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应用型高校经管类财会类专业经济法课程教学之改革①
来源:用户上传
作者:沈晖
[摘 要] 经济法是经管类、财会类专业的必修课程之一。由于其内容广博繁杂,教学对象又缺乏相应的法律基础知识,经济法在教学中存在教材、教法、课程设置、内容取舍、师资诸多问题。只有在教材选用、课程设计、内容和教法、师资队伍建设等方面进行改革才能有效提高教学质量,实现其培养目标。
[关 键 词] 经济法;经管类;财会类;教学
[中图分类号] G642 [文献标志码] A [文章编号] 2096-0603(2019)16-0078-02
2000年,教育部将经济法确定为全国普通高校工商管理类专业的核心课程。自此,各高校在经管类、财会类等专业普遍开设了该课程。经济法课程的开设对学生掌握经济法律知识,充实学科知识结构,提高经济法律实务技能和法律素养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同济大学浙江学院是一所2008年新建的应用性本科独立院校,学校根据人才培养计划和教学实际要求,在经管系(现已拓展为经管系和会计系两系共7个专业)开设了经济法课程,并在课程设置、课时安排、教学管理上进行了不少有益的尝试。但从教学效果、教学目的等宏观角度观之,作为非法学专业的经济法教学尚有诸多亟须改革与完善之处。
一、经管类财会类专业学习经济法课程的作用和特点
1.学习经济法为解决现实的经济问题提供了理论指导,为从事会计、工商等职业工作提供了必备知识素养。例如,经济法作为会计师资格考试(即CPA考试,下同)的必考课程之一,它为财会类专业的学生参加CPA考试,为其后续学习财务会计、财务管理、成本会计、税法等以及今后从事财会工作奠定了必要的法律知识基础。
2.学习经济法能培养学生的法律意识,让学生学会用法律的逻辑思维去分析、解决实际问题。这亦是实现全面依法治国总目标的基础。
3.作为财会类、经管类专业学生的必修课程之一,在教学实践中既要保留经济法的特色和理论体系,又需融入实践性教学,使之能与其他学科相互衔接,融为一体,让学生能够学以致用。从而培养实用型、技能型、复合型人才,以适应社会岗位需要为总体教学目标。
二、现阶段在经管类和财会类专业经济法教学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教材理论性强、内容过宽
教材是知识的载体,是教学的依据,也是学生学习的重要依托。选用科学合理的教材有利于教学目标的实现。目前,市场上针对经管类专业编写的教材甚多,如经济法、经济法教程、经济法通论等,但内容不一、良莠不齐,存在的主要问题有:(1)教材理论性过强,内容晦涩难懂;(2)内容陈旧,跟不上现行立法实践,如《民事诉讼法》《公司法》的修改、《外商投资法》的颁布在教材中未及时体现,教师虽在选用教材上几经调整,但所选教材依然存在内容宽泛、适用性不强的问题;(3)教材内容跨度较大,学生在有限的课堂时间内通常只能学习其中的一半内容,选取什么章节,教师的随意性较大,学生难以实现法律理论知识与专业课程的有机结合,不利于应用型、复合型人才的培养。
(二)课时安排不尽合理
经济法是一门综合性、应用性较强的课程,對法学基础几近为零的非法科学生来说,要想较熟练地理解、掌握困难较大,故为经济法课程安排更多课时尤显重要。目前,学校的经济法一般安排在第四学期,在课别上分为经济法B和经济法C两类,经济法B为51课时,主要针对财务管理、审计、会计三个专业,近年选用《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辅导教材》,上课以讲解CPA习题为主;经济法C为32课时,主要针对工管、国贸、金融工程、行政管理等专业。对动辄十余部抑或近20部法律,囊括民法、商法、狭义经济法、程序法的“大经济法”而言,经管类的32课时远不能满足实际教学之需;财会类的51学时则大多讲解CPA所考章节及其习题,课时紧张。以致两类专业的授课教师均不得不在课堂上快马加鞭,匆匆讲解书面知识,砍删部分章节,有造成知识支离破碎之虞。而此前未曾学过其他法律课的学生在紧凑的教学中一知半解、囫囵吞枣,教学效果不佳。从笔者的教学实践看,32或54学时的有限学时和众多章节以及众多应试习题相比,已属捉襟见肘,更少有时间讲解学生必需的民商法基础知识。
(三)教学方法较为单一
要想顺利实现教学目标,多元丰富的教学方法极为重要。在目前经济法的教学中,教师一般采用传统的教学方法,即以讲授为主,以“讲授+板书”或“PPT+板书”为常态,在教学过程中,教师虽会适时加入一些案例讲解,但时间偏少,往往是看完即分析,师生难有互动机会,不易调动学生的参与积极性。课上教师是教学的绝对主导者,控制着整个教学过程,而学生只是默默被动接受,课堂教学看似有条不紊,实则往往沉闷乏味。
(四)不同专业中经济法课程的教学内容雷同
