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基地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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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本刊编辑部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基地及其培训活动的监督和管理,发挥市级继续教育基地的示范作用,保障继续教育正常有序进行,推动继续教育工作社会化、市场化进程,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要求,结合我市继续教育工作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我市继续教育基地按照“布局合理,分工明确,突出特色,保证质量”的原则,由市人事局予以认定。被认定的各类基地不改变原来的行政隶属关系,其与继续教育相关的业务接受认定部门的指导。
第三条 大连市乡土人才培训基地、长线专业毕业生技能转换培训基地等纳入市继续教育基地范围内,实行统一管理。
第四条 继续教育基地的主要任务:
1、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继续教育的法律、法规、政策,按照对外发布的培训科目,开展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脱产、半脱产)培训工作,授权举办继续教育高级研修班、远程在线教育培训、地域及国际间智力交流培训等,
2、认真做好在本基地接受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培训的考试、考核、结业证明发放以及培训效果评估等工作;
3、按要求制定和调整本基地继续教育培训计划,并及时报送市人事行政部门。
第五条 继续教育基地应具备的条件:
1、高等院校及具备《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的培训机构;
2、有固定的培训场所和相应的教学、实验设施;
3、有一支与所承担的继续教育培训专业、培训层次相适应的相对稳定、专兼职结合的师资队伍,较健全的管理机构和较高素质的培训管理人员队伍,
4、有健全的基地管理制度,主要包括:教学管理、培训登记管理、培训经费管理、后勤保障管现以及培训效果评估、跟踪反馈等制度。
第六条 市继续教育基地认定的基本程序:
1、具备继续教育基地条件的办学机构本着自愿的原则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大连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基地信息采集表》,经主管部门同意后,递交市人事局;
2、市人事局对申报单位报送的材料进行审核,对办学条件进行实地考察,并确认共培训的专业范围和方向。
3、经认定的市继续教育基地,由市人事局对社会发布,并同时定期发布各基地继续教育培训科目名录。
第七条 市人事局对继续教育基地实行定期检查考核。
检查考核的主要内容包括:基地的继续教育培训工作开展情况、相关的管理情况、建设发展情况、培训效果评估等。继续教育基地每年年底前应完成年度继续教育培训工作自查总结,并应向市人事行政部门报送本年度工作总结和下一年度继续教育(脱产、半脱产)培训工作计划。
第八条 各基地开展继续教育活动,须按照物价等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培训费用,不得巧立名目,擅自提高收费标准。
第九条 对不按规定开展继续教育工作,教学管理混乱,教学质量低劣,社会反响不佳,借继续教育名义乱办班、乱收费的,将取消其继续教育基地资格。
第十条 本办法由市人事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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