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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一步规范民办幼儿园办学行为

来源:用户上传      作者: 本刊编辑部

  幼儿教育是基础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我国学校教育和终身教育的奠基阶段,民办幼儿园属于公益性事业,是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
  近年来,我省民办学前教育机构不断发展壮大,为幼儿教育事业的发展作出了积极的贡献。但是,民办幼儿园在教育教学管理、师资队伍、卫生保健、安全保障等方面也出现了不少问题,为了进一步规范民办幼儿园的办学行为,提高幼儿保育、教育质量,促进我省民办幼儿园的健康发展,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认真学习,提高认识,规范管理,依法办园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组织民办幼儿园的广大教职工认真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陕西省民办教育促进条例》和《幼儿园工作规程》(以下简称《规程》)、《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刚要》)以及陕西省实施《幼儿园管理条例》等文件,正确领会和掌握国家关于幼儿教育的方针、政策和法规的基本精神,坚持依法办学,以法办园。
  要进一步加强对民办幼儿园的科学指导,对民办幼儿园的管理和办学行为提出具体要求和指导性意见。要把学习和贯彻落实《规程》、《纲要》,作为当前民办幼儿园保育、教育的一项重要工作切实抓紧抓好。各市、县(区)教育局是各级各类幼儿园的主管部门,也是学前教育机构登记注册和审批的主管部门,要负责对目前已经开办但未经教育行政部门审批注册的民办幼儿园,重新办理有关审批注册手续,并报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未经审批注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兴办幼儿园。
  各市、县(区)教育局负责对当地审批注册的民办学前教育机构进行业务指导、督导评估,核定办园等级,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园长、幼儿教师及其它工作人员进行考核培训、资格审定和职称评聘等。
  
  二、进一步加强教育教学管理,不断提高幼儿保育、教育质量
  
  各市、县(区)教育局要指导各类民办幼儿园认真贯彻执行《幼儿园工作规程》和《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树立正确的教育观、儿童观,及时总结、吸收教改新理念,并结合民办幼儿园实际和幼儿年龄特点,认真开展保教工作。
  民办幼儿园在教育教学管理中要严格按照《纲要》要求,坚持保育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对幼儿实施全面教育。保育和教育计划要目的明确,有层次,符合幼儿的年龄特点及认知水平,注重全面发展,注重幼儿的个体差异,促进其身心健康和谐的发展。
  在教育内容和方法上不得违背幼儿教育规律,损害幼儿身心健康。教育内容要体现时代性、科学性、趣味性,要以游戏为基本活动形式,寓教育于各项活动之中,严禁使用全日制小学教材对幼儿施教。在保育和教育活动中,要尊重、爱护幼儿,严禁以任何形式虐待、歧视、体罚和变相体罚、侮辱幼儿人格等损害幼儿身心健康的行为。在教学方法上,要有直观性、趣味性、操作性,善于把握教育时机,充分调动幼儿学习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使幼儿在游戏中学习,在快乐中成长,努力培养幼儿健全的心理和健康的身体以及良好的生活习惯和行为习惯。
  
  三、进一步加强幼儿园师资队伍建设
  
  幼儿教育的关键是教育实践主体,即保教人员和管理人员,只有拥有高素质的师资队伍,才能创办高质量的幼儿园,各市、县(区)教育局应当始终把师资队伍建设放在各项工作之首。按照《规程》和《纲要》规定,对幼儿园的园长、教师、保健人员的任职、任教资格严格把关。
  幼儿园园长、幼儿教师应具有幼儿师范学校(包括职业学校幼儿教育专业)毕业学历,热爱幼教事业,有一定业务能力,并取得教师任职资格证书。在岗园长必须持有园长岗位证书,政治素质好,热爱幼教事业,有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并能深入教学第一线指导幼儿园教育教学等各项工作。
  卫生保健人员应具备医学专业大专以上学历,受过专业培训,并取得卫生行政部门的资格认可。保育员应当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并接受过幼儿保育职业培训。传染病、精神病患者,严禁在幼儿园工作。
  民办幼儿园要加强对幼儿教师的业务培训,制定切实可行的教师培训计划,通过培训、学习,使幼儿教师深刻领会《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幼儿园工作规程》等文件精神,进一步更新教育理念,努力提高教育教学的能力和水平。要重视幼儿教师弹、唱、跳、说、写、画、做等基本功的训练,使教师有较强的教育教学能力,并熟练运用现代化教育设施。认真贯彻以幼儿为主体,教师为主导的教育理念,一切从幼儿出发,在生活中做幼儿的母亲,在游戏中做幼儿的伙伴,在学习中做幼儿的导师,努力为幼儿创造良好的生活、学习环境,创造安全、温馨的心理环境,使教师在保育、教育过程中成为幼儿学习的支持者、合作者、引导者。
  要进一步加强幼儿教师的师德教育。教育教师热爱幼儿教育事业,关心幼儿,仪表端庄,言行文明,在园期间必须讲普通话,严禁吸烟等损害幼儿身心健康的行为。
  
