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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建筑企业农民工工伤保险现状

来源:用户上传      作者:苏旻筠

   摘要:文章以建筑施工企业有限公司作为背景,通过对农民工工伤保险现状的研究,提出具体措施方案加强农民工工伤保险管理,建立健全农民工工伤保险规章制度,保护劳动者的安全与健康不因工作而受到损害,同时减少因建筑安全事故导致的全社会包括个人家庭、企业行业及社会的损失,为建立完善的农民工工伤保险体制的构建提供参考。
   关键词:建筑企业;农民工;保险
   一、建筑业农民工工伤保险相关理论
   (一)农民工工伤保险概念及特点
   我国国务院发布的《工伤保险条例》中对“工伤保险”进行明确定义,工伤保险与其他社会保险具备相同的特点,同属于社会保险类别。工伤保险采取社会统筹的方式,针对于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发生意外给予相应补偿的一种保险。工伤保险在我国通过正式立法形成,对保护劳动者权益、推动安全有序的生产秩序、规避企业经营风险,促进社会稳定等方面产生积极作用,工伤保险强调对劳动者利益的保障,是一种强制性、互助性、非营利性保险。
   (二)工伤保险待遇
   工伤保险待遇可以理解为劳动者发生工伤之后,国家对其进行补偿的一种方式。建筑企业农民工工伤保险待遇通常是一次性支付给发生工伤的农民工。通常向农民共支付因工伤产生的治疗费用,此外还需要支付农民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至十级伤残或因工死亡的一次性补助。
   二、建筑企业农民工工伤保险存在的问题
   (一)劳动合同签订率低
   农民工一般不具备太高的文化水平,自身缺乏法律常识,不懂得运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务工之前并不看重劳动合同的签订。大多数建筑行业农民工自身受到封建思想影响,认为人的生死是上天注定,如果在劳动过程中出现安全事故由自己承担全部责任。很多建筑行业农民工并未签订正规的劳动合同,一旦出现工伤事故,无法寻求社会的担保,不能出示相关工伤保险证据,因此大多数采取私了方式,被迫接受了用人单位提出的低额赔偿。
   (二)办理工伤保险态度消极
   建筑公司对于为工人支付工伤保险费用持反对态度,一旦在工程建设中发生工伤事故,施工单位通常采取一次性给付医疗费的方式用于补偿,拒绝为工人支付出院后的相关治疗费用;而且对于小额的医疗费用,一般由包工头出,而对于大额的费用才找到公司出具;对于发生工伤事故,一般都不申请认定,逃避责任,即使通过法律途径获得援助手段,但是在对核定建筑公司应给予农民工工伤赔偿待遇,通常不会按照规定履行赔偿义务。农民工在工作过程中遭遇工伤事故,对其家庭将造成难以挽回的伤痛,很多家庭因此家破人亡。
   (三)农民工参保率低
   一些农民工能够意识到工伤保险的重要性,自行申请办理该保险,而绝大多数的农民工并不能够对工伤保险持有正确的认识。建筑施工企业以获利为目的,不重视安全生产管理,为施工留下各种安全隐患,农民工的人身安全不能得到保障;农民工自身缺乏必要的劳动保护措施,工人自身的自我保护意识较为淡薄,职业危害十分严重。
   (四)工伤保险待遇落实不到位
   由于建筑企业的特殊性,工伤人员相对比较多。工伤待遇与企业和劳动者紧密相连,认真落实好工伤待遇制度,利于企业和劳动者关系的和谐发展,但是目前 建筑行业工伤保险待遇制定落实还不到位,有诸多问题有待解决。
   (五)工伤预防机制欠缺