经济法与经济学、管理学等相关知识的联系极为密切,对相关法律知识的学习甚至已成为学生专业学习的一部分。比如,会计专业的学生要掌握会计法、票据法等;工商管理专业的学生要学习竞争法、产品质量法、合同法等。针对不同专业的学生,教师应因材施教,即使使用相同的教材,其侧重点亦应有所不同。在具体教学中,教师往往忽视了这点,对不同专业的学生使用相同的教案,此方法不利于对学生知识结构差异性的培养,也起不到良好的教学效果。
1.工商、国贸、金融类专业的经济法课程多采用“概论”式授课,在有限的课时之下仍追求全面讲授,各专业所授章节相同,这样便导致经济法的学习与其相应专业的学习脱节较多,教师对学生最需了解、掌握的专门领域的经济法知识往往一带而过。 2.财会类专业的经济法课程则多采用应试式授课,面对章节集中、点多量大的CPA习题辅导教材,教师苦于没有时间点面结合地讲授必要的民商法、经济法基础知识;学生只能粗略理解、死记硬背。
(五)专业师资力量薄弱
在没有法律系的本科院校中,经济法教师大多数是由经管类、财会类出身的教师兼任,这些教师并未受过系统的法学专业教育,讲授相应内容时常常欠深入、不到位,解析案例时照书念者不在少数。对此,授课要做到详略得当、深入浅出确有难度,这对教学效果有不同程度的影响。
三、对经济法教学改革的思考
(一)选用新近、合适的教材
教材是否合适直接关系到教学目标的顺利实现。在选用教材时,要坚持先进性和适用性的原则,适用性是指选用的教材要符合财会类、经管类专业人才培养目标和教学大纲的要求,取材合适,深度适宜,富有启发性,能适应应用性人才素质教育之需,要利于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要充分考虑教材内容是否符合应用型人才的培养目标、是否切合经管类财会类各专业的专业性质。
(二)适当增加课时,将经济法拆分成必修课和选修课两门课程
经济法课程内容庞杂,涉及多个法律部门,而学生法律基础薄弱,原有经济法B的51学时或经济法C的32时远不能适应系统讲授经济法知识之需,故有必要适当增加经济法课程的课时数。鉴于经管、财会两类专业的学生对经济法知识所需各有侧重,笔者建议,将课程结构化整为零,以实现课程内容的通识化和专题化,即将课程体系分拆为“经济法基础”和“经济法专题”两门,分别为34学时和32学时。
首先,作为必修课的经济法基础,其内容包括法学基本知识、民法、商法、经济法的一些基础知识,仍作为必修课开设,以便学生了解、掌握最基本的“大經济法”原理,为日后结合本专业学习经济法专题打下基础。对财会类专业而言,在以夯实基础为目的的经济法基础课上,不宜再以讲解CPA习题为主。
其次,作为选修课的经济法专题,是讲授专门领域经济法的课程,可以公司法、合同法为必设内容,其他内容根据各专业自身特点和学生需要取舍,例如,经管类专业可讲授知识产权法、产品质量法、消权法和竞争法等;而财会类专业则可考虑以CPA应试内容为主,主要涉及企业法、破产法、票据法、证券法等(财会类专业的税法课已由学校单独开设,此略)。这样各取所需,更富有针对性和实效性。
(三)丰富教学方法
为了更好地调动学生的学习积极性,授课教师需要在课堂上营造轻松、愉快的学习环境,为此,要采用启发式、探讨式、情景式教学法等丰富多样的教学形式。根据教学内容的要求,增加案例分析的比重、倡导学生参与专题性讨论;有选择地少量播放具有代表性的影像资料,如“今日说法”“法治进行时”“庭审直播”,边播放边分析讨论;有条件的还可组织模拟法庭。
(四)把握综合性原则,推进教学内容与专业课程的高效融合
经济法具有较强综合性,涵盖法学基础、民法、商法及经济法等知识。故在教学中应重视内容的融会贯通,促进其本专业知识与经济法专业知识的彼此融合,应依所学专业及所面向的行业区域,选取合适的经济法教学内容。例如,国际贸易专业今后面向涉外经贸和地方经济,而交易离不开合同的签订,故在该专业的经济法教学中,合同法和担保法是必讲内容,并与国际贸易术语等相结合,以促进学生专业学习。
(五)推进教师专业知识和专业素养的提升
教师是课堂教学的主体,在教学中起主导作用。作为应用型高校应重视相关制度的建立,不断促进教师法律专业知识的与时俱进和实践经验的提升。(1)学校要整合全校有法学教育背景的师资力量;(2)学校要创造条件为非法学出身的经济法教师提供进修机会;(3)引进法学师资,充实队伍;(4)鼓励和支持教师到司法机关或相关企业挂职锻炼以增强实践经验、完善知识结构,为实现应用型人才培养打下坚实的基础。
参考文献:
[1]傅远佳.新建本科院校经管类专业经济法教学内容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J].高等教育研究,2014(3).
[2]虞根松.应用型高校经管类专业经济法课程教学中的问题与对策研究[J].湖北经济学院学报(人文社科版),2015(5).
[3]孟莉.应用型本科高校经管类专业经济法教学存在的问题及改革[J].高教学刊,2016(3).
编辑 武生智
转载注明来源:https://www.xzbu.com/1/view-15012313.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