  四、建立健全各项卫生保健制度,进一步提高卫生保随工作质量
  
  学前教育机构卫生保健工作的宗旨是监测和指导儿童生长发育及心理卫生保健,防止疾病流行和意外伤害的发生。保护和促进儿童的身心健康;各市、县(区)教育局要认真贯彻执行幼儿园卫生保健制度和省上有关卫生保健规定,建立健全幼儿园体格锻炼,健康检查,疾病预防,卫生消毒,安全、卫生保健登记统计,体弱儿童管理,饮食卫生管理等各项卫生保健制度,防止疾病和意外伤害事故的发生。
  民办幼儿园的工作人员必须持健康证明上岗,卫生保健人员需有任职资格证书并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
  幼儿园的卫生保健工作要严格遵守卫生部颁发的(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和其他有关卫生保健的法规、规章和制度,及时掌握幼儿生长发育动态和健康状况,认真做好幼儿卫生保健工作,要把幼儿生理、心理卫生保健工作融入到日常保育和教育活动中,倡导保教人员要做幼儿喜欢的教师,用灿烂的笑脸、关爱的怀抱、亲切的目光、温柔的话语,关怀爱护每一名幼儿,为幼儿营造和谐、宽松、师幼平等、相互尊重的生活氛围,促进幼儿生理、心理健康成长。
  民办幼儿园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及有关规定,认真完成幼儿计划免疫工作,预防传染病的发生。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的规定,进一步加强饮食卫生管理,避免发生食物中毒和食源性疾病。认真搞好幼儿园环境卫生及美化、绿化、儿童化工作,努力为幼儿创造安全、整洁和优美的生活环境。
  
  五、采取切实措施,进一步加强幼儿园安全工作
  
  创造安全、稳定的园舍环境是幼儿园的一项基本建设,也是保障幼儿园保育、教育效果的有效措施。各市、县(区)教育局要根据有关法规,提出具体要求和措施,进一步建立健全幼儿园房屋、设备、消防、交通等安全防护检查制度,强化常规管理,并建立幼儿园安全工作保教人员责任制,具体落实到岗到人。
  按照原国家教委《幼儿园管理条例》要求,举办幼儿园必须将幼儿园设置在安全区域内,严禁在污染区和危险区设置幼儿园。幼儿园必须具有与保育、教育要求相适应的园舍和设施,园舍和设施必须符合国家的安全标准,远离污染源,无噪音,日照充足,场地开阔,排水畅通,园内及周围环境体现安全、净化、绿化、美化、儿童化、教育化,严禁在幼儿园内设置威胁幼儿安全的危险建筑物和设施,严禁使用有毒有害物质制作教具、玩具。
  根据陕西省实施<幼儿园管理条例)办法,幼儿园应当建立卫生保健、安全防护、保教人员交流班制度,采取切实可行措施,防止幼儿食物、药物中毒,患传染病交叉感染以及触电、烫伤、冻伤、摔伤和走失等事故的发生。
  民办幼儿园要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教职工、幼儿的安全教育,使幼儿及时掌握安全常识,不断增强自我保护意识。
  
  六、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财务管理工作
  
  幼儿园实行按质划类,按类收费。收费的项目和标准,依照教育行政部门会同财政、物价部门制定的收费办法办理,幼儿园不得自立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严禁向幼儿家长强行收取任何形式的赞助费。
  民办幼儿园要进一步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财会人员须持有专业合格证,并受过专业会计知识培训。在财务管理工作中,管理人员职责明确,单独设账,专款专用,账目清楚,开支合理,并定期向幼儿家长公开公布。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接此通知后,请组织民办幼儿园广大教师、职工认真学习,结合当地民办幼儿园的实际和目前存在的问题,认真进行自查、整改,研究制订本地区规范民办幼儿园办学行为的办法、措施,并于11月30日前将贯彻落实情况报省教育厅基础教育处。省教育厅将根据各地自查、整改的情况,对民办学前教育机构的办学行为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对不符合办园条件的机构进行通报或予以取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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