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山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存在问题及改进措施探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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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我国矿山开采类的项目较多,环境影响因素较多,环境影响程度大,因此对这类项目的环境管理,特别是项目的竣工验收是环境管理等部门的工作重点。近几年来,我国的相关法律法规变化较大,对竣工环保验收提出了新的要求,本文通过研究矿山开采项目的特点和法律法规的最新要求,总结出矿山类项目验收过程常见的问题,并提出改进措施。
关键词:矿山开采;竣工验收;存在问题;改进措施。
中图分类号:X75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672X(2020)04-0-02
DOI:10.16647/j.cnki.cn15-1369/X.2020.04.124
Abstract:There are many mining projects in China,many environmental impact factors and a large degree of environmental impact,so the environmental management of such projects,especially the completion acceptance of the project,is the focus of environmental management and other departments.In recent years,China’s relevant laws and regulations have changed a lot,which puts forward new requirements for the completion of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acceptance.This paper summarizes the common problems in the acceptance process of mining projects and puts forward improvement measures by studying the characteristics of mining projects and the latest requirements of laws and regulations.
Key words:Mining;Completion acceptance;Existing problems;Improvement measures
1 礦山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特点
矿山开采属于采掘类项目,主要对生态造成影响,同时排放三废污染物,对大气和地表水、地下水等均会造成影响,具体的影响可能包括侵蚀,沉陷形成,生物多样性丧失、采矿过程中化学物质对土壤、地下水和地表水的污染,粉尘对空气的污染,噪声对敏感点的影响。在某些情况下,还要在矿山附近进行额外的森林采伐,造成生态环境破坏。化学品或者危险废物泄漏导致的污染如果得不到妥善控制,也会影响环境造成较大的污染。
这类建设项目总体存在数量多、环境影响的范围比较大、环境影响因素较多、环境影响周期性长、对环境破坏和影响明显、且在管理中较难定量化等特点。
2 竣工环保验收政策法规变化情况
从2014年开始,我国的相关环保法律法规陆续进行了修订,并出台了一些新的政策要求,有关环保验收的要求主要在以下法律法规中体现:
首先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4年修订)第四十一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七条至二十条、第二十三条等条款中均有竣工环保验收的体现。在2017年底出台的《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暂行办法》中,细化和明确了环保验收的相关要求。发生的主要变化为:取消了环保验收的许可和监测资质的要求;责任主体由以前的环保部门变成了建设单位;对公示、与排污许可证的衔接等提出了新的要求。
3 验收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分析
(1)法律法规更新较快,相关人员难以及时准确的把握好相关政策规定。国家生态环境部陆续更新了许多法律法规,对竣工环保验收提出了新的要求,竣工验收的主要责任主体变更为建设单位,但《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暂行办法》仍规定“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水、噪声或者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设施的,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生效实施前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修改完成前,应依法由环境保护部门对建设项目水、噪声或者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设施进行验收”,目前水污染防治法、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已修订实施,但固废法通过人大两次审议后仍未最终修订实施。由于矿山项目涉及的固废内容也较多,验收过程中存在主体不清、验收程序混乱的情况,导致建设单位、验收报告编制单位甚至环保部门都不知道验收工作具体该怎么做。
(2)项目的变更情况不好界定,与排污许可制度的衔接存在困难。矿山开采项目从开发利用方案到开采设计时间较长,建设过程中发生变更的可能性大,而国家对于矿山项目的重大变更清单仅限于部分行业,覆盖面不全,验收过程经常出现变更情况难以准确把握。同时,根据《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第十四条:“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建设项目,排污单位应当在项目产生实际污染物排放之前,按照国家排污许可有关管理规定要求,申请排污许可证,不得无证排污或不按证排污”。但目前国家发布的排污许可证技术规范尚未包含矿山类项目,部分通用工序的核发技术规范不完善,导致验收与排污许可制度的衔接存在困难。
(3)施工期的环境监理及环境监测工作滞后。矿山项目施工期的影响较大,环保设施较多,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后,需要对建设工程进行跟踪监察和环境监理,但由于建设单位责任缺失及环保部门监管力度不够等原因,很多项目施工期未开展环境监理和环境监测工作,缺少了专业的第三方监督,从一定程度上导致一些环保要求未按规范实施,比如具有隐蔽性的防渗工程、污水排口等建设不规范或不满足要求,这些工程一旦施工时做得不到位,容易造成环境污染,且整改起来难度比较大。同时,施工期环境监测制度落实不到位,会导致建设单位忽视施工期的环境管理工作,造成施工期污染防治措施落实不到位、环境污染大、投诉多等问题。 (4)对生态环境影响的重视不足。大多数矿山项目对生态环境的破坏是比较大的,而生态影响不像污染物排放一样容易被感觉出来。由于生态调查工作具有专业性和细致性,专业的调查需要投入较多的精力,很多项目在验收中考虑成本和时间等因素,对生态环境的调查不重视,导致结论过于简单,影响结论的可信度不足。
(5)竣工验收的公众参与缺少必要的指导性文件。针对环境影响评价,国家出台了《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办法》等相关文件予以指导,而未针对环保验收出台单独的工作参与指导文件,很多建设单位都是参照《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办法》开展公参调查,但由于矿山项目可能涉及征地、拆迁等问题,民众容易把这些问题转为环保问题来申诉,导致民众调查工作难以真实有效的进行,最终使公参只是形式化,无法发挥公参监督和维护环境权益应有的作用。
4 探求改进措施
提出具体建议如下:
(1)健全环保验收的相关规程,加强验收专家管理。健全的流程是保证竣工验收可以全面顺利实施的保障,完善的专家库可为验收提供必要的技术指导。直到目前,国家或地方相关法律法规对项目竣工验收已经拟定了部分规程,但从整体看仍不健全,對验收专家的要求也未做相关规定。在未来的具体实践中,国家有关部门仍需要重点完善当前的法律法规和技术文件,尤其是固废法的修订,将验收程序和说明加以完善,制定验收专家的相关管理规定,运用规范化的举措来提升建设项目环保验收的时效性,并做好与排污许可制度的衔接。只有真正做到上述改进,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才能真正发挥其作用。
(2)提高思想认识和责任担当,加强各方面的配合协作。在全面推进竣工环保验收过程中各单位间的紧密配合和相互协作是必不可少的,因此,当下企业、验收报告编制单位和有关部门应当紧密配合,共同探求适用于各类建设项目的环境验收措施。环保部门应加大对竣工环保验收力度的宣传,确保企业都能深刻的认识到竣工环保验收所具有的价值和意义,依照现行法规来有序规制自身的各项建设行为。通过环保验收举措的运用,真正察觉到某些潜在性的环境威胁;一旦遇到上述状况,应将环境威胁消除在萌芽状态。
(3)进一步做好环境监理工作。管理部门应当拟定更具操作性和强制性的环境监理制度,不断提升环境监理的地位。对项目建设采取全过程的环境监理制度,在施工期发现存在环保落实不利的问题应及时予以纠正,并加强对施工期环保工作的监管力度。
5 结语
总而言之,在以后的环境管理中,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工作将显得更重要。针对验收工作存在的问题,相关部门还应当致力于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和出台更多具有指导性的文件,不断规范验收程序;建设单位和报告编制单位应致力于提高认识、求真务实,杜绝弄虚作假,并结合建设项目的实际状况来开展竣工环保验收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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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稿日期:2020-02-21
作者简介:余超(1988-),男,汉族,大学本科(硕士学位),工程师,研究方向为环境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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