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营销工作中法律风险的防范措施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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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及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社会对电力的需求量与日俱增,为电力企业带来了良好的发展机遇。然而,随着电力市场化改革的不断推进,纷繁复杂的电力市场给电力企业的营销工作带来了一系列法律风险与经济纠纷,如何防控这些法律风险,促进企业平稳健康发展,是当前电力企业亟待解决的难题。文章就电力营销工作中的法律风险及其防范措施进行了讨论。
【关键词】电力营销;法律风险;防范措施
【中图分类号】F426.6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0688(2019)05-0283-02
1 电力营销概述
所谓电力营销,就是电力企业在复杂的市场中,整合资源开展一系列满足电力消费者对电力产品和服务的需求的经营活动,实现企业自身盈利目标的总称。包括业务扩充、变更用电业务、营业电费管理、电价管理、电能计量管理、供用电合同管理、用电检查等。
2 电力营销工作中的法律风险
2.1 电费回收的风险
电费是电力企业的主营业务收入,对电力企业的生存与发展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电费拖欠现象接连不断对企业的損伤是不言而喻的,严重的甚至阻碍电力企业正常经营运转,无法向社会输送稳定的优质的电能,不利于人民的生活生产活动。
造成电费拖欠乱象的原因主要有以下4点:其一,电费回收模式滞后,传统的电力销售采取“先用电、后缴费”的模式,产品价值的交换存在着时间差,客观上为恶意拖欠电费的行为制造了条件。其二,地方行政干预,部分大型企业是地方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是政府重点支持的对象,当供电企业催缴电费时,欠费企业便会“求助于”地方政府,而政府为稳定税收收入、地方经济增长及就业等问题考虑便会出手干预,阻碍供电企业要求欠费企业交还电费的正当行为,更为严重的是,地方政府的过度干预使得拖欠的电费尚未结清,新的电费接踵而来,大大增大了供电企业的负担。其三,低信誉客户恶意逃脱电费,用电企业经营周转情况的恶化及部分企业法制观念、职业道德的缺乏,企图通过逃脱电费的方式降低成本等都会导致风险的存在。其四,供电企业内部管理不规范,没有对客户的信誉状况进行深入了解,电费回收工作权责模糊不明,以及对计量设施损坏情况没有及时掌握上报等管理的缺失,在一定程度上加剧了企业回收电费的风险。
2.2 供电合同的风险
供电合同中的风险主要包括以下5个方面:其一,有效合同的合同当事人必须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即供电合同的主体是否合法,是否具有自然人、法人、委托代理人的资格。其二,合同填写是否准确,即对界定权利与义务起决定性影响的合同主要条款中,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标的、数量、质量、价款和报酬、履行时间、期限和地点、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办法是否填写清楚明白。其三,产权界定是否明晰,目前在供用电纠纷中占比最高的便是触电人身损害事件,而现行法律法规以产权为界定判定责任方,故而合同中的产权界定至关重要。其四,合同审核,周密的合同审核能提前发现、化解合同中隐含的问题,避免经济纠纷的出现给电力企业造成经济效益和社会形象的不利影响。其五,签章是否合乎规范,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只有企业的公章和合同章具有法律效力,否则合同无效。
2.3 用电检查的风险
电力营销过程中严谨的用电检查是维持良性用电供电关系的纽带,用电检查上的疏忽极易产生经济纠纷,其风险主要体现在以下2个方面:其一,电力设施警示标志不规范或者缺失,以及在自然或非自然情况下标志被损坏的现象,如若发生电力事故时上述情况出现,法院一般会认定相关电力企业负主要责任。其二,对电力企业拥有的电力设施的定期检查不到位,管理上的疏忽或者相关负责人工作上的不负责任导致有损坏的电力设施没能得到及时修理,从而发生电力事故。
2.4 电能盗窃的风险
近年来,电能盗窃事件屡见不鲜且呈现愈演愈烈的趋势,然而日渐猖獗的盗窃电能案件在处理中却往往不尽如人意,给电力企业造成巨大的损失。除了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上的空白,电能盗窃带给电力营销的风险最要来自以下3个方面:其一,科学技术的发展使得隐蔽盗窃电能的手段层出不穷,给证据的搜集和保存工作造成了较大的困难。其二,具体损失额、损失程度难以认定,许多犯罪分子在实施犯罪后还会损坏电表等其他相关证据,而对此电力企业只能通过现行管理办法通过推测估计盗窃行为发生的时间计算损失。其三,法制观念的淡薄使得人们认为偷电不属于刑事犯罪,从而对偷窃电能的行为视而不见,没有及时向有关部门举报,更有甚者,将偷电行为看做降低生产成本的手段从而助长了电能盗窃的歪风邪气。
