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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地区立法保护永久性生态公益林的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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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 在我国生态环境保护地日益紧张的当下,环境保护与可持续发展已经上升到法律层次。基于此,依据南丹县公益林项目建设情况,针对地区立法保护永久性生态公益林的价值取向以及地区立法保护永久性生态公益林需要处理的关系进行详细分析,旨在研究地区立法保护永久性生态公益林的策略。
  关键词 立法保护;永久性生态公益林;广西南丹县
  中图分类号:D922.63;D927;F326.2 文献标志码:B DOI:10.19415/j.cnki.1673-890x.2019.08.030
  1 南丹县概况
  南丹县位于广西西北部,东部、东南部与环江市、河池市接壤,南部、西南部与东兰县、天峨县毗邻,东北部、北部及西北部与贵州省的荔波县、独山县、平塘县、罗甸县等县交界。南丹县辖8镇3乡、128个行政村、23个社区31.77万人,土地总面积39万公顷,其中:林地面积32万公顷,占82.2%;非林地面积6.9万公顷,占17.8%。南丹县森林覆盖率已达到70.87%,重点生态公益林面积为11.3万公顷,占全县林地面积的35.54%,其中国家级公益林面积8.9万公顷,自治区级公益林面积
  2.4万公顷。
  近年来,南丹县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紧紧围绕生态文明建设,牢固树立“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发展理念,集中打造生态休闲娱乐区和生态小区建设,县城区共建有铜江公园、羊角山公园、月亮坡公园等生态休闲娱乐区10个,绿化覆盖面积329.16 hm2,占县城区面积780 hm2,绿化覆盖率达42.2%,建成区公园绿地总面积89.43 hm2,城区人口8.01万人,人均公园绿地面积达到11.16 m2。南丹县11个乡镇切实加强护村林、护路林、护宅林“三林”植树活动,以及村屯道路绿化带建设,已经建成村屯绿化示范点188个、面上村屯绿化1 410个,建成区平均绿化覆盖率25%以上[1]。整体推进了国土绿化水平,初步建立了以森林植被为主体,乔、灌、花、草合理配置的绿化体系。城在林中、人在绿中、环境优美、生态文明、绿色宜居的美丽南丹县逐步呈现。但在生态文明建设取得显著成效的同时,生态管护与群众切身经济利益之间的新情况、新问题,层出不穷,给生态林保护连续性和相对稳定性管护带来了很大的影响,本着“三分种,七分管”的原则,通过地区立法保护永久性生态公益林迫在眉睫[2]。
  2 地区立法保护永久性生态公益林的价值取向
  要切实有效维护我国生态环境、践行依法治国的社会发展方针,就应该切实有效地将永久性生态公益林保护上升到法律层面上,提高对永久性生态公益林保护工作的重视程度。就南丹县来看,除已区划为自治区级以上公益林为永久性公益林,已建成的生态休闲娱乐小区、生态小区及公园、绿地的永久性保护列为永久性公益林进行保护的重要性日趋严峻,永久性生态公益林的保护和发展已经成为县级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战略,保护好永久性生态公益林也已经成为南丹县自身发展的重要源泉,更是促进地方区域经济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根本。永久性生态林保护对法律法规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所以要权威化、标准化地开展永久性生态公益林保护,除了依照现有的法律法规对永久性生态公益林进行保护,还需实行地区立法对永久性公益林进行保护,并要求当地政府部门制定切实可行的管理办法,对生态林进行保护。此外,政府部门要不断完善永久性生态公益林的保护内容,切实在法律的引导和约束下,确保永久性生态公益林保护工作顺利开展[3]。
  3 地区立法保护永久性生态公益林需要处理的关系
  3.1 合理区划永久性生态公益林区划调整及保护等级关系
  地区永久性公益林地的保护除了要严格按照《国家级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国家级公益林管理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公益林管理办法》执行外,对县级公益林也需要实施分级区划保护。
  永久性生态公益林地保护等级区划工作,必须将《国家级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地方功能区划以及土地资源规划的相关法律法规的内容作为主要依据。
  1)秉承可持续发展、长远发展的原则,定期使用信息化技术,例如卫星遥感技术、无人机遥感影像等高科技技术手段,针对永久性生态公益林的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定期进行动态调整。2)结合“农田优于林地、林地优于草地”的根本原则开展合理的永久性生态公益林分区规划,尽量避免将一般生态区位且适合发展杉松等速生商品林基地立地条件的地块划为永久性生态林地进行管理。
  3.2 公益林经营利用及采伐管理之间的关系
