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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教融合背景下高职校企合作的问题与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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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  十九大召开以来,我国将深化产教融合作为推进高等职业院校不断发展的重要途径,积极主动地将高等职业院校的产业与校内教学工作结合在一起,通过两者的有效结合将高等院校打造成一个专业产业与教学工作相互促进与相互支持的体系,形成我国高等职业院校与社会企业紧密联系的人才供给与科技服务体系。在现代社会产教融合的背景下,我国高等职业院校与企业合作进行办学的路径将面临极大的困难和挑战,根据产教融合背景下高职校企合作的问题与路径展开探索。
  [关    键   词]  产教融合;高等职业院校;企业;校企合作;问题;路径
  [中图分类号]  G717                   [文献标志码]  A                      [文章编号]  2096-0603(2019)33-0094-02
   随着我国对高等职业院校产教交融的重视,逐渐制定和出台了一些关于高等职业院校与社会企业进行合作教学的文件,这些文件的出台对校企合作具有一定的指导意义,推动了我国高等职业院校与社会企业合作办学的发展步伐。在近几年产教融合背景下高职校企合作的过程中,社会企业发挥了不可小觑的作用,将社会企业资源与高等职业院校的教学资源进行归纳与整合可提高高等职业院校的专业技能教学水平。接下来将总结校企合作存在的问题,并分析其原因,探索解决这些问题的方法。
   一、我国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办学的必要性
   产教融合需要我国政府与社会企业以及高等职业院校进行协调合作,同时考虑国家建设与国家利益的发展、社会企业的经济与未来发展、高等职业院校的利益与发展,如果想要统筹和兼顾好多方的需求和利益,建立和维护好合作关系,需要国家和政府就产教融合制定具有权威性的保障机制。为社会企业与高等职业院校进行校企合作提供环境和背景。在新时期,为了适应社会转型高等职业院校需要进行教育改革与发展,通过不断调整教育模式培养适合经济社会发展的人才。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国际军事、经济以及科技竞争都十分激烈,社会发展对高质量人才的需求越来越大,随着近几年一部分高等职业院校进行了教育改革,这些高等职业院校所培养的人才更切合社会企业发展需求,其专业技术与个人素质都比较高,从一定意义上讲,我国构建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办学机制有利于高等职业院校的人才培养与教学质量的提高。随着我国教育体制的改革与职业类型的增加,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已是我国高等职业院校和企业现阶段发展中的必然结合。随着经济水平的提高,人们对产品和服务的要求也越来越高,推动我国企业不断进行产品研发与产品创新,因此,这些企业迫切需要更多拥有专业技术的人才加入。而对高等职业院校来说,院校内的教育和管理模式要突破瓶颈,进行教学模式和管理模式的变革,以社会企业需求为专业技能教学的主要方向,根据社会企业发展的速度,有节奏地提高本校学生专业技能的掌握,增强学生未来就业的竞争优势。产教融合需要政府、社会、企业和高等职业院校多方面进行支持与配合,其除了对社会企业的经济发展和高等职业院校的利益与发展有重要作用之外,对当地政府而言也具有发展意义。产教融合背景下进行校企合作,有利于企业内部人员结构重新布局,增加企业内的岗位需求,增加当地群众的就业机会。高等职业院校教学和管理质量的提高、毕业学生就业优势的凸显都会推动当地的经济发展。
   二、产教融合背景下高职校企合作的主要问题
   (一)校企合作的形式过于单一
   社会企业与高等职业院校进行校企合作办学的方式多样,可以根据社会企业的规模与产业类型进行灵活变化,也可以根据社会企业与职业院校的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和制定适合双方进行校企合作的方案,但是到目前为止,受高等职业院校教育功能的限制,实际的校企合作方式和合作内容仅有毕业生实习、定向岗位招聘等,社会企业与高等职业院校在关于校企合作教育方案探讨的深度和执行力度方面欠缺,使校企合作的形式带有很强的局限性,内容过于单一,导致社会企业与高等职业院校的教学与管理结合仅仅做到了表面。
   (二)校企合作出现“一头热”
   我国虽然历史悠久,从古至今都对文化教育比较重视,但是我国高等职业教育发展落后于我国的文化教育,并且教学基础比较薄弱。到目前为止,虽然近些年随着教育改革的推进其得到了较快发展,但是还不算十分成熟,尤其在校企合作办学方面,还处于初步发展阶段,需要不断进行摸索和改进。虽然校企合作是政府、社会企业、高等职业院校之间为了共同利益进行的合作,但按照现在的社会发展与需求情况来看,校企合作对高等职业院校的帮助最大,其他合作方相对较小,因此,在进行校企合作过程中往往会出现学校过于积极主动,而企业与政府的参与积极性与配合程度不高,对校企合作的态度也是淡漠的,虽然就目前为止校企合作的情况来看还是有一些成果的,但是政府与企业的态度问题势必会影响未来校企合作的效果与持续性。
   (三)高等职业院校对社会企业的吸引力不够
   我国的高等职业院校基本上都是由一些中专学校或者企业培训学校逐渐衍变和改制生格而来的。高等职业院校在我国发展的时间较短,办学规模较小,专业种类有限,教师的专业技术和教学水平偏低,校内的教学管理结构与师资结构都不是非常合理,并且教學基础设施、开展校内实训与课堂学习的设备比较匮乏和落后,虽然近几年政府对高等职业院校的教育和建设都十分重视,促使一些高等职业院校进行了扩大招生和学校规模扩建,但是校内教育与管理方面却还是停滞不前,原有的师资力量面对更庞大的学生群体,使高等职业院校无法顾及社会企业的需求进行教学方式和技术学习重点的进一步探索,办学举措缺乏一定的灵活性,院校毕业的技术类学生对社会企业缺乏吸引力,校内教学模式与管理模式也难以让企业感兴趣。总体来说,高等职业院校对社会企业的吸引力不够,难以展开深层次和真正意义上的校企合作。    (四)社会企业缺乏深入合作的利益因素
   到目前为止,大多数校企合作还保持在为学生提供实习岗位以及为毕业生提供就业机会的合作层次上,只有少数社会企业与高等职业院校在开设专业、出资建设实训场所、提供专业指导人员、提供实训机会、提供就业机会等方面展开了全面、深层次的合作,这类企业一般自身有极大的人员储备和人员扩充的需求,在校企合作过程中所获得的利益远远大于投入的财力和人力,而大多数与高校合作的企业自身积极性不高,对校企合作所带来的利益需求不大,如果在企业合作过程中投入资金将会出现付出大于回报的情况,因此,社会企业缺乏深入合作的利益因素,校企合作过程中社会企业难以做到投入人力与财力进行深层次的合作。
   (五)校企双方职责划分不清
   我国虽然出台了一些职业教育类的法规,但没有针对高等职业院校与社会企业进行校企合作办学的相关政策性文件,在进行校企合作的过程中,没有对双方权利与责任等方面进行明确要求的法律法规,也没有出台有关参与校企合作的社会企业投入经费、减少企业税收或者相关的激励机制,导致社会企业在校企合作过程中缺乏保障与吸引力,并且难以对合作过程中的权责进行划分,容易使校企合作出现滞后性,影响校企合作的开展。
   三、产教融合背景下高职校企合作的路径
   (一)制定关于校企合作的法规文件
   发挥法规文件对参与校企合作办学的企业和高等职业院校的保障作用,除了需要国家根据高等职业教育的教育法规,针对校企合作办学制定一系列条例以外,政府也要发挥自身重要的主导作用,提高校企合作的积极性,并且根据当地的实际发展情况与企业发展需求制定有利于参与企业的税收保障机制与鼓励政策,将校企合作办学的权责以及保障主体利益进行明确规定,减少合作过程中出现权责划分不明和影响深度合作的情况,如技术性人员配备和相关教学设施出资方面,政府发挥好中间的监督与协调作用,监督校企合作办学过程中企业与高等职业院校的权责在划分后的执行和落实情况,并且协调企业与高等职业院校的新合作与深合作。
   (二)集中利用企业资源进行校企合作
   发挥政府在校企合作办学中的协调作用,以提高校企合作质量为出发点建立行业协会,结合当地高等职业院校中已经开设的专业,建立与专业对口的行业协会,保证当地每所职业高等院校至少有一个行业协会参与到校企合作中,合作主要包括支撑办学、资源共享、参与校内专业教学、提供实训场所、提供实习与就业机会等方面。
   (三)开展“订单式”教学
   在校企合作办学过程中,结合合作企业的人才需求情况和人才要求,进行校内“订单式”专业人才培养教学,根据参与校企合作行业协会中企业具体需求制定教学计划,企业共同参与到高等职业院校的招生工作中,并且与院校共同进行教学与管理,制定切合企业发展需要的专业人才培养计划,有针对性地展开专业实训,通过企业人员参与教学的方式将企业文化带入专业学习中,为企业培养更多定向专业人才,增强校企合作的深度和广度,提高校企合作的质量,并且从根本上解决了企业人才问题,加固了校企合作双方的利益纽带。
   (四)企业提供在职人员培训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科技的进步,社会企业中产品更新换代的速度越来越快,需要企业内在职人员进行不断学习,在校企合作办学过程中,高等职业院校可以为合作企业提供在职人员学习培训的场所与教职人员,通过定期进行在职人员培训不断提高企业在职人员的专业素质,并且可以为企业在职人员提供学历晉升的机会,增加合作企业的人才储备。高等职业院校不仅可以提供与合作企业相关的专业培训,还可以针对企业需要和学校专业种类进行其他培训,如机械类企业可以借助管理类专业的师资进行企业管理方面的培训,提高企业中层管理人员的管理水平。
   在我国目前的社会与教育发展阶段,产教融合背景下高职校企合作将政府、社会企业、高等职业院校的资源进行整合利用,实现高等职业院校教学资源利用的最大化,突破了高等职业院校在现阶段的教学模式改革瓶颈,政府发挥校企合作办学的主导作用,对校企合作办学进行引导和监督,制定有助于三方共同利益的法规文件,增强校企合作办学的深度,为社会和企业培养更多符合行业发展需求的专业人才。
   参考文献:
   [1]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的决定[Z].国发〔2014〕19号,2014-05-29.
   [2]教育部关于深化职业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提高人才培养质量的若干意见(教职成〔2015〕6号)[Z].国发〔2014〕19号,2015-08-17.
   [3]彭银年,裴智民,史重庆.高职院校“内园八站”校企合作平台建设研究[J].中国成人教育,2014(15):90-92.
   [4]朱平.常州机电职业技术学院“四方三层”校企合作理事会建设[J].职业技术教育,2012(18):62-63.
  编辑 赵瑞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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