3 电力营销工作法律风险防范措施
3.1 针对电费回收的法律风险的防范措施
其一,从根源上改革“先用电、后缴费”的收费模式,双方事前协商预交一定量的定金,并在合同中明确规定拖欠电费的有关事宜。其二,电费债权案件适用的诉讼时效为普通诉讼时效期间即2年,当用电单位恶意拖欠电费时,电力企业应及时向当地法院提起上诉,此举不仅能有效避免地方政府的干预,而且能及时维护电力企业的权益,最大化降低电力企业的损失。例如兴宁华中电力有限公司诉兴宁市供电局拖欠并网电费案,在发现兴宁市供电局拖欠电费后,兴宁市华中电力有限公司及时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法院最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判决被告兴宁市供电局自判决生效起,10日内支付拖欠电费100万余元,并向原告兴宁市电力有限公司支付滞纳金及承担案件受理费15万余元。由此可见,电力企业在受到侵犯时,应及时拿起法律的武器维护自身的合法正当权益。其三,适当行使不安抗辩权。不安抗辩权是指在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双务合同中,应先履行义务的一方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有难以给付之虞时,在对方没有履行合同或者提供担保之前,有暂时中止履行合同的权利。一旦用电单位出现经营状况恶化,丧失商业信誉等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情形时,电力企业应及时行使不安抗辩权,停止供电,减少未来的损失。 3.2 针对供电合同的法律风险的防范措施
其一,必须对合作对象有充分的了解,其是否按照规定在企业登记机关登记拥有正当营业执照、是否具备良好的商业信誉、是否具备民事行为能力,以及财务状况。签订合同的主体必须是合作方在工商管理机构等级的机构名称,若是委托代理人签署,要了解代理人是否能出具符合法律规范的委托代理书。其二,严格按照《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明确划分权利义务关系及相关产权,对相关的电力设施的描述必须精确,必要时可以附上相关的照片、地形图等材料。其三,对合同中的各项条款的严谨性、合法性进行周密检查,条款内容是否符合《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每一项条款是否表达清楚明白、是否使用有歧义的词句,在此基础上,再加强对合同内容及签章的审核,订立合同时,应同时加盖公章和供电合同专用章,若公章丢失或损坏,相关单位应及时告知供电企业以便采取对应措施。供电企业在与合作方签订合同时必须严格执行上述措施,才能有效防止疏漏,保证合同的法律效力,从而达到防控法律风险的目标。
3.3 针对用电检查的法律风险的防范措施
用电检查主要包括供电设施和警示牌两方面,周密严谨的用电检查是有效规避法律风险的有效措施,具体如下:其一,电力企业应在签订合同前指派专员到相关电力设施所在地检查供电设施的性能、是否按规定设有规范的警示牌、警示牌摆放的位置是否足够醒目。其二,在签订合时将供电设施的有关指标及性能写入合同,为将来可能产生的纠纷提供评判依据。其三,采取责任人制,即在合作期间安排2~3位职员在规定的时间轮流检查警示牌的安置、损坏状况,以及供电设施的运转是否正常,防止因部分不负责任的员工懈怠渎职,导致电力企业无法实时正确掌握警示牌及供电设施的现状,从而引发法律纠纷。
3.4 针对电力盗窃的法律风险的防范措施
盗窃案件的频发已引起国家司法机关的重视,相关的法律法規在不断完善,法治普及工作也在如火如荼地开展。然而,电力盗窃案件侦办、判决的重难点却在于证据的搜集,对此,电力企业可采取如下措施:其一,及时报案,最大限度地保护现场,积极配合公安机关、司法机关工作。若有关证据的搜集迫在眉睫,电力企业可先行行动,但是行为必须合规合法。其二,取得证据之后在第一时间及时送往相关部门进行鉴定,尽量使其发挥出最大的法律效力。其三,电力公司也要配合宣传相关法律法规,同时以奖金激励等形式发动群众积极举报窃电行为,从而能够早发现、早取证,把企业的损失降到最低。
4 结语
综上所述,需求不断增长的电力市场在给电力企业提供机遇的同时,也带来了一系列电力营销的法律风险,如何科学规避风险,提高电力企业盈利能力,深化电力市场改革,沉稳面对未来的危机,推动电力市场稳步前进,仍任重而道远。
参 考 文 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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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高海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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