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任的经济学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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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现代经济生活中,人际交往的不安、社会公共行为准则的破坏以及道德的沦丧都表明中国充斥着信任危机。其中,在市场经济中,各经济主体为了自己的利益会采取一些破坏合作的行为,合作信任危机十分明显。本文从目标和市场体系两个角度来研究信任,分析信任危机产生的原因,并针对原因提出相应的建议。
关键词:信任;效率;公平;经济学
一、 引言
经济学上认为除物质资本和人力资本之外,信任是决定一个国家经济增长和社会进步的重要社会资本。相互信任的合作能够互利共赢,可是为什么当前中国市场合作却充斥着信任危机呢?看似矛盾的现象背后其实蕴含着深刻的经济学知识。在西方,有部分学者用非契约因素来讨论信任,也有学者从社会资本角度来讨论信任;而我国学者对信任问题的研究则较落后,大多是从社会学的角度研究信任的影响,经济学的研究角度则相对比较少。本文从西方经济学出发,基于“经济人”的两个目标,将信任纳入到市场体系中,分析信任危机产生的原因,最后提出针对性的建议。
二、 对信任的思考——基于效率和公平
经济学中里的“经济人”是指每一个从事经济活动的人都是利己的人,每一个从事经济活动的人所采取的经济行为都是力图以自己的最小经济代价去获得自己的最大经济利益。信任则是一个经济主体对另一个经济主体所持能力和履约意向的认可,并且对于合作方有积极的预期,是“经济人”理性的选择。当“经济人”与另一个经济主体进行合作时,既会追求效率,也会追求公平。
(一) 效率
“经济人”为追求最大效率,一般需要考虑两个方面:成本和产出。任何一个经济主体都希望付出最少的成本,获得最大的产出,只有这样效率才是最高的。当两个经济主体进行合作时,首先考虑的是成本。
成本主要分为两个部分,一是生产成本,二是交易成本。生产成本主要由物质资本和人力资本决定的,受主观影响较小,因此我们主要分析受信任影响的后者。有学者提出,信任是贸易壁垒和交易成本的主要来源。在事前联系、合同签订、合同控制期间,交易双方为获取对方和市场信息、签订双方都满意的合同、执行和监督合同,都会不可避免地产生交易费用。当交易双方有一方不相信对方时,他会把成本放在预防对方的不正当行为中,交易成本就会增加。当交易双方互相信任时,那么交易双方花费较少的交易成本就可以保证合同的履行,而且有利于促成下一次的合作,从而大大削减下一次的交易成本,因为不用再重新搜集对方信息,也不用在监督上花费过多的成本。
其次,经济主体会考虑产出。相互信任的两个经济主体进行合作时不用担心对方会有欺骗行为,会将资金、人力、精力全部投入到生产中去,也就是说,双方会把本要预防对方不正当行为中的成本转而投入生产中,这样的产出无疑是较大的。
既然互相信任的两个经济主体合作时能够使成本较小化而产出较大化,为何现实合作中还会产生信任危机呢?在此,要引入一个概念——博弈论。简单来说,博弈论是指合作双方会考虑对方下一步行动,进而采取应对或预防措施的理论。从短期看,只有一次合作,部分经济主体不满足于既得利益,一味地追求利益最大化,继而通过不正当渠道获取对方商业信息、违背合约等不道德的手段来取得更多的利益,达到所谓的“利益最大化”。然而,这样会大大破坏个人或企业的声誉,对未来与其他经济主体的合作是致命的打击,是一种因小失大的短视行为。我们应从长期来看,合作双方确立了长期的合作关系之后不断重复博弈,信任度会大大增加,因为经济主体所得的短期利益无法与其长期利益相抵,只有履行合约才是均衡选择,才能真正实现利益最大化。
(二) 公平
当合作双方一旦完成交易时,就要考虑到资源配置的问题,即公平。公平不是绝对的公平,而是在资源总量一定的情况下,双方所分配到的利益是符合双方意愿的。只有在协定时确定好收益和责任的分配,并且双方互相信任时,才能有可能满足双方的利益。由消费可能性边界可看出资源的分配是有多种方式的,双方考虑到对资源的效用,会提出自己的最低要求。如果双方的最低要求相加是小于或等于總资源的,则双方很有可能交易成功;如果双方提出的最低有重合部分或总量相加多于总资源的,那么双方的谈判就会破裂。