  在公益林的经营管理中,必须遵守《国家级公益林管理办法》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公益林管理办法》等法规,依法开展公益林的经营管理工作。《国家级公益林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由地方人民政府编制的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和由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编制的森林经营规划,应当将国家级公益林保护、管理和经营作为重要内容。将国家级公益林经营方向、经营模式、经营措施以及相关政策,落实到山头地块和经营主体[4]。在不破坏森林生态系统功能的前提下,可以合理利用二级以下永久性公益林的林地资源,适度开展林下种植、养殖和森林游憩等非木质资源开发与利用,科学发展林下经济,制定适合本地区的公益林更新改造管理办法,进一步调整优化森林树种结构。
  3.3 合理明确补偿机制标准
  合理、明确的补偿机制标准是保障永久性生態公益林的必然基础要求,并且需要结合当地的经济发展情况与永久性生态公益林保护的实际需求,制定出科学合理的补偿标准。补偿标准需要切实结合国家的相关标准,科学合理地针对各项工作内容进行统筹,结合国家永久性生态公益林补偿资金、国家天然保护工程管理资金以及省级公益林补偿资金的实际情况,科学合理地开展国家天然林保护工程及各级公益林保护工作。当地政府需要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科学合理地开展补偿等级划分,在分配中体现出集体、个人之间的权责以及补偿标准。   3.4 理清保护与开发利用之间的关系
  为让更多群众获得身心上的满足以及物质上的满足,应该在永久性生态公益林保护工作中,适当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在永久性生态公益林保护与利用中增添“拉动消费和经济”的相关内容。当地政府应积极利用永久性生态公益林资源,为当地村民带来更多的经济层次上的利益,让广大群众愿意主动投入永久性生态公益林保护和发展的工作中,在法律保障的基础上,调动广大群众参与生态保护的积极性。
  3.5 严谨制定地区管理办法
  严谨科学的地区立法,是确保永久性生态公益林保护工作科学合理开展的基础要求。凡是在法律条例中禁止的行为,就必须针对违反法律条例的行为进行严格处罚,明确考核机制,对未完成任务目标的责任单位及个人进行明确处罚,最大程度上体现倒逼机制和考核机制的效用。在实际处罚的过程中,应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在展现处罚效果的基础上,秉承人本管理理念。
  4 地区立法保护永久性生态公益林的途径
  4.1 明确立法保护责权
  在开展永久性生态公益林立法保护工作时,应该明确政府以及社会对永久性生态公益林的保护权责和义务,切实结合法律的相关条例和要求,明确立法保护工作的各项义务和权力。从以下5个层次开展规范,确保法律责权的明确统一。1)规范政府以及职能部门的权责,从省、市、县到直属部门的权责范围。2)规定永久性生态公益林范围。3)明确保护永久性生态公益林的具体措施和实施方案。严格针对永久性生态公益林用途、开发途径、更新采伐、管理人员聘用等机制、永久性生态公益林动态调整管理机制等各项内容。4)明确永久性生态公益林经济补偿机制,明确集体所有、个人所有等不同类型权属永久性生态公益林的补偿机制,从法律上针对永久性生态公益林经济补偿进行保护。5)明确永久性生态公益林的资金保障机制。各级人民政府要根据实际情况在永久性生态公益林保护工作中加大投资,健全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资金动态化投入机制,确保永久性生态公益林保护的补偿资金持续稳定。
  4.2 健全稳定的永久性生态公益林保护机制
  1)严格按照永久性生态公益林法律保护机制,结合地区的经济发展特点,制定出长期、稳定的永久性生态公益林保护机制。2)践行公益性特点,将国家投入、企业投入及百姓投入等公共普惠制度融入永久性生态公益林保护机制中。3)真正践行“以人为本”的永久性生态公益林保护机制,顺应广大群众们的心意,积极引导广大群众们融入永久性生态公益林保护工作中。4)在引导群众们开展环境保护的同时,用法律约束公益林管理,克服永久性生态公益林法律机制不连贯的现象。5)调动广大农民自身参与永久性生态公益林保护的积极性,合理开发永久性生态公益林,确保地区经济实现可持续发展。
  4.3 强化永久性生态公益林资金投入
  1)应该从省、市、县的层次,科学合理规范出各个层次的资金投入途径和机制。各级政府应该严格按照我国森林生态效益经济补偿基金制度,按照“谁开发、谁补偿”的原则,科学合理地进行多渠道投入公益林补偿,并且逐步完善我国生态保护机制的内容。2)健全我国地方公益林补偿动态化调整监督机制,加大生态补偿力度。3)参照我国公益林补偿机制,尽快健全各个层次地方政府的永久性生态公益林经济补偿标准,并且积极监督资金到位,落实资金投入监督效率,促进我国永久性生态公益林机制科学合理运行。
  5 結语
  地区立法保护永久性生态公益林已经成为当前社会发展的实际需求。在实际开展立法保护地区永久性生态公益林的过程中,必须结合地区的实际情况,明确立法保护工作需要注意的重点内容,在完善永久性生态公益林保护机制的基础上,明确立法保护责权,增加永久性生态公益林资金投入,确保地区立法保护永久性生态公益林工作合理开展,促进我国地区经济和地区生态实现可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1] 常春英,吴俭,邓一荣,等.中国土壤污染防治地方立法思路与探索——以广东省为例[J].生态环境学报,2018,27(11):194-202.
  [2] 冯飞,牛梓璇.山西省永久性生态公益林保护现状研究[J].山西科技,2017(5):100-102.
  [3] 魏晓鹏.对地方立法保护永久性生态公益林的探索[J].山西林业,2018(2):4-5.
  [4] 丁国峰,代桂明.论地方立法审议程序制度的构建和完善——以设区的市的立法审议为视角[J].学术探索,2017(4):123.
  (责任编辑:刘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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