳.法律理论的前沿[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
[4] 严存生.新编西方法律思想史[M].西安:陜西人民教育出版社,1989.
[5][美]罗伯特·考特.法和经济学[M].上海:三联书店,1994.3.
[6][美]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哲学及其方法[M].北京:华夏出版社,1987.
[7]周林彬.法律经济学论纲[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
[8]陈正云.刑法的经济分析[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1997.
[9]张建伟.新法律经济学:理论流派与反思性评论[J].财经研究,2000(9).
[10]宁静波.诉讼还是和解:诉讼经济学研究述评[J].法律和社会科学,2012(9).
责任编辑:孙瑶
转载注明来源:https://www.xzbu.com/7/view-15021585.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