   《工伤保险条例》虽然确定了工伤保险的工伤预防功能,但是内部实践中却没有充分地开展这一工作,安全生产的工作不到位,同时只注重眼前利益,导致事故频繁发生。“重赔偿,轻预防”的立法态度一度使工伤预防工作,缺乏法律依据和政策支撑,虽然出台《工伤保险条例》,对于工伤预防内容做了明确的规定,但是这个只是工伤预防工作的开始,需要解决很多现实问题 。例如对于职业病尘肺病,这样情况发生后,给予农民工带来失去身体健康和劳动能力,也很难再融入社会。
   三、建立和完善农民工工伤保险制度的建议
   (一)完善企业与农民工劳动合同的签订
   施工企业有必要制定规范的就业相关制度,在正式上岗前和农民工签订正式劳动用工合同,一旦发生工伤事故能够作为有效的法律依据。劳动用工关系即是民事关系,又是人身关系,通过劳动能够为农民工和用工企业创造利益,因此劳动用工关系中不仅涉及到企业和农民工的合法权利,也规定了双方各自的义务。使企业于农民工的劳动关系得到进一步规范,将有助于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通过签订正规的劳动用工合同,对农民工和企业二者的权利义务进一步确定。每个项目都要求企业于农民工签订合法的劳动合同,以此来实现政府相关部门对企业的监督。面对工程分包的现象,在合同中规定分包单位应承担的责任,这种方式属于分包单位直接用工模式,农民工工伤维权应直接向分包单位提出诉求。
   (二)提高企业为农民工办理工伤保险积极性
   安全管理者加强对企业管理人员及劳动者的工伤保险及安全教育,重点关注多发事故环节及班组人员。切实解决企业负责人及其从业人员认识上的不足和观念上的误区,增强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的积极性。同时,发动群众参与扩面,把发动群众、提高群众的自我保护意识作为扩面的重要举措。
   (三)提高农民工工伤保险参保率
   向建筑行业农民工普及工伤保险法律知识,使农民工意识到如何应用法律武器来保护自己,明确法律规定的各项权利,例如参与决策权、知情权等,通过学习相关法律条款提升自身法律意识,掌握预防工伤的各项技能;在出现工伤事故时能够运用法律武器自我维权。农民工应对将要从事的工作以及企业有所了解,询問具体工作内容是否有可能产生职业危害,再与建筑企业签订相应的劳动合同,农民工在工作中有必要重视工伤保险带来的保障作用。
   (四)落实农民工工伤保险待遇制度
   农民工具备弱势群体特点,因此一旦出现工伤事故有必要实施“先行赔付”的方式对其给予保护,如果企业没有为农民工参保,出现工伤事故之后,社保基金应首先支付一部分资金用于工伤保险待遇,社会部门再要求用人企业支付这部分费用。提高工伤保险法律知识的宣传力度,让农民工掌握预防工伤的各种知识,让企业意识到为农民工落实工伤保险待遇的必要性。
   如果在工作中发生工伤保险,在采取积极治疗之后农民工身体依然留下各种残疾,应对此采取正规的劳动能力鉴定。按照鉴定结果、残疾等级领取一次性伤残待遇,同时与企业终止劳动关系。必须解决落实工伤保险待遇的相关政策。
   (五)健全农民工工伤预防机制
   工伤预防是降低事故发生率、保护农民工生命安全的有效措施,工伤保险要与工伤预防相结合的原则,但在施工企业实际操作中却重视不足。因此可以以下几方面出发:第一、加强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第二、加强对农民工的安全教育工作,提高农民工的安全意识;第三、统一职业安全卫生监督职能,加强安全监管工作,从而增强安全监管队伍的力量,重视监管人员专业素质和责任心的培养;第四、对于企业的加大安全监管力度,严厉查处工伤违法事件 。
   四、结语
   在我国,农民工在建筑行业中就业人数较多,建筑行业的工作性质使其不可避免发生各种工伤事故,目前在建筑行业落实工伤保险制度方面还存在很多问题。建筑企业有必要树立正确的观念,积极为农民工做好工伤保险参保工作,保护农民工的基本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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