然而,上述分析只考虑了合作双方相互信任的情况,只有合作成功和失败两种结果。现实中,第三种结果却常常出现,即违背合约。当合作一方在合作过程中认为合约是不公平的,那么他可能就会欺骗或者违约的方式,以损害另一方的公平为代价,达成自己“公平”的目标。若所有人都通过欺骗对方信任的方式来获得“公平”,那么人与人之间的信任将不复存在,真正的公平也会随之消耗殆尽。
三、 市场体系中信任危机产生的原因
本文上述内容只考虑了两个个体,并未将信任放入市场体系中讨论。下面就对市场体系中的信任进行讨论从而分析信任危机产生的原因。
(一) 信任的外部性
信任是一种具有外部性的商品,外部性是指个人行为会产生一种“溢出效应”或副作用。比如,A信任B,B信任C,那么A就有可能信任C。同样,A失信于B,B不信任A,C信任B,C可能就不会相信A。外部性具有普遍性和传递性,信任的外部性在世界是普遍存在的,并且通过人脉网传递下去,那么信任外部性带来的“溢出效应”和副作用也是无限扩大的。人人相互信任,则每个人都能获得相应的利益;但只要一个人因为看重短期利益做出机会主义行为失信于他人,造成的社会损失就会远远大于自己承担的部分。信任的外部性使得失信的副作用无限扩大,这是当前市场产生信任危机的原因之一。
(二) 不完全信息
双方合作前必然会花费一定成本来收集对方的信息和市场信息以作出是否信任对方的决策,但无论如何收集,都不可能获得绝对完全的信息,这就会导致怀疑。不完全的信息会使经济主体无法充分了解合作方,怀疑必不可免,一旦合作方采取了引人怀疑的举动,那么经济主体出于自己的利益必然会采取相应的手段以维护自己的利益,甚至可能会造成合作破裂。信息的不完全性会通过感性的层面来影响人的决策,因为理性判断不了,就要加上感性来判断合作方是否值得信任。正是由于信息的不完全性,怀疑的倾向会更加明显,继而促发信任危机。 四、 建议
针对信任危机产生的原因,笔者从法律、监督、信息三个层面提出相应的建议。
(一) 完善相关法律,树立政府权威
在市场经济中,理性的经济主体接受与给予信任都是理性判断的结果。从博弈论的角度来看:在市场中,非常多的合作都只是一次性的,如果经济主体只考虑经济效益,那么很可能会违背合约,因为违约之后他不会有经济惩罚。违约若成为普遍现象,经济主体就不会再选择通过签约来达成合作。所以合作双方在签订合约时要规定违约的惩罚措施,并且惩罚是要有可信度和执行力的,否则违约成本很低,大家出于利益最大化就会更多地选择违约,所以这就要求执行机构有绝对的权威可以执行违约应付出的代价。因此立法机构要进一步完善法律、法规,防止合作双方就合作产生法律上的争议,并且政府要树立权威并提高惩罚的执行力,保证合约的法律效益。
(二) 健全监督机制,完善信用评价系统
合作双方在确立合作后,为确定对方是否在履行合约中自己的部分,就会投入一定成本对合作方进行监督,然而这种监督是不够的,因为在监督过程中会产生权钱交易等复杂情况,那么一方违约另一方却可能不知道,合作就会出现问题。另外,社会上也存在双方为了共同的利益而去破坏社会利益的情况,所以需要来自国家相关部门、征信机构、媒体以及人民群众等多渠道的共同监督,及时防止失信行为造成的严重后果。同时,让合作结束的双方进行互评,从而完善每一个经济主体的信用评价系统以供其他人参考。通过这种机制可以有效地约束经济主体的行为,增强全社会的信用意识,构建出人人都诚实守信的制度环境。
(三) 建立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
我们都生活在不完全信息中,只有获取到足够的信息我们才能做到信任别人。如果合作双方掌握的信息越对称,那么他们就越不敢违背合约,就会越有可能信任对方,有利于营造信任互利的市场合作氛围,有利于将市场中投机取巧的人淘汰出局,防止信用危机的产生。然而,不管是个人或者是团体,对于信息获取都是要付出一定的时间和成本,并且可能还存在一些无法获取的信息。因此,政府應适当披露信息,建立完善的准则和制度,不仅有利于双方合作,而且有利于减少因不守信行为产生的损失,从而增加整体的社会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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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武汉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湖北 武汉 4300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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