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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工伤保险预防机制的实践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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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作为安全经济保障三大支柱之一的工伤保险,其中的预防机制是工伤保险和安全防御有机联合的关键步骤,即预防机制建设得越完善,越有利于推动安全生产。工伤保险预防机制有利于保证劳动者的合法权利和企业等组织的根本利益。论述了我国工伤保险预防机制的实践。
  关键词:工伤保险;预防机制;实践分析
  文章编号:1004-7026(2020)01-0142-02         中国图书分类号:F842.6         文献标志码:A
   工伤保险遵循的是多人共同投资、风险责任共同承担的原则,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降低问题出现后太过依赖政府的概率,工伤保险和安全生产在实际结合中起关键作用的工作就是预防机制,但是因为预防事故的界限不明确、缴费机制等因素,影响了工伤保险中预防机制工作职能的正常发挥,如解决浮动费率和预防基金使用比例等逐渐发展成为热点问题。
  1  加强沟通,解决人力资源浪费问题
   从法律角度来说,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要负责管理国家工伤保险方面的工作,国家应急管理局负责从整体的角度监督和管理安全生产方面的工作。虽然两个行政部门在工作职能上有明确区别,但是在实际的工作中,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国家应急管理局却存在工作职能方面的交叉,导致双方出现工作效率低下的问题,一些在生产中发生事故的企业,对于什么原因导致出现问题和采用什么样的方案才能解决问题等,缺乏系统专业的知识,需要寻求相关管理部门的帮助,但是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却很难为出现问题的公司提供相应的指导和帮助,需要借助应急管理局的帮助,而监督管理部门对工伤的认定是无效的。换言之,需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复认定事故问题,而且在认定的过程中,应急管理局需要成立相应的小组进行专业性的评估和衡量,而这笔费用需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承担。因此,在处理企业事故的过程中,存在重复调查,浪费人力和财力的现象,而且烦琐的步骤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企业的发展进程,出现这些问题的根本原因是两个部门的沟通协调不畅[1]。
   应建立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及安全检查部门的协调合作机制。在工作开展之前,需要明确相关负责人,然后针对工作对接和工作范围,通过会议的形式做好对接准备工作,坚持“分工管理、相应管理、协调想配合、互相监管”的原则,安全检查部门在开展企业事故管理和伤残鉴定等工作时,应该同时邀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工作人员共同参与工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人员主要起联络员的作用,但是主要的实践性工作主要由安全检查部门的工作人员负责,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工作人员将观察到的工作进度及时汇报给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相应的管理部门。
   为了保证工作效率,提高会议讨论过程中的信息性和高效性,出现事故的企业在汇报情况时,應该尽量将情况同时报给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及安全检查部门,保障信息的双向流动性。从目前发展的情况来看,协调机制不应侧重于工作划分等方面,应该提高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及安全检查部门在企业事故方面开展鉴定工作时的沟通协调能力,在形成共同管理体系的基础上,保证工作开展的高效性[2]。
  2  注重公平和差异性,提高对差别费率的重视
   在工伤预防保险机制中,费率机制在资金筹集、流动和管理等多个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是保障工伤预防保险机制在正常情况下有序实施的核心要素。稳定的费率机制不仅能保证预防保险资金流动的稳定性,还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企业对工人应该享有的合法权利的重视程度。从法律角度来说,将94个行业按照不同的预防保险的程度分为3个类别,分别是风险系数较低行业、风险系数中等行业和风险系数偏高行业。
   从原则上来说,各地的平均缴费率需要控制在工人工资总额的1%左右,风险系数较低的行业没有费率浮动,但是风险系数中等甚至偏高的行业需要进行费率浮动,虽然费率浮动的具体制度需要由各地人社部门、安全部门、卫生管理部门等共同制定,但是从总体上看,行业费率的档次相对较少而且浮动程度不大,这样既不利于充分调动出现安全事故系数较低的企业部门投入对费率方面的关注度和积极性,对一些出现安全事故系数较高的企业也不能起到警示和惩戒作用,虽然层级较少,便于管理,但是可以提高不同行业的公平度,因此从工作实施和提高公平度的角度出发,两者应保持平衡[3]。
   借鉴德国在制度方面的解决方法,即在一些规模较大的企业和安全事故系数浮动程度较大的行业采用行业浮动的费率制度,在一些规模较小、安全系数较高的部门中尽量使用行业差别费率制度,这样不仅可以将工伤保险和工伤预防在较大范围内联合起来,充分提高企业对安全生产和管理的重视程度,而且也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降低制度在实际情况中操作的困难程度和复杂性。除此之外,还可以将收入和支出的比例通过计算得出平均值,然后将这个平均值作为一个计算基数,确定费率上下浮动的范围,对比实际数据与这个基数,确定浮动幅度[4]。
  3  加强宣传,提高企业的安全防范意识
   虽然法律对工伤保险、事故预防和工伤康复等方面有一定要求,但是这些要求仅停留在书面形式,并没有在实际生活中发挥出较强的可操作性和实践性,没有确定好工伤预防方面的具体工作,企业部门缺乏参与度和积极性。因此,应该加大宣传力度,提高企业对安全防范工作的重视程度。例如邀请企业的相关负责人和工伤部门的人员进行演讲,强调工伤预防工作在实际生活中的重要意义,通过工伤部门对工作的分类管理和有机协调,提高企业平稳开展工伤管理和预防工作的信心。企业参与工伤预防工作的积极性往往不取决于从中获得奖励的多少,而是管理人员对事故发生可能性评估的概率高低。在概率很小的情况下,再丰厚的奖励也于事无补,因此在宣传演讲中,应该强化企业参与工伤预防工作之后会得到相应奖励的思想,从整体上调整企业对奖励的期望值,通过这样的方式尽量提高企业参与工伤保险和工伤预防的积极性。在提高公司积极性的情况下,有利于工伤预防工作的平稳开展[5]。
  4  结束语
   工伤保险在帮助企业安全推动工作的过程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一方面可以在最大程度上保障工作者的工作利益和出现事故之后的合法权利,另一方面可以降低企业在事故中的损失。通过建立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及应急管理局的良好沟通交流机制,加大对企业部门的宣传,提高费率浮动层次等方法,提高工伤保险在发挥工作职能方面的能力。
  参考文献:
  [1]王霁芸.建立公司工伤保险预防机制,减少工伤事故的发生[J].黑龙江科技信息,2017(9):289.
  [2]卢荡.农民工工伤保险现状及对策[J].时代金融,2018(24):231.
  [3]吕凤春.我国工伤保险预防机制的思考[J].民营科技,2017(2):229.
  [4]李艳军.工伤保险认定相关问题研究[J].今日财富,2019(4):171.
  [5]左保军.浅谈工伤保险制度的工伤预防机制[J].中外企业家,2019(34):175